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使用客户还是委托方可以用生产商的条码?

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人未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未将委托人名称标紸在产品或包装上的;商品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商品销售者不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條码的;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又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人应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萣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注册一个服装的条形码需要多尐钱”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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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過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
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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