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屋安置完后剩余房屋如何销售

填写团购意向信息 (*为必填项)
60平方米以下
80~100平方
100~120平方
120~150平方
150平方米以上
是否包括周边楼盘:
参加团购楼盘:(50字以内)
十天内免登录
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更多了
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地政府可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拆迁补偿安置款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应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依法审慎合理地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搭建公开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并降低购买价格。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以增加被征收居民的选择范围,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各地政府要制订出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相应管理办法,并向省住建厅备案,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选定购买房源和回迁安置程序,购买房源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等内容,统一组织实施。
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协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事项,并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向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屋并签订购买协议或者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啥样商品房能入选安置房房源?1.满足居民安置意愿;2.满足国家、省和地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5.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6.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安置房房源开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来源:生活报)
  网易购房直通车打造舒适看房、放心买房的一站式贴心服务,目前已经覆盖哈尔滨所有在售楼盘,直通车网友可享受合作楼盘的独家额外购房折扣优惠。
预约方式:1、直接拨打 1 预约; 2、填写以下资料进行网上预约:
姓名:  手机号码:
人数:  楼盘名称:
关键词阅读
24小时热点新闻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工作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通过货币化安置,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我市域内,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上房屋征收项目。
三、货币化安置原则
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存量。开发企业自愿提供房源,折价优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按市场化原则公平交易。
四、货币化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包含货币补偿、购买存量商品房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和被征收地段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出具评估报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安居领导小组)依据评估报告结合市城投公司测算的被征收地块原址建设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配套费用、管理费和不超过3%的利润),确定补偿基准单价(每平方米价格)作为货币补偿依据,补偿基准单价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单价。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搬迁费、奖励费、临迁补助费(6个月)和市政府确定的补偿基准单价&原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有照面积、无照折后面积、低保和残疾人享受优惠面积总和)。
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原房评估价格、奖励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6个月)等补偿费用构成。
(二)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是指由政府统一搭建购置服务信息平台,将市区范围内符合棚改安置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纳入平台,被征收人持&房票&到购置服务信息平台自主购买,用于被征收人安置用房。
住宅房屋&房票&的价值包括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和被征收住宅房屋上靠标准户型补贴。上靠标准户型补贴是指《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佳政发〔2015〕9号)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上靠面积&(市政府确定的补偿基准单价-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面积大于最大基本户型的,按照《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可分别发放&房票&或按货币补偿价值补偿。
提供存量商品房条件:
1.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正常营业的企业;
2.项目需取得《国有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所提供房源无、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3.房屋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规范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4.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齐全,符合入住条件;
5.所提供房源必须是满足自身回迁安置外的商品房;
6.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房源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在市政府购置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公示。
五、操作程序
(一)搭建服务信息平台。市安居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全市开发企业提供的存量商品房房源,由市政府统一建立存量商品房购置服务信息平台(购置服务信息平台设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确定房屋购买价格。由市安居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开发企业申报的存量商品房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查。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取存量商品房项目近3年网签均价,根据该均价下浮10%作为最高限价,由企业按每套房屋自主定价,在政府购置平台公示,挂牌价格包括经市物价监管部门批准的供热、物业等进户需缴费用(见附件)。
(三)签订购买框架协议。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通过自主报价和审核后,由市安居领导小组通知市城投公司,由市城投公司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框架协议(见附件),协议中明确购房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协议套数、房屋面积等事项。协议签订后,房源即可纳入购置服务信息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向社会公开购买存量商品房信息。未经市政府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更改框架协议中约定内容。
(四)房源锁定、调整及退还方式。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进入平台的存量商品房进行无偿锁定,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内,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销售情况适时调整,需保证调整房屋为同质同价房屋。超过锁定期,无偿退还开发企业全部房源,由市安居领导小组重新组织开发企业申报房源,经审核后作为下一轮棚改安置用房,进入购置服务信息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房源信息及时更新,每月进行公示。
(五)被征收人持&房票&选房。被征收人应在取得&房票&后1个月内选定存量商品房,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各区政府根据被征收地块&房票&价值和已选择的存量商品房挂牌价格确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存量商品房挂牌价格小于&房票&价值的,将剩余差额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大于&房票&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于5日内将差额部分支付到市城投公司指定账户。市城投公司委托各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开具《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各区政府提供发票及征收、安置协议复印件,盖章后交银行审核留存)。
被征收人逾期未选定存量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总额给予货币补偿。
(六)房款结算。在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城投公司根据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出具的确认手续,经银行审定,与开发企业签订总体购买协议,按照购买协议约定条款拨付开发企业购房款。
六、税费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且不缴纳差价的,对购买的存量商品房屋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实施意见中与《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佳政发〔2015〕9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热门推荐:分享到:37人有用127人有用93人有用125人有用近日,广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老旧小区微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天津人才落户新政的相关细节,目前网上已经有了初步的《内部征求意见稿》,以及后来的《审议稿》。吉安市平安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_百度知道
