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图纸一层建房按图纸建的,二层出阳台能推出吗,在自己院内,不占公用地方,合法吗

带车库,带露台二层农村小别墅设计图,宅基地大小适中,外观造型美_二层别墅设计图_图纸之家
带车库,带露台二层农村小别墅设计图,宅基地大小适中,外观造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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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http://tuzhizhijia.com
主体造价:20万-35万(仅供参考)
图纸介绍:带车库,带露台二层农村小别墅设计图,宅基地大小适中,外观造型美,内部布局舒适。配色杂而不乱,罗马柱和门斗设计,彰显浓郁的美式风情,造型简约大方,注重对细节的软化和雕琢,达到华而不露的效果。
占地面积:16.2m*11.6m,180平方米左右;
建筑层高:二层;
建筑高度:9.4米(含屋顶);
设计功能:
一层户型:客厅、堂屋、餐厅、厨房、卫生间、洗衣房、主卧、楼梯间、车库;
二层户型:主卧(带卫生间,衣帽间)、卧室x2、卫生间、阳台、露台;
图纸目录:
建筑图:建筑施工总说明、建筑构造设计说明、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屋顶平面图、正立面图、背立面图、左立面图、右立面图、1-1剖面图、门斗大样图、楼梯大样图、节点大样图、门窗表;
结构图:结构设计总说明、结构常用大样图、基础平面布置图、一层顶梁结构平面图、一层顶板结构平面图、坡屋顶梁结构平面图、坡屋顶板结构平面图、楼梯配筋大样图、节点大样图;
给排水图:给排水设计总说明、给排水系统图、一层排水平面图、二层排水平面图、一层给水平面图、二层给水平面图、屋顶排水平面图;
电气图:电气设计说明、建筑防雷说明、设备材料表、等电位联结做法及示意、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示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图、一层照明平面图、二层照明平面图、一层插座平面图、二层插座平面图、一层弱电平面图、二层弱电平面图、屋顶防雷平面图、基础接地平面图;
本套方案包含全套A3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一、本站全部图纸均包含全套设计图,可直接交给施工队施工建造;
二、本站全部图纸均符合设计规范,保证能正常施工建造;
三、如果您对图纸的尺寸、户型不满意,我们可以按您的要求进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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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2016年新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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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有什么便宜又好的建筑材料推荐?问题详情:建3层楼的推荐回答:有! 装配式建筑,但要实现需要点时间。装配式建筑指的是工厂里生产房屋构件,到了工地现场只要简单装配就可以了。因为是工厂化生产,所以精度高,保证了保温防水等不会出现问题。也因为是装配式,现场不需要湿作业,所以速度非常快,一般起主体只要1-2天就够了。装配式房屋在工厂生产的时候,也可以做精装修的,也就是房屋已经装修好,安装完就能入住。农村自建房一般用砖混结构,也有框架结构,房子起主体一般最少要3个月。前提还是农村现浇屋面楼面的混凝土养护一般才7天,而实际上规范要求达到标准强度要养护28天。今天给大家展示一套装配式乡村别墅建造的全过程航拍,带地下室,带阁楼和老虎窗的常用户型。这套乡村别墅的选址不错,一边已经有邻居房屋,中间有清晰的分界线。开始挖基础,这时候房屋早已经在工厂生产了,两条线并行。 基础采用的也是装配式建筑体系,可以根据当地气温设定保温要求,防水也要处理好。房屋生产好,两辆汽车就运来了。这套房屋面宽较大,进深虽然小,但是也超过了道路限宽标准。需要将房屋进深侧切分成两半运输。基础处理好,连接处达到设计要求,就可以开始现场安装。第一块房屋模块,门窗已经安装好,室内也可以要求精装修。一层房屋搞定。上边的这些木架子是干什么的?原来木架子是一层房屋的坡屋顶,一侧已经连接,直接打开就好了。老虎窗也是预制的,现场直接吊装。装配式建筑其实很简单,就跟小孩子玩的玩具一样。难度在于接缝处的处理,以及接缝处的防水和保温,以及气密性。起完主体,撕掉包装后的效果。下图右边的大门楼梯踏步,也是预制的。未来农村会是这样建房子,不再费心费力大半年。这样建房子,你会接受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暖通南社关注暖通空调及建筑节能。在农村未经审批就建房,会有什么后果?问题详情:在农村未经审批就建房,会有什么后果?推荐回答:原来农村建房管理比较宽松,建房之前只要给村委会打个招呼就可以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也不用跑相关手续。但这样容易造成一个问题,农村建房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想怎么建就怎么建,这样比较容易造成村容村貌不整齐,另外选址的地点和施工队伍,也有可能给房屋的安全性带来一定的隐患。不经过审批所建造的房子,就是违法建筑。随着政策的完善,以后建房就不能再像原来那么“任性了”,主要涉及到一下三点:1、要符合规划,要申请规划许可证。2、用地手续必须齐全,不能非法占地。3、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符合公路、河道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那么不经审批就开始建房有什么不利后果呢?1、被拆除的风险。对违法建筑拆除是最主要的手段,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要做到严厉惩处,有力遏制。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大多数违法建筑最终被拆除。一般由自己组织拆除,如果不执行的话,只能强行拆除。2、众所周知,我们在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供工程规划的相关证明,如没有,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对已登记的房屋进行违法改建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暂停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3、不能抵押贷款。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土地和房屋都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但一旦是违法建筑的话,就获取不到各种证书,那么就没办法去办理贷款。另外如果想用违法建筑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也是不被允许的。4、不能使用水、电、气、通讯等服务。对违法建筑,水、电、气部门不予提供水电气等服务的,那么连最基础的生活条件都没有,建了也是白建。新农村二层半统建房房型设计?谁能够指点一下?推荐回答:连体户型左半一层平面,右半二层平面。请指教。谢谢!为什么农村建房要受限制?问题详情:现在农民手里有点钱了就想建房,为什么就不能统一设计图纸,让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非要去城里买房吗?农民难道选择性就这么少?推荐回答:在农村建房子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很多农民外出打工赚钱之后都会回家修一套漂亮的小别墅,但是现在又很多农民朋友发现想要回家建房子也很困难了,宅基地审批难了,建房子也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现在阶段国家正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发展,而土地农村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源,如今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许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让农村的土地大量荒芜,还有一部分农民由于各种宅基地面积超标,拥有多处宅基地等问题,都严重浪费了农村的土地资源,阻碍了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所以现在国家也在加大对农村自建房屋的控制力度。农民自建房只能够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闲置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农用耕地等土地资源,同时对于宅基地的面积也有严格的控制,如果家庭存在一户多宅基、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也将会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处理,对于超占得宅基地将会付费使用。如果农民在土地界限不清晰,土地存在争议,容易出现地质灾害,农村的基本农田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禁止建设、规划区内建设房屋都将不能够获得审批,所以农民朋友注意,在建房选址方面一定要严格符合相关规定。现在很多农民在农村建设房屋都是自己随意选址,如果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房屋(如: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等情况都将会给于相关的处罚,并且会收缴相应的罚款。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不仅要征收罚款,还将会强制拆除。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什么证?问题详情: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什么证?推荐回答:应邀答: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化,〝农村宅基地建筑〞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已确权而拥有合法〝宅基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再向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筑申请(口头)也行,在村委主管土地干部的四址确认后方可建筑,注明:在不违背乡规民约的前题下。