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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计宁自2015年年底至2018年在(以下简称鑫诚达公司)担任城市经理,负责邢台地区的催收和培训,鑫诚达公司从(以下简称达飞云贷公司)承接逾期未还款客户交给杨计宁,前期由杨计宁分发给各催收小组进行催收,后期由催收人员使用公司抢单软件自行抢单。杨计宁任职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杨根、路建立、张雄、刘忠岭、王向飞、王健等人,多次以拉挂横幅、摆放花圈、堵门阻工、断电、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言语威胁、滞留他人住宅及办公区、跟随监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强行索要欠款,杨计宁等人在邢台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流转多地对多人实施滋扰、恐吓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产、生活、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杨计宁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具体犯罪、违法实施如下: 一、犯罪事实部分 1.被害人张某1于2015年在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后逾期。自2015年年底至2016年春,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伙同杨根、刘忠岭等人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张某1经营的华廷钉业催收欠款,期间采取堵门阻止货物进出、阻挠生产、拉条幅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张某1生产、生活、经营。 2.被害人张某2在达飞云贷公司贷款后于2016年开始逾期。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伙同杨根、王向飞等人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张某2经营的冠通机械厂催收欠款,期间采取堵门阻止货物进出、拉电闸、滞留办公区、驱赶工人、言语威胁、拉条幅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张某2生产、生活、经营。 3.被害人聂某1自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后于2016年下半年产生逾期。后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唐怡宁伙同杨根、王健等人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西固城乡聂某1经营的工厂催收欠款,期间采取滞留办公区、限制人身自由、堵门、拉电闸、拉条幅、驱赶工人、拿喇叭广播、言语威胁、搭建帐篷轮流值守阻止开工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聂某1生产、经营。 4.胡勇军自达飞云贷公司贷款15万元后逾期未还,被害人刘现峰为其担保人。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陈小波、霍立凯伙同杨根、路建立、张雄等人多次到邢台市隆尧县魏庄刘现峰经营的家庭式钉厂催收欠款,期间采取滞留家中、拉条幅、拿喇叭广播、堵门阻止货物进出、拉电闸、驱赶工人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刘现峰生产、生活、经营。2017年5月14日,刘现峰与杨计宁签订还款协议书。 二、违法事实部分 1.孟某于2014年8月7日自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后逾期。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唐怡宁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摆花圈、拉条幅的方式,到邢台市任泽区孟某经营的久恒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滋扰、恐吓,催收欠款。 2.张某3于2016年4月在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逾期后,被告人胡晓奇伙同杨根在沙河市十里亭张某3家墙上喷漆、喷字。 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胡晓奇在沙河市向郝某1催收达飞云贷公司贷款时在郝某1家墙上喷漆、喷字。 4.吴某1于2016年4月自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2017年3月份开始逾期。同年4月,被告人巩志刚为催收达飞云贷公司欠款滞留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吴某1家中两天并跟随监视。 5.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陈小波、霍立凯在沙河市向李某1催收达飞云贷公司逾期贷款时对其言语威胁。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庭审中提供了被害人张某1、张某2、聂某1、刘现峰、孟某、张某3、郝某1、吴某1、李某1等人陈述、证人张某4、刘某2、张某5、刁某、张某6、韩某、任某1、孙某、任某2、刘某3、吴某2、田某、刘某4、刘某5、刘某6、李某2、张某7、吴某3、聂某2、吴某4、杜某1、杜某2、王某、余某、路某1、路某2、郝某2、马某、郝某3、吴某5、吴某6、吴某7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循环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借款明细、转账记录、还款记录、催收服务合同、委托催收代理协议、营业执照、堵门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杨计宁以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建议对被告人胡晓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撤销缓刑,与之前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建议对被告人王伟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建议对被告人陈小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霍立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唐怡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巩志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杨计宁辩称自己讨要的是公司合法债权,其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催收,但是没有在聂某1处搭建帐篷,也没有在刘现峰处拉条幅,胡晓奇在2017年没有参与过催收工作。杨计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催收的债务系合法债务,催收对象特定,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杨计宁只是公司中层人员,其只安排催收任务,没有对催收手段作出过安排,不应被认定为主犯或纠集者,本案杨计宁寻衅滋事的行为发生在危险驾驶罪之前,不应认定为有前科。 被告人胡晓奇辩称其去过催收地点,但是没有参与拉条幅等行为。胡晓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催收人员权利来源合法,合法债务引发的纠纷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指控的刘现峰案已由公安机关协商处理完毕,不应再作为犯罪处理,胡晓奇犯罪时之前判处的刑罚缓刑考验期已满,不应予以撤销,胡晓奇取得了被害人张某2和刘现峰的谅解,建议对胡晓奇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王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系因被害人拖欠公司借款逾期不还所引发,被告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有一定区别,王伟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其参与的次数较少,所起作用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王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波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陈小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陈小波系公司基层员工,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其所参与的次数少,情节较轻微,本案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陈小波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聂某1和张某2的谅解,综上建议对陈小波从轻处罚。 