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口费是什么意思否属于利息性质收入

我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到银行承兑敞口费,今天银行突然提出要收敞口费是否合法?_百度知道
我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到银行承兑敞口费,今天银行突然提出要收敞口费是否合法?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分行可按授信企业的授信等级对应的下浮权限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进行下浮,超过三个月(不含)的按半年计收.5%,承兑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收。签发的银承半年期限费率暂定为1%,三个月的费率为0,对于出票人使用授信企业的授信额度签发承兑汇票的。 二 这是为了监控对融资方从银行获得的资金 所设定的一个工具,监控要求加强 相关业务
开展情况和后续资金 回笼监控,防止企业挪用。 2、总行级重点客户及使用总行级重点客户授信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分行可以减免出票人的承诺费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收费标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承兑金额-低风险质押物金额X质押率-保证金)X费率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率按签发汇票的期限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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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冲刺重点第四章2
发表时间: 10:19:0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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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的是《》的重要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2 市场风险计量
4.2.1 基本概念
1. 名义价值、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市值重估
(1)名义价值
名义价值通常是指金融资产根据历史成本所反映的账面价值。
(2)市场价值
(3)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券价值。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有四种:一是直接使用可获得的市场价格;二是如不能获得市场价格,则应使用公认的模型估算市场价格;三是实际支付价格(无依据证明其不具有代表性);四是允许使用企业特定的数据,该数据应能被合理估算,并且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价值可以代表公允价值。
(4)市值重估
市值重估是指对交易账户头寸重新估算其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
敞口就是风险暴露,即银行所持有的各类风险性资产余额。
(1)单币种敞口头寸是指每种货币的即期净敞口头寸、远期净敞口头寸以及调整后的期权头寸之和,反映单一货币的外汇风险。
①即期净敞口头寸。即期净敞口头寸是指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所形成的敞口头寸,等于表内的即期资产减去即期负债。
②远期净敞口头寸。远期净敞口头寸主要是指买卖远期合约而形成的敞口头寸,其数量等于买入的远期合约头寸减去卖出的远期合约头寸。
③期权敞口头寸。持有期权的敞口头寸等于银行因持有期权而可能需要买入或卖出的每种外汇的总额。
④其他敞口头寸,如以外币计值的担保业务和类似的承诺等,如果可能被动使用,又是不可撤销的,就应当记入外汇敞口头寸。
加总上述四项要素,便得到单一货币敞口头寸。如果某种外汇的敞口头寸为正值,则说明机构在该币种上处于多头;如果某种外汇的敞口头寸为负值,则说明机构在该币种上处于空头。
(2)总敞口头寸
一是累计总敞口头寸法。累计总敞口头寸等于所有外币的多头与空头的总和。这种计量方法比较保守。
二是净总敞口头寸法。净总敞口头寸等于所有外币多头总额与空头总额之差。这种计量方法较为激进。
三是短边法。首先,分别加总每种外汇的多头和空头(分别称为净多头头寸之和与净空头头寸之和);其次,比较两个总数;最后,把较大的一个总数作为银行的总敞口头寸。短边法的优点在于既考虑到多头与空头同时存在风险,又考虑到它们之间的抵补效应。
(1)久期概述
久期(也称持续期)是对金融工具的利率敏感程度或利率弹性的直接衡量。久期的另一种解释是,以未来收益的现值为权数计算的现金流平均到期时间,用以衡量金融工具的到期时间。
(2)久期缺口
银行可以使用久期缺口来测量其资产负债的利率风险。久期缺口是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与负债加权平均久期和资产负债率乘积的差额,即:
久期缺口=资产加权平均久期 - (总负债/总资产)&负债加权平均久期
当久期缺口为正值时,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大于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与资产负债率的乘积。当久期缺口为负值时,市场利率上升,银行净值将增加;市场利率下降,银行净值将减少。当缺口为零时,银行净值的市场价值不受利率风险影响。总之,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银行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银行的利率风险暴露量也就越大,因而,银行最终面临的利率风险也越高。
4.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是由不同期限,但具有相同风险、流动性和税收的收益率连接而形成的曲线,横轴为各到期期限,纵轴为对应的收益率,用以描述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收益率曲线通常表现为四种形态:一是正向收益率曲线,它意味着在某一时点上,投资期限越长,收益率越高,这使收益率曲线最为常见的形态。二是反向收益率曲线,它表明在某一时点上,投资期限越长,收益率越低。三是水平收益率曲线,表明收益率的高低与投资期限的长短无关。四是波动收益率曲线,表明收益率投资期限的不同,呈现出波浪变动,也就意味着社会经济未来有可能出现波动。
收益率曲线具有下列特性:一是代表性;二是操作性;三是解释性;四是分析性。