农村建房规定多大面积?问题详情:推荐回答:谢邀!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严谨详实的数据。具体农村建房规定多大面积,全国各地农村各有不同。农村建房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总体上从严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占地面积原则上市区范围与郊区和偏远地区的标准不同,占用耕地与荒山荒地的标准不同,具体规定要看各地的实施细则。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为“三个3”原则:占地面积130平方米,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这方面需要你单独找你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去查询!  建房面积和普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一样的  阳台如果是全封闭,要算全面积;如果不封闭,算半面积;问题有些广泛,回答可能也有些片面,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有不同意见欢迎指正!现在农村建房政府有明确规定吗?问题详情:比如一户一宅的建筑面积
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上向空中发展允许盖几层楼?推荐回答:↑点击“在明律师”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谢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具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市具体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需要了解的可以去当地政府或政府网站上查阅。  例如:  1、《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19号令《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19号令。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2、《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定居的归侨、港澳合同胞,在村镇规化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间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居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二十一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3、《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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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经依法批准,可以用于民俗民宿旅游接待等经营活动。
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楼房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但是要注意住宅建设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到村委会领取《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表》,征求四邻意见并准备好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方案、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递交村委会进行审议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会同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村委会和申请人一同现场放线。
应在取得《许可证》起两年内开工建设,如需延期,应在许可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占地应符合本区规定,村民住宅建设(包括二层阳台及滴水)不得超出宅基地使用权属范围。
2、容积率原则上不得大于1.0(以合法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计算),并且总建筑规模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3、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两层(含)以下,严禁建设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4、单层住宅平屋顶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5米(含女儿墙),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5米,坡屋顶形式屋脊高度不得超过6.5米;两层住宅平屋顶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含女儿墙),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坡屋顶形式屋脊高度不得超过8.6米,屋顶坡度为26-30度。
5、楼梯间(电梯间)应以满足房屋检修需要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平米以内,层高应控制在2.7米以内,不得以建设楼梯间(电梯间)为由,建设局部3层房屋
6、平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4米,房山和围墙滴水一般不小于0.2米;两层楼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8米(如采用雨落管等方式排水的可不小于0.4米),房山滴水一般不小于0.3米。
7、在保证相邻用地权益的情况下,北侧开窗应设置为高窗。
8、不得采用影响村庄风貌的建筑材料
9、禁止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等可燃材料
附原文内容: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指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谷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2〕37号)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审批后,宅基地规划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编制风貌规划,形成富有村镇地域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俗民风,具有时代特点的村镇风貌。
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风貌规划,与村庄整体村容、村貌一致。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用于民俗民宿旅游接待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新批宅基地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第八条 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楼房建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参照使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等标准图集。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提交标准图集的户型编号或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
第九条 村民住宅建设提倡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的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的施工,签订承包。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需到村民委员会领取《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表》,就建设方案征求四邻意见。将填好的《申报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方案、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递交至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统一意见。审议通过后,由申请人将签署村民委员会意见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方案、申请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到实地进行勘察,确定宅基地四至范围及拟建住宅平面位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申请人一同到现场放线。
