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职(单位除名社保问题)社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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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请求撤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案号:杭政复〔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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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20166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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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8415XXX“2.319924019721199412‘’1995221199412200319119952211995221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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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О离职了,社保该怎么办离职了,社保该怎么办e财团百家号离职,意味着是换一份新的工作或者将开启人生的新的旅程,是每个工作者几乎都要经历的事情。但是离职不是拍拍屁股就走人,也不是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而是有系列的离职程序需要办理,其中就包括社保。这不有朋友就咨询小新了:用户疑问从用户的问题,我们可以知道,这位用户是被动离职(被炒鱿鱼)!小新表示默哀!在这小新要提醒一下这位用户的是:被动离职的前提下,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申请补偿金的,对自己也算一个安慰金吧!补偿金的条件: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被解聘的话,企业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些情况也是可以申请的:出现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培训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那么因此被离职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补偿金是多少呢?按劳动者按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大于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小雨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那么此时就有小伙伴有疑问了,我自己离职的,从来也没听说过这个东西,是不是自己离职的就没有呢?一般来说,自己的合同没到期,就主动辞职了,是没有这个补偿的!但也有不一般的情况,在这个情况下,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在这4种情况下即使你是主动辞职的,也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再次回到用户的问题上,用户失业暂时不想再就职,从而问社保怎么办?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养老保险至少需要缴纳15年,可以继续缴纳,多缴多得;医疗保险至少男缴满25年,女缴满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有的地方需缴纳6个月以上,而有的地方需缴纳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需要缴纳满1年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对于工伤保险的缴纳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在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注:各地可能略微有些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社保局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社保断缴是基本没有任何问题,还是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和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但是当社保未缴纳15年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麻烦了。先看一下社保可以中断多久?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比较方便灵活,只要在使用之前交够1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可以使用。医保断了,医保待遇从下个月起就停了,重新交还是可以报销的。医疗保险自停交之日起有3个月缓冲期,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连续缴交年限要重新计算。此外,医疗保险一般可以中断3次,否则也要重新累计缴交年限。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报销等一切医保待遇,在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养老保险:一般来说,这15年是累计计算的,中间要是断了,续上就好,但是退休待遇会有所影响。工伤险更是能即缴即用,无须担心。社保断缴后带来的后果:如是在北上广等大城市工作,没有当地户口,会影响到你买房、买车甚至孩子的教育问题。社保中断期间,医疗保险也中断,断缴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后,医疗险即使重新缴,也不能马上使用,有一定的等待期。养老保险断缴可以续上,没有关系,但是领取时的金额有影响,待遇也会下降。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只要缴满一年,没有任何影响。工伤保险不在工作状态,更没有影响。断缴之后有以下方法可以解决:1.找代理公司代缴:有个好处是可以在工作中缴纳社保一样,都可以续上。前提是所有缴纳的费用都是要自己出。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10元的大病保险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无需缴纳注:上面是南京社保缴费比例,各地区可能有所不一除了上面的费用之外,你还负担一笔代理费用。重要说明:如户口是在本市可以自己缴社保或让找社保代缴机构,非本市户口只能找公司进行社保代缴。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代理公司一定要谨慎,千万别遇上光收钱不办事儿的黑中介。2.个人参保个人参保只是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没有了单位帮你缴纳一部分,所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不能个人缴纳的。这时候可能就有朋友有疑问了,那么麻烦,我可不可以退保啊?辞职后之前缴纳的社保是不会退还的。能退保的情况只有下面的3种情况:出国定居退休前死亡同一时段重复参加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要求不转入农保或者城保,并有书面申请。(这种情况应该马上也要不能退保了)注: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社保不能退回,但是可以转移;而第4种情况只能在退休后才能申请。再次回到用户的问题上,这位用户可以这么做:要是距离退休没几年的话,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不缴,到了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保部门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形式继续缴纳养老金。那就等在找到新工作后,继续续缴因为关系到被动的离职的问题,别忘了社保中还含有失业保险。如满足一下条件,就可以领取了: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属于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按照要求支付报酬等情况才符合要求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职要求。注: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和待遇等,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才能领取失业金。小新提醒:离职需谨慎,社保别断缴!被离职时,也需了解好社保问题,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e财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重新定义财务管理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区别对待引发诸多争议(图)_网易新闻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区别对待引发诸多争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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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不过,视同缴费制度也引发诸多争议,尤其对临时工、被除名人员以及自动离职者等群体而言——
郭山泽/漫画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然而,由于我国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步建立这一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
  “临时工”的无奈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
  以2014年倪某诉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上诉案为例。1975年8月至1979年6月,倪某为启东木器厂临时工,但无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系农业户口。日倪某获得原启东县计划委员会批准。2014年1月,倪某退休年龄届至,启东市人社局认定倪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审批,并重新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法院认为,劳动部323号文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应当是指当时特定时代有关招用临时工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倪某在1979年7月前未经批准作为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计入连续工龄。
  虽然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临时工”制度变革为劳动合同制度,城乡身份差异正在逐步瓦解,身份平等成为大势所趋,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仍然有所残留:现行制度仍然在根据身份差异将劳动者同等的历史贡献区别对待。未被转正、未被纳入招工计划内,是劳动者的错误吗?他们在历史上已经承受了区别对待,为何今天仍要因为历史的包袱被歧视?
  服刑人员的工作年限该一笔勾销吗?