通过对金融产品交易历史数据的分析,找出其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数量关系,形成合理有效的收益率曲线,就可以用来分析和预测当前不同期限的收益率水平。投资者还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不同的预期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5.投资组合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哈瑞&马柯维茨于1952年发表的题为《投资组合》的文章,及其后(1959)出版的同名专着。马柯维茨认为,最佳投资组合应当是具有风险厌恶特征的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和资产的有效边界线的交点。他提出的均值 - 方差模型描绘出了资产组合选择的最基本、最完整的框架,是目前投资理论和投资实践的主流方法。
4.2.2市场风险计量方法
1.缺口分析
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如1个月以下,1至3个月,3个月至1年,1至5年,5年以上等)。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就得到该时间段内的重新定价&缺口&。以该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变动,即得出这一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变动的大致影响。
缺口分析是对利率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方法之一,是银行业较早采用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缺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缺口分析,忽略了同一时段内不同头寸的到期时间或利率重新定价期限的差异。第二,缺口分析只考虑了由于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未考虑基准风险。同时,忽略了与期权有关的头寸在收入敏感性方面的差异。第三,非利息收入和费用是银行当期收益的重要来源,但大多数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变动对非利息收入和费用的影响。第四,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未考虑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所以只能反映利率变动的短期影响。
2.久期分析
久期分析也称为持续期分析或期限弹性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然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某一给定的小幅(通常小于1%)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用经济价值变动的百分比表示)。
与缺口分析相比较,久期分析是一种更为先进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缺口分析侧重于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短期收益的影响,而久期分析则能计量利率风险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久期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如果在计算敏感性权重时对每一时段使用平均久期,即采用标准久期分析法,久期分析仍然只能反映重新定价风险,不能反映基准风险,以及因利率和支付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头寸的实际利率敏感性差异,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权性风险。第二,对于利率的大幅变动(大于1%),由于头寸价格的变化与利率的变动无法近似为线性关系,因此,久期分析的结果就不再准确。
3.外汇敞口分析
外汇敞口分析是衡量汇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外汇敞口主要来源于银行表内外业务中的货币错配。当在某一个时段内,银行某一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就形成了外汇敞口。在进行敞口分析时,银行应当分析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以及各币种敞口折成报告货币并加总轧差后形成的外汇总敞口。外汇敞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忽略了各币种汇率变动的相关性,难以揭示由各币种汇率变动的相关性所带来的汇率风险。
4.风险价值方法
(1)基本原理
风险价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的最大损失。
风险价值通常是由银行的内部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来估算。目前,常用的风险价值模型技术主要有三种:方差 - 协方差、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洛法。现在,风险价值已成为计量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指标,也是银行采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主要依据。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已成为市场风险的主要计量方法。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传统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相比,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将不同业务、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用一个确切的数值来表示,是一种能在不同业务和风险类别之间进行比较和汇总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而且将隐性风险显性化之后,有利于进行风险的监测、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风险价值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简明易懂,因此,适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市场风险的总体水平。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计算的风险水平,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对风险管理的具体作用有限,需要辅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类方法;第二,市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共2页,当前第1页&&&&&&河北票据业务从严从紧,我们是否该为河北银监局点赞?
