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进企业年假标准98年签合同到18年年假应休几天

【昌硕厂区直招提供吃住入职奖金4000,上海昌硕实业有限公司招聘】 - 昆明赶集网
更新:07-08
分享到微信
扫一扫 微信管理职位
昌硕厂区直招提供吃住入职奖金4000
[上海职位]
住房公积金
工作地点:
- 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园。
昌硕厂区直招提供吃住入职奖金4000
提示:刷信誉、淘宝刷钻、YY网络兼职、加YY联系的职位都是骗子!收取费用或押金都有可能有欺诈嫌疑,请警惕!
【收费】本职位收体检费共50元。如有不实,请举报。
要求18-45岁
特注:
现新入职员工在职满45天 有新人入职奖金.(签订合同)
1、请用一分钟时间,投递一份简历,我们将尽快联系您!
2、报名方式:编辑【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报到日期】发送短信至下方助理
3、点击【微聊】了解更多详情
温馨提示:因工作繁忙,找工作的请主动与我打招呼吧。
公司大量免费正式工/拎包入住 /当天安排
【保障】:免费发放工作服。
【福利】:缴纳五险一金、入职和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正式厂方员工。
【惊喜】:公司单身的年轻姑娘小伙较多,公司为单身的员工一年举行联谊晚会及开办兴趣社团。
【优势】:坐式工作占80%,厂房内有中央空调,不穿无尘服,订单多,加班多
【晋升】:近期入职岗位好、工资高、 晋升和发展空间大、还没工作的您速速联系我们招募组
—— 注意:工作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园区】——
【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2550元
综合工资:4500元-5500元
薪资发送日:每月 10日
工资说明:
1.夜班津贴:9~15元/班
2.住宿津贴:500元/月
3.技能津贴:200~650元/月
4.绩效津贴:300~700元/月
5.学历津贴:300~600元/月
6.高温津贴:300元/月(7~9月)
7.严寒津贴:300元/月(12~2月)
8.季度津贴:元/季
9.年终津贴:元/年;
10.加班费:2550元计算,平时加班:21.98元/小时(1.5倍)
周六日加班:29.31元/小时(2倍)
法定节假日:43.97元/小时(3倍)
11.春节留守:2000元/人(春节留守员工可领取,春节后一周内发放)
12、新春奖金:3000元/人(正月十五返厂上班员工及春节留守员工可领取)
13、推荐奖金:元/人(‘’工作满月1000元,春节可留守2000元)
14、年终福利:员工可凭厂牌半价购买笔记本、手机等电子产品(限购一件)全勤津贴:400元/月
综合工资:元以上
企业全额缴纳五险一金,
【工作描述】
工作内容:主要从事生产苹果系列产品。
岗位内容:不穿无尘服,对身体无任何危害、没工作经验可以培训上岗。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为5天8小时,公司执行白晚班两班制。
加班时间:平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做五休二或做六休一,其余都按加班费用计算,中间含吃饭休息一小时。
【工作要求】
1、年龄:18-45周岁,男女不限
2、学历:学历不限
3、健康:女身高150cm以上,男身高155cm以上,无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
【住宿情况】
宿舍配有保安、宿管24小时值班
凡是从网上报名入职的员工宿舍择优,为6-8人间,宿舍设有空调,热水器,独立卫生间,独立阳台,无线网。有班车免费接送
【伙食情况】
生活区内设大型餐厅和西餐厅,有南北方各地特色、中西方美食,满足多样化的用餐需求,早餐供应各类面点、蛋类、粥类,中餐和晚餐可选择四菜一汤(2大荤,一小荤,二素菜一汤)
【晋升机会】
根据个人能力及表现可以通过自荐和提拔两种渠道提升为组长、主管、文员、另外【人事部、行政部、财务部、工程部等】也从基层挑选踏实能干的优秀员工
【休闲设施】
公司内设健身房、舞蹈室、美妆室、银行、邮局、超市、美发室,图书馆、、网吧、体育馆、足球场、溜冰场、桌球、棋牌等
【贴心服务】
公司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倾听员工工作、生活及情感中遇到的挫折、帮助、开导员工
【其他福利】
生活小区:提供环境优美的宿舍,可容纳15000人的大型生活区
【面试所需】
个人生活用品、个人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6张,黑色水笔1支、一个本子(需要填写个人简历和培训)
温馨提示:
火车站旁边,行骗之人较多,请不要相信地铁口,公交站,马路边的黑中介,制作假的工作证,请注意保管自己的财务!不要随便跟陌生人搭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问题或收费等现象。
- 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园。
招聘资质认证营业执照已认证
看过该职位的人还看了
赞助商推广
薪酬查询器
地&&&&&&区:
类&&&&&&别:
月&&&&&&薪:
包吃住加班补助话补
包吃住五险一金带薪年假
上海1小时前
包吃住五险一金带薪年假
上海1小时前“每周多休一天”?不如落实好现有休假权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原标题:“每周多休一天”?不如落实好现有休假权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休闲绿皮书:年中国休闲发展报告》,建议从2030年起实行“做四休三”,即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4天共36小时的工作制。并称,届时国家可以取消每年通过前挪后借形成的黄金周或小长假制度;员工可根据自身需要与单位协商,灵活安排自己的假期。 “每周多休息一天”,当然是普遍的愿景。可面对这样的提法,网上的叫好之声并不多。网友为什么不买“每周多休一天”的账呢? 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 现行的“做五休二”制度是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23年。目前,我国已形成国民休假制度的基本框架: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5天工作制、企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日休假。 和世界其他国家比较起来,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和世界平均天数非常接近,但是职工带薪年休与世界平均水平天数有较大差距,而且普及面较小,导致我国职工休假水平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数据证实了这种“休假缩水”的现实。绿皮书指出,2017年中国人每天平均休闲时间为2.27小时,较三年前(2.55小时)有所减少;在周末休假的兑现上,75.2%的有业群体可以享受周末双休;而在带薪休假方面,则有高达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难在哪?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起即开始实施,但落实起来并不容易。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减少员工带薪休假的时间来降低成本,不愿落实带薪休假。另一方面,职工因个人谋生需要或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也不敢主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此外,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的不足也是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更是寥寥无几。