  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服刑或劳教人员……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陈某于1970年4月下乡福建省某公社大队,1975年10月调回厦门市工作,1986年1月辞职经商。日,陈某因出售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陈某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9月起,陈某开始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2014年4月,实际缴费79个月。日,陈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陈某系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遂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为由,不予办理陈某的退休手续。陈某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陈某于2002年受到刑事处分,且不存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受处分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情形,因此其刑事处分以前参加上山下乡及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实践来看,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在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
  被除名、自动离职者不能“视同缴费”是否公平?
  员工的离职方式同样影响到连续工龄的认定。
  被除名人员的此项权利受到的侵害可谓最为严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各地司法实践多采用此规定,抹杀职工在缴费制度施行之前的工龄。
  侯某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日因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据侯某称,旷工是因为长期申请辞职不被批准)。2013年,侯某申请认定其1969年8月至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北京市大兴区社保局依据劳办发(号文件,认定侯某的工龄从日开始计算。法院同样依据上述文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未经批准的自动离职人员同样面临此困境。90年代初,许多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多地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然而,如果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在视同缴费年限引发的行政争议中,离职职工与人社部门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认定是单位批准后的辞职还是自动(擅自)离职。
  邱某为某机电厂离职员工,由于其档案上的记载为“自动离职”,广州市人社局认定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邱某则主张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书并已经过原工作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但由于机电厂出具的多份离职资料中均使用“自动离职”一词,且邱某的档案中载明“自动离职”,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辞职行为,因此认定邱某属于自动离职而非辞职。
  离职方式的证明,员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年代久远,档案资料不全,一旦缺失员工难以找到有力证据;二是离职手续都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可能出现实际是批准辞职但书面显示“自动离职”的情况。
  因为员工的离职方式,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就否定其之前的工龄,是否公平呢?
  呼唤养老保险平等立法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如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作者:叶明欣 鲁天舒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文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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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职工的社保金缴费年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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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留言:
  我今年2月满60周岁,到了退休年龄,去到兴宁市社保局要求办理退休时,被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我上山下乡和兴宁纺机厂国营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有20多年)不能视作缴费年限。因94年社保局成立后,纺机厂没有给我交社保金,导致我的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标准,但可以一次性补缴,每月800元计算,缴够15年要14万4千多元,全部由我个人承担,我问:这样的话,我每月能拿到多少退休金?回答是1000多元,这等于是我补缴总款的利息金!就是本金也要十几年才能拿回呀!我从16岁起,上山下乡至今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了40多年,现在我老了,要退休了,却得不到社会的回馈。我认为,把是否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仅以94年原单位有没有给社保局缴费来确定就是问题的根源,如果一定要补缴也应该由原企业或政府补缴(因企业被政府拍卖了),过去企业没有给我交社保金,不是我的责任,我最多补缴我个人部分,并全部记入我个人账户才是,补缴金额定的这么高,还全部由我个人补缴合理吗?公平吗?工作人员说:这是上面制定的政策,我们只是执行政策的,有意见向上反映去!我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虽表同情但都说广东省的这个政策谁能改变它呢?如果我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补缴,我该怎么做?该争取退休权利还是该放弃?望省政府能修改这个不公平的政策,万分感谢!此致敬礼!
  本人简历:1972年7月初中毕业即为上山下乡回原籍,至1978年9月以知青的身份考入广东省梅县地区工业学校就读,80年9月毕业后即分配到广东兴宁纺织机械厂(国营企业)工作,直至93年9月,只因当时企业不景气,我自找门路留职停薪在深圳打工时,未及时上交管理费,而被企业除名(而我却毫不知情),当时也不知道会给我带来严重后果。此后我四处打工,主要从事模具制作和技术培训工作,一直到2012年。我在外打工期间有三家公司为我交过社保金,共计有34个月的社保记录。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除名职工的社保金缴费年限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因此职工除名前未参保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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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鼠标进行评价)这几天,有人问小编:说自己原来在一家公司工作,税后工资5000元,今年3月份的时候因为公司的原因,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他之后忘记去申请失业金了。
她想知道现在还可不可去申请失业金?如何领?如果后续再找份工作,之后再的话,失业金如何领?工资如果高一些,是否失业金也可以多领一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首先,如何办理失业金?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目前我国失业金的领取按照大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将个人的职工档案存放至参保地的人社局。职工档案主要包括招工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的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原单位要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2、携带以上证件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要材料主要是照片、解除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3、携带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24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其次,虽然申领就3步,但领取条件还是挺苛刻的,根据我国最新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如下情形: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被单位解雇,并且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最好在解除合同60天内申请,否则逾期无法办理。那到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题主的失业金如果离职时就办的话,是可以领的,并且每月差不多可以领上千元。但是现在不好领了,因为他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失业后也不要让自己交了多年的社保就此中断,可以用下面三种方法处理:1、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社保先将个人的职工档案(档案要完整,要求与上面一致)存放至参保地地人社局。在存放档案后,就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了。不过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一般只能缴纳两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别地方可以缴纳失业保险。另外,缴费基数有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2、挂靠单位或者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缴纳这种方式缴纳的社保是五险,不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支出还是比较大的,需要慎重考虑。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在寻找挂靠单位或者第三方代理机构缴纳社保时,要选择正规的单位,避免个人利益受损。3、让新单位交失业金不能一直领取,以个人身份或者第三方代缴社保也不换算,那最好的方法就是找新工作了,并且新单位要有社保这个福利。这样的话,你每月所交的费用和之前不会差所少,并且该有的待遇也不会变。比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那大家对此还有什么想法呢?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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