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与违约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微信二维码
&&&&&&正文
赔偿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
11: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
  【提问】赔偿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  【回答】学员thankyou51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 ;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  赔偿金是以货币赔偿损失的一种形式。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工程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莫回头
延伸阅读:
上一篇:下一篇:
&&&&&&&&&&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高频知识点精讲 把握考试动向
24小时专家在线答疑
备考加油包: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全程系统教学 专家在线答疑
精品提分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10大班次+3套模拟题+2套预测卷
班级化管理 两年学习期保障
高端无忧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打造两年取证计划 不过退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VIP签约特训营:适用于想快速通过二建考生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 / 400 810 5999。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同时存在,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如果一方违约了,并且另一方因其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且支付违约金?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要看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了,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30%视为过分高于),可以要求减少,如果违约金低于损失,可以请求增加,也就是在后一种情况,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同时存在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有的书上又说,当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应该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就高不就低原则,两者只能选择一个;假如甲方与一方签订4万元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且当一方违约时,赔偿另一方2000元,现在甲方因为不履行合同使一方损失了1000元;现在能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2000元的同时,再赔偿损失1000元?
这个不行!不能同时请求,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对方可以请求减少!合同法的理念是:不能使一方因违约造成损失,也不能使一方从另一方违约中获得。也就是追求一个公平的平台!当然特殊情况例外,如定金罚则、欺诈双倍赔偿等!如果回答满意,望采纳,谢谢!!
你好,你的理解正确,因违约导致的损失是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的。祝好运!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违约金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何区别,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何区别,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合同纠纷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在合同签订后,谁也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一定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严格履行合同。因此,当事人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诸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之类的违约责任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何区别呢?在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后,对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何区别?1、概念内涵不同。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的金钱。2、责任前提不同。承担合同违约金责任的前提,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有关强制性法定,二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已实际发生,且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有关法规对某种合同规定了强制性法定违约金时,才承担违约金责任。反之,不承担违约金责任。承担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前提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法、不履行或不当履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后的惩罚和补偿,关键是违法因违约且必须已造成损失。显然,违约金责任前提是约定和法定,不以损失担负,赔偿金责任不是约定和法定,是以违反合同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为担责前提。3、确定时间不同。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约定或某类合同之法定,且未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就将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赔偿金是合同成立后,在履行中或履行后因履行义务不当给一方造成损失时,事后根据违法违约过错,造成损失多少依法强制履行合同义务不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与损失相应的货币或财物补偿。两者确定责任时间有事前与事后的明显区别。4、责任认定不同。违约金责任是否承担,认定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则要承担支付约定或法定违约金的责任,反之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赔偿金责任承担,认定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有违法(欺诈,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益,违反法规)或者故意违约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实际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计可预见的损失,且要求主张合同赔偿金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另一方的过错和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不了确凿证据,赔偿金的主张则不予支持。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践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一般原则:1、如果合同中仅选择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方式,未约定赔偿损失的,应按照违约金的约定执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弥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对于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以违约金对其惩罚,守约方在获得全部损失赔偿后,又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文中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何区别”以及“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等问题的具体情况,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您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您发现对方有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是其他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给您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时,您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或者是根据您的实际损失情况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不过,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一般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如果您不知道如何选择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您不妨咨询一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延伸阅读: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有何区别?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
一、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何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尽管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都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下:1、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三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所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违约金相关栏目
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何区别,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如何适用 的推荐内容
违约金相关咨询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纠纷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合同律师为您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违约金相关咨询
违约金相关案例
违约金相关资讯
违约金相关法规
违约金相关范本
违约金相关专题
违约金热门专题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合同违约金,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介绍,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如何,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多少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赔偿损失应只付违约金还是实际损失?
