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朋友9万,一直没还,没有借给别人钱转账凭证证,对方同意重新起草借条,要怎么做才能具有效率

活中,大家涉及到钱财的活动都需要谨慎小心,尤其是借钱给他人,在写借条时更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避免日后矛盾生起。那么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呢?同时,借条中如何避免潜在风险?关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为您做一个简单全面的介绍。
一、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五)千万别大、小写不清楚。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
(六)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上。民间借贷规定也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二、借条中如何避免潜在风险
(一)借条必须留有年月日。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二)不能用褪色的笔书写。借条不宜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
(三)切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还huan”和“还hai”书写异议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四)还款时要记得收回借条。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五)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接触到“欠条”,而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并非如人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当债权人手里有欠条,但是债务人不还款,应该如何起诉?

    有欠条但债务人不还款如何起诉

  • 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不适用两年时效。

    最近我做的一个案件,借款人收到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时间已经将近10年,债务人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我方的诉求,我提出了我的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我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中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另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证据时,从起诉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我的观点得到法院的采纳。

  •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我和一个朋友合作做生意,现在我要退出,结算后朋友现在没现款还我,要写欠条,为防止以后朋友不守信用,欠条要怎样写,要有法律效果的,请指教?

    把欠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方式写清楚,签名摁手印。

  •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

  • 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

  • 对于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法律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呢?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看先前的交易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

  • 2002年1月份,我与李某之间发生一笔买卖,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在我向李某交货后,李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未能立即付款就向我出具一份欠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我便要求李某补写还款日期。李某说不写还款日期是为我好,我可以在今后任何时间内向其还款,没有时间限制。此后,因生意太忙,我一直未向李某催讨过该笔货款。2005年4月初,我与李某之间又发生了一笔买卖,这次交易中我应向李某给付货款,于是我提出用2002年1月份的那笔货款进行充抵,可李某却说那笔货款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了,他无须再给付我该笔货款。

    请问: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适用多长时间的诉讼时效?

    你所咨询问题的涉及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 黄某在借给李某钱时写的欠条没写明还款日期,当黄某急需用钱找李某还时,李某不仅不还钱,还说打的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告到法院,也可以不还钱。

    2006年5月21日,李某以承包种植甘蔗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黄某借了1万元。黄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且李某为人也比较耿直,便同意借1万块钱给李某。李某当即立下一张欠条,欠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唯独没有写上还款日期。时隔两年,黄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李某还钱,但多次催还未果,黄某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0000元。李某辩称,黄某的起诉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李某所写的借条上有借款人、还款人的签字,属于有效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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