文章可授权转载,欢迎投稿,稿件根据质量会支付一定金额报酬。联系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刘诚燃,联系加微信:
据“交易圈”报导,河北银监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冀银监发〔 号),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7条意见,在票据圈引起震动。《意见》主要精神摘录如下,全文见【】。
一是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要求辖内金融机构专注服务省内客户,不得为省外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为省外客户办理票据直贴业务。
二是暂停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叙作需要申请,经验收符合方可开展。
三是暂停部分票据转贴现业务。辖内机构仅可可转贴现买断下辖机构直贴票据.可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但交易标的应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是规范票据业务有序发展。主要是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禁票据资管中有未贴现票据,不得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票贷比不得高于30%、贴贷比不得高于 10%,两项指标应于2018 年底前全部达标。
五是防范电子票据业务风险。贴现需贸易背景审核,不得违规进行票据托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被代理机构签发或直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是完善票据业务监测体系。月监测票据业务发生额,设置票贷比、贴贷比、敞口比、保存比等监测指标。
七是加大票据业务违规处罚力度。业务违规启动行政处罚,一案双罚。发生票据案件,将依法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依法禁止直接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视情况对机构采取暂停市场准入和相关业务的监管强制措施。
对于河北局的做法笔者因为是从银监出来的,不予置评,只是猜测了几个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1)票贷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2)贴贷比:票据贴现与买断式转贴现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3)敞口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对应的保证金余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4)保存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对应的保证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网友A评论:说下观点啊,欢迎拍砖:银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某些业务,但是有严格条件,这个文件显然已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第四章授予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暂停业务手段规定在37条,是对某一具体的机构的。适用条件是对具体的银行出现违反审慎经验造成危害稳定运行。河北银监除非证明全省银行业机构都出现了危急稳定经营的情况才可要求省内全部机构停业务。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啊
网友B评论:感觉两者并不矛盾,银监法37是针对特定机构特定业务规实施的,银监局文件是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并不适用37条 ,针对本地区风险状况出台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可
网友C评论:河北银监力度太大了,拓展时候不积极,打压很上进。
网友D评论:政策的出台是基于市场现状的。从近期发生的票据大案来看,我相信河北银监局的这项政策是经过充分调研的,是及时的,也一定是有效的。
网友E评论:目前票据乱象频出,案件不断,强监管才是对大家负责,点赞点赞
网友F评论:票据业务本身是一种结算手段,银行给企业票据业务授信本意是为了方便企业,实际上成了企业从银行倒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手段,甚至银行还为了完成KPI考核指标故意让企业这么做。暂停外地业务也好,既然是授信,如果不能对外地企业尽责的话,风险会在系统内蔓延,也是很危险的。
网友G评论:河北银监做得对,做得好!票据市场的乱象早几十年前(夸大一点)就该这样整肃了。希望各省银监局学习河北银监局的做法,真心管理票据市场。就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一样”,银行的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不是用来在银行间市场转来转去的!