被告人霍立凯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发生在2018年7、8月份,其自2017年底从公司离职,案发时已经离职了。霍立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指控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其中辨认笔录存在程序违法,除被害人陈述外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被害人确有拖欠贷款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也未直接实施暴力、言语威胁等行为,本案犯罪事实应属于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恶势力,霍立凯与其他被告人有联系是基于工作关系,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霍立凯在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中所起作用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霍立凯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怡宁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唐怡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第一起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当时唐怡宁没有在公司任职,唐怡宁任职时间短,参与程度低,系从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唐怡宁从轻处罚。 被告人巩志刚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巩志刚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巩志刚系在工作时发生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巩志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达飞云贷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达飞云贷平台上发放贷款,对于其发放的贷款,委托鑫诚达公司进行线下实地催收。鑫诚达公司在邢台市桥东区设立催收部,负责到借款用户家核实情况、催收借款及利息等。达飞云贷公司风控部门将催收单发给鑫诚达公司,再由鑫诚达公司转发给公司经理,由公司经理分发给催收人员。被告人杨计宁自2015年年底至2018年在鑫诚达公司担任城市经理,负责邢台地区的催收和培训,鑫诚达公司从达飞云贷公司承接逾期未还款客户交给杨计宁,前期由杨计宁分发给各催收小组进行催收,后期由催收人员使用公司抢单软件自行抢单。杨计宁任职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以及杨根、路建立、张雄、刘忠岭、王向飞、王健等人,多次以拉挂横幅、摆放花圈、堵门阻工、断电、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言语威胁、滞留他人住宅及办公区、跟随监视等手段进行滋扰、恐吓,强行索要欠款,杨计宁等人在邢台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流转多地对多人实施滋扰、恐吓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产、生活、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杨计宁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具体犯罪、违法实施如下: 一、犯罪事实部分 (一)被害人张某1于2015年在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后逾期。自2015年年底至2016年春,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伙同杨根、刘忠岭等人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张某1经营的华廷钉业公司催收欠款,期间采取堵门阻止货物进出、阻挠生产、拉条幅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张某1生产、生活、经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1陈述(系华廷钉业有限公司股东、经理),2015年下半年,他在达飞云贷的借款产生逾期后,达飞云贷公司催收人员先后六次到他的华廷钉业公司进行催收,现场催收是杨计宁负责,催收人员由杨计宁指挥。第一次是2015年底的一天下午,有三四个催收人员踹开公司办公室的门闯了进来,手里拿着贷款合同和账单,他跟对方说需要核对一下,催收人员就离开了。过了几天,催收人员又到公司找他,他当时没在,公司门卫处登记的催收人员是杨计宁。第三次是2016年春节前十几天的一个下午,杨计宁带着十几个催收人员推门进来让他马上还钱,他承诺说三月底之前连本带息一起结清,杨计宁等人待了一会儿就走了。第四次是2016年正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他开车出门办事,有两辆车把他堵在了公司外面的路口。杨计宁和胡晓奇从车上下来,杨计宁说让他别出去了,谈一谈还钱的事,他让催收人员跟他进办公室谈,胡晓奇说不还钱就别出这个门了,从现在开始会有人二十四小时盯着他,然后杨计宁和胡晓奇等人就走了,留下两个催收人员看着他,他走到哪儿催收人员就跟到哪儿。当天下午1时许,公司车间主任刘某2让他去车间看一下生产问题,催收人员不让他去,催收人员与刘某2发生争执并想动手打刘某2,他上前拦着,刘某2就往外走,催收人员推着他要去追刘某2,公司其他人员见状就报警了,催收人员与刘某2相互推搡,后来民警来了,他趁乱从财务室北边的窗户逃走了。大概两三天后,催收人员第五次上门,他在外地出差,听门岗张某5说,催收人员不愿意进行登记,对张某5和邻居老金进行辱骂,还与老金发生了肢体冲突。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在外地购买设备时,胡晓奇给他打电话说要在他公司门口拉条幅,让他当天最少得给45万,他告诉胡晓奇自己在外地,胡晓奇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儿,一个客户给他打电话说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他欠钱的视频和图片。他听说后就让公司员工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催收人员胡晓奇、王伟、杨根等人依然堵门拉条幅,他就让叔叔张志辉去公司跟杨计宁和王伟谈还钱的问题。催收人员说先交285000元,既不是本金也不是利息,如果不交就一直堵门。张志辉跟对方要求宽限几天,最后谈的是先交15万元打到王伟账户上,打钱后达飞云贷公司撤人,三天后再向王伟转账13万元,之后每个月还款5万元,把钱给王伟或杨计宁。他把钱转给王伟后,王伟让催收人员从公司门口撤离了,撤离时已经在公司门口堵了七八天了。催收人员堵门使公司的生产受到了持续影响,堵门的第三天公司就停产了,工人不敢来上班,生产就中断了,拉条幅等给他的声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了银行贷款和客户合作。 他一共给了催收人员80万元左右,第一次是2016年3月20日从网上银行转账15万元到王伟账户上,第二次是大约一个星期后,从网上转账13.5万元到王伟账户,两次杨计宁都在场,之后每个月向王伟账户转账5万元,从2016年3月至2017年,总计转账50多万元,他还给过王伟现金,具体数目记不清了。 2.张某4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张某1打电话说在小额贷款公司贷了款,被人家堵门要账,让他帮忙调解。第二天下午三四点他到了厂子门口,有两辆车停在门口,厂子里没有人生产,他从厂子西门进去,跟达飞云贷公司的王经理商量还款的事,王伟当时在门口。第二次张某1妻子给王伟转账,王伟打了个收条。 3.刘某2证言证实,他在华廷钉业工作了20多年,任车间主任。2016年的一天,他到公司洽谈室找老板张某1说生产事,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对他骂骂咧咧,还推搡着让他出去,他与催收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现场后把他和催收人员分开。