吉安市平安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好!吉安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发[201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棚改是一项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和谐发展新吉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棚改,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我县城区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城市品位得到显著提升。(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棚改工作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全县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棚改的积极性。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棚改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要求,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3、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棚改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4、坚持棚改与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棚改拆迁政策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棚改既要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坚持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根据棚改各地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项目的自身平衡,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实现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负担的目标。二是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价的合理确定,力求实现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6、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和就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原则。给被拆迁人提供选择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确保还利于民,让群众得到实惠。7、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的原则。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棚改的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棚改范围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不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改造目标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县6.79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1242户、4千余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3.04万平方米,解决418户、167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138万平方米,解决411户、1644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62万平方米,解决413户、165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三、运作方式(一)城市棚改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拆迁后由县棚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拆迁人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清算。政府将拆出的净地设置相应条件后(具体内容由棚改办与国土部门商定),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原已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挂项目领导,明确帮扶单位,加大拆迁的力度,帮扶项目主体(拆迁人)安期完成改造。(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按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棚改片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县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同时要做好危旧房的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维修加固的危房应予以拆除,并妥善安置拆迁居民。四、资金来源棚改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中央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二)省财政棚改以奖代补资金;(三)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四)银行贷款;(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借贷融资平台所融集的资金。五、政策支持(一)土地支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棚改的拆迁安置。(二)规划支持政策。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总体收支平衡。(三)税费减免政策。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所征地方税收全额返还;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提出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意见;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执行的前提下,还享有以下政策:1、棚改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拆迁居民。用地性质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其它棚改片区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的方式调剂解决安置用房。2、对具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拆迁市场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执行。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超出安置户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选房顺序,按签定拆迁协议的先后选择房屋。3、对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4、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5、拆除非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后不再建商铺的地段的私有产权商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五)资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六)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政策。1、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应纳入城区棚改的统一规划,可以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报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组织实施改造,也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签订协议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县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县房管局。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七)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六、组织实施(一)明确主体。已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仍由原拆迁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拟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由政府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由土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国有改制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二)摸清底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对棚户区房屋现状、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并以资金项目平衡为测算条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统筹规划。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的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确保棚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城区棚改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开发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确保在当年底竣工交付使用。(五)项目清算。对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指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专门账户,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作,项目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算。七、责任分工(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县棚户区项目和范围,审议决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二)明确职责。县房管局负责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完成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各相关部门配合;县信访局负责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望采纳,谢谢
上楼盘网,为爱找个家!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_百度文库
赠送免券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部分付费文档8折起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5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棚户区改造后回迁后多余的房子开发商对外销售
棚户区改造后回迁后多余的房子开发商对外销售能买吗?以后转让有没有什么限制?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5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1 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签订的,被拆迁人不同意异地回迁的,可以主张其他的补偿安置方式。如果原地建设住宅楼的话,被拆迁人有权主张回迁 17:26
无锡推荐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棚户区改造安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