现代简约装修风格说明的说,甲向乙借钱开店,但甲其实用于还债,乙因还款逾期发现,甲以承认这笔借贷,不构成欺诈罪

每次靠近深圳市高××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下简称高××珠宝公司)的珠宝交易会所,杨颖的心就堵得慌。2011年11月,杨颖借给该公司2500万元,原本承诺3个月内还款。可是,快3年了,不仅没有收到原定的利息,本金也没要回来。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跃,而此类纠纷也如影随形。邹甲母子3人是如何筹资数亿,而累积下的巨额债务又该如何化解?
最近,杨颖把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高××珠宝公司法人代表邹乙,及其母邹甲、其弟邹丙告上了法院。此时,她才发现,跟她一样状告该母子3人欠债不还的人,为数还不少。
记者查询了深圳市各法院了解到,2011年~2012年,邹甲母子3人及其名下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法院一审案件达32起,其中可查询到的14宗共计约1.8亿元。另外,还有4名暂未通过法律手段讨债的债权人,共有6笔借款达2.0125亿元。
A 缘起 高息承诺下,债权人趋之若鹜
杨颖告诉记者,自己并非富二代,只是父母辛苦一辈子积攒了一点钱。2010年10月,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邹甲母子3人。当时,杨颖拿着父母一辈子的积蓄1000多万元找投资,而邹甲母子3人称,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借钱。杨颖的朋友是专门做投资的,此前曾帮邹乙做过一笔搭桥借款,当时邹乙及时还款并兑现了高利息,彼此间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加上对方称只借几个月,而且给予高回报,杨颖决定试试。
于是,她和朋友一起来到位于深圳罗湖的高××珠宝公司考察。该公司有一个珠宝交易会所,占了一栋商住楼的头两层,面积近5000平方米。“那会所仿佛宫殿,内部装修奢华、大气,橱窗内摆放着各色珠宝,闪得人发晕。”除了这间公司,邹乙在普宁还有一个政府大项目——新××大酒店城市综合工程,而在东莞大岭山,邹丙名下有一个农贸综合市场,在汕尾陆河有一个灵芝厂。一轮考察下来,杨颖与朋友放心了许多,2人商量后,觉得借款周期短,违约成本高,放贷风险可控,于是凑了2500万元以杨颖个人名义借给高××珠宝公司,2011年11月签下借款合同。注册资料显示,当时该公司股东为邹乙、邹丙和深圳市高××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高××投资公司,当时股东为邹乙、邹丙)。
从杨颖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1.62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归还每日罚息0.8分。“当时私下承诺给月息5分,2500万元3个月利息为375万元。合同上月息1.62分,是为使合同合法,因为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
在杨颖之前,深圳商人林达也借钱给了邹丙百分百占股的东莞市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东莞力××置业公司”),金额为58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书面合同许以月息2.4分。“私下承诺月息是5分,4个月光利息就1160万元。”杨颖与林达告诉记者,所谓月息5分,只有口头承诺,并没有书面合同。记者追问怎么保证兑现,2人说,“这是民间借贷的行规,全凭彼此信任办事。”
然而,正当杨颖和林达满怀欢喜准备拿回本息时,他们的希望落空了。2012年2月,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可是邹乙、邹丙却一直没用归还本金,甚至至今还未支付一分利息。
B 真相 欠款数亿元,2年接32单官司
据了解,邹乙、邹丙2人并非只向林、杨2人借款。今年稍早前,林达、杨颖2人就连同另外2个债权人陈豪、林峰,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2010年10月,邹乙借走深圳商人陈豪2930万元,借期1月,书面合同月息为1.7分;同年10月、11月、12月,邹乙先后借走深圳商人林峰3800万元、1400万元、2000万元,借期分别为4个月、4个月、3个月,书面合同月息分别为2.4分、1.6分、1.7分。而据记者采访到的另一名债权人深圳商人郑昊称,2011年年初,也曾借给邹乙与邹丙4195万元。