晚上5点左右,十几个催收人员到车间到处找张某1,没找到就走了。几天以后,催收人员用汽车堵住公司大门,阻止货车外出。他找催收人员理论,催收人员说华廷欠钱了,货不能往外出,叫老板张某1来。两天后,催收人员在公路上将白底黑字的条幅挂在车上和电线杠上。他上前想把电线杆上的条幅扯下来,胡晓奇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轿车加油门向他撞过来,他后仰了一下倒在地上晕了过去。堵门的催收人员越来越多,后来有人来调解,催收人员就离开了。因为公司被堵门,客户都不敢上门了,货不能往外发,工人也不敢来上班,外面也谣传华廷钉业要倒闭,公司的生产链和销售链断裂,被迫停了好几个月,2016年秋天恢复生产的时候连工人都没有了。 4.张某5证言证实,他是华廷钉业的门卫,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来过公司五次,前两次是两三个人来,说是找张某1,就进去了。第三次是2016年正月下旬,他和老金在门岗,达飞云贷公司的三个男子来找张某1,他拦住不让进,三名男子与老金发生争吵,其中一人还踹了老金两脚,民警到场后把对方的人带走了。第四次是几天之后的上午9时许,达飞云贷公司来了两三辆车,把其中一辆车堵在公司门口,导致车辆无法进出。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达飞云贷公司又来了六七辆车,催收人员开始在公司门口白底黑字的条幅。公司刘某2上前把条幅拉了下来,对方一名男子说要轧刘某2,刘某2就躺在地上,对方那个男子就开车朝刘某2撞过去,但是没有撞到,当时刘某2和那辆车几乎已经挨着了,那辆车又倒走了。过了十几分钟他把刘某2拉起来回了门岗。当天下午四五点,拉条幅的人走了,还留着人在门口堵门,直到次日早上8点他下班时堵门的人还没走。又过了一天他来上班时就没人堵门了。第五次是2016年农历二月一天的上午八点左右,达飞云贷公司来了十几辆车把公司门口堵住,直到晚上六七点才离开。堵门造成工人无法正常上班,原材料的车进不到公司里,公司生产的货物发不出去,公司就停产了,直到6月份左右才恢复生产,公司原来有一百多工人,现在只剩下十来个人。 5.刁某证言证实,他的公司与华廷钉业公司中间隔了一条马路,2016年春天的一个晚上6点左右,他看到有四辆车停在华廷钉业门口把门堵了,门口还站着几个男子,看起来很凶。华廷钉业门卫说这些人是来找张某1要账的,他就离开了。过了一两天,这些人又来了,来了六七辆车,堵在了华廷公司的门口,无法进出车辆。又过了几天,这些人又来了,大约是上午9点,大概有二十多个人,八九辆车,这些人在华廷钉业公司门口喊叫,车上还挂着红色的条幅,上面写着还钱之类的话。张某1当时没在公司,应该是找了人协商,直到下午要账的人才离开。之前华廷公司的生意很红火,工人也很多,达飞云贷公司来要账堵门,车辆、货物都无法进出,工人无法生产都离职了,华廷公司在2016年基本上没有生产。 6.张某6证言证实,他是华廷钉业公司的车间主任,2016年达飞云贷公司到华廷公司催债,采用堵门、拉条幅、打人等方式,影响了公司生产,工人无法上班都陆续离职了,他也辞职了。2016年农历二月初的一天中午,他吃完饭回公司,看到门口停了六七辆车,有十几个男子在公司大门口拉条幅,白底黑字的条幅,上面写着张某1欠钱不还。公司刘某2、张某5上前想把条幅拉下来,对方一名男子开车撞向刘某2,刘某2倒在地上,躺了一个小时左右。对方无动于衷,继续骂骂咧咧,他们就报警了。民警到场后他就回车间了,因为堵门造成无法生产,他就让工人都走了。后来对方撤了一部分人,但是还留着一辆黑色轿车堵着门口。公司车辆无法进出,货物发不出去,原材料也运不进来,堵门持续了六七天,中间对方换着人来堵门,没有间断过。工人们都很害怕,就陆续离职了,公司就停产了。 7.韩某证言证实,他是华廷公司业务员,他见过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来过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正月的某天上午九点,他在公司洽谈室看到有四五个催收人员在张某1屋里,一直跟着张某1,还留在公司吃饭。下午两点的时候催收人员还在厂子里转,还问他张某1去哪里了。第二次是两天之后,三四个人到公司找张某1,张某1没在,催收人员在车间转了一圈就走了。第三次是2016年3月,四名催收人员开着两辆车堵在公司西门,后来不断有新的催收人员开车来堵门,最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用十来辆车堵门。堵门期间,催收人员在大门附近拦截进出公司的车辆和货物,公司员工无法正常上班。堵门的车上挂着条幅,一开始是红条幅上打印的白字,后来是催收人员在现场用白条幅写的,内容都是华廷公司欠钱不还,催收人员还用手机录视频发到朋友圈。刘某2要求催收人员不要堵门,双方发生争执,催收人员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轿车把刘某2撞倒在地。堵门持续了十天,货物无法进出,催收人员还把信息发到网上,经销商看到后也不再和公司合作了。有一次老金来公司,催收人员与老金发生口角,三名催收人员还殴打了老金。 8.张某2证言证实,张某1在达飞云贷公司借过钱,张某1的厂子以前干的特别大,因为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在打横幅,横幅上写着张某1欠钱不还等字样,张某1的厂子被闹得倒闭了。 9.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张某1辨认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霍立凯。刘某2、韩某辨认出胡晓奇。 10.循环借款协议、还款记录、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凭证、达飞云贷公司账目明细、张某1借款及还款明细证实,张某1在达飞云贷公司借款、还款情况。 11.照片、视听资料证实,达飞云贷公司催收人员在华廷钉业公司堵门情况。 1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6年3月8日,达飞云贷公司催收人员王健、褚宝亮、刘思佳、丰磊到华廷钉业公司索要欠款,并与公司门卫发生冲突,催收人员将公司门口堵住,褚宝亮与金梦辰及其儿子金秀岭发生肢体冲突。 (二)被害人张某2在达飞云贷公司贷款后于2016年开始逾期。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伙同杨根、王向飞等人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张某2经营的冠通机械厂催收欠款,期间采取堵门阻止货物进出、拉电闸、滞留办公区、驱赶工人、言语威胁、拉条幅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张某2生产、生活、经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计宁带着胡晓奇、杨根等约20个人到他的厂子,杨计宁威胁说不给钱就别干了,要把他的厂子卖了。他当时很着急,当天下午给了杨计宁等人一部分钱,杨计宁就带着人离开了,杨计宁临走时要求他一周内把钱凑齐。一周之后,杨计宁和杨根带着七八个人开车到他的厂子里,这些人下车后直接到车间,叫工人都别干活了。催收人员还把厂子电闸拉了下来,导致厂子断电。他看工人没法干活就给了杨计宁等人一部分钱,杨计宁等人拿了钱就走了。十天之后,杨计宁、胡晓奇、杨根等七八个人又到厂子里转悠,看到有工人就直接赶走,在厂子里等着他凑钱。他凑了部分钱给了杨计宁等人。半个月后,杨计宁、杨根带着二三十个人将一辆黑色江淮牌大面包车停在厂子门口,把他厂子的门堵了,杨计宁说厂子的车只能进不能出,欠钱不给的话,厂子所有的东西都归其所有。当时厂子里有送货的车和人,他和催收人员交涉了半天,还让送货的老板拿着票据到现场才让人进来。厂里的工人吓得都不敢上班了。后来杨计宁带着一部分人走了,留了胡晓奇、霍立凯、王向飞、刘忠岭四个人在厂子里守着,这四个人在厂子里住了十天,每天在厂子里喝酒赌博,不让工人来上班,也不让外人进入厂子,不让客户谈生意,厂子不能正常生产。期间王伟跟他要饭费,说每个人200元,他不敢不给,最后给了对方300元。第三天时他给王伟打电话说要报警,王伟还是不把车开走,他报警后民警给王伟打电话,王伟不接。堵了四天后,王伟把车开走了,在厂子里住的四个人也走了。2017年7月9日上午10点,杨根带着人来厂子,他没有在。8月6日杨根给他发微信说第二天见,第二天就带着三四个人到厂子里。催收人员多次来厂子里要钱,都是杨计宁带着人来,王伟也来过好几次,他给王伟和胡晓奇转过钱。杨计宁等人来闹了好几次之后工人都不敢上班了,他在村里的名誉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客户都取消了合作,供应商也不供货了,导致他的资金紧张,厂子处于瘫痪状,村里人也经常对此议论纷纷。 2.任某1证言证实,她丈夫张某2在达飞云贷公司借款逾期四五个月后,2016年夏天的一个中午12点左右,有四五个男子到厂子找张某2,这些男子说是达飞云贷公司的,来找张某2谈还钱的事,直到下午四五点才走。十几天后,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开着两辆车来,用其中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把厂子大门堵住,车辆无法进出,四五个人进厂子里找张某2要钱,不给钱就不走。她公公张彦芳向进厂子里,被催收人员拦住了,双方发生争吵,张某2看到后也与对方发生争执。杨计宁要钱张某2拿30万元,王伟当时也在现场,张某2就和王伟商量还钱的事,最终张某2给王伟转账45000元,杨计宁、王伟等人才离开。王伟临走时说让张某2尽快准备10万元,不然还会来。