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有哪些不同

  从小在杭州长大的市民,对祐康一定不会陌生。三色杯冰淇淋、娃娃头雪糕、芝麻味雪糕……每年夏天,超市和小卖部的冰柜里,一定有祐康的产品。但是这几年,不少人都在传祐康破产了。而就在昨天,破产之事终于被证实。

  祐康集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祐康食品正常经营

  昨天上午,江干区人民法院发出《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件公告,正式对外公告祐康集团及下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江干法院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担任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置地有限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祐驿站便利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祐康紫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破产清算联合管理人。

  也就是说,祐康集团虽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祐康的冷饮还是可以照常吃到的。

  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朱青平也表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现在运作正常。经过近两年改革创新,发展势头迅猛,2018年还推出了15款新品。所以今年夏天,大家依旧能吃到祐康的棒冰。家里还有冷饮券的,也能照常兑换。

  企业破产不代表马上停产 祐康食品可能会进行重整

  江干法院民二庭庭长许钟军告诉记者,在破产程序进行当中,祐康食品还是继续经营生产的。“我们希望祐康食品有一个新的主体,通过部分重整这条路,让祐康食品继续发挥原有的优势。在这起案件中,债权人多达1000多人,包括滨江紫金府的业主、供应商等等。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同时获取案件进程,保障自身的权益。”他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祐康集团破产清算联合管理人负责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杰了解情况。杨律师说,从法律层面上,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而大家熟知的祐康棒冰、速冻食品这一块,是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经营生产的。

  2015年,祐康食品受集团资金链影响确实差点停产,但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在物产集团帮扶下度过了危机,恢复生产。这两年,祐康食品都处于比较正常的经营状态,销售额在浙江省内也都保持在前列,经营团队和员工都很稳定,目前仍有员工800多人。

  “企业破产受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停产。我们管理人接手祐康集团及关联企业后,祐康食品生产和销售正常,经营团队比较敬业,员工也很稳定。这几年在团队的努力下,让大家都看到了希望,经营团队也有信心把企业做得更好。而且不管是从政府、市场,还是老百姓的感情上,大家都希望能保留祐康这一品牌。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这个企业继续经营是有必要且可能的。下一步管理人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寻找合适的投资者,保留品牌。”

  如何保留品牌?杨律师说重整是很重要的一个选项。“如果重整成功,祐康这一品牌不仅能保留,还可能更好。但是重整需要机遇,比如要有合适的投资者介入,也得有详细的重整计划,最后计划还必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所以祐康食品能不能重整成功,还需要时间去验证。但管理人与经营团队一定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在此期间,祐康食品仍会按照原有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也请广大关心祐康品牌的消费者放心。”

  破产管理平台上线 实现“最多跑一次”

  昨天,江干法院在受理和对外公布祐康这一破产案件时,采用了新上线的破产管理平台。

  2017年以来,江干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3件。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也面临破产程序复杂繁琐、债权人通知难、召集债权人大会难等问题。

  为了让债权人快捷便利申报债权,实现破产案件中的“一次不用跑”和“最多跑一次”,江干法院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共同研发的破产管理平台,并在工行融e联APP上线破产清算操作运行系统。

  债权人只需要通过工行融e联APP,就能在线进行债权申报、实时查询债权申报进度、查看管理人发送的通知、进行视频会议、投票、表决等操作,方便了申报渠道、节约了线下递交资料的时间。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按照中国《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就意味着破产了。

  但是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中国企业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比如和解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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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怎样的公司,只要其资不抵债了,那么就有破产清算的可能。但是对于不同的公司而言,具体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一说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同时,该企业作为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二、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⑴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⑵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存护事项;

  ⑶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⑷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⑸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

  ⑹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政党生产经营所在地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未能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报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便权利的基础。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呈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即债权申报期限为1个月和3个月期限两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于宣告企业破产一定期限内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⑴清算组织的特征有:

  1)它是在破产宣告后依法顾立的具有临时性的特别机关,它将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2)它是负债执行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机关;

  3)它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就是说清算组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它应当独立地先例职权、独立地开展工作。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清理企业财产,要求和接受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善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清册,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接管理体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清算组被任命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

  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4)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5)依法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也即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还可以将破产财产表述为:它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整个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以之承担清偿责备责任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进行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并非都是责任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的责任财产,诸如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

  3)破产财产受破产清算组织的占有和支配。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即脱离破产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处分,转而由有关破产清算组织来管理、支配,并依破产程序清偿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具有法定性。

  破产财产通常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诸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等。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靠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在地取得的财产。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在地产生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非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票据权利;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请求权。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他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在地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政党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所谓破产债权,即指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清偿的债权。具体说,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靠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⑴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为基于破产宣靠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必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⑵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破产债权是请求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财产请求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而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或者虽不直接表现于金钱价值但可用金钱价值估算的请求权,诸如价金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请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等等。