正因如此,绿皮书提出“做四休三”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如果说带薪休假这样有调整空间的“软性假期”无法很快普惠落实的话,那么在周末放假这样的硬性休息时间上下功夫,通过公共假期制度的刚性约束,可以比较容易强制相关企业落实好员工的休假权利,并且职工受惠面将比较广泛。 不过,网友们普遍认为,就现实而言,人们还无法畅想“做四休三”的“诗与远方”。对“做四休三”的不买账,实则是当下休假焦虑的一种投射。 因此,落实现有的休假权,让休假变得不再奢侈,这才是当前最美好的期待。 增加假期总量?保障休假权落地更迫切
也可以说,当下,公众迫切需要的不是增加假期总量,而是合理安排一年假日结构,保障休假权落地,释放真正的休假福利。 短期来说,我们可以制定更加灵活的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对不同行业、企业、工种,对合同工、临时工、计时工和弹性工作职工,对夫妻是双职工的家庭等,制定具体的带薪休假办法,采取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措施。对农民工与流动就业人员等较难享受带薪休假的人群,应根据实际状况制定灵活可行的探亲访友为主的休假实施办法。 从长期看,提升劳动者劳动效率,更新休假理念,是保障休假权落地的根本。这需要国家加大社保等福利保障力度,企业加大对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同时提高创新水平,提升生产效率。劳动效率和收入增加后,人们才有条件更惬意地享受休假权。
公民休息时间的长短,是一个国家奔向成熟的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四休三”“每周休息2.5天”等都只是对国民休假时间的一些设计方案,其是否合理,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休假观念来评判。 值得注意的是,休假制度设计动辄引发关注,实际上包含着公众对更好落实休息休假权的美好期待,也是人们希冀的社会进步方向。 来源:工人日报
Sina.cn(京ICP0000007)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520号原告(被告):刘萍,女,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庭豪,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勋,律师。被告(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女,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被告)刘萍与被告(原告)(以下简称永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刘萍的委托代理人张庭豪、被告(原告)永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萍诉称,日,刘萍进入永辉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资深代课长,月均工资2000元,工作地点在永辉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店,合同期限为三年。2014年5月,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永辉公司拒不与刘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却继续留用刘萍在原岗位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处于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状态。日,永辉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违法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书面文件。因此,日至日期间,永辉公司应支付刘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永辉公司在违法解除与刘萍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因需要人手仍继续留用刘萍在原岗位工作,却依旧不与刘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日,刘萍向永辉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日离开永辉公司。日至日期间,永辉公司应支付刘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刘萍在永辉公司工作期间,永辉公司一直未按时足额向刘萍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刘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了仲裁申请。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刘萍的部分请求未予支持。刘萍认为其全部请求都符合法律规定均应予以支持,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永辉公司支付日至申请仲裁之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二、判决永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2000元/月×3.5个月×2=14000元);三、判决永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65.5元(日至日,按2000元/月标准计算);四、判决永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永辉公司辩称,日刘萍进入永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日至日,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刘萍继续在永辉公司上班。2014年6月中旬,永辉公司通知刘萍续签劳动合同,刘萍称不愿意继续做了,要离开。因缺人,故公司挽留刘萍,称等公司找到合适的人刘再辞职,其同意了。2014年8月,永辉公司再次通知刘萍续签劳动合同,刘仍表示不续签。日,刘萍向永辉公司递交书面辞职,刘萍在离职申请单上写明其拟定日离开。从日起,刘萍正式没上班了。公司发工资是每月的9、10日发放上月1日至月底的工资。刘萍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875元/月。永辉公司规定对离职员工要回访,日,刘萍到公司人事部做回访,回访后刘萍要求人事部人员给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于领取失业金。人事部人员未得公司同意,私自给刘萍出具证明,证明落款时间是日,并加盖人事部的章,而不是公司的章。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应驳回请求,刘萍是因自身原因辞职的。关于赔偿金,亦应驳回请求。日,公司没有给刘萍出具任何解除合同的证明。关于双倍工资,公司认为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刘萍的原因,所以公司不应承担双倍工资。且法律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通知员工续签合同,该一个月内不续签合同的不应承担双倍工资。综上,请驳回刘萍的诉讼请求。原告永辉公司诉称,日,刘萍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永辉公司于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事项不服,现依法提起诉讼。