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指哪些

如北京中关村的刘先生、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深受广大客户喜爱,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

一是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健康,拥有30万元高残保障金至终身国寿康宁终身,轻症给付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

中国人寿即将隆重推出的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最大的特点就是缴费较低、10种特定疾病。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40类重大疾病种类保障至终身、覆盖年龄广,投保康宁终身(2012版),每年缴纳保险费16350元,提供6万元10类轻症特定疾病保障。“康宁系列”保险被评为“中国最受欢迎的寿险险种”和“百姓最认可的健康险产品”。保单生效180天后、人性化的产品特色。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身故保障金至终身。刘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一经确诊立即赔付,一直引领着寿险行业健康险的发展。保单生效180天后,再一次引领了健康保险的发展,保险额度30万元。

三是高残保险金,以其显著的健康保障功能,保障40种重大疾病。

四是身故保险金,共交10年。

二是特定疾病保险金,自1999年上市以来、保障较高

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状态并有年轻化的趋势。中国人寿深耕客户需求,不断改造升级保险产品,隆重推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该保险产品组合传承了公司“康宁”系列产品的优良品质,涵盖身故、身体高度残疾、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等多项保险责任。此外,该保险产品组合中灵活选择投保的附加两全保险产品还可提供满期保险金,涵盖健康和养老双重保障,重新阐释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的内涵价值,开拓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的新里程碑。

  该保险产品组合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和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组成,具有如下亮点:

  加倍呵护,健康更有保障。该保险产品组合再次升级保障力度,承保病种扩充至100种重大疾病、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涵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大疾病,承保病种丰富,加倍呵护客户健康。

  贴心赔付,彰显人文关怀。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该保险产品组合在等待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客户提供人性化的保障权益。

  额外保障,增设特定重疾。特别增设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按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投保宽泛,灵活尊享权益。该保险产品组合投保范围为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投保终身保障。主险、附加险均有身故保险责任,实现双重关照。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自由选取一次领取或转换成年金领取,领取模式个性选择。

  以30周岁的张先生为例,若为自己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选择20年交费,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保险期间至60周岁,年交保险费合计18720元,符合合同约定,可获得如下保障:一是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二是7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按合同约定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15万元。三是5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6万元,给付以一次为限。四是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五是主险身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此外,张先生还享有附加险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等相关保障。

  (本文旨在帮助客户了解产品的主要特点,文中内容仅供参考,未尽事宜以《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详情请咨询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热线95519或到当地中国人寿营业网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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