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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文”),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解释14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文”),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文“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0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所适用的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明确社会资本方收入确认问题。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3)明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明确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的确认条件及时点。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解释15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参股公司

● 本次担保预计额度不超过49.20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50亿元,对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亿元,对孙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5.50亿元,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20亿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8,300,000.00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89,196,667.35 元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根据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2022年度公司决定对基于融资、授信、履约等业务提供担保预计,额度不超过49.20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50亿元,对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亿元,对孙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5.50亿元,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20亿元。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担保金额以日后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公司于2022年0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预计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公司拟对下述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如下:

本次担保预计的担保方或被担保方还包括本次担保授权有效期内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担保在上述预计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

上述被担保人的具体信息如下:

(一)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2号301-1室

经营范围:景观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从事农业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工程项目策划、旅游咨询及相关项目的技术咨询;销售苗木,花卉,盆景,草坪,普通机械,食用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名称:中晟华兴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E区7栋B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地整治服务;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灌溉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机械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美联生态苗木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枧田街乡枧田街集镇枧田街中学旁

经营范围:园林花卉苗木种植;农业开发*(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四)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天乾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5号501-3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畜牧渔业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云新牧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B区187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分支经营:畜禽养殖自产自销;牧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六)被担保人名称:湖北天城丰泰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外垸滩湖片(武汉昊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厂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种畜禽生产;牲畜饲养;种畜禽经营;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业机械租赁;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七)被担保人名称:义乌市丹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文化路11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品牌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八)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天乾农牧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八秀村郑何夏湾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牲畜屠宰;种畜禽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九)被担保人名称:湖北天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8号久阳科技工业园322(自贸区武汉片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畜禽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饲料原料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租赁;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新设公司,暂无财务数据。

(十)被担保人名称:肥东天悦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瑶岗社区村民委员会1号楼

经营范围: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绿化管理;风景林地建设和管理;综合公园管理服务;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群众文体活动;农业种植采摘观光、农事体验活动;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大型庆典活动策划、组织服务;公益演出、展览等活动的策划、组织;舞台表演宣传、组织服务;园区类项目的策划、规划、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会议会展服务、文艺演出及文化传播;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工艺品制作、销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一)被担保人名称:济宁经济开发区天健公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与嘉诚路交汇处(圣祥小镇)

经营范围:济宁经济开发区新河公园、润河公园、三韩河景观工程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二)被担保人名称:铜陵市天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212号

经营范围:铜陵东部城区生态水环境综合治理及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合同项下对该工程的建设、优化设计、运营管理及维护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三)被担保人名称:衢州市天禹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茶苑路221号

经营范围:《衢江区沿江景观带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对该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四)被担保人名称:常熟市节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806

经营范围: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备品销售,售电服务,汽车充电桩及机电设备销售、安装,环保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五)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天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2号601-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六)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天域道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1号三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新设公司,暂无财务数据。

(十七)被担保人名称:四川中泰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北四段58号1层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工程机械租赁;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八)被担保人名称:天域云(上海)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2号301-6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九)被担保人名称:威海中云恒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初张路东、珠海路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二十)被担保人名称:威海中云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南、文昌路西、香水路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二十一)被担保人名称:潍坊中云恒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吉祥东街3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二十二)被担保人名称:青岛天域之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306室A-118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新设公司,暂无财务数据。

(二十三)被担保人名称:天长市芙蓉古镇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天长市铜城镇龙岗社区建龙路3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旅客票务代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对外承包工程;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物业管理;票务代理服务;酒店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工器材销售;家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交通;营业性演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二十四)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宁旅王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越溪乡越兴路1号30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游览景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票务代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十五)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宏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越溪乡王干山村56-5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游乐园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智能农业管理;花卉种植;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十六)被担保人名称:无锡天域繁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三街6号1902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专业设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花卉种植;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游乐园服务;游览景区管理;规划设计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本次议案是公司确定年度对外担保的总安排,《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发生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贷款方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求。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度拟对外提供额度不超过49.2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本次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8,3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9,196,667.3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61%%。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2,272,000.00元,扣除不含税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406,457.6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3,865,542.38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06月22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06405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1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募集资金151,185,600.56 元,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486,386.81 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68,671,987.37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2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5,612,775.71元,其中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419,220.70元。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21年06月22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天长市龙岗红色古镇文化旅游景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0,510,562.64 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8,161,424.73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07月0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1年06月2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17,486,386.81元,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2,169,811.32元,合计人民币19,656,198.13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07月02日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06629号《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前述置换资金已于2021年07月05日和2021年07月09日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转出。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07月0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人民币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意见,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人民币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1年07月05日和2021年07月06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共计转出1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21年09月08日归还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3,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1年09月0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不超过2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意见,同意继续使用不超过2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1年09月08日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2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暂未归还前述募集资金。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07月0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投资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1年07月05日,公司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了专用结算账户(账号:5541),并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转入上述专用结算账户,办理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详情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21年09月07日,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取得产品利息261,150.11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均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天域生态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天域生态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天域生态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注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2,272,000.00元,扣除不含税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406,457.6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3,865,542.38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06月22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06405号”《验资报告》。

