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需要政府采购购活动中,下列哪些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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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根据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的采购人员有()。A.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B.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C.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D.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E.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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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B.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C.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D.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E.地方政府应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A.容易忽略潜在的财政风险
B.预算的规模比较小,不能对经济产生约束作用
C.限制了政府对未来的更长远的考虑
D.一个预算年度内进行收支结构的调整受到限制,与年度内的不确定因素产生矛盾
E.编制过于简单,不能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3
A.年度预算
B.投入预算
C.绩效预算
D.多年预算
E.零基预算
4A.预算评价的前提是预算机构继承了对预算拨款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传统模式
B.预算评价的前提是预算机构给予了管理者优化使用预算资源的决策自由
C.传统预算模式强调的是遵从绩效
D.预算绩效评价将效率绩效引入了公共预算,实现了从手段到目的的转移
E.赋予部门管理者较大权力的国家是管理比较宽松的国家5A.加强支出外部控制者对具体项目和活动的资源分配与再分配
B.支出外部控制者放弃对具体项目和活动的资源分配与再分配
C.赋予支出部门完全的权限
D.赋予支出部门在预算限额范围内拥有实施部门内部的资源分配与再分配的广泛权力
E.拓展支出部门的预算限额范围||||||||||
最新播报:
中国立法规范政府采购 采购人员五种情况需回避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日公布,将自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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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政府采购法3月1日实施 采购人员五种情况需回避(全文)|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_凤凰资讯
政府采购法3月1日实施 采购人员五种情况需回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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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P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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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可以超过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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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可以超过政府采购预算
篇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题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竞赛题库
一、多选题:
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A、B、C、D)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A、采购需求标准B、预留采购份额C、价格评审优惠D、优先采购 E、政府采购政策
参见:条例第六条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下列哪些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
(1)参加采购活动前1年是供应商的员工;
(2)参加采购活动前2年内担任供应商监事会主席;
(3)参加采购活动3年前是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堂兄;
(5)供应商的邻居,为人处世非常正直。
参见:条例第六条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A、D、E)编制采购文件。
A、政府采购政策
B、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C、采购文件范本
D、采购需求 E、采购预算
参见:条例第十五条
4、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
)采购方式采购。
B、竞争性谈判
C、竞争性磋商
D、单一来源
5、其他 参见:条例第二十五条
5、采购人应当根据( B、C、E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A、政府采购政策
B、集中采购目录
C、采购限额标准
D、实际需求
E、已批复的部门预算
参见:条例第二十九条
6、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D、E )
A、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C、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D、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E、变更开标地点的书面通知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参见:条例第三十一和二十一条
7、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C、D、E )
A、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B、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C、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D、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E、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参见:条例第三十三条
8、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B、D)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A、最低投标价法
B、最低评标价法
C、综合评估法
D、综合评分法 E、性价比法
参见:条例第三十四条
9、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B、C、E)等。
A、国家强制性标准
B、经费预算标准
C、资产配置标准
D、行业规范性标准
E、技术、服务标准。
参见:条例第五十九条
10、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以( B、C、D、E
、)等形式提交。
E、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参见: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单选题
)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B、单一来源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E、公开招标
参见:条例第十八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参见: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政府采购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A、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
C、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D、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参见:条例第二十一条
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B、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C、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
D、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
参见:条例第三十三条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B )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B、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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