第十一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申请人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的基础(磉)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核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出具核验合格意见;不合格的,应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村民住宅竣工后,申请人需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于做出审议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办理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放线、核验基础、验收每一阶段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审批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公示工作原则上不得影响后续审批管理工作的进行,若有异议,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暂时停止后续审批、建设等工作,确有问题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设计与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提倡节能环保理念、符合经济适用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一)占地应符合本区规定,村民住宅建设(包括二层阳台及滴水)不得超出宅基地使用权属范围。
(二)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前提下,容积率原则上不得大于1.0(以合法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计算),并且总建筑规模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三)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两层(含)以下,严禁建设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四)单层住宅平屋顶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5米(含女儿墙),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5米,坡屋顶形式屋脊高度不得超过6.5米;两层住宅平屋顶形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含女儿墙),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坡屋顶形式屋脊高度不得超过8.6米,屋顶坡度为26&30度。建筑高度计算起点为建筑物北侧室外地坪。
(五)楼梯间(电梯间)应以满足房屋检修需要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平米以内,层高应控制在2.7米以内,不得以建设楼梯间(电梯间)为由,建设局部3层房屋。
(六)平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4米,房山和围墙滴水一般不小于0.2米;两层楼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8米(如采用雨落管等方式排水的可不小于0.4米),房山滴水一般不小于0.3米。
(七)在保证相邻用地权益的情况下,北侧开窗应设置为高窗。
(八)不得采用影响村庄风貌的建筑材料。
(九)禁止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等可燃材料。
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村民住宅建设,建筑规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研究,报区政府批准。
(一)合法拥有的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3亩;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户籍在本址;
(三)无独立宅基地的常住直系亲属总数超过7人的。
第十八条 已列入区政府(区重大项目办)公布的棚改实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确需翻建扩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九条 在同一地区新建住宅以及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镇、村规划和本地区地形、地貌确定一个或若干个室外地坪标高,并根据室外地坪标高,统一确定该地区村民住宅建设的磉高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考上述要素深化本辖区的村民住宅建设标准。提倡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村规民约完善村民住宅建设标准。在征求规划国土、住建、新农村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村民进行公示,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村庄整体风貌控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指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宅基地建房平衡方案、村庄规划、村庄近期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及村镇风貌规划等规划文件的组织编制主体;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村民住宅竣工验收;负责办理村民住宅建设的备案手续;负责对不符合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村民建设过程中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依法开展村民住宅建设审议工作,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督,对村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平谷分局、北京市局平谷分局负责村民宅基地权属材料的复核;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宅基地建房平衡方案、村庄规划、村庄近期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及村镇风貌规划等规划文件;承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委负责建筑工匠的培训及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住宅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药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村民住宅注册经营行为的准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委农工委、区农委、区新农村办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情况进行督导,对农村住宅与配套工程建设进行协调、统筹、指导、监督。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九条 日前建成的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按历史遗留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处理方式由全区统筹安排,分类逐步处理。
第三十条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对于既未取得许可,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六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违法建设,要坚决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的村民住宅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上房屋存在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行为,按照&经营不许扩建,扩建不许经营&原则进行处理。
涉及经营行为的宅基地存在扩建、加建的,虽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但存在未经批准的经营行为,扩建加建部分应坚决予以拆除,或自行申请撤销营业执照并停止经营行为,恢复房屋居住性质。
涉及经营行为的宅基地不存在扩建、加建行为的,属于未增加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的原翻原建,且翻建后满足&原栋数、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的翻建原则的,视同历史遗留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超出宅基地使用权属范围的部分属于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村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办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放线成果、乡村建设规划核验基础意见、乡村建设规划验收意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放线成果、乡村建设规划核验基础意见、乡村建设规划验收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未履行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的。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村民集中住宅的规划建设按本市其它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平谷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2〕37号)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平谷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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