刘萍系永辉公司旗下的五里店永辉超市服装部工作的员工,日刘萍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申请于日离职,永辉公司批准同意刘萍辞职申请。日刘萍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日正式解除。仲裁委会员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无根据。2012年之前含2012年考勤资料没有保存,公司认为刘萍没有加班。据2013年及2014年的考勤记录,关于工作日延时加班问题,刘萍上班分A、B班,A班上班时间7时30分到16时00分,中途半小时吃饭及休息时间,B班上班时间16时30分到22时00分,中途半小时吃饭及休息时间,刘萍每天上班8小时,不存在延时工作;关于节假日加班问题,刘萍上班规律是每个月休息6天,进行轮班,如节假日轮到上班已支付加班费,节假日没有轮到上班就休息,所以不存在拖欠节假日加班费的情况。关于休息日加班问题,永辉公司在刘萍的岗位施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刘萍每个月休息6天,每个月2天的休息日在上班,公司在刘萍工资里每个月固定支付了该部分的延时加班工资。故刘萍主张加班工资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永辉公司再向刘萍支付加班工资48743元无根据。双方签订起至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届满后,永辉公司通知刘萍续订劳动合同,刘萍欲辞职不愿续订。日刘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日刘萍正式离职。永辉公司认为,日前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一是因刘萍己决意辞职,双方均认为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必要,二是因刘萍原因造成。故,永辉公司不应支付刘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除日至2013年12月底及日至日外,公司认为2012年全年及之前的年休假刘萍是全部休了的。且2012年全年及之前的关于刘萍出勤及休假的资料均没有保存。综上,请求:一、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于日解除,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二、判决永辉公司不应支付刘萍加班工资48743元;三、判决永辉公司不应支付刘萍双倍工资5467元;四、判决永辉公司支付刘萍日至2013年12月底及日至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919元(1250元/月÷21.75天×8天×2),不支付刘萍未休年假工资552元。被告刘萍辩称,刘认为刘与永辉公司有两段劳动关系,一段是日至日,另一段是日至日。公司在日向刘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日,双方又建立劳动关系,日刘萍离开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关于加班,计算时间日至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刘萍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含0.5小时的用餐时间),每天延时加班4个小时,延时加班工资计算为:(4小时/天×293天/年×3年+4小时/天×97天)×1800元/月÷21.75天÷8小时×150%(日后算的97天);休息日加班,刘萍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为:32天/年×3年×1800元/月÷21.75天×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年按法定节假日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为:11天/年×3年×1800元/月÷21.75天×300%。永辉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批复并不包含刘萍的岗位,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超过也要支付加班费。刘萍实际每天工作12个小时,永辉公司在仲裁阶段是认可的,从永辉公司打卡记录看,刘萍每天工作时间至少10小时。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永辉公司与刘萍约定以87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该约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无效,应按刘萍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永辉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刘萍未休年休假,永辉公司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综上,请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永辉公司依法成立于2004年9月。日,刘萍进入永辉公司,其被安排至永辉公司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五里店超市工作。该超市营业时间是7时30分至22时,全年无休。日,刘萍(乙方)与永辉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其中,试用期自日至日;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各区域门店(超市);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工作安排,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各区域范围担任营业员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同意按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确定的工作时间;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甲方在法定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乙方确定工资的300%工资报酬;劳动报酬:甲方按月给予乙方基本工资870元/月,并以此为考勤、加班的工资基数进行计发;甲方按照乙方在甲方实际工作时间,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具体支付时间:次月10日;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前述日至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刘萍仍继续在永辉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书面劳动合同。日,刘萍向永辉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其上载明:“因合同到期,特提出离职申请,本人愿与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愿各位领导批准,……。”