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国家基本生活费按多少计算?

文章摘要: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XXXXXXXXXX

篇一 :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定的,是与工资的制定与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准则、标准、规定和方法的总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2017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二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篇二 : 2015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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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务员工资标准表(1)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上海中 公教育网整理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迁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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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全表).doc】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上海中 公教育网整理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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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 公司工资制度方案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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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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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没有续签合同超出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双方打算在合同期满后再次续约的,就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公司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般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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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怎么算的?如果在辞退前十二个月单位每个月只发放三百块生活费不发基本工资呢百块生活费不发基本工资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怎么算的?如果在辞退前十二个月单位每个月只发放三百块生活费不发基本工资呢?如果在辞退前十二个月单位每个月只发放三百块生活费不发基本工资呢百块生活费不发基本工资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怎么算的?如果在辞退前十二个月单位每个月只发放三百块生活费不发基本工资呢?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 应当按照21.75计算。因每个月天数不一样,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 所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21.75平均工作日*实际工作日(即排除双休日)进行计算。 试用期也好、试用期满也罢都是按照基本工资/21.75*实际工作日计算。 比如:1500和2000为基本工资(不包括生产性奖金、全勤之类)的话:(*15)+(*6)=1586.2元

  •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先协商,协商不成,那么建议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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