□东快记者黄惠
房价涨的快,作为卖方往往容易出现违约行为。如果遭遇这样的情况,买方不仅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定金部分,或者违约金部分,甚至可以要求卖方按照买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日前,房屋买受方陈某与房东卖方林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转让购买福州一套房屋,总价约为260万元,支付了定金5万元,协议约定60天内签署《福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事后,由于在这两个月期间,标的房屋总价上涨了30万元,卖方林某便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签署买卖合同,认为协议无效,并同意退还定金。
但买方陈某不同意,陈某认为卖方林某不仅要向他支付定金5万元,还应该承担这30万元的房屋溢价损失。
“针对房屋上涨,卖方违约应该如何判定赔偿金额等房产纠纷,我们一般认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定金部分,或者违约金。如果定金,或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房产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损失赔偿。”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房屋买卖中,若一方违约,应该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又分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违约金到底是否过高或过低,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此外,从法理上讲,在违约金高于损失赔偿时,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并用,而且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适用违约金,不能主张赔偿损失。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一般而言,在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我们在认定房屋溢价空间时,均会找到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事房产进行评估,被违约方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向人民法院请求违约方增加赔偿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卓文彬律师介绍说。
楼市七日谈
分类调控将成主基调市民应理性看待房价上涨
新闻回顾:近期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消化房地产库存,注重解决区域性、结构性问题,实行差别化的调控政策。业内普遍预期,楼市差别化调控将进一步深化,地价、房价过热城市或将严控杠杆甚至是有序“去杠杆”,并出台增加土地供给、限购等措施。
专家解读:近段时间,商品房去库存取得初步效果,有助于改善市场供需关系,减轻后期去化压力,稳定市场预期。
但财达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宣宇表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新型城镇化是房地产去库存的核心内容。大量场外资金加杠杆和投资投机推动房价上涨,严重背离政策初衷。必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统一。
同时,针对土地市场的火爆、房价的过快上涨正从一线城市蔓延到二线热点城市的情况(4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排名前十位的城市中,除了上海和北京外,其他均为二线城市,其中合肥位列第一,厦门、南京、惠州等城市也进入涨幅榜前10位),专家指出,尽管二线城市成为此轮房价上涨的“主力军”,但普通居民应理性看待房价的上涨,不要盲目跟风。
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兴洲坦言,除了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在这两三个月也开始起来了,甚至房价涨的幅度不亚于二线,主要是因为释放了很多的政策,还有一个特别是预期管理,大家认为这个地方预期可能要涨了,所以他也带起来涨,但是未来能不能可持续,还是跟这个地方的整体的供求关系和产业集中度。
嘉宾:卓文彬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业公司是否有罚款的权力?
福州李女士:新房交房后,为了装修,在外墙上各打了一个8公分的孔。对此,物业公司做出决定,扣除3000元装修押金,另罚款3000元。请问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处罚业主?
答:首先,对业主,物业公司无权罚款,其不具有罚款的行政主体资质,至于3000元的罚款标准更是无从考证。但在此也提醒你注意对公共财产的维护。
拆迁不赔偿租户合理吗?
长乐陈小姐:房东明知房子要拆迁了,还与我签了租房合同,其中有条款规定房子拆了不用对我做出任何赔偿,这合理吗?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你和房东已达成协议,该协议内容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在房屋拆迁时,房东可以不支付你任何补偿。 东快记者黄惠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法院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1]昂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被告:齐化集团有限公司二、基本案情  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与齐化集团有限公司(齐化集团)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2000年1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共签订了6笔买卖合同,当时齐化集团有限公司还是“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名称。日,“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齐化集团有限公司”。在随后的两年里双方又签订了3笔买卖合同。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的9笔买卖合同当中共产生829,829.93元的货款,齐化集团陆续支付了386,295.13元,剩余欠款443,534.80元。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称,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按合同法执行,如一方违约应付1%至5%的违约金”,所以对于违约金应当以合同的标的额829,829.93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4%支付利息,所得利息元即为违约金。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此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案件焦点  本案中,原告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四、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2年期间,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6笔买卖合同。日,“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齐化集团有限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与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签订的3笔买卖合同中均用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2000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分别以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齐化集团的名称,在亿达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829,829.93元的电缆桥架及附件,被告在此之后陆续支付了386,295.13元,尚欠货款443,534.8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一方违约应付1%至5%的违约金”。原告认为应当以合同的标的额829,829.93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4%支付利息,所得利息元即为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对违约方的惩戒性条款,对于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予以尊重。但原告提出的计算方式显然是对合同约定条款的误解。违约金的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乘以违约金的比例,所得结果即为违约金。故对原告提出的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本院准许原告以被告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43,534.80元为本金,参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损失为190,010.30元(日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是6.12%,期限从日至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3,534.80元,实际损失190,010.30元,共计人民币633,545.10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性质理清,不能将二者相提并论。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但从其行文方式中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在实际中也是这样操作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内容和性质上十分相似,均是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成立的,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之间也有着区别:(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做出明显地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对合同双方的尊重和理解,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贯穿始终,双方自愿协商的特点不仅体现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同样适用于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之后。准确理解了《合同法》的这一特点,有助于今后审理涉及到合同的商事案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张晶)&
您是第 1425160 位访客
地址:&& 电话:&&
Copyright&2018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