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被银行卡网络盗刷刷,说是广东一家车贷公司办理的,现在卡已经被盗刷的人给挂失冻结了,应该怎么办?

老板耍无赖不给工资,还盗刷我信用卡,找他要钱,还跟我发火,公司快倒闭了。找他要钱就说没有,还叫我告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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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_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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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公司是干什么的呢?你可以先找法律专家咨询一下看怎么解决最好?如果签有劳动合同就可以先找劳动保障部门,你的目的不是让他坐牢是要钱但最坏的打算还是要做好,找专业人士咨询看都需要什么证明资料,你先准备着!到时候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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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5000余元遭盗刷 被人充话费缴水电费
“卡不离身,也从没开通手机银行,卡上的钱却被一笔笔划走……”金女士查询钱的去向,发现两张卡上的5000多元全被人充给外地十多个不认识的手机号上。购物后收短信发现余额不对 金女士家住劳动南路,最近,跑了多次西安银行环西路支行,就是为了搞明白丈夫银行卡上的钱怎么就被划走了。 金女士说,这两张卡都是丈夫单位给办的工资卡,一直是她拿着用。5月4日傍晚,她用其中一张卡在商场消费了282元后,丈夫的手机收到一条消费短信,显示余额为6800余元,丈夫说钱数不对,之前卡上有1万多元。5月4日晚11时,金女士到家附近的ATM机查询余额发现确实不对后,赶紧拨打银行客服挂失。当金女士准备次日一早去银行查询时,5月5日早晨6时至7时,丈夫手机接连收到5条短信,这次是丈夫的另一张卡上分5笔被划走450元。“我们都在家,刚起床,哪儿也没去,这钱咋没了?”5000多元被充话费缴纳水电费 5月5日上午9时,金女士和丈夫一起到开户行银行查询。其尾号为“9482”的卡片5月3日一天内被划走4800元,其中单笔划走500元的有9次,有3次分别划走的是100元。尾号“7277”的银行卡,前4笔都是100元,最后一笔划走50元。 5月26日,华商报记者看到银行提供给金女士的信息,一张单子上列着14个手机号码,后面是充值的金额。金女士说,这是银行查出来的,说是14个手机号码有11个是被充了话费的,都是500元,另外3个是缴纳了水电费。“银行的人说这些号码都是福建的……” “我们都从来不玩手机银行,网银都没开通过,就是单纯的工资卡。”金女士说。银行:后台确认为卡片开户时所留手机号操作 银行负责人柳行长表示,经查询,这两张银行卡是5月3日凌晨零时55分至56分之间开通的手机银行,凌晨1时后,开始集中充值话费和缴纳水电费。 “能成功注册开通银行的网上业务的,都需要银行卡开卡时在银行所预留的手机号码,输入后还要发送动态验证码,待验证码输入后方能注册成功,而在注册过程中,还要输入开卡时的密码及有效证件号码。”西安银行电子银行部刘姓工作人员表示,“该客户注册开通的这个网上银行只能缴话费、代缴车辆违法罚款、水电费用,不具有转账功能。”工作人员说,每从账上消费一笔,都会要求输入一个动态验证码,如果这些操作都非本人的话,那操作的这个人要掌握持卡人的全部资料,而且还要有他的手机号不时地输码确认才行…… 该行负责人说,从后台上显示,这些钱都是经过正常手续被消费掉的,客户表示没有收到消费提醒,这个建议客户去运营商处打印短信清单,银行的后台显示通知消息是发送成功的。 目前,金女士已经报警,公安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以涉嫌诈骗立案调查。律师:可向法院起诉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茂说:如果在较长时间内破不了案的话,金女士可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由于银行卡持有人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有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因银行的设备漏洞或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银行卡持有人资金损失的话,会判令银行承担责任。 他还表示,现实生活中,由银行卡持有人证明银行有过错比较困难,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责任的话,一般会判决双方分担损失。 华商报记者苗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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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网证(陕)字006号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 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王正兴 律师当前位置: >
  查看账户,才发现工资卡上的9500元不翼而飞,广东居民葛先生近日遭遇银行卡盗刷事件。他要求赔款,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不肯赔,该怎么办?对此,银行内部人士告诉新快报记者,遇到这种情况,通过诉讼来解决是比较好的方式。而广东省消委会则提醒消费者:如遇盗刷,可分三步走进行处理。
  工资卡被盗刷经调解拿回七成
  近日,广东居民葛先生在ATM机取款时,发现其工资卡账户显示余额异常,随即到开卡行某银行现场查询。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得知,葛先生银行卡中的9500元,几天前在湛江市吴川市一台ATM机上被人分四笔盗刷取走。葛先生于是马上报警,同时要求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方面却回复称:&现在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很多,银行无法承担责任&。葛先生则认为银行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账户安全,于是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银行全额赔款。
  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联系某银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银行方面坚称相关支行已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按照流程,需要警方配合调查核实,有结论方可断定责任方。如需尽快解决,建议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但葛先生表示上法庭申诉较为麻烦,希望能够调解解决。此后,经过反复争取,银行方面最终同意赔付葛先生被盗刷金额的70%,案件调解成功。
  银行:要有充分证据才会进行赔偿
  那么,如果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该怎样索赔呢?