网友H评论:票据市场快和房地产市场差不多了,已经快脱离金融工具的功能了。暂时管一管是为了更好的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强监管永远在路上,对于河北银监局的监管措施,希望大家都来讨论讨论。这里还是附上一篇笔者前不久对票据业务的系统性思考文章。
【票据扯谈】
本文探讨的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了文章有层次感,我们把票据从诞生到灭失分为五大环节来探讨。
这五大环节分别为票据承兑环节、票据增信环节、背书转让环节、票据贴现环节、交易转让环节。当然票据还有出票环节、托收环节、追索环节等等,在五大环节中顺带会提到。
票据承兑环节
票据承兑实际是承兑人在创造信用,承兑人相当于创造了一笔远期的现金流,而合法持票人拥有了获得远期现金流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出票人在获取信用时应该支付相应的信用对价,承兑人在提供信用时应获取一定的对价来保护未来支付义务,讲白一点就是担保费。但这个承诺费又不属于利息,如果承兑人是银行纳入中间业务收入;如果承兑人是非银企业,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开自承的商票,相当于依靠自身信用发行了短期融资券,自己自然不需要给自己提供信用买单,但如果票据到期后违约,则是对自身无形资产的伤害。另一种情况是自开他承的商票,需要借助一个信用好的企业为自己提供承诺,人家为何平白无故的要给你提供信用,要么给好处费,要么你们有贸易往来,要么你们是关联公司。
那么,承兑人该收多少担保费合适?非银行信用的商票没有数据可以研究,但银行承兑担保费还是有据可查的,各银行官网都公布了承兑费标准,我们发现很多大的银行承兑费是在一个区间,比如0~2.5%,也有的银行是0.05%,并不具备可比性。很显然承兑担保费和承兑手续费虽然都是中间业务收入,但他们之间还是应该区分的,前者是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收费,后者是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中介服务类业务收费。
众所周知,银行作为承兑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表外担保类业务,风险转换系数(CCF)为100%,言下之意,银行作出承兑相当于发放了一笔即期没有资金的贷款,只有在远期票据到期日承担支付义务。从资本占用的角度,风险敞口部分(扣除保证金后)按用信人权重耗用资本,和发放贷款没什么太大区别。但从货币流通角度则又完全不同,票据存续期内没有耗用存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到期日从出票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付款,除了人力成本,资金成本为0。因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价模型。
一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来定价。一年期票据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来定价(不考虑贴现和贷款不同利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现金流差异),从资本耗用角度来说,这是合理的,因为他们耗用的资本完全相同,但显然没有银行会这么定价。
二是按照货币时间占用来定价。因为没有耗用货币资金,所以对银行而言成本就是些人力成本,并通过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向开票人收取。对出票人而言,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获得了信用,那么会导致持票人在贴现环节支付高额利息费用。
上述两种定价模型都属于极端模型。第一种会让银行失去市场竞争力,倒逼出票人改做流动资金贷款,或去其他银行办理承兑。第二种会让银行经济资本利润率为负,得不偿失,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会要求出票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减少风险敞口,而保证金的占比和定价又是博弈的结果。
承兑费用实际定价会在二者中平衡。因此,市场上充满了不同风险敞口、收取不同承兑担保费用、不同信用等级银行承兑的银票,而这些先决因素都间接影响了票据价格。
票据增信环节
银行可以对商票承兑提供保证,实则就是开出一张保函,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商票+担保=银票。
银行对承兑提供保证,好处在于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取担保费用,但风险转换系数依然为100%,资本占用和银票无差异。但还有一种好处,就是其他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签发的票据,如果增加商业银行保证,可以提高在票据交易环节的流动性,尽管风险占用相同,但方式不同。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代理银行(受托方),因此受托方计入本行承兑汇票,风险权重为委托方风险权重。对于委托方而言,属于向受托方提供了担保,因此,委托方应计入其他担保类业务,风险权重为出票人权重。