过了一个月左右,杨计宁带着三四个人来找张某2,张某2往王伟的卡上转钱后,这些人才离开。大概两个月以后,达飞云贷公司来了二十多个人在厂子门口拉条幅,红底白字的条幅上写着张某2还钱的字,好像还写了她的名字。张某2求对方不要拉条幅,后来催收人员把条幅撤了就走了。催收人员来的时候还到车间吓唬工人,不让工人干活,工人害怕就停工了。 3.孙某(系冠通机械制造厂员工)证言证实,达飞云贷的催收人员到厂子要账时,他有三次在场。2016年夏天的一天,他看到有四五名催收人员在厂子办公室,其中一个人进到车间说要拉电闸,不让他们干活了,还把他们都赶了出来。工人们看这些人像黑社会一样,就害怕离开了。过了几天又来了四五名催收人员,开着霸道车把厂子门口堵了,张某2的父亲从外面回来,催收人员不让其进入厂子,唐怡宁还推搡了张某2的父亲。催收人员说是达飞云贷公司的,因张某2欠钱不还准备把厂子封了,张某2让他们把车开走对方不听,还推搡了张某2几下。之后对方打电话叫来二十多人过来,带头的人说要把张某2带走。十几个人在办公室围着张某2,院子里也有十几个人,一直待到晚上才离开。第三次催收人员来了之后直接到办公室找张某2,一直到工人下班后才离开。催收人员多次上门,导致他不能正常上班,工厂也停工了。 4.任某2(系冠通机械制造厂员工)证言证实,2016年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四名催收人员到厂子找张某2,在办公室等张某2,张某2回来跟这些人谈了一会儿,这些人就离开了。过了两三天后的一个上午,之前的那四名催收人员又来了,把一辆丰田霸道车堵在厂子大门口,这些人跟张某2骂骂咧咧的让其还钱。张某2说给不了钱,这些人就离开了,但是车依然堵在厂子门口,直到第二天才挪走。四五天后,之前的四名催收人员又到厂子,还打电话叫人过来,来了最少四辆车,大概二十多人,这些人有的在工厂院子里,有的在办公室里,张某2回来后就都进到办公室里谈,后来这些人才陆续离开。过了一周左右,也是一个上午,来了两辆车,大概六七个人,把一辆瑞丰牌商务车横堵在厂子门口,车辆无法进出,堵了两三天才离开。堵门造成工人不能正常工作,货物也无法正常进出。 5.刘某3证言证实,他在冠通机械制造厂承包了一个车间,2016年夏天的一天,他到厂子上班,期间要出去办事,在厂子门口看到一辆丰田霸道车堵在门口,车上大概有四个人,厂子门口只剩下不到一米的空间,只能人员通行。他从外边回来时车还在门口堵着,一直到下午下班才开走。第二次也是2016年的夏天,一辆江淮牌大面包车斜着堵在厂子大门口,只留了三十厘米左右的空间,只让行人通过。门口外边还停着上次来的霸道车,还有几辆其他车,门口外边有十几个人,其中有人胳膊上有纹身,他出于害怕也不敢问这些人是干什么的。这些人把大门堵了,送料的车不让进,货不让出,他承包的车间停工了好几天。 6.吴某2(系冠通机械制造厂员工)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的一天,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到厂子找张某2要账,当时至少来了十几个人,在院子里跟张某2父子发生争吵。之后有三四个人到车间,带头的人指着车间里的工人气势汹汹的让工人都停工,当时车间有四五个工人正在干活,听到对方喊就把机器停了。他当时想把手里的活儿干完就没停,带头的那名男子走到他面前指着他让他快停下来,他害怕就把机器停了。过了一会儿院子里吵得厉害,所有人就都出去看。他从车间窗口看到厂子大门口堵着两辆汽车,其中一辆是大面包车,另一辆是丰田霸道,堵得车辆无法进出,只有行人可以通过。两三天后,老板说一直有人闹没法干,先搬到别的地方去。当时要账的人把门堵了,闹得人心惶惶的,工厂基本就停产了,工人都不敢来上班。 7.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张某2辨认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任某1辨认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霍立凯、唐怡宁,孙某辨认出胡晓奇、王伟,任某2辨认出胡晓奇。 8.循环借款协议、还款记录、借款还款明细证实,张某2在达飞云贷公司借款、还款情况。 (三)被害人聂某1自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后于2016年下半年产生逾期。后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唐怡宁伙同杨根、王健等人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西固城乡聂某1经营的工厂催收欠款,期间采取滞留办公区、限制人身自由、堵门、拉电闸、拉条幅、驱赶工人、拿喇叭广播、言语威胁、搭建帐篷轮流值守阻止开工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聂某1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聂某1陈述,他从2013年开始在达飞云贷公司贷款,陆续贷了355万元,2016年下半年开始逾期,业务员郑欣给他打电话让他还钱,说还不了就交给催债公司了。2016年下半年开始,以杨计宁为首,包括王伟、杨根等人多次到他的工厂催收。第一次,2016年3月上午9点多,杨计宁、杨根带着十五六个人到厂子要账,这些人有纹身的、有剃光头的,当时开了三辆车,把车停在工厂门口堵着门,阻止车辆进出。杨计宁说拿不出100万元就别生产了,还指挥其他人员把厂子电闸拉了,他上前阻止被四五个人推搡进了办公室,之后厂子就停电了,厂子里正在生产的47名工人也被撵走了。杨计宁不让他出去,让他打电话借钱,还恐吓他说报警就把手机摔了。当时他一个人在办公室,十几个人都是达飞云贷公司来要账的,他很害怕就借了1万元给了杨计宁,杨计宁说这1万元啥也不算,是让兄弟们花的工资。杨计宁等人在下午五点多的时候离开。第二次是过了半个月后,杨根带着近10个人开着两辆车堵住了大门,他没有钱给杨根,杨根就把厂子电闸拉了,他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把杨根等人劝走了。第三次是又一个星期左右以后,上午九点多,杨计宁、杨根带着十来个人,开着两辆车堵住了大门,杨计宁、杨根到办公室找他要钱,协商的时候工厂电闸被关了,杨计宁说报警也没用。当时杨计宁、杨根等四五个人在办公室,还有四五个人在办公室外,他走到哪儿都有人跟着,晚上十二点多才离开。第二天他没敢去工厂,听聂某2说连着四五天每天早上七点就有催收人员开着两辆车堵门,到晚上十一二点才离开。第四次是十来天后的一个上午十一点左右,杨计宁、杨根、王伟带着一百来人,开着三十多辆车堵在厂子门口,王伟说让他拿50万元,不拿就不撤,谁也别想走,也别想干活儿,紧接着还把厂子电闸关了。工人们都被催收人员赶回宿舍,他被控制在办公室,整个工厂都被王伟控制,任何人不能进出,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期间他多次给王伟磕头,王伟要求他拿设备抵账,他不同意,王伟就说要让其他催收人员收拾他,他出于害怕就写了保证书,保证一周内还钱,否则就把设备抵给王伟,然后王伟等人才走。第五次是一周后,杨计宁、杨根带人来要账,他把厂子大门关闭不让这些人进入,这些人就在厂子大门上拉条幅,白底黑字的条幅上面写着他欠钱不还,还把他妻子儿子的名字都写在上面,还用大喇叭进行广播。之后他看到催收人员把条幅挂在面包车上,喊着喇叭往县城方向走了。催收人员还把车开到他居住的小区门口,在他家防盗门上喷漆。杨计宁、杨根等人隔三差五就拉条幅、喊喇叭,一直持续到2017年3月。第六次是2017年3月下旬到4月底期间,催收人员在他工厂门口搭帐篷,一直有四五个人在里面住着,盯着工厂不让开工。从杨计宁等人开始拉条幅他的工厂就停产了,这些人堵门、拉电闸、拉条幅、搭帐篷等导致生产受阻,后来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他的家庭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他还了达飞云贷公司450多万元,给了杨计宁、杨根各6万元现金,给了王伟4万元现金,给了钱这些人才肯走。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杨计宁、王伟、杨根经常带人来要账。 2.张某7证言证实,2016年10月的一天11点左右,有十几个人开车到厂子,其中一辆车开进了厂子里,这些人进来之后就找聂某1,当时聂某1没有在,这些人就要去车间把工人都赶走。他说厂子是他经营的,不是聂某1的,那些人说不管,就是让停工。之后有几个人把车间里正在工作的十几个工人全部驱赶出来,还有几个人在院里喊,让工人别干了都走。他报警后,警察到现场,这些人就悄悄走了。过了十几天的一个上午,还是十几个人来找聂某1,好多人到车间把正在生产的工人全部赶到工厂外面的马路上,他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把这些人都劝走了。2016年12月的时候来了不到十个人,还是像之前一样不让生产,闹了一个小时左右离开了。还有一次聂某1在厂子里,这些人把聂某1堵在办公室,五六个人围着聂某1不让其走动,一直持续到下午快天黑时才离开。2017年春节前,他租了邻厂的铲车使用,达飞云贷公司的人来了之后守在厂子大门口拦着铲车,不让铲车出厂子。他去交涉,这些人也不放行,他报警后警察到场把这些人劝走了。2017年2月底3月初,达飞云贷公司来了十几个人,拿着聂某1的贷款合同给他看,还跟他说不让他生产了,这些人要接管。他和这些人发生争吵,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这些人就走了。过了没几天,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又来了,拿着一份抵押手续说要把机器设备拉走,他报警后警察把这些人都劝走了,但是这些人守在厂子外边不肯离开。