  &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诉讼解决。&某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快报记者,盗刷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银行方面需要有充分证据来支持赔偿。如果持卡人与银行方面不能达成一致,起诉银行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这名相关负责人称,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盗刷,持卡人应到附近银行ATM机进行交易或者到一家商家再次消费,证明人卡未分离,从而证明持卡人没有责任。同时,持卡人应致电银行核实情况,确认发生盗刷后应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此后应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挂失和报案,有利于银行或者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这名相关负责人透露,一般如果有充分的伪卡证据,如客户在盗刷20分钟内,通过操作的方式证明卡在身上,按照已有的例子,银行方面会赔偿损失金额的50%至70%。
  不过,该工作人员也表示,证明卡在身上,不一定能证明发生了盗刷。事实上,利用克隆卡提现,再向银行申请赔偿的例子并不少见。&如最近就有客户声称多达几十万元的款项被盗刷,其实是其克隆自己的卡,再对银行进行诈骗。&
  这名工作人员称,发生盗刷后要索赔,起诉银行是比较理想的途径,银行也最支持这种方式。这是因为通过法律诉讼来调查取证,相对来说是银行认可的最为合理和公允的做法。如果客户主张权益,也可以通过诉前联调协商解决。
  律师:要告银行先要证明不在现场
  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为了防止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不过,由于部分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侦破,储户往往会要求银行赔偿盗刷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协商和法院诉讼是持卡人追回损失的两种途径。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苏玉鸿曾通过起诉银行的方式,为当事人索回七成损失。他告诉新快报记者,持卡人起诉银行后会取得一定比例的胜诉率,关键在于银行自身的技术避免不了复制卡的产生,&这是银行需要承担起大部分责任的法理基础&。
  他解释称,持卡人开办银行卡后,就和银行建立起合约关系,银行有保护存款安全的责任,而持卡者有保护银行卡和密码安全的义务。由于现有技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没有复制卡,个人在使用银行卡时也很难百分之百履行保管密码的义务。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会按照公平责任的方式来推定谁应承担更多的过错和责任。
  苏玉鸿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在盗刷事件中,银行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所以,持卡人要追讨损失,就要证明盗刷发生时本人不在现场,并且相关银行卡由自己妥善保管。如果持卡人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则可能需要承担盗刷带来的全部损失。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这很重要。&苏玉鸿强调,及时报警便于警方及时介入调查取证,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审慎义务。基于同样的原因,苏玉鸿建议银行卡用户开通短信通知功能,随时掌握有关资金的动态信息。他表示,如果持卡人在盗刷发生很长时间后才发现,就需要找很多证据来证明事发时自己和银行卡都不在盗刷现场,这不利于持卡人维权。
  歹徒致电用户假称盗刷索要验证码后转走资金
  数月前,市民李先生在某天晚上11时许接到陌生来电,对方询问李先生是否进行了4万多元的消费,并提醒他账户可能被盗刷。李先生马上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发现活期账户余额确实少了4万多元。于是,李先生相信了对方是正规商户,按照对方指引提供了银行短信验证码,&以便对方退回款项&。可是通话结束后,对方并没有将资金退回李先生的账户,李先生意识到自己上当了,马上报警。
  随后,李先生到开卡银行了解情况,得知资金是先从李先生的活期账户转到了理财账户,再通过理财账户转出。该行工作人员表示,客户首次开通理财账户,需到银行柜台进行风险评估。而李先生从未开通理财账户,也没有收到有关理财账户开通等的短信。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银行的漏洞,在网上开通了理财账户,然后将李先生的活期存款转进了理财账户,一切都在&悄无声息&地进行。只有在最后环节,从理财账户转出资金时,才需要当事人提供验证码。
  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鲜雨佳表示,涉案数额不大,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需要较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与银行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她建议当事人通过投诉解决此事。李先生将整个案件的始末反映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主管部门介入后,银行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并同意垫付大部分的盗刷款项。
  鲜雨佳认为,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是多元的。针对盗刷事件,通过报警,从而让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能追回款项是选择之一。同时也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双方确定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若协商不成,责任比例双方各执一词,那当事人可以通过投诉的途径来解决此事。&我认为诉讼途径是小额盗刷的最后一道防线。&
  省消委会支招:
  被盗刷后
  首先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广东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步: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或者通过手机银行自行操作,冻结银行卡;第二步:立即报警,并保存立案回执;第三步:可采取到附近银行网点取现并打印凭证等方式,证明银行卡没有丢失,转走资金不是自身行为,以便向主张权利时有据可查。
来源:东方财富网