如果是对银票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银行计入其他担保类业务,风险权重为被担保行风险权重。承兑行风险权重仍然为出票人权重。
另一种是票据增信业务发生在贴现环节,被称之为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对银行而言实则是一种贷款承诺,风险转换系数按照20%或50%,以一年期为界限。
背书转让环节
这里的背书转让环节是指还没有到银行机构贴现环节,而是在企业之间背书转让。贸易背景还是交易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以货换票,属于有贸易背景;那么以货币换票,是不是属于有交易关系呢?这也是融资性票据是否合理的探讨,尽管银监对票据贸易背景无论是在承兑环节还是在贴现环节查的都很严,但在中间的背书转让环节,如果用货币支付了对价,属不属于善意取得票据,其实法院很多判例早有定论。
融资性票据的大量存在,可能不完全是监管不严导致的,更有可能是一些监管规则导致的。比如贴现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纳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监管,纳入对企业的授信集中度监管。导致月末、季末,银行有消规模,降低集中度的冲动。有利益的驱动,自然有市场的存在,市场很快滋生了票据套利的土壤。各种融资票、包装户、同业户、倒打款、双买断、清单交易等违规交易层出不穷,直到央行痛下决心,打造统一的票据交易场所,用电票逐步取代纸票。
我们不禁反思,监管指标难道就是个时点指标么?哪一条法规告诉你,集中度指标只在月末有效,平时不用考虑。监管规则的原理是告诉我们降低大额风险暴露,降低授信集中度,分散风险有助于银行稳健运行。但我们又为何铤而走险呢?一种说法是监管技术手段有限,除非现场检查,无法做到抽查每个日终的指标值。恐怕更多的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形成习惯性思维,到月末把指标降到监管值范围内就不算违规吧。
善意持票人持有的银票有价值这点没人会否认,那么银票有没有时间价值呢?我们知道货币有时间价值,银票也只有用来换货币(贴现后)才会有利息支出,如果持票人(非银行)持有至到期,其时间价值没有体现出来。但如果是用来换货呢?精明的供货商一定会参考当时的贴现利率,计算银票内在价值给付同价的货物,除非他被购货商压榨。也许在一手一手的背书交易中,每个购货商都在压榨自己的下家,但市场依然会将其拉向均衡。你不把100块现金给我,而是给我一张100块银票,那么我会把本来能保质2年的灯泡换成保质1年的灯泡。此处的逻辑见我前文。
很多监管者都对票据掮客深恶痛绝,毕竟灰色的交易容易将银行员工带向罪恶的深渊,但抛开操作风险角度,我们不能否认他们对利率市场化的贡献。那些背着验票仪,乘坐红眼航班,往来于大江南北的票据掮客们硬是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票据市场给拉向均衡。哪里的资金需求旺盛,哪里就会开出大量的银票;哪里有信贷需求,哪里就会涌入大量的票据贴现;哪里需要消规模,哪里的票就会被迅速买走。
票据贴现环节
市场行为仍然是用100块银票买100块商品,毕竟对小面额票据考虑其当期贴现率,不是每个供货商都能做到的,拿到票据总比应收账款有保障。那么票据到底有没有时间价值?货币有时间价值没人否认,票据也只有贴现以后换为货币才有时间价值,放在手里不能贴现,只能到期向承兑人讨回面额本金。如果票据不具备时间价值,无论剩余期限多久,贴现实际支付金额都应该等于票面金额,但银行又不能做亏本生意,让渡资金使用权必然要获得报酬,这个报酬就是利息收入,等于票面金额减去实际融出金额。肯定是哪个环节有问题。
持票人以其票据在银行办理贴现,相当于银行即期支付了货币。站在持票人角度,相当于卖断金融资产获得了价款的兑付;站在银行角度,给付了货币资金,融出了资金,即可看作是投资了一张有价证券,又可以看作是贴现贷款;站在央行角度,银行融出资金相当于派生出货币,持票人拿到现金存放银行,银行可以继续发放贷款,如此就进入了货币循环。对那些已经承兑,但未贴现的银票则在社会融资中体现。
票据贴现对贴现人而言,获得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对银行而言,贷款增加,现金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但如果是把票据看成信用呢?银行用一种信用货币(人民币)换取了另一种信用(票据资产)。
那么前者就是贷款服务,后者就是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140号文”则是完全两种不同的增值税缴纳方式。贷款服务支付的是利息,票面金额减去实际支付金额来缴纳增值税,投资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缴纳增值税,好在贴现环节价差都为正值,没有负差,但转贴现环节就不一样了。