短短几个月,邹乙、邹丙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杨颖等5人借的7笔款达超2.2亿元,迄今都还没有还款。杨颖说:“他们是一种捆绑式借贷,姐姐邹乙或其公司借钱时,弟弟邹丙和其公司担保;弟弟邹丙或其公司借钱时,姐姐邹乙和其公司担保。”杨颖借钱给高xx珠宝公司,光担保人就有10个:邹甲母子3人,以及其名下的7家公司。
那么,邹乙、邹丙姐弟到底向多少人、借了多少钱?记者虽无法掌握确切数字,但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罗湖区法院、福田区法院、南山区法院、龙岗区法院,记者通过案件当事人查询到,2011年~2012年,邹乙、邹丙或其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法院一审案件达32起,其中可查询到具体标的额有14宗,合计约1.8亿元。杨颖案子未计算在内。
C 讨债 屡陷困局,似“无头苍蝇”
连带担保人身份证查无此人
林达借给东莞力××置业公司5800万元时,资金安全还是有一定保障的。“因为他们母子3人提出将东莞力××置业公司100%的股权质押。该公司在大岭山拥有一家农贸综合市场,如果逾期未还,农贸综合市场的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处置权及相关权益归我。”但他没想到的是,这一切到后来都没有兑现。3年来,他非但没有收回本金,也没获得利息。“当初承诺的农贸综合市场相关权益,迄今也没有转让给我。”
他不知道的是,去年5月,邹丙已把农贸综合市场一次性租给了深圳商人叶晋,并收取了20年租金1150万元。而叶晋也告诉记者,按照合同,日起,农贸市场就应该交接给叶晋,但迄今没有交接。同样情形的,还有林峰,他借给邹乙3800万元,抵押物是普宁市××酒店。“邹乙当时说,××酒店只是重新装修。然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酒店就被拆了,3800万元借款没了保障。”
在邹乙、邹丙姐弟俩多笔借款合同中,他们的母亲邹甲都是连带担保人之一。按照相关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信息显示,邹甲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出生于1963年,当记者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查询邹甲身份证号码时,却显示查询不到。此时,才发现该身份证是假的,并且已被注销。
资金不知去向多家公司被指“空壳”
林达记得,邹甲母子3人借钱时,所借的钱用于办理农贸综合市场房地产证。“当时很明确地告诉我,还有20天就可以办下产权证,但需要钱打理关系。”林达后来发现,农贸综合市场用地是租村里的,压根办不到产权证。
邹乙借林峰3800万元时,声称用于普宁市××酒店和新××广场建设。2个项目统称为新××大酒店城市综合工程,是普宁市的重点工程。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揭阳揭西人邹甲、邹乙母女俩,以乡贤身份回揭阳普宁投资,获得新××大酒店城市综合工程开发权。2011年3月,普宁市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普宁高××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邹乙任董事长,负责新××大酒店城市综合工程开发。当地媒体报道称,新××酒店城市综合工程最初计划投资8.6亿元。日,新××酒店城市综合工程举行了盛大的开工庆典仪式,先启动了新××广场建设,计划推倒重建为五星级的新××酒店,而在拆了旧××酒店后一直没有开工。普宁高××公司副总经理马先生告诉记者,普宁高××公司账面没有钱,而是由财务打报告每月需要多少钱,邹乙就拨多少钱到公司账上。“现在还欠着施工方不少工程款,施工方三天两头找我们要钱。”
D 循法 讨债维艰,债权人和员工将他们告上法院
“借款合同到期后,我一直找邹乙索要欠款。头两年她还会回复,一再解释马上就还。但去年年中开始,就联系不上了。”杨颖说。“邹乙该不会跑路吧?钱还能讨回吗?”一年多来,杨颖脑中经常冒出此问,越想越怕。
于是,杨颖委托她的朋友曾浩去帮忙讨债,隔三岔五就到普宁去堵邹乙,但一次也没堵到。实在没有办法的杨颖终于将邹甲母子3人告上了深圳福田区法院,索要借款。但把邹乙他们告上法院的除了债权人,还有他们的员工,讨薪!