关键词:银行卡被盗刷 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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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  工资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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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范某系学校老师,工资卡的开户行在某银行分理处。日15时,范某在当地收到工资到账的手机短信提醒,便让家人到某银行分理处查询工资情况,却发现卡内余额有误,打印出的银行卡交易对账明细清单显示,日范某工资卡内的余额19次被人在浙江消费交易及银联代收支出计38115.57元。随后,范某家人将剩余款项取出,并拨打银行报案电话,将该卡报停。日范某到当地公安局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账户确实被他人在网上通过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盗刷。&&&&范某认为,自己在某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与某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现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某银行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损失38115元。诉讼中某银行为范某追回损失5000元,范某变更诉请为要求赔偿损失33115元。法院一审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银行赔偿范某损失33115元并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不同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范某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33115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主要存在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理由如下:范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按照盗窃犯罪立案侦查,且公安机关证明涉案账户确实被他人在网上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盗刷。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某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是在银行卡密码、银行卡关联手机号、网站短信验证码、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泄露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他人实现消费,并非伪卡盗刷,银行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对该卡支付款项的义务,范某要求银行重复支付没有依据,应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某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本案虽然涉及到他人盗刷借记卡,但该借记卡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范某与某银行,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公安机关尚未查实储户可能有监守自盗或指示他人恶意串通消费或其他重大过失等嫌疑,且银行亦无证据证明储户具有上述嫌疑人的任何线索。本案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银行将银行卡交给储户,就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正确结算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时验证及甄别客户身份的义务,银行因为自身的技术漏洞而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储户不存在过错,属于银行违约,由此造成储户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回应】&&&&持卡人不存在过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借记卡纠纷,但还涉及网上快捷支付交易方式,比传统的伪卡盗刷案件更为复杂,范某与某银行在储蓄合同等基础上还成立了网络支付业务关联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是具有混合契约性质,即多种合同性质的结合。&&&&1.民刑交叉情形下的受理问题&&&&银行卡纠纷案件,多数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民刑交叉案件分别立案、审理原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处理原则。如果在民商事案件中,发现与案件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但上述刑事犯罪嫌疑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则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但由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故不能因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就全案移送,一概驳回起诉。&&&&具体到本案,尽管有证据证明系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了范某借记卡账户资金,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由于持卡人范某与发卡行之间因申领借记卡行为建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故无论范某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要求银行承担资金损失责任,则该案均应作为民商事案件受理,而不能因为其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而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2.理顺借记卡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本案系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新型借记卡纠纷案件,首先要明确的是此类借记卡纠纷的案件性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记卡纠纷列入合同纠纷名下,但又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单列出来,即将借记卡法律关系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区分。