为企业办理贴现到底是不是授信,算不算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很烧脑。表面上看是的,企业拿到了资金,但我把票卖给票贩子不也是能获得资金么,票贩子再到银行贴,难道是为票贩子提供资金支持?当然了,票贩子都有公司做支撑,而且多是小微企业。
事实上,资金支持只是表象,关键是看谁对谁提供了信用支持,显然提供信用支持是在承兑环节,而不是在贴现环节。人民银行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就不含票据贴现,但银监会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又包括票据贴现。没办法,因为票据贴现属于各项贷款,如果大型中型企业支付给小微型企业都是用银票支付,小微企业再到银行办理贴现,那么小微企业贷款增长会很快。
那么贴现到底是对谁授信呢?监管是要求对贴现人和承兑人双重授信。这又需要回到授信的双重属性去考虑问题了,一是承兑人能否承兑,在银行没有破产的案例下,这种不能承兑的概率小。二是承兑人如果未承兑能否行使追索权从贴现人那追回贷款。现实中不同银行不同做法,有的是先扣承兑行授信额度,用完再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承兑行额度。笔者认为这是个授信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承兑前占用的是承兑行额度,不占用贴现人额度;承兑日顺利承兑,额度自动释放,不能承兑,再占用贴现人额度。这正好是个即期信用和远期信用转换的过程。
所以在计算贴现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就要考虑现实与未来。经常有种错误的说法银票贴现权重是20%或25%(票据原始期限3个月来划分)。虽然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但原理不对。首先,银行贴现后形成对贴现人的债权,然后由承兑人的风险权重进行缓释,因为商业银行的权重一定是小于企业权重,所以最终结果只有25%,并没有20%这个缓释权重。但如果贴现人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用财务公司、农合行、村镇银行承兑的银票去贴现呢?其他金融机构权重100%,无法对75%权重的小微企业进行缓释,所以最终结果是75%。
当承兑行不能承兑时,票据瑕疵、票据被止付、被司法冻结、无真实贸易背景,理由千奇百怪,有的是因为执法机关对票据无因性的曲解,有的是各种套利交易结构中权利义务难以缕清。有的是承兑行现金流紧张,根本就没承兑能力,银行一旦开始进入破产阶段,持票行就要重新审视这笔票据资产了。是不是属于垫款科目?垫款是承兑行履约后,出票人资金不足偿付导致的表外信用风险转为表内信用风险。对直贴行而言还是贸易融资,还是属于贷款,需要行使追索权了。
按照无因性原则,银行很难从善意直贴人那追回票款,这种官司往往一打就好几年,但如果仍然视为直贴人的不良贷款,那么直贴人就要进不良征信记录,肯定要找银行麻烦。所以到这时候,直贴行最终还是会追索到承兑行,所以从贴现那一刻起,自始至终都在占用承兑行的信用,为何不直接将其视为对承兑行的债权,资本不也是讲穿透原则么?那么票据何尝不是承兑行发行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谈到这里,不能回避的问题是贴现按面值还是按融出资金额来统计。我只能说从按面值不会变来变去,统计更加方便可比(贴现式同业存单也是按面值计量,利息调整轧差);按净值便于计算其真实价值,在交易环节更容易区分出利息和损益。孰优孰劣,真的很难说,只能希望各路监管大神们规则不要打架,统一起来最好。
交易转让环节
如果直贴还可以理解,那么买断式转贴现就更烧脑了,按现有法规,买断式转贴现与贴现一同计入贷款科目,它既是一种票据行为,A银行背书转让给B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又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也许和信贷资产转让一样,它因为没有证券化不能被定义为金融商品。
买断式转贴现是以票据权利和货币在银行间相互交易,再贴现是在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相互流动。当然现在人民银行再贴现都是质押式回购了,这又是另外一种融资方式。既然是银行间相互买断交易,要么是投资,要么是融资,偏偏127号文未纳入规范范围,一同排除在外的还有福费廷同业间买断。
票据贴现既然算作贷款,那在转贴现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仍然看作是对银行的债权。B银行买断了A银行的票据,形成了对A银行的债权。A银行如果是商业银行,按照权重高不能缓释权重低的原则,不管承兑人是谁,都可以按20%或25%来计量。A银行如果是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那么B银行仍然可以按承兑行权重来风险缓释,假设承兑行是商业银行的话。
票据买断式融资不纳入同业融资范围,但质押式回购就是看交易对手了,如果交易对手是持牌金融机构,那么这种融资方式就属于同业融资,也就形成对交易对手的债权,风险缓释同理;如果交易对手是非持牌金融机构,则属于贷款范围。总之,票据融资总得落一头,不算贷款,就算同业融资。
