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不同城市纳税那么多年,为何中国为什么得不到别人尊重政府的辅助?那我纳税来干嘛?

摩托车相比私家车污染更大倒是事实。这倒是很多人可能没有认识到的。明明摩托车重量小排量小,油耗远低于私家车,为什么污染反而更大呢?这是因为摩托车受成本所限,往往发动机技术较落后,尾气处理能力也较差。目前中国乘用轿车实行的是国IV标准,摩托车是国III标准,按排放标准来比较,摩托车的尾气排放大概是轿车的2-10倍。如果是拿最先进的混合动力汽车跟最先进的摩托相比,差别可能更大。这也是政府要禁止摩托车,发展电动车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这件事情也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如果摩托车因为成本所限,技术落后,催化器不够强劲,排放高,那么就应该通过对摩托车实行与汽车一样的排放标准,逼迫摩托车厂家提高摩托车配置,改善排放。实际上目前排放最严重的两冲程摩托(50cc两冲的动力远强于四冲)因为排放标准的提高早已不再销售了。而国III标准的摩托车也都装备了三元催化器。如果提高到国IV标准,摩托车厂家就需要安装电喷,这样一来成本大概要上升大几百元到近千元,相对摩托车售价是不小的部分。但因为电喷本身会大幅改善油耗,特别对于城市代步的主力——踏板摩托效果明显,对于用户来说综合成本反倒更低,所以也不是问题。如果进一步调整到国5,摩托车要换装更强劲的催化器也不是不可能。如果进一步因为私家车缴纳的税费多于摩托,平均排放仍低于摩托,不够公平,那么增加摩托的税费也比强行禁止要好(但也要考虑摩托占用的路面资源和停车面积、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三方损失也远小于汽车)。

其次,我们考察污染,也要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考虑。摩托车制造花费的能源、材料远低于汽车,而这些也会造成污染。电动车虽然没有直接排放,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边际增加的发电量都为火电,同时电池寿命较短需要经常更换,而铅酸电池污染也较大,间接污染也并不小于国III标准以上的摩托车,区别只是污染从城市中转移出去了,但这又存在公平性的问题,而且我国为季风气候,有时候污染地在郊外,城市未必不受影响。再加上我国电动车的相关政策,比如电动车限速限重(完全可以把高速电动车作为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管理),舒适性差,里程短,换电站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增程式电动自行车也不合法,使得电动车并不能完全替代摩托车。发展电动自行车,特别是锂电池电动车,为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当然是好的,但强制民众更换为电动车依然于民生有损。

再次,即使摩托车尾气污染大于家用轿车,因为大量高污染柴油运营车和农用车的存在,摩托车的平均排放依然远低于汽车。2012年中国摩托车占全部机动车的比例为46.5%,但根据《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和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的研究报告,摩托车污染在机动车各项污染中的占比,一氧化碳为17%,碳氢化合物为17.2%,氮氧化物为1.6%,都远低于摩托车本身的占比。如果要禁止,应该是先禁止超标的柴油车辆。

以上三点当是主要的支持禁摩的理由。其他的理由就基本不值一驳。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往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往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往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一些地区询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先后在一家公司(集团)内的境内、外机构场所(或成员企业)中工作,其在华工作期间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属于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离华后以此形式取得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为什么得不到别人尊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