他怕这些人闹事就让警察稍晚点走,警察等达飞云贷的人都走了才离开。2017年3月底4月初的一个上午9点多,达飞云贷公司来了至少五辆车,20多个人,用其中三辆车堵住厂子大门,还在厂子大门上拉条幅,白底黑子,写着聂某1欠钱不还的字样,还写了聂某1儿子的名字。催收人员把厂子大门门锁砸坏,换成新锁把大门锁住。六七个人把厂子里的所有人都赶到大门口,他开车出厂子时被拦住,催收人员说车是厂子的,不让他开走。他害怕就报警了,警察到场说了半天,催收人员才放他走。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在厂子门口搭了帐篷,一直有人轮流值班,条幅也一直挂着,持续了有一个月,直到5月才离开。厂子大门门锁被砸坏过一次,锁眼被堵过四五次,都是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干的。催收人员驱赶工人使生产受到巨大影响,停产了一个月。工人也产生恐惧心理,不敢来厂子上班。 3.吴某3证言证实,达飞云贷公司的人第一次上门时有十几个人,他看到工厂大门被堵了,车辆无法进出。第二次是大概一个月之后,来了五六十个人,开着二三十辆车堵在厂子大门,还拉着条幅。十几个人进入工厂,没过多久厂子就断电了。大概10点左右,他要从工厂出去,五六个人守在厂子门口不让他出去,其中一个瘦高个男子骂他还要上前打他,他出于害怕就回去了。之后好多天工厂外面一直都有人堵门、拉条幅,持续了一个月左右,还要两三次工厂催收人员来了之后,工厂就断电了。 4.聂某2证言证实,2017年春天的一个上午,有十几个人要进厂子,还跟他说没他什么事,让他回屋。大概一个多小时之后这些人离开了。还有一次来了二十多个人,把五六辆车堵在厂子大门口,车上有人守着,不让车辆和人员进出,六七个人进到车间把工人全部赶了出来,好多工人出来说这些人往车间里喷东西,辣眼睛,车间里没法待。催收人员一直到天黑才离开。2017年3月底4月初的一个上午,来了二十多个人,把车并排停在工厂外堵住大门,在工厂大门、栏杆和两边的墙上挂条幅,条幅上写着聂某1和两个孩子的名字,大概就是欠钱不还之类的话,还有人在厂子外面喊聂某1欠钱不还。催收人员还在厂子外面搭建了帐篷。因为工厂大门被堵,货车无法进出,当天就停产了。中午吴某3要出去,催收人员把吴某3拦住,其中一个瘦高个男子和吴某3对骂,还想动手打吴某3。下午的时候催收人员留了四个人、两辆车在工厂盯着,其他人走了。之后一直有人和车轮流堵门,留在厂子外面的帐篷里,一直持续到5月初。 5.吴某4证言证实,催收人员一般是六七个人到厂子车间不让工人生产,工人就离开车间回家了。还有一次是六七个人到厂子找聂某1要账,把工厂的电闸关了,断电了一个上午,直到这些人离开电闸才恢复。 6.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聂某1辨认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唐怡宁,张某7辨认出胡晓奇、唐怡宁,吴某3、聂某2辨认出胡晓奇。 (四)胡勇军自达飞云贷公司贷款15万元后逾期未还,被害人刘现峰为其担保人。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陈小波、霍立凯伙同杨根、路建立、张雄等人多次到邢台市隆尧县魏庄刘现峰经营的家庭式钉厂催收欠款,期间采取滞留家中、拉条幅、拿喇叭广播、堵门阻止货物进出、拉电闸、驱赶工人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严重影响刘现峰生产、生活、经营。2017年5月14日,刘现峰与杨计宁签订还款协议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现峰陈述,他没有在达飞云贷公司贷过款,他朋友胡勇军贷的款,他给胡勇军做的担保,担保额度是15万元。胡勇军逾期没有还钱,催收人员先后四次到他家找他还钱。2017年4月,有三个催收人员上门找他让他替胡勇军还钱。他开车带着催收人员去找胡勇军,但是没有找到。他开车回家走到家附近时,有四五名催收人员开着一辆白色霸道车过来,其中一个叫杨计宁的经理,杨计宁等人说他要是不还钱就把他带走。催收人员把他拉进屋里,他说问问胡勇军怎么回事,不行就报警。催收人员说那就去邢台公安局说,他同意后就带着催收人员开车往邢台走,他姐夫刘某6担心就跟着一起走。走了没多远,催收人员让他姐夫下车,让他坐在面包车中间一排,杨计宁打电话让催收人员把车开回他家。到他家后,杨计宁让其中四个人留下看着他,杨计宁就离开了,四名催收人员留在他家里盯着他。当晚12点多,他出于害怕就偷偷跑了出去。第二天杨计宁给他打电话说要让他成为名人。后来他听妻子田某说二三十名催收人员在他家巷子口拉条幅,白底黑字的条幅上写着他欠钱不还的字样,催收人员还带着条幅在街上转,用大喇叭在街上喊。他家是一个家庭式的制钉厂,催收人员堵着大门不让装车,影响厂子生意,还对他姐姐刘某5进行辱骂。2017年4月18日,他妻子田某在家,来了二十多个催收人员,把他家里电闸关掉,把正在生产的工人撵走。催收人员对田某说不还钱不许干活。他回家时有二十多个催收人员在巷子等他,催收人员说让他在三四天之内把15万元还了,如果不还就不让他做生意,他答应还钱这些人才离开。2017年5月14日下午,杨计宁和另一名催收人员到他家让他还钱,为了保险起见,他要求在魏家庄派出所还钱,双方在派出所签了还款协议书,他姐夫刘某6向杨计宁的银行卡上转账15万元。催收人员堵门、拉条幅,在村里宣传他欠钱不还,还把相关视频发到网上,严重影响了他的名誉,也使他的家人很害怕,拉电闸和驱赶工人给他的生产造成直接损失八千元左右。 2.田某(系刘现峰妻子)证言证实,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先后四次到她家催收。2017年2月18日下午,有几个催收人员到她家,后来刘现峰就跟这些人出去了。下午5点左右,她姐夫刘某6打电话说催收人员把刘现峰带走了,还不让跟着,让她赶快报警。她报警后一个小时左右,八九个催收人员和刘现峰又回来了,催收人员一直在她家待着,说不还钱就不走了。当晚八点多,留下四名催收人员盯着刘现峰,两人在屋里,两人在屋外,12点多时,刘现峰趁这些人不注意跑了。催收人员发现后朝她喊,让她把刘现峰叫回来,凌晨三点多这些人离开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六七个催收人员又到她家逼她还钱,后来又来了好几个人,到中午时她家需要给客户装车发货,催收人员开始闹,不让装车。后来一个叫杨计宁的人过来,让其他催收人员拉白布条,拿喇叭广播,一个长头发的年轻人在白布条上写了“刘现峰欠钱不还,老赖”的字样。催收人员要挂条幅时她上前阻拦,催收人员对她进行了辱骂,还拽着她三姐刘某5头发把刘某5按在地上。催收人员在大街上拉起条幅,还拿大喇叭广播刘现峰欠钱不还。魏家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把催收人员劝离了。2017年4月18日下午2点多,杨计宁等十几个人到她家催她还钱,其中一人把电闸关掉,杨计宁把工人都赶走了。刘现峰回来后,杨计宁说限期三天还钱,还有催收人员给她和刘现峰录像,让她和刘现峰对着镜头答应还钱。2017年5月14日下午,三四名催收人员来她家要钱,双方在派出所签了还款协议书,刘现峰、刘某6到银行给杨计宁转账15万元。达飞云贷公司的人一直到她家闹,对她家造成很大影响,也干不了活儿,客户终止了合作。催收人员拉电闸、驱赶工人导致停工三天,直接经济损失七八千左右。 3.刘某4(系刘现峰二姐)证言证实,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先后四次到刘现峰家催收,前三次她在场。第一次是2017年4月份的一个下午,田某给她打电话,她到现场看到四五名催收人员在家里坐着,刘现峰也在,催收人员让刘现峰还钱。她回家时催收人员还在刘现峰家里。第二次是田某给她打电话,她到刘现峰家看到有催收人员在屋里和院子里,刘现峰家要出货装车,催收人员把车开到门口不让出货,随后催收人员开始拉条幅,白布上写着黑字,她和刘某5上前抢条幅,催收人员抓着刘某5的头发把刘某5按在地上。她把刘某5拉起来,催收人员还对她们进行辱骂。第三次是农历2017年4月18日,她到刘现峰家看到机器都停了,催收人员把电闸关闭了,有人在院子里站着,有人在外边街上站着,一直到下午才离开。 4.刘某5(系刘现峰三姐)证言证实,达飞云贷的催收人员三次到刘现峰家催收,第一次是农历2017年2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她到刘现峰家,田某说刘现峰被催收人员带走了,她和田某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个小时后,催收人员把刘现峰送了回来。一个叫杨经理的人给其中一个催收人员打电话,安排催收人员四个人一个班,一班四个小时,轮流盯着刘现峰。晚上刘现峰趁这些人不注意跑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她到刘现峰家看到有二十来个催收人员,有货车来拉货,催收人员堵着门口不让出货,还有人把装好的货从叉车上踹下来。她们报警后,警察到现场让催收人员把堵门的车挪走了。催收人员又开始在刘现峰家巷子口路边拉条幅,白条幅上写着黑字,内容是刘现峰欠钱不还。她上前阻拦时有催收人员对她进行辱骂,还拽住她的头发把她按在地上。她二姐刘某4上前阻止把她拉了起来。她进屋后听到外面催收人员拿着大喇叭喊刘现峰欠钱不还。第三次是2017年4月18日下午,她到刘现峰家看到催收人员在外边巷子里站着,院里机器都停着,工人也都不在,田某说是催收人员把电闸关了,还把工人赶走了。刘现峰回来后和达飞云贷的人争吵了一会儿,催收人员就离开了。 5.刘某6(系刘现峰姐夫)证言证实,达飞云贷的催收人员先后四次到刘现峰家催收,他都在场。第一次是农历2017年2月的一个下午,他到刘现峰家看到四五个催收人员,催收人员拿着担保合同让他和田某看,其中一人让刘现峰到邢台市公安局谈,刘现峰不去,催收人员将刘现峰按到车上,他也跟着上了车。