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重庆公租房租金6是怎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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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租房买卖政策 海口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来源:pchouse &&发布时间:
& & 近日,市房产局发布了公租房的受益人群,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县(市)、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都可申请公租房。不过,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有特殊需要也可申请续租3年。并且公租房不能转借,公租房如果超过3个月没住,或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公租房也会被收回。&& & 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四类人可&租&公租房三年&& &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具有本地城区户口,且在城区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保障条件;&& & 2.新就业人员,须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暂住证);&& & 3.外来务工人员,须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 4.市、县(市)、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可优先安排。&& &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确因需要的经批准可续租3年。&& & 不能转借 3个月不住就收回&& & 公租房买卖政策还指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及家庭人口变化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公租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 对于公租房买卖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吗?如果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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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租房以40平米小户型为主 承租人可互换住房
来源:海口网
作者:光明
  海口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支持建设的10年不得交易
  《通知》明确,海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并由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在申请条件方面,《通知》规定,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可申请。记者了解到,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及演丰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职工的保障准入条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物配租轮候期不超5年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轮候对象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意向登记。
  承租人可互换租赁住房
  申请人第一次取得但又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2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适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配租调整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条件是: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1.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具备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并已轮候登记,且现仍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的。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其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3.申请人属孤儿、孤寡老人、本省或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4.申请人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的。
  5.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
  6.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危房的。
  7.其他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责任编辑: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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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政府日开始实施《关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那么,2018年海口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和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由于还未出2018年相关政策,小编继续沿用2016年颁布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等并轨运行,并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标准:按核定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79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申请流程
1.在哪申请
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申请。若户籍不属于海口市主城区常住户口的,需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2.窗口受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申请表格。
(2)申请人本人到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3.街道办(镇)入户调查
街道办(镇)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打印《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入户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公示,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入户调查人员须2人(含)以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录入系统。
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应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均须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区住保中心复核(备案)。
4.区住保中心审核及核准
区住保中心自收到街道办(镇)提交的初审意见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材料的审核、公示、核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保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5.市住保中心公示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区住保中心出具的意见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海口市住房保障网、市住房和部门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在的,出具&备案审批通过&意见,准予备案。
6.发放资格确认书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通过符合保障资格的,由区住保中心向申请人核发资格确认书;备案不通过的,由区住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需要提供这些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书(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保清单、居住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6.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海口市及各区住保中心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
住房保障中心:
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4
秀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秀英区秀华路区政府大楼旁:5
住房保障中心:
龙华区金园路二号龙华金园办公区六楼:2
龙华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龙华区盐灶路168号盐灶廉租房小区:0
住房保障中心:
长堤路水巷口:6
美兰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美兰区晋江街(区政府大楼旁):6
住房保障中心:
琼山区中山北路(区政府大楼旁):5
琼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琼山区文庄路文化宫对面:0
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海口市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栋北楼:5
开具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海甸五西路怡心路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八楼:3
《通知》规定,此次标准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标准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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