注2: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拟投入募集资金,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了拟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成立于1985年9月,是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原名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并更名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2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38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40人

2021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21亿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11亿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3亿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4家

2021年度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要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汽车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0.92亿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博科技”)、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众华所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莱达”)、众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众华所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众华所已经针对该等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众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7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涉及3人)和监督管理措施7次(涉及1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刘磊,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斯奇,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文华,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刘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斯奇、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文华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刘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斯奇、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文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1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06.00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84.80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 21.20 万元(含税)。2021年度审计费用系按照众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经营层根据市场收费情况与众华所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充分调研和审查,认为众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胜任2022年度审计工作,并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众华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众华所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市场收费情况,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22〕 780 号准予注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详见“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包括: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

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 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再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

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 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

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对投资者存

在流动性风向。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不能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中证同业

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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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58、特定资产:包括: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

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

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

日)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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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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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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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22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780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 天内(不含当日) ,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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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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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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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二)《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标题: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4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目的仅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培桓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及股东信悦投资承诺:(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股东鸿之铭创投、弘鉴创投、鑫峦投资、博睿通达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傅元惠、张爱国、翁怡诺、丁明波、郝芸、姜文霞、任肖燕、陈君、邢洪波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培桓、傅元惠、张爱国、翁怡诺、丁明波、郝芸、姜文霞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一些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股价稳定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机制被触发时,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可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机制被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并应在履行回购股份公告程序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自公司董事会做出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的股份应予以注销。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未决定实施股份回购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机制再次被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履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告程序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自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如未按照本预案履行上述事项,则稳定股价期间归属于控股股东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控股股东不得否决该期间内有关公司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既有锁定期基础上延长锁定期一年。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二实施完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方案时,或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机制再次被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应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且累计一年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高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1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告程序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稳定股价期间归属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主体若届时未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届时公司如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应当将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严格履行回购义务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其他义务。

2、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届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届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五)相关方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在本次发行时将持有的股份(以下称老股)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东不履行购回该等老股义务的,则本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该等老股。若认定之日本公司股票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及时制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公告。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家家悦控股承诺,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定之日)家家悦控股已公开发售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家家悦控股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并上市,家家悦控股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家家悦控股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公司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培桓承诺:“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除王培桓外的其他董事承诺:“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若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监事、除王培桓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服务机构锦天城、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2、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3)本公司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股东信悦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信悦投资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公司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减持计划如下:

1、本公司如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如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则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如果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0%;

3、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具体的减持方案,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4年5月22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本次发行成功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在本次发行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六、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拟按下述原则执行股利分配: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款中所指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4)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批准。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同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方可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2014年-2016年)》并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之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符合所属行业和公司发展现状;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亦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出具的一系列承诺的约束措施明确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若本人/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九、发行人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经营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零售业务的经营区域集中在山东省内,截至2016年9月末已在山东省内开设门店620家,形成了梯形推进的覆盖式销售网络。

零售业的市场规模与居民的消费能力息息相关,虽然我国经济开始步入“新常态”,但是总体上仍将会保持稳步增长的趋势,稳增长与调结构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在经济稳步增长的情况下,山东省2015年人均GDP达到64,16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皆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司经营状况仍可能受到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水平和习惯、经营竞争环境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因而存在一定的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二)部分租赁物业存在产权不完善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市连锁经营,租赁物业数量众多、来源广泛。截至2016年9月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签订了643份租赁合同,租赁面积共计.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2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零售业(F5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6,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22日(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2016年11月2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家家悦”,股票代码为“60370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9,0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发行数量。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址(.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11月29日(T-1日)刊登的《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11月30日(T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7、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708”。网上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发行公告》中披露。

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1月22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0、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1月29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1月28日(T-2日)刊登的《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23日(T-5日)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22日(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2、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T-5日)12:00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

3、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8)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9)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受上述第(2)、(3)项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家家悦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程序

网下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个人投资者资格、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或《机构投资者资格、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请登录银河证券官方网站(.cn),下载《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资格、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以下简称“《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下载填写:登录银河证券官方网站(.cn),点击左侧的“家家悦网下投资者询价申请”,内含《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链接,请下载后填写。

2、发送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2016年11月23日(T-5日)12:00前,个人/机构投资者请将填写完毕的《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的电子版(excel格式)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内含各页均需签字/盖章)发送至ECM@;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盖章扫描版。为保证询价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同时发送。

3、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邮件名称:机构投资者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请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邮件收悉以收到邮箱自动回复为准,若在发送邮件1小时内未收到邮箱自动回复,请拨打电话010-、进行确认。已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询价申请文件且获得确认的,请勿重复发送邮件。纸质版询价申请文件无需寄送。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条件的投资者于2016年11月23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T-4日)及2016年11月25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540万股。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50万股,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40万股。

4、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11月23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4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银河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2、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2016年11月2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上和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6年11月29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12月1日(T+1日)在《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和10%分别优先向A类和B类配售;若A类和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将剩余部分配售给C类;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5)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报价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2月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12月6日(T+4日)刊登的《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威海市昆明路45号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发行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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