一开始是刘现峰开车,后来催收人员让刘现峰坐在汽车中间一排,还把他赶下了车。过了十几分钟,催收人员带他和刘现峰回到刘现峰家。晚上十点多他从刘现峰家离开时催收人员还没有走。第二次是十几个催收人员到刘现峰家,有的在屋里,有的在院子里,骂骂咧咧的让刘现峰还钱。第三次催收人员在刘现峰家现场写条幅,还把条幅挂到刘现峰家外的巷子口,刘某5、刘某4上前拽条幅时,催收人员拽着刘某5的头发把刘某5按倒在地上。催收人员还拿着大喇叭喊。第四次是他到刘现峰家,和刘现峰一起到银行给对方杨计宁的银行卡转账15万元。 6.李某2(刘现峰工厂员工)证言证实,2017年农历四月十八,她在刘现峰家院子里装钉子,十几个人进来和田某说话,让田某还钱。随后这些人把电闸关了,不让工人干活儿,还让工人都走。她当时很害怕就走了。大概一个月后,有六七个男人进来,当时刘现峰不在家,她听屋里田某与对方发生争吵,田某出来跟工人说都回家吧,她就走了。这些催收人员来了之后工人就不能干活了,大家都很害怕。 7.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刘现峰辨认出杨计宁、胡晓奇、陈小波,田某辨认出胡晓奇、霍立凯,刘某4辨认出杨计宁。 8.还款协议书证实,杨计宁与刘现峰签订了还款协议。 二、违法事实部分 (一)孟某于2014年8月7日自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后逾期。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唐怡宁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摆花圈、拉条幅的方式,到邢台市任泽区孟某经营的久恒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滋扰、恐吓,催收欠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孟某(系任县久恒汽车维修门市老板)陈述,2017年8月7日,他在达飞云贷公司贷了4万元,逾期后催收人员给他打电话让他还钱,还发威胁短信,后来催收人员直接到他门市要钱。第一次是2016年4月,杨计宁带着四个人拿着合同到他的门市,杨计宁威胁说不还钱就让他身败名裂,让他的门市干不下去。杨计宁等人在门市待了一个多小时,离开时威胁说不还钱以后每天都来。第二次是2016年5月,杨计宁带着四名男子到他的门市,其中一人威胁说不还钱门市就不用干了,以后就在门市吃住了。催收人员还要把他带走,他和朋友杜现生请杨计宁等人吃了一顿饭,请求宽限几天,杨计宁等人吃了饭就走了。第三次他没在门市,他母亲杜某1在,催收人员在门市门口摆放花圈,拉白色条幅,条幅上写着欠债不还。第四次是2016年6月底,杨计宁没有来,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胖子每次都来,这个胖子威胁说钱不要了,让他出门时小心点。2016年10月,他把钱还给了杨计宁。催收人员在门市拉条幅摆花圈,客人不敢上门,闹得他在村里也抬不起头。 2.杜某1(系孟某母亲)证言证实,2016年5月底至6月初,达飞云贷公司的人开着一辆黑色汽车到孟某的修车门市找孟某要钱。催收人员将车停在门市门口,车上下来四名男子,都是光头,戴着金链子。其中三名男子在门市门口摆花圈和拉条幅,条幅上写着欠账还钱之类的字。她上前抢花圈的过程中晕倒了,她丈夫开车把她送到了医院。过了四五天,又有三四个人到门市要钱。催收人员拉条幅摆花圈的事村里都知道了,影响了家人的生活,门市生意也受到影响。 3.王某(系孟某邻居)证言证实,她开的饭店离孟某的门市不远,2016年6、7月份,她见到好几名男子在孟某门市前摆花圈、拉条幅,催收人员与孟某的母亲在交涉,催收人员一直在喊,她挺害怕不敢靠近。 4.余某(孟某门市员工)证言证实,2016年5月底至6月初的一天上午,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开着两三辆车,6名男子左右,这些人把门市的卷帘门拉下来,让他和冯晓光离开,不让他们干活。催收人员把两三个花圈摆放在门口,还在车上挂了条幅,条幅上写着孟某欠债还钱之类的话。孟某的母亲与催收人员交涉了一会儿,老太太情绪比较激动就晕倒了,他、冯晓光和孟某的父亲将其送到了医院。他们离开时催收人员还没有离开,周围有群众在看热闹。 5.杜某2证言证实,他曾经跟孟某到达飞云贷公司还钱。 6.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孟某、杜某1辨认出杨计宁、胡晓奇、唐怡宁。 7.循环贷款协议、移动支付服务申请单、还款明细证实,孟某在达飞云贷公司借款、还款情况。 (二)张某3于2016年4月在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逾期后,被告人胡晓奇伙同他人在沙河市十里亭村张某3家墙上喷漆、喷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3陈述,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一共来了八次,每次人员比较固定,前几次都是催着还钱,第六次出去吃了顿饭,最后一次听朋友说三名催收人员在他家临街的墙上喷字。他回家看到红、黑、黄色喷漆喷了张某3还钱的字。催收人员还给他发过两次威胁恐吓短信,内容是让他马上还钱,不然给他全家送花圈。每天都有催收人员给他打电话催他还钱,他又害怕又没有办法。 2.路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他和路某2发现三个人朝张某3巷子口墙上喷字,红、黑、黄色的漆都有,喷的是张某3还钱。路某2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路某1基本一致。 3.辨认笔录证实,张某3、路某1、路某2辨认出胡晓奇。 (三)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胡晓奇在沙河市向郝某1催收达飞云贷公司贷款时在郝某1家墙上喷漆、喷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郝某2(系郝某1父亲)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有自称是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到家里要账,后来听郝现伟说临街墙上被喷了两行字,红漆喷的,应该是要账的人喷的。催收人员经常给郝某1的母亲、妻子和其他同学朋友打骚扰电话,说一些威胁的话,类似不还钱就绑架郝某1这样的话。 2.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两个年轻人朝郝某1家后墙喷字,内容是两行骂人的话。郝某3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马某基本一致。 3.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郝某2、马某、郝某3辨认出胡晓奇。 (四)吴某1于2016年4月自达飞云贷公司申请贷款,2017年3月份开始逾期。同年4月,被告人巩志刚为催收达飞云贷公司欠款滞留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吴某1家中两天并跟随监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1陈述,他在达飞云贷公司的贷款逾期后,催收人员曾三次上门,采取喷字、喊喇叭的方式进行催收。其中巩志刚和另一个人在他家里住了2天,对他进行监视。2017年4月的一天,达飞云贷公司的催收人员张雄给他打电话,说在他家门口,让他还钱。他听见有人用喇叭喊吴某1欠账还钱的话,他出于害怕给张雄微信转账3000元,这些人就离开了。过了5天后,张雄又给他打电话,说再不回来还钱就到村里大街上喷字,拿大喇叭喊话。他回家后发现墙上门上被喷了字。过了几天,张雄又带人到他家,张雄安排巩志刚和另一个人在他家吃住,监视他筹钱,寸步不离的跟着他。他把钱筹齐后,在村主任吴某5家中把钱给了巩志刚,巩志刚给他打了2万元的收据,张雄带着五六个人到现场把钱收了。 2.吴某5证言证实,2017年4月的一天,吴某1带着达飞云贷公司的4个人到他家,吴某1的姐姐吴平粉和吴献粉过来送钱,巩志刚写了一个2万元的收据,催收人员把钱收了之后就离开了。 3.吴某6证言证实,2017年4月,她从吴某1家门口路过,见到三名男子,其中一人拿着小喇叭在喊吴某1欠钱不还的话,另一个人打电话说再不还钱就要喷字了,还有一人手里拿着自喷漆。她看着这三人很凶,不敢靠近。三人离开后,她看到吴某1家墙上被喷了字。 4.吴某7证言证实,第一次,他见到三四个人在吴某1家门口站着。第二次,有三四个人在吴某1家门口,离开后发现墙上被喷了字。第三次,有四五个人在吴某1家门口站着,一个人在房上站着。 5.辨认笔录证实,吴某1、吴某5辨认出巩志刚。 6.循环贷款协议证实,吴某1在达飞云贷公司借款情况。 (五)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陈小波、霍立凯在沙河市向李某1催收达飞云贷公司逾期贷款时对其言语威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他的朋友杨自旗用他的名字在达飞云贷公司贷款近1万元,贷款逾期后催收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还钱。催收人员先后三次到他家威胁他和他的家人还钱。第一次是2018年七八月份,他没有在家,他父亲打电话说有人找他要钱,不还钱就要把他带走。第二天中午,四五个催收人员到他家找他,他当时在沙河市新汽车站,催收人员就到汽车站找他。陈小波威胁他说限他三天内还钱,不还钱就让他承担严重后果。王向飞威胁说不还钱试试,有的是办法。 2.