那么买断式回购呢?从经济实质上,仍然是以票据资产作为回购标的的同业融资行为,但银行做的是双买,有的中间还再套个质押式正回购,当然这在票交所是可以进行的,监管看的见,风险可控制。纸票则被票据中介们玩出各种花样,中间嵌套了各种匪夷所思的交易结构,加上各种暗保抽屉协议,票据各种法律关系理不清,解还乱。银行为了图方便,发展了票据代保管业务,清单交易,只见清单不见票,所以押品库里被调换成报纸也不足为奇。
笔者不禁问,这些买断式回购,交易对手风险考虑了么?风险计提足了么?要知道,即便票据卖断不回购,因为票据追索权的存在,票据完全承兑前也需要对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计提资本,权重和直贴时相同。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整个系统的信用风险不会减少,只会增加,这是个基本原理。消规模、抽屉协议都会增加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大家都漏提,表面上看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还可以,实际上一头灰犀牛正在缓慢冲向你。
所以,央行痛下决心,消灭纸票,所有票据行为最终统一在票交所完成,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唯一的票据流通转让市场。但没有融资性票据,银票有存在的必要么,是不是最终都是商票?也许还要给我们一段时间。发达国家银票最终走向消亡,正因为有强大的商业信用体系,客观的商业主体评级体系,也许我们还有很长路要走,毕竟评个AA级别的信用债违约也司空见惯。
票据交易在税收环节也是变来变去,“财税[2016]36号”文将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在直贴环节由贴现人全额交纳。金融机构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面就产生套利空间,因为三农机构按贴现利息收入3%交增值税,三农机构直贴后再转贴就会造成税收漏损,这种套利空间无形会加大票据交易量。
财税当然不能容忍这种现象,“财税[2017]58号”文补丁及时出台,又规定分摊计税,自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续又以30号公告明确“自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金融体系税收形成不了闭环,怎么打补丁都会存在问题,这不就是换一种说法的营业税么?只是原来30个BP直贴行交,现在大家分摊着交,看似合理,但又没考虑好票据还是有金融商品属性的,转让价格随行就市,100元票贴了94元,开给持票人6元普通发票,持有2个月,赚了1元利息,但市场价格只有94元,卖掉后本来是利息收入1元,投资收益-1元,下家开6元发票给上家,结果变为了上家利息收入是0,不用交增值税的。
那如果是票交所时代呢,一张票一天交易个七八头十次,光开票难度不说,各种正负价差,就会让税务很头痛。如果把票据当作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现在视同贷款利息收入,前手赚了要交税,亏了不抵扣,这难道不是在变相降低票据流动速度么?
票据价格谁来决定
笔友瓜哥曾经投稿【票价真的取决于资金成本么?】(、),拿票据贴现利率与回购利率、DR007、再贴现利率、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利率做了相关性研究,但均发现存在背离。笔者认为影响票价的绝非孤立因素(单一因子),甚至是多种因素的共振。现阶段,我们很难做出完美的定价模型,数据不够多不说,变量实在太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还有监管因素在内。
影响票价的外部因素包括:企业对贴现利率的敏感性,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合理性、票据中介对票据交易的垄断性等等。内部因素则包括:承兑费用收取方式、保证金存款需求程度、风险敞口对授信集中度指标调节、资本占用的考量等等。监管因素则包括:监管认知变化多端、监管执法时紧时松、税收政策翻来覆去等等。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场外交易市场,票据很难以公允价值来合理定价,有人赚就有人赔。但市场就是市场,当量足够大时,通过各方交易博弈(套利),市场总会发现价格的均衡点,一切内外部因素都将量化为最终结果。
票交所正式运行后,或许会打开一个更加透明、竞争更加充分的市场。笔者猜测,未来,银行信用票据转帖(买断)利率将无限接近于同期同业融资利率,商业信用票据转帖(买断)利率将无限接近于同期同信用等级短期融资券利率。如此一来,敞口风险占用费就容易定价了,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贷款执行利率减去贴现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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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诚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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