在《永辉超市员工离职申请单》上,刘萍填写的拟离职日为:日;申请离职原因刘萍勾选的是:结婚生子及健康欠佳;离职原因刘萍填写的是:本人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经理意见及人力资源部意见,均签字同意;该申请单备注为:普通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签批,组长级以上人员离职由店主签批。递交《离职申请》后,刘萍在永辉公司工作至日止。日的《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亦显示,刘萍的离职原因是“需要寻求个人发展”,“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另查,永辉公司方面曾给刘萍出具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刘萍与我公司于日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协商一致,于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终止)。该同志在我公司曾担任工作。”该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日。永辉公司称该通知书是日公司人事部人员私自出具。刘萍亦称其是日后收到该通知书的。查,当月9、10日左右支付上月1日至月底刘萍的工资。其工资为:2013年1月应发工资1707.7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207.70元)、实发工资为1558.87元(扣税费148.85元后),2月应发工资1750.7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105.90元、加班工资-300%为144.82元)、实发工资为1601.87元(扣税费148.85元后),3月应发工资1596.00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96.00元)、实发工资为1447.15元(扣税费148.85元后),4月应发工资1718.7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218.72元)、实发工资为1569.87元(扣税费148.85元后),5月应发工资1715.7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215.72元)、实发工资为1566.87元(扣税费148.85元后),6月应发工资1742.7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242.72元)、实发工资为1593.87元(扣税费148.85元后),7月应发工资1584.00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130元、绩效奖金84.00元)、实发工资为1361.65元(扣税费222.35元后),8月应发工资1771.00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230元、绩效奖金171.00元)、实发工资为1372.43元(扣税费398.57元后),9月应发工资1897.7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230元、绩效奖金152.90元、加班工资-300%为144.82元)、实发工资为1655.79元(扣税费241.93元后),10月应发工资2314.22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230元、绩效奖金279.76元、加班工资-300%为434.46元)、实发工资为2072.29元(扣税费241.93元后),11月应发工资1868.00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230元、绩效奖金112.00元)、实发工资为1626.07元(扣税费241.93元后),12月应发工资1919.00元(基础工资1050元、岗位工资50元、超时工资270元、其他补贴230元、绩效奖金207.00元)、实发工资为1677.07元(扣税费241.93元后),2014年1月应发工资1840.86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80元、超时工资300元、绩效奖金38.45元、加班工资-300%为172.41元)、实发工资为1598.93元(扣税费241.93元后),2月应发工资2212.00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80元、超时工资300元、绩效奖金402.00元)、实发工资为1970.07元(扣税费241.93元后),3月应发工资2113.00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80元、超时工资300元、绩效奖金110.00元)、实发工资为1845.00元(扣税费268元后),4月应发工资2217.86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80元、超时工资300元、绩效奖金415.45元、加班工资-300%为172.41元)、实发工资为1949.86元(扣税费268元后),5月应发工资2149.44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100元、超时工资300元、其他补贴180元、绩效奖金147.03元、加班工资-300%为172.41元)、实发工资为1881.44元(扣税费268元后),6月应发工资2395.51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100元、超时工资300元、其他补贴180元、绩效奖金393.10元、加班工资-300%为172.41元)、实发工资为2127.51元(扣税费268元后),7月应发工资2220.81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100元、超时工资300元、其他补贴180元、绩效奖金390.81元)、实发工资为1874.10元(扣税费346.71元后),8月应发工资2632.72元(基础工资1250元、岗位工资100元、超时工资300元、其他补贴180元、绩效奖金820.72元)、实发工资为2227.32元(扣税费290.5元后)。另查,根据劳动部门的批复,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的营业员等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的营业员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2年12月至日期间,被告的营业员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日至日期间,被告的营业员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日至22日,刘萍休公休假。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是:永辉公司支付刘萍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19元。日,刘萍(申请人)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一、裁决确认解除被申请人(永辉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补偿1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7875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782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48743元;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71元。