  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所有人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责任所赞成,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可不在此限。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靠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说是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讲座并决定有关破产的法定的重大事务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权利的行使与处分作出内同的意思表示,以及为维护他们的共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先例权利提供了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重要功能有:

  ⑴对内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

  ⑵对外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诉讼,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适当满足各债权人相对独立的利益;

  ⑶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务行使决议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讲座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按人数计算,出度会议的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表明,债权人会议所在地通过的诸如和解协议草案之类重大事项的决议的条件,较通过一般决议所在地需的条件更为严格。

  所谓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挽救企业、预防破产、避免破产清算(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与债权人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他们之间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整顿等事项所在地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这种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起点,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⑵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⑶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⑷清偿债务的办法。

  ⑸清偿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规定清偿债务的开始期和最后期限。如为一次性偿付、应有明确的清偿日期;如分为限期偿付,应分别规定每次清偿的日期。我国法律一面规定和解应当规定清偿还债务的期限,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限定债务人清偿还和解债权的最长期限的,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⑹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在其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措施。

  ⑺债务人财产状况说。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简明真实地陈述其所在地拥有的财产状况及所在地面临的问题,包括财产的总额、财产的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等。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八、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确定后,就可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清算人应提出破产处理与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它是指破产清算人将清理和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还的程序。

  ⑴破产分配有以下特征:

  破产分配以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为必要;

  接受破产分配的债权人仅以破产债权人为限;

  破产分配是以法定顺序进行的公平分配;

  破产分配具有强制执行力。

  ⑵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⑶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第一优先顺序请求权。因为,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待遇,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也是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这是第二优先顺序请求权。税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故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在破产分配时应先于破产债权受偿。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顺序请求权后,仍有剩余时,即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还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活动。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⑴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申请和解,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应当终结。此种终结是破产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指高经营效益,从而具备了清偿还债务的能力的结果,它是破产程序最理想的结局。对于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还债务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公告。

  ⑵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上,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就应报告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或者法院落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用破产财产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已经通过破产分配而处理完毕,在进行什么破产程序,显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仅如此,还是一种浪费。因此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破产程序即告终结,未得到期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在破产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发现原破产企业尚有可分配的财产时,应给予债权人追赶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由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至此,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彻底消灭,没有得到期清偿的债权即行消灭,不再受偿。破产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清算组织撤销。

一、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有哪些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为三步,分别是: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重整计划的执行。这三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需要做哪些行为来完成这些程序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二、 破产重整终止裁定的效力

  核心内容:重整失败,由法院作出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后,终结重整程序。法院作出的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一经生效,随即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关于其详细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重整程序开始后所中止的破产、和解及其他各种程序,恢复进行。

  2、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同时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法院在重整开始前后所作的各种保全处分,均自动失效。

  4、解除因重整程序而受限制的债权。

  5、股东会、董事会恢复其应有职权。由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与企业存续的不同阶段性质相适应的。因此,当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后,其职权应与随之而进行的程序性质相适应。

  重整程序的终止,表明债务人通过重整复兴与偿还债务的途径被禁止“通行”,随之而来的最终结果一般将是对其财产全部地概括执行,债务人企业也将随之消亡。这样,不仅涉及各债权人的利益,也将触动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许可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终止重整的法院裁定提出异议。

三、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哪些不同之处

  核心内容: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哪些不同之处?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都是公司在面临困境时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在调整对象、适用条件、申请人范围、适用的法律措施等方面都有不同。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不同之处。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不同之处:

  1、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两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其中,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与此不同,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

  其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和企业发展相结合的特点,即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实现企业复兴,但是也切不可将重整制度的目的仅仅理解为拯救企业。重整制度实际上把清理制度和企业拯救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其最为突出的制度价值正在于,它能够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债务人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2、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两者基于各自的法律性质和调整功能的区别,当然是适用于不同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在,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具体环节,其所调整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般地,破产和解制度所适用的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但是,重整制度的调整对象则是企业与债权人、股东等重整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对象是企业法人。

  3、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与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即出现破产原因。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债务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否则不能提起。提起破产和解必须在债务人己经被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作出破产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则是对企业破产的预防,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即使债务人还未出现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出现破产原因的风险,就可以提起破产重整。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两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的申请人限于进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界限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

  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只要是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可提出企业重整的申请。原因在于企业重整制度是对于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况的企业所必须的预防破产的措施,所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等)出于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都有权提起企业重整的申请。这已为各国有关企业重整的立法实践所证明。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申请重整。[page]

  5、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如当各个表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

  6、两者有关担保物权的处理原则不同

  在破产和解制度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别除权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和解过程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影响,而通过该类和解协议所涉及的债权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则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目的是防止因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而导致重整企业丧失再生的物质条件,从而,更大限度地提高了企业通过重新整顿而恢复经营的可能性。它充分体现了企业重整制度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优先于当事人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7、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不同

