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与物权法与担保法冲突冲突怎么办?

如何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首先,《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为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优先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担保法》与《物权法》虽皆规定有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应当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优先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应参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当然,《物权法》关于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规定号《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一致,一般也不会发生《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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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律师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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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式回答,而是采取评论的形式,嘿嘿,一个是怕影响采纳率,二是这个问题有可能涉及敏感的问题。所以比较谨慎。既然楼主很感兴趣,那我就说一下。首先声明...
答: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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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民法、担保法、物权法有冲突,以什么法为准_百度知道
民法、担保法、物权法有冲突,以什么法为准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此外,如果担保法于民法通则有冲突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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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2条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是否冲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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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说明】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依照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原则要求,抵押权的效力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间均为无效。这一期间,《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与《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有冲突,后者实际上废止了前者。
物权法与担保法或者解释有冲突的地方以物权法为准,没有冲突的地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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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复习: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物权法复习: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 15:27:29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问题的规定。
  本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做了规定。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中也包括对这三种权利的规定,其中有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本法第四编“担保物权”,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增加的规定主要有:(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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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到了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需要专门处理,所以在本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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