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方解除条款 业委会可否解除业委会和物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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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表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09年末,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依法到房产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物业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发现房屋建设单位聘用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即存在对房屋漏水不进行维修,小区环境卫生差,安保无力等行为。故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以总面积总人数均过半数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以业主委员会成立违法,其无权解除建设单位与服务服务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物业服务单位又与社区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因此,拒绝交付房屋、档案等财务,并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责。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将该物业服务单位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且过半数业主又有几户出庭作证,表示不同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同意解除合同人数未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并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1、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是否得到了小区业主的同意,是否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的期限,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2、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是终止与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关系,是依据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及公告,该决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到期,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应当移交物业用房,移交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档案,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发回重审。本案重审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返还相应的房屋,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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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正规物业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签署,并交房一小部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服务期限还有两年。现因开发公司股权转让,新接手的人要求物业公司撤离,他们自己管理小区。但他们没有注册公司,没有资质。仍然用我公司的名义。本人想问一下如果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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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签订了协议,对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股权转让不影响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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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开发商是否可以另行聘请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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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方解除条款,业委会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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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行不通。(三)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为依据,不可自作主张关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四)物业公司也可以作为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当业主委员会出现根本违约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但是,物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吗,物业公司可以反诉吗。(五)此类诉讼中,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可以提起反诉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诉权。(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方式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解除,业主并不直接享有诉权;二是业主大会也不享有此项诉权?答案是否定的,物业公司应另行起诉:一是在当前,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还比较欠缺,特别是关于财产经费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物业公司一方面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在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项诉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由业主大会依法作出。业主大会享有诉权,理论上说得通,因而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二是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要求业主同时付清拖欠的物业费。此时,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是比较谨慎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诉讼主体,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司法解释第八条适用范围物业服务合同有两种,一是开发商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公司,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解除合同,说明这种基础已不存在?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但不是合同中物业费的缴费义务人,合同得以全面正确履行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为基础。就现行立法来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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