2012年6月,马先生出任普宁高××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运营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签了3年,月薪5万元。可今年2月至今,马先生再也没收到过工资。马先生透露,普宁高××公司不止拖欠他一个人的工资。“公司包括保安、厨房以及办公室人员共20多个员工,普通员工已拖欠三个月,经理级的则发到4月份,总经理级则发到3月份。”
E 进展 已有还债方法,争议是利息太高
8月28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邹甲此前与债权人联络的一个电话。一名自称帮邹甲、邹乙母女俩处理债务的陈女士接听了电话,她说,公司确实有一些债务,但已经想出解决办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定会还。
陈女士表示,已经找到上海一家信托公司负责解决债务问题,并就相关债务展开了半年的调查。她还说,旗下公司经评估总资产有好几十个亿,而且生产经营状况都很正常,偿还债务完全不是问题。她还称,通过法院诉讼,邹甲、邹乙母女俩已经还了1个多亿。
对于杨颖等人所说的借款及利息,陈女士表示,当初协商时没有“私下口头承诺”一说,“这些放高利贷的,为了规避法律,都另外拟定了收服务费的形式来获取利息,而这些服务费合同都不会提供给贷款人。”陈女士称,邹甲确实有2个身份证,一个是深圳的,一个是揭西的,因为发现不允许拥有2个身份证,所以最近她主动去公安部门注销了揭西那个身份证。
陈女士还称,随时都可以找到邹甲母女俩,没有债权人所称的联络不到她们一事,“现在争议主要是利息部分,因为其中很多是高利贷性质,放款的人是非法的,像有的债月息达8分。但他们拒绝协商,降低利息。”
究竟这累积下的巨额债务,邹甲母子3人会如何应对,杨颖等人借出去的钱最终能否拿回,在记者发文时仍未得到明确的答案。面对曲折艰难的讨债之路,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必须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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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吴庆宝对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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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3个问题(2017年最新)
作者:之家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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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最高法院:关于的13个问题(2017年最新)》 精选一猛戳文章下方阅读原文微信H5端全新上线,安全更用心!第一部分 民间案件的受理1、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这类案件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或者借用纠纷。2、如果中出借人和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第三部分 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这类案件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第四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嫌疑的,如何处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2、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第五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官就可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六部分 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第七部分 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确定?目前,我们国家的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随着国家的发展,诺成性合同范围越来越大,实践性合同将越来越少,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一经承诺就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规定》明文规定,除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一律认定为诺成性合同。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合同,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出借人反悔,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诺成性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候就成立了,出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达到借款人时合同成立。第八部分 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1、如何看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保护效果不一样,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借条不一样。2、在他人借据上签字的责任如何确定?关于他人在借据上签字责任的定性,这涉及《规定》第二十一条,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分为五种情况讨论:第一种,如果他人在借条的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这种签字的人应当认为是见证人;第二种,如果他人在借款人署名的同一行,并列写上自己名字的,或者是借款人之下并列写自己名字的,这意味着让他人认为这个签字的人与借款人并列都为借款人,符合我国中华民族传统的交易习惯;第三种,如果签字人在借据上明确写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种,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加入到这笔债权中来,属于并存的债的加入,加入的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第五种,他人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他服务,这种“他人”是我们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由《合同法》中居间合同规制。民间借贷他人借据上签字大概分为上述五种情形。第九部分 民间借贷的债权担保债务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该的效力怎么认定?这就是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或者债权提供担保就叫做让与担保。让与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什么?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个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并不是真的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只有具有担保意图的买卖合同才是让与担保,没有担保意图,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所以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劣势在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合同通过《规定》中规定的拍卖来规避流质契约。此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利,而预售登记没有。另外,一个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了让与担保,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抵押优先受偿,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当出借人与几个借款人都没有办理登记,签了几个让与担保合同,当出借人还不上钱时,不管哪个签前,都无优先性,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受偿。第十部分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贷,不定期借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不定期借贷应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是债权,凡是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2、超过诉讼时效自愿履行的,能否产生时效中断的后果?如出借人借了100万给借款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还了借款人20万,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剩下的80万元,那么后面80万不能胜诉,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在诉讼期间内,诉讼时效过后,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果。第十一部分 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后公款私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目前有这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承担责任;二是企业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实际为个人借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还钱;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首先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肯定是个人承担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钱全部用于企业,全部打到企业的账户上去了,应该让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前面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导致情势变更,身份转变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第十二部分 民间借贷的如何判断的居间义务?及提供的担保效力如何认定?P2P不属于金融机构,成立不归银监会批准,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居间合同的规制。本是居间人,又发出公告提供担保,担保有效。第十三部分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无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向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至超过还款期限起支付利息,法院应当支持。2、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应该怎么给?给多少?《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权,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如何确定司法保护的上限?(二线三区)根据《规定》之规定,年利率在24%并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超过24%不到36%部分是自然之债。假设在《规定》颁布之前,年利率为40%,借款人于号之前给的,日之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为什么选择资金保障,100元起投!完善的合作与约束机制,搭建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升安全系数。严苛选择经营10年以上、具有AA的一流担保机构作为合作伙伴。最重要的是,理财门槛低,100元即可起投,适合普通老百姓。限短,收益高!我借我贷的有多种期限选择: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9.6%~12%。高、期限长短相宜,满足不同投资需求。我借我贷的团队非常有实力!总经理祝晓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工程管理专业,拥有10年和丰富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经验。副总经理王静国拥有10年的,对业务和企业对公业务、企业信用系统以及市场调研等业务有很深层次的了解。资金放第三方,资金安全无忧!所有都放在知名商用(主业以及跨境交易支付为主,类似民用的某宝)开的账户上,资金流转通过第三方支付在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完成;账户资金的、划转均有银行级严格程序操作及监控。