日,仲裁委以渝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7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48743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67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471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刘萍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立(2015)江法民初字第0号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永辉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立(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52号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依前述刘萍、永辉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分别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52号案并入(2015)江法民初字第05520号案审理,同时裁定终结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52号案的诉讼。在(2015)江法民初字第05520号案(即本案)中,刘萍、永辉公司互为原、被告。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仲裁申请书,新线存款临时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6月男休排休表,男休排班7月,仲裁庭审笔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离职申请,永辉超市员工离职申请单,员工离职会签单,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人事报告,关于刘萍最后一个月工资说明,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刘萍的电子考勤数据信息,服装部考勤汇总表,永辉超市五里店店营业时间公示牌照片,刘萍工资汇总表,请假条,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刘萍提交的2014年8月排班表及男休8月排班更改有涂改,其真实性,本院难以确认。刘萍的电子考勤数据信息能印证永辉公司提供的服装部考勤汇总表,故该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日,刘萍入职永辉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刘萍入职永辉公司后,永辉公司将刘萍安排在其下的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五里店超市工作。因与刘萍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永辉公司,而江北区五里店分公司五里店超市系永辉公司其下的分公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案民事责任由永辉公司承担。日,刘萍向永辉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在《永辉超市员工离职申请单》上,刘萍勾选的离职原因是结婚生子及健康欠佳等个人原因,刘萍拟离职日是日。对刘萍离职的申请,永辉公司予以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亦实际履行至日止。据此可认定,刘萍与永辉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审理中,刘萍称其与永辉公司存在二段劳动关系,其一为日至日期间,日永辉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二为日之后。刘萍此称本院不予认可。据上分析可知,刘萍与永辉公司的劳动关系始于日,终于日。刘萍所称的日永辉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无证据证实。查,日至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刘萍仍继续在永辉公司工作,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刘萍的工资待遇维持不变。本案证据证实,永辉公司曾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刘萍拒绝。随即,刘萍因结婚生子及健康欠佳等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由此于日终止劳动关系。据前述可知,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刘萍要求永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刘萍称,日,永辉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违法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书面文件。据此,要求永辉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刘萍此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其一,落款时间为日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萍是在2014年9月才收到,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日,永辉公司通知了刘萍解除劳动关系;其二,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由于双方协商一致,于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终止)”的内容来看,也不能分析出,是永辉公司要单方解除与刘萍的劳动关系。且前述通知书所称的日双方劳动合同已协商解除,也无证据证实实际存在;其三,从日后,刘萍仍在永辉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也不能证实刘萍所称的日永辉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日起至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后,永辉公司继续使用刘萍,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永辉公司应支付刘萍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刘萍主张的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2000元/月),永辉公司支付刘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00元/月×2个月=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刘萍不续签劳动合同,永辉公司应依此规定处理。现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依相关规定,永辉公司仍应支付刘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永辉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永辉公司支付刘萍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19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审理中,永辉公司称其2012年之前含2012年的考勤等资料没有保存,刘萍亦没有加班。