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李某1辨认出陈小波、霍立凯。 本案综合方面证据: 1.审计报告证实,张某1、聂某1、张某2、孟某在达飞云贷公司的部分借款属于高利借款。 2.达飞云贷公司、鑫诚达公司工商资料及内部规章,证实两公司情况。 3.员工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证实,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在鑫诚达公司入职、任职情况。 4.催收服务合同、委托催收协议证实,达飞公司与鑫诚达公司约定,达飞公司云贷平台上发生的逾期案件委托鑫诚达公司进行线下实地催收,鑫诚达公司针对逾期客户的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方式进行催收。鑫诚达公司受达飞公司委托,通过数据表格方式传输债务人姓名、应还日期,逾期天数、本金、利息、违约金、债务总额等信息。 5.刑事判决书证实,杨计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胡晓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 刑事判决书、邢台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伟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4月4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5年7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小波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巩志刚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的身份信息。 7.同案犯路建立供述,2016年底至2017年4、5月份,他经王伟介绍在达飞云贷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催收欠款,包括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杨计宁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伟也算是负责人,他和陈小波、王向飞是一组,他是组长。他们催收上来的钱都交给杨计宁和王伟,他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加上要账的提成,提成的比例为10%。他每月的工资由公司直接打到工资卡上,提成是由杨计宁给现金。2017年上半年,他去过隆尧一个欠款人的厂子里,当时去了二三十人,在厂外的巷子口站着,杨计宁进去和欠款人谈还钱的事。隆尧那个厂子是个家庭式的工厂,做钉子生意的。当时杨计宁、王向飞、陈小波等公司的催收人员基本都去了。 8.同案犯杨根供述,杨计宁是达飞云贷公司的经理,负责日常工作,公司下分小组,每个小组有2到4人并设有组长,他和王伟、胡晓奇、杨计宁是一组的。达飞云贷公司负责对外放款,他们催收上来的钱打到达飞云贷公司指定的账户上,或者直接交给杨计宁。催收以电话为主,有时也上门催收。 2016年,杨计宁让他和公司的人一起到隆尧县个担保人家中催收,当时去了十几个人,杨计宁、王伟、胡晓奇都去了,把一辆车停在门外的巷子里,车辆无法通过,其他三辆车停在路边,有人去买横幅挂在车上,白布黑字。公司催收人员还跟对方四五个人发生了对骂,但是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2016年他去过任县张某2的机械厂要账,大概去过两次,他们这一组去过。第一次是他和杨计宁,还有一个开车的,杨计宁跟欠款人要账,谈完就走了。第二次是他和杨计宁,还有一个人记不清是谁了,他们在张某2的厂子看了看是否在正常运行,当时张某2喝了酒,他们和张某2发生言语冲突,后来王伟也到现场,王伟把车开到院里,被赶了出来,王伟就把车停在厂子门口。当时厂子里的工人还想打他们,他们在车间拍了照片就离开了。张某2的父亲冲他吐口水,他们因此和张某2对骂起来,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他和杨计宁去过任县聂某1的厂子两三次,没有发生冲突。 9.被告人杨计宁供述,鑫诚达公司是达飞云贷公司的子公司,他从2015年底入职鑫诚达公司,担任城市经理,负责邢台地区的催收和培训,还有日常的法务培训,传达企业文化知识。鑫诚达公司从达飞云贷公司承接逾期客户交给他,他把催收名单分发给各个小组。催收部大概分了15个小组,一般两人一组,他和王伟、胡晓奇、杨根一组,他是组长。其他人员都是王伟、胡晓奇、杨根招聘来的。他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提成是催收总额的3%,包括本金和利息。2018年邢台达飞云贷公司解散了,他也就离职了。催收上来的钱大部分交给了王伟,王伟再把钱转到对公账户上,极个别的情况,催收人员会把钱转给他,他再转到公司对公账户上。逾期时间短的都是打电话催收,时间长的由各组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上门催收。 2016年年初,他和胡晓奇、杨根一起到华廷钉业找张某1见面谈还钱的事,谈完就走了。十来天后,他和三四个人又去找张某1,张某1拿出一份股权协议书,说公司要宣告破产,他们走了,回去后向总公司进行了汇报。十天后,他们第三次去华廷钉业找张某1,没有找到就走了。总公司认为张某1在恶意逃债,要求他们加大催收力度。又过了十来天,他们第四次到华廷钉业找张某1,当时去了四五辆车,将近十个人,有他、胡晓奇、王伟、杨根、刘忠岭,当时每辆车上挂着条幅,写着张某1欠债还钱的字样,然后把车堵在了华廷钉业的门口,堵了多半天,对方报警后,民警带他们到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他、王伟、胡晓奇、杨根与张某1达成还款协议,每个月张某1还款2至5万元。这次去之前,他和胡晓奇、王伟、杨根四个人商量了怎么要账,胡晓奇提出拉条幅,他们就同意了。他们在广告公司做好四五个条幅,红底白字,到华廷钉业门口后,他们四个人把条幅挂在了车上。堵门的事之前没有进行商量,本来也没打算堵门,就是把车横在公司外面的路上。在此期间,没有与张某1的员工发生冲突,也没有打人。他当时开了一辆马自达,胡晓奇开了一辆白色奥迪,王伟也开了一辆车。 2016年,他去过两三次任县张某2的冠通机械厂,当时去了三四个人,没有与张某2及其家人、工人发生冲突,也没有堵门、拉条幅,没有影响工人生产,就是与张某2谈还钱的事情。 他和路建立、王向飞一起去过隆尧县的一个钉厂,当时公司去了十几个人,他们到了之后就在厂子门口转了一会儿。具体是欠款人跑了,他们去找担保人要账,他拿着欠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去的,因为还钱的问题发生口角。当时准备拉条幅,但是没有拉起来,对方的四个姐姐把条幅给抢走了,对方还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进行了调解,担保人一次性还款15万元,他们就没再去过。 他没去过任县邢湾久恒汽车维修中心找孟某要过账,都是打电话。 10.被告人胡晓奇供述,2015年他通过王伟介绍到达飞云贷公司上班,2016年底辞职。他在催收部负责催收欠款,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还有提成。达飞云贷公司邢台催收部的负责人是杨计宁,负责与公司沟通催收工作,公司发催收单给杨计宁,杨计宁再发给他们。催收单上有欠款人的姓名、电话、地址、欠款金额等信息。催收部有他、杨计宁、杨根、王伟、王健、唐伟,他们一般都是打电话催收,电话没人接就上门找欠款人或欠款人的家人。一般去一两个人,到欠款人家中通知其逾期了,然后就走了。他没去过任县上门要账,没去过隆尧上门要账催收。 11.被告人王伟供述,他是2016年到达飞云贷公司入职,2017年年底离职。他到公司时,杨计宁是催收部的经理,鑫诚达公司将催收信息发给杨计宁,杨计宁再分发给催收人员。催收人员在要账过程中采取堵门、拉条幅的行为都是杨计宁授意的。 2016年或2017年的时候,他去过任县华廷钉业要账,大概去了七次左右,是杨计宁通知他去的。当时公司去了二十多人,在职的基本上都去了,有杨计宁、胡晓奇、杨根等人,开了五六辆车,他开了一辆黑色奔驰SUV。上午11点多快到华廷钉业时,杨计宁让他们拿出条幅挂在车上,每辆车上都挂着条幅,红底黑字,内容是张某1还钱。张某1不跟他们见面,杨计宁就让他们把五六辆车停在厂子门口,把门堵住,他们在车旁边站着。天快黑时,杨计宁让留一辆车堵住门口,其他人都撤,车在华廷钉业门口至少堵了三天。之后张某1每个月还款5万元,还了半年多,他每个月都会去华廷钉业收钱。张某1每次还款都把钱交给他,他一般都是当天或者第二天把钱通过银行卡打到鑫诚达公司指定账户。监控视频里他能认出杨计宁、杨根、胡晓奇、王健、刘忠岭,拿喇叭喊的人是褚小亮。 他去任县冠通机械厂找张某2要过账,当时是杨计宁让他去的,去了三四辆车,大概有近十个人,胡晓奇、杨根也去了。他们在办公室和张某2协商还款,张某2通过关系跟公司股东打了电话,他们就走了。大概半个月之后,杨计宁又叫他去张某2那里,当时去了三四个人,张某2将2万元左右的现金交给杨计宁,往他卡上转账12万元左右。第三次去的情况记不清了,他没有进车间阻止工人生产,也没有与张某2及其家人发生冲突,没有拉条幅。 12.被告人陈小波供述,2016年左右,路建立介绍他到达飞云贷公司上班,干了九个月,工作内容是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每月工资3000元,提成是催收上来钱数的5%。