平台始终不碰投资人的钱,符合“平台不得建”的监管要求。活动不停,精彩不断!我借我贷的活动非常丰富:六一快乐大夺宝、春节疯狂加息季、“破亿感恩回馈季”活动计划、最萌投资人拿iWatch、kindle、小米手环拿到手软;年末限时送好礼;中秋国庆加息奖励标的不断……这样的好处绝不能自己偷着乐,赶紧拉上好友来!我借我贷|浩|巨|金|融|微信号:wojiewodai客服电话:信用成就你我合作创造价值年化10%稳定收益,赶快识别图片中的二维码关注吧!我借我贷,21世纪,拥有包括,,新手体验标等,以简单理念和相对与其他平台较高的收益为大众所喜爱。理财绝技:上手投资新手体验标害怕担保标收益最高投资信用标合理搭配财富自然涨《【普及】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3个问题(2017年最新)》 精选二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处理?问题42:出借人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问题43:借据、收据、欠条等未载明债权人如何确定债权人?问题4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问题45: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问题46: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处理?问题4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为为有罪能否起诉担保人?问题48:“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问题49: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有何风险?问题50:必须到庭的原告如果不到庭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问题51: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贷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问题52:恶意诉讼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问题53: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5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用于个人使用如何认定?问题5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如何处理?问题5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法律效力如何?问题57: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58: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问题5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0:民间借贷诉讼成本有多高?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处理?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根据该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已经支付后对于未超过36%部分不得再请求出借人返还。问题42:出借人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一、原告起诉的条件当你下定决心起诉后,起诉还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对此,按照(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担保,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相应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断,并根据具体的分析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这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诉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起诉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实践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选择,但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本文不做讨论)三、确定管辖法院原告与被告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是个很关键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新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比如约定“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在起诉时,还需关注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借贷争议金额过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进行一审,对此,债权人要给予必要的注意。综上,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起诉的法院,有时候可供选择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债权人进行抉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如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四、准备起诉材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1、起诉状。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和具体,不同被告可考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罚息应当列明是暂计算的数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作为出借人将钱借给李四,王五为这笔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六以自己的房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还本金
元,违约金
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
标准计算,暂计算到日,一直计算到借款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元;3、请求法院判令王五作为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对被告马六用于抵押的
房屋拥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备注:起诉时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虑将李四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事实和理由部分律师建议不要长篇大论,以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为基本要求,在起诉状中尤其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关于事实和理由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第二,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应保持一致,并针对诉讼请求陈述相关事实。例如:(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与理由中未就此进行任何陈述等。第三,起诉意见中的观点不能相互冲突。例如: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根本没有可供归还的财产而存在欺诈,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隐匿资产,与其公司人格混同等。这两方面意见明显存在冲突。2、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2)当事人可委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3、证据材料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整理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法院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借款协议或借条。(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材料。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因此,在立案前,债权人应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现如今,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注意: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不要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应先做证据的补强。五、考虑是否申请做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接下来,本文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保全。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问题43:借据、收据、欠条等未载明债权人如何确定债权人?《新借贷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问题4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日法复<1993>10号发布)》将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些省市对此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日)》第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规定生效后应当适用本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是货币。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双方当事人在涉及是否出借款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及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问题45: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1.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由于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第一种情形,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的精神是原则上尊重出借人的选择,原则上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才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形,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相对第一种情形,该种情形下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必须度”提高了许多。既然概括为“可以”追加,那也就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追加。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关系,因此,只审查从债务不审查主债务,将有可能会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职权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 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对于保证人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将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如根据案情需要,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追加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问题46: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何处理?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4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为为有罪能否起诉担保人?