  在破产和解制度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只包括债务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于出资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在利害关系人之列。因为和解协议主要是针对普通债务的减免及延缓履行,但不妨碍担保权的行使,不影响出资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债务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出资人在利害关系人之列。因为企业重整可以把债权人的妥协与营业改善、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相结合:在重整保护期内,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对所有的债权实行冻结,甚至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8、两者适用中的法院司法干预程度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同为处理非诉案件的特别程序,均需要借助法院的司法权,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的司法干预不可避免。但是,具体到这两种程序的具体适用,法院的司法干预程度是不一样的。其中,破产和解制度的适用主要采取当事人自愿方式,法院的司法干预范围有限。即便是依法予以干预,也是既不能强迫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又不能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所以,破产和解制度的适用仅仅是具有消极地避免债务人破产的作用。在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中,法院的司法干预主要是主动、积极的干预方式。

  一般情况下,法院实施司法干预的目的在于:第一,防止己丧失经营价值、没有重整希望的企业,借重整程序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二,避免确有重整希望的企业因在利害关系人会议中不能获得通过重整方案而使重整程序搁浅,丧失重整机会。第三,纠正重整计划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内容,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利益。第四,制止和制裁重整程序适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可见,法院的主动干预有利于企业重整程序在公正、公平、高效、规范的前提下实施运作,更好地发挥企业重整制度的社会效益。因此,企业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不能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该条款的设臵,是为防止在重整计划草案对各债务人的利益己经充分考虑,并不损害债权人任何利益,重整计划草案仍不能通过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一种合理保护,也是一种拯救程序。对于需要法院强制批准重整方案的,所要达到的条件相对苛刻,任何一个表决小组没有通过草案,就要相对应的满足该小组的法定条件。在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这体现“社会本位、衡平理念”。

四、 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制度

  核心内容:重整制度的构建是新破产法的重大突破。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可提出重整申请。那么在新的变化下,需要如何进行了解呢?下文将会解析这个重要制度,法律开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债务人虽然不具备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预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会在将来发生。法院在审查时认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虞时,就可批准重整申请。此时赋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早期的拯救。为了保护债务人中小股东的利益,重整程序的申请权还赋予了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当债务人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这些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当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受自动冻结制度(Automatic stay)的保护,债务人不受债权人追讨。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担保权,变卖担保财产。如果担保物有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利益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管理人由法院认命,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就是所谓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Debtor-in-possession),最早创建于美国。法院会听取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准许。一旦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债务人应自行起草重整计划草案,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的性质被划分为不同的债权组,大致包括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为了提高表决的效率,法院在必要时可设立小额债权组。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应设出资人组。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需要所有表决组的支持。每个表决组需要出席该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经每个表决组通过的重整计划,应由法院做最后的审查批准,终止重整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由管理人监督。

  如果某个表决组没有通过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经过协商还可以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通过制度(Cramdown rule),即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每一组的债权人,普通债权组能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高的清偿比例,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组其担保权没有被侵害,投资人组对出资人利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法院可批准通过重整计划。

五、 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核心内容:破产的重整当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破产的重整计划需要如何制定,批准是怎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对债务人享有下列债权的单位或个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依法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检查人、管理人、重整监察人具有决定权,如果法院对重整方案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到位,重整程序就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拖欠债务的法律工具。

六、 关于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本质特征

  核心内容:在破产重整的问题下,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它的本质特征问题,在这个问题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呢?兼容性、平衡性等等,怎样可以做到更完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与和破产解制度一起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免大型企业破产(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促使企业获得重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将破产重整制度正式纳入了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这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三种相互独立的制度,这无论从立法目的、适用对象、价值取向、效力范围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都有明显的差异,我国新《破产法》将这三种制度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即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我国新《破产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制度,其自身具有独特的本质特征:

  第一,重整制度具有公私法的兼容性。

  如:新《破产法》第70条所规定的在破产重整适用对象上、第75条所规定的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上、第87条所规定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上,等等,都具有公法调整的因素。

  第二,重整制度具有突出的法益平衡性。

  重整制度不仅在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关联企业的利益冲突方面具有显著的调节功能,同时还在平衡各方利害关系人的个体利益与企业雇员、政府、国家等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方面具有平衡妥协的功能。

  第三,重整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本位性。

  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主要在于体现个人本位性;而破产重整制度的设置除在弥补破产清算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的同时,更多的从社会本位性出发,力图更好的协调平衡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力求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七、 破产重整程序最重要的法定文件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在这程序的最为重要的法定文件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是重整计划,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及合伙、非法人企业越来越多,在经营中一些市场参与者债务沉重,出现破产原因是正常的。由于这些主体不具备破产能力,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破产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定文件是重整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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