催收部负责人是杨计宁,催收任务开始是公司安排,后来是手机抢单,杨计宁安排他们去要账,平时开会杨计宁也会催他们去要账。他和路建立、王向飞一组,路建立是组长。他和路建立、王向飞去过一次隆尧县,当时是路建立带队,到欠款人家里问欠款人有没有钱,欠款人后来在一周内把钱还清了。他和路建立、王向飞还去过隆尧县的一个钉厂,当时公司去了十几个人,他们到了就在厂子门口等着了,不知道是谁组织去的。他、王向飞、路建立还去过任县的一个厂子,把车停在厂子门口,下车在车周围待着。他们还去沙河催收过,去的门市,门市要转让,没找到人。他们催收一般是路建立收钱,路建立不干了之后是王向飞收钱,收回来的钱都转给杨计宁。 13.被告人霍立凯供述,2016年他通过网络招聘到达飞云贷公司上班,2018年2月左右离职,期间负责催收欠款,每月工资3800元左右,提成是按还款人利息给的,好像是万分之五。杨计宁是公司负责人,与达飞云贷公司沟通催收工作,达飞云贷公司将欠款人的信息给杨计宁,杨计宁再发给公司催收人员,包括欠款人的姓名、电话、地址、欠款额等信息,后期催收人员通过手机APP抢过欠款人的信息单。他和董海涛、王玉杰三个人一组,王向飞、陈小波一组,刘忠岭、李红会一组,他们有时打电话催收,有时上门催收,上门催收会把欠款人带到当地达飞云贷公司营业部,让营业部的人操作APP还钱,欠款人没有钱的,就会到欠款人家中说还钱的事。他和王玉杰、董海涛三人去过巨鹿县欠款人家里两次,他和王龙去过沙河市北掌村和沙河市东环。他还参加过一次集体去任县固城乡找欠款人要钱,那次是杨计宁组织的,大概七人,有他、杨计宁、胡晓奇、杨根、董海涛、王玉杰、王向飞,当时开了三辆车,到一个厂子,没有找到老板,之后有人安排他们分组轮流在欠款人厂子门口等,大概持续了三四天。 14.被告人唐怡宁供述,2017年,胡晓奇介绍他到银谷普惠公司上班,负责贷款催收,上班没几天公司说不用去了,胡晓奇就把他介绍到达飞云贷公司。他到永康城市花园小区找杨计宁办的入职手续,但是他依然在银谷普惠公司上班,二十多天后离职。他在银谷普惠公司上班时的工作内容是打电话让别人还钱,去过一次欠款人家里,当时已经拆迁了,没找到人。他的工资卡放在达飞云贷公司。 15.被告人巩志刚供述,他在达飞云贷公司干了一个多月,主要是电话催收,达飞云贷公司邢台催收部的负责人是杨计宁。

庭审时,被告人胡晓奇的辩护人提交刑事谅解书四份,拟证实胡晓奇取得了被害人张某2、刘现峰的谅解。 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1.王伟的认罪悔过书;2.王伟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拟证实王伟认罪认罚,有真诚的认罪表现,其家庭情况特殊,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陈小波的辩护人提交刑事谅解书两份,拟证实陈小波取得了被害人张某2、聂某1的谅解。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计宁以催收债务为职业,纠集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等人充当“讨债队”,插手经济纠纷,自2015年至2018年有组织的多次到邢台市任泽区、隆尧县沙河市多名被害人家中、工厂等地,采取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威胁、恐吓,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借此讨要欠款,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产、生活,杨计宁等人流转多地对多人实施滋扰、威胁、恐吓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杨计宁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公诉机关对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构成恶势力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的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杨计宁系恶势力的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被告人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积极参加以杨计宁为首的恶势力;各被告人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多次辱骂、恐吓借款人及其亲属,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达飞云贷公司系合法经营,被告人催收是合法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计宁等人受公司委托进行催收,在公司挣取工资及提成,各被告人在杨计宁的组织下,超越公司授权,以言语威胁、拉挂条幅、喷字喷漆、摆放花圈、堵门阻工、拉闸断电、滞留他人住宅及办公区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胡晓奇的辩护人提出,刘现峰案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应重复评价的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杨计宁与刘现峰就还款事宜达成过协议,公安机关并未对杨计宁等人采取的堵门、拉条幅、拉电闸、驱赶工人等行为进行评价、处理,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唐怡宁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第一起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及霍立凯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五起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指控事实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且被告人霍立凯供述中称其到过沙河催收,二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伟、陈小波的辩护人所提关于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2020年1月3日王伟讯问笔录、2019年12月27日陈小波讯问笔录显示,王伟、陈小波有主动到案情节,二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计宁的辩护人提出杨计宁寻衅滋事的行为发生在危险驾驶罪之前,不应认定为前科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胡晓奇的辩护人提出胡晓奇犯罪时之前判处的刑罚缓刑考验期已满,不应予以撤销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晓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杨计宁、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胡晓奇、王伟、陈小波、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晓奇、陈小波案发后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依法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计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晓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小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霍立凯、唐怡宁、巩志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计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胡晓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撤销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晓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三、被告人王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四、被告人陈小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五、被告人霍立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六、被告人唐怡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七、被告人巩志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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