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48:“刑民”交叉案件主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旦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相应借款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相应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种做法,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利。《新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在该条中,明确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担保人,由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对于该精神,以往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在最高院公报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问题49: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有何风险?《新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对缺乏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在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只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对其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问题50:必须到庭的原告如果不到庭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问题51: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贷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根据《新借贷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问题52:恶意诉讼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53:平台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形成借贷关系,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2P网贷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于P2P涉及的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简言之,P2P平台无担保责任,主动承诺的除外。这一规定与银监会“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的规定有些矛盾,我们认为最高院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基于P2P平台普遍兜底的现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作出的。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精神已经有所体现, 在唐骏与、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问题5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用于个人使用如何认定?《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则上由企业来偿还债务,但是,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会严重侵犯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问题5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如何处理?《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5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法律效力如何?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形式,有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同时为了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同时又会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实践中以房屋买卖合同居多,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则债务人的房屋出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设定的担保,在国外立法中,这种担保方式又被称呼为让与担保。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审理,而是会认定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相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需要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对于本条所反映的精神,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就已经有所体现,在最高院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嘉美公司从杨伟鹏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其与杨伟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约定也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三)项也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问题57: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现行法律中设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诉讼时效往往变成一把双刃剑,它在督促诉讼方抓紧时间进行维权减少损失的同时,也成为一些“”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债权人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文所讨论的民间借贷适用的就是一般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1、借条的诉讼时效(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2、欠条的诉讼时效(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1、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对于权利人而言,债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是完全债权。2、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阻却的后果不必然产生,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问题58: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1、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2、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达成还款协议。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其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8)11号】第十六条中指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2)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到期款项通知单。法释[1999]7号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民间借贷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律师建议: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通过分析可知,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问题5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最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0:民间借贷诉讼成本有多高?对于债权人而言,讨债无非是通过两种手段:非诉的方式和诉讼的方式。非诉的方式主要包括电话催收、发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如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债权人会面临以下成本:一、经济成本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承担或可能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经济成本。二、时间成本一个案件从起诉立案到强制执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借款人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案件,法院缺席判决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虽然这六个月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外),但是目前实践中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很少有法官会像当事人自己一样着急结案,即使着急法官也没办法,因为手里同时处理上百件案件,不可能那么快结案,所以法院一般都是踩着最终的时间点结案的,即如果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必须在六个月审结,法官能在第五个月结案就非常不错了。不仅如此,民间借贷案件周期长就长在公告环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告期间是不计入六个月的审理期限的。结合前文的分析,从立案至判决生效法院至少需要公告两次,一次是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一次是判决书的公告,有的法院甚至需要公告三次,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分别公告。每次公告需要60天时间,那么三次公告下来就是180天(六个月)。再加上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从立案到拿到生效判决书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执行程序,最让人头疼的应该是执行程序,虽然法律规定,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但是实践中“执行难”成为众所周知的现状,如果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前面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就全白费了,周期再长、花费再多,也追不回钱来。即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执行,周期之长大家可以想象,在此不再展开阐述。三、其他成本债权人提起诉讼除了上述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外,一般还需要安排专人负责诉讼事宜,还会产生一些人力成本。除此之外,资金占用成本也是很大的一块成本。另外,提起诉讼是比较强硬的追讨手段,一旦提起诉讼,一般会影响到和客户的关系。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就信贷业务而言,信贷机构的收益是有上限的,但信贷机构的损失无下限。债权人到底是采用非诉还是诉讼的手段进行追讨,原则上先非诉后诉讼,情况紧急需要诉讼的时候也别犹豫,得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债权人在处理逾期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地催收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有效追回欠款的目的。图文整理自网络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点击↓↓↓阅读全文了解【阳光初体验】《【普及】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3个问题(2017年最新)》 精选三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规定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6日表示,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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