&&&&储蓄存款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机构后,有权依法依约请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有义务依法依约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而借记卡体现出来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限于此。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6至第10条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因此,发卡行与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是多重性质权利义务关系的结合,也就是说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储蓄合同、委托结算、消费借贷等法律关系的混合。&&&&3.借记卡纠纷的归责原则&&&&我国对于银行卡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规定,鉴于立法没有专门性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主要适用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性法律。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一是明确银行卡业务规范,规范发卡行的行为,保障持卡人的权益;二是促进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确定借记卡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时,要注意平衡保护持卡人与发卡行的利益,在促进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持卡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4.持卡人不存在过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起生效,尽管范某向法院起诉时该办法尚未生效,但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从该规章立法目的可以看出,银行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是立法趋势。&&&&本案中涉案的19笔支出均系在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的情形下,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完成的消费。银行卡快捷支付时,不需开通网银,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户名、手机号码等信息,银行验证手机号码正确后,第三方支付发送手机动态口令到用户手机号上,用户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支付。也就是说,用户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关联用户的借记卡或者信用卡,每次付款时只需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支付密码即可完成付款,而无需输入借记卡密码。&&&&范某称自己从未开通过快捷支付,某银行也未能提供出涉案借记卡开通快捷支付的具体时间,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其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而没有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应采用双(多)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对不具备双(多)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这两条规定也说明,某银行应当完全意识到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存在风险,并且通过双(多)因素认证能够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风险。&&&&本案中某银行既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范某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完成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工作,也未提供范某监守自盗或指示他人恶意串通消费或其他重大过失的证据,法院应认定某银行在开展该项业务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虞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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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提醒发工资?原来是卡被工友盗刷了!
李沧一名工人不识字,办银行卡时被陪同人员暗地记住密码
本报8月5日讯(记者 周衍鹏) 银行卡被盗刷了8900元,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后,不识字的谭某还以为是发工资了,高兴地找工友帮忙看发了多少钱。民警破案后,谭某才知道盗刷他银行卡的竟是同住室友兼老乡。
37岁的张某是陕西省略阳县人,几年前和妻子一同从老家来到青岛,在李沧找了份开吊车的工作,在工地附近租了处房屋居住。今年年初,老乡谭某也从老家来到青岛,张某介绍他到自己所在的工地干活。因为一时没有找到住的地方,谭某就临时住进了张某租住的房子里。
工地上发工资都是发到银行卡上,但谭某不识字,想办卡也没法办,于是他就让张某的妻子刘某陪他一起去银行。结果在开卡的过程中,刘某得知了谭某的银行卡密码。回家后,刘某便把密码告诉了丈夫,张某便惦记上了谭某的卡,想找机会占点便宜。此外,每每想到谭某在自己家白吃白喝,不仅不知道感恩,而且态度还不好,张某就十分生气。3月5日晚,趁谭某熟睡之际,张某偷偷溜进谭某的屋中,偷走了他的银行卡,并于次日在ATM机分两笔提取现金8900元。
由于当初在办银行卡时,柜员帮谭某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张某取钱后,谭某就收到了提醒短信。谭某看到短信,还以为又发工资了,十分高兴,赶紧找工友帮忙看短信。工友看的时候,他还高兴地问到底发了多少钱,结果得知是他的卡上8900元被盗刷,这让他很受伤。之后,在工友提醒下,慌了神的谭某赶紧报警。民警调取银行监控发现,取钱的不是别人,正是和谭某同住的张某。
李沧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法院查明,张某曾于2010年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最终,李沧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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