查,刘萍是日申请仲裁的,按前述规定永辉公司应保存日至日期间的考勤及支付工资等资料备查。因刘萍不能举证证实,永辉公司还保存有日前的考勤及支付工资等资料备查,同时刘萍亦不能证实,日前其的加班时间,故刘萍主张的日前的加班工资,其不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日后,永辉公司有责任保存考勤及支付工资等资料备查,且有证据证实刘萍存在加班,故对日至日期间,刘萍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况,永辉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审理中,永辉公司提供了日至日期间,刘萍上下班时间的电子考勤数据,本院以此来计算该段时间刘萍的工作时间;永辉公司提供的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服装部考勤汇总表,本院以此来计算该段时间刘萍的上班天数。审理中,永辉公司称规定上班时间前的提前打卡及规定下班时间后的延后打卡,不是刘萍的上班时间。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因为,永辉公司不能证实,提前打卡上班及延后打卡下班,刘萍不是在工作。再有,永辉公司有证人亦证实,提前打卡是要为上班作准备,延后打卡是完成没有完成的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本院认定,日至日期间,日至日为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日至日为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日至日为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日至日工时计算周期,永辉公司没有举示考勤资料等,故本院依据刘萍陈述认定,该期间刘萍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11.5个小时(不含0.5小时用餐时间)。由此认定该段时间刘萍法定节假日工作4天(4天×11.5小时/天=46小时),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56天(56天×11.5小时/天=644小时)。因该段时间的法定工作时间46天(46天×8小时/天=368小时),故该段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76小时。双方约定,以刘萍的基本工资为加班的工资基数进行计发。此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有效。由此计算日至日工时计算周期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050元/月÷21.75天÷8小时×46小时×300%=832.76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050元/月÷21.75天÷8小时×276小时×150%=2498.28元。合计3331.04元。日至日工时计算周期,其中日至31日期间,永辉公司没有举示考勤资料等,故本院依据刘萍陈述认定,该期间刘萍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11.5个小时(不含0.5小时用餐时间)。由此计算该段时间刘萍工作26天(26天×11.5小时/天=299小时);其中日至9月30日期间,永辉公司提交的服装部考勤汇总表可计算刘萍的上班天数,但永辉公司没有提交刘萍该段时间每天的上下班时间考勤,故该段时间刘萍每天工作按11.5个小时计。该段时间,刘萍法定节假日工作1天(1天×11.5小时/天=11.5小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213天(213天×11.5小时/天=2449.5小时);其中日至11月30日期间,永辉公司提交了服装部考勤汇总表及刘萍每天上下班时间考勤,据此计算该段时间刘萍的工作时间。该段时间,刘萍法定节假日工作3天计28.87小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46天计414.3小时。日至日工时计算周期,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合计40.37小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时间小时合计3162.8小时,延时加班时间是3162.8小时-250天/年×8小时=1162.8小时。由此计算该段工时计算周期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050元/月÷21.75天÷8小时×40.37小时×300%=730.84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050元/月÷21.75天÷8小时×1162.8小时×150%=10525.34元。合计11256.18元。日至日工时计算周期,永辉公司提交了服装部考勤汇总表及刘萍每天上下班时间考勤,据此计算该段时间刘萍的工作时间。该段时间,刘萍法定节假日工作4天计37.77小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215天计1848.47小时。因该段时间的法定工作时间188天(188天×8小时/天=1504小时),故该段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44.47小时。该段时间基础平均工资是1227.78元/月。由此计算该段工时计算周期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227.78元/月÷21.75天÷8小时×37.77小时×300%=799.54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227.78元/月÷21.75天÷8小时×344.47小时×150%=3645.98元。合计4445.52元。综上,日至日期间,加班工资总计为19032.74元。本案已有证据证实,该段时间永辉公司已支付7053.74元。永辉公司还需支付刘萍加班工资为1197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针对原告刘萍的诉讼请求: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萍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萍的劳动关系不是于日解除,系于日解除。二、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萍加班工资36764元。三、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67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萍未休年假工资919元。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萍未休年假工资552元。五、驳回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萍加班工资119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原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瑀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年假管理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