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直接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

人民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6日。

1、电子邮件:tfszqyj@,邮件标题注明“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

2、写信投递: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商业银行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变更、终止商业银行以及开展商业银行业务,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机构向境内个人或者机构提供商业银行服务,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境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证券除外;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其他债券;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及其他代理业务;

(十三)办理托管业务;

(十四)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五)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六)办理贵金属业务;

(十七)办理离岸银行业务;

(十八)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业务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存款人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第七条(信贷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合法性)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

第十条(监管原则)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并表监管,执行附加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认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

第十一条(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住所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信息科技系统、安全运行技术与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股东资质)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履行相应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企业法人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境外机构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该境外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股东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一)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二)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的;

(四)因犯有危害、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五)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法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法人不得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正式申请资料)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有关资料;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经营方针和计划;

(八)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九)信息科技架构、信息科技系统、安全运行技术与措施相关资料;

(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境外机构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该境外机构应当提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承诺。

第十八条(筹建与开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第十九条(登记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拟设立分支机构信息科技架构、信息科技系统、安全运行技术与措施;

(七)拟设立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经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设立公告)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及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持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变更总行住所地;

(四)调整须经批准的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变更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合并与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董监高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对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金融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被追究责任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变动审批) 任何单位、个人非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或者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到百分之五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通知商业银行其他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获得批准前,人不得继续增持该商业银行股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的,投资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累计增持或者减持该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 商业银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义务)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商业银行;

(二)向商业银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并及时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尽职选举董事、监事;

(五)遵守关联交易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出资;

(二)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三)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

(五)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职责)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监督实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

(二)制定和监督执行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和监督实施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和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商业银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六)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职;

(七)建立和监督落实商业银行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

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董事职责) 商业银行董事应当履行忠实、勤勉和审慎义务,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能够对商业银行决策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并如实向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兼职、关联关系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不得在与所任职银行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按职责采取纠正措施;董事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商业银行董事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所任职商业银行兼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兼顾存款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六条(专门委员会)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单独设立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并确保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商业银行董事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设立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 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由职工代表监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村镇银行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至二名专职监事,但至少应设一名外部监事。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监督职责,重点监督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监事意见和建议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报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

第三十九条(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全体岗位人员。内部审计职能与合规管理职能应当相互独立。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分工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及时披露财务状况、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名单、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重大关联交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信息,确保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商业银行董事长应当对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签字确认,对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激励约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薪酬水平和结构与本银行长期经营业绩相匹配,并建立与本银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四十三条(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重大关联交易应当依法经董事会批准,并逐笔披露。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平的交易条件,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本银行股票为担保物。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关联交易金额和比例的规定。同一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应当穿透计算。

第四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并按规定计提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等。

全球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本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十五条(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充足内部评估程序和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充足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通过合格的资本补充工具补充资本,包括转股型或者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等。

第四十六条(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和实施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遵守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资本监管指标、资产管理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集中度监管指标、跨境资金逆周期监管指标以及其他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各项指标,确保计算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十七条(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规模、业务类型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并确保该机制运转有效、沟通顺畅。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有关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应当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偏好、策略、政策和程序,准确判断本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计划,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压力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和流动性水平,增加风险缓释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跨境风险管理) 设有境外机构或者开展境外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将境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境外业务风险与合规管理。

第五十条(风险情况报送)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对措施以及处置情况。

第五十一条(总体业务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专业化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可接受的存款类型和金额、客户群体的类别和规模等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个人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存款和个人在银行的其他金融资产,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单位存款业务) 对单位存款和单位在银行的其他金融资产,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 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五十六条(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

第五十七条(存款本息支付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十八条(授信审查)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应当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授信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的制度,合理确定授信方式、额度、利率和期限。

客户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要求,提供与授信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九条(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对贷款发放后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督。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可以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六十条(贷款自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还本付息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五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票据业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六十四条(发债和境外借款)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准备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第六十六条(账户业务) 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实施全流程管理,健全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账户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银行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衍生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具体交易品种和规模。

商业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

第六十八条(资料保存)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六十九条(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银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从事与本银行有利益冲突的职业或活动,未经本银行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为客户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明材料;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客户保护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各自职责,对商业银行的客户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营销) 商业银行开展营销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损害其他同业信誉,不得夸大产品的业绩、收益或者压低其风险。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客户易于接收、理解的方式,全面、准确披露与客户权益保护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并重点披露以下信息:

(一)订立、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方式和限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主要风险;

(三)发生纠纷的处理和投诉途径。

商业银行向客户披露前款所列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确认客户已接收并理解完整信息。

第七十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授信前,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

商业银行向客户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不得损害客户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捆绑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七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商业银行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取得本人同意,并明示收集、保存、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商业银行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商业银行将个人信息处理外包给第三方的,应当确保第三方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商业银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向境外传输境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受保护水平不因出境而降低。

第七十七条(营业时间与营业地点)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商业银行变更营业时间或者营业地点,应当提前予以公告。

第七十八条(收费管理)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费用。收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告。商业银行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清晰、透明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收费,不得以在收费条款之外附加其他费用的方式变相增加收费。

商业银行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告知客户,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产品或者服务,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七十九条(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治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如实反映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审慎评估资产负债,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第八十条(财务资料报送)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十一条(公告时间)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二条(资产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核销不良资产。

第八十三条(会计年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十四条(资料报送)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数据、信息。

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附加监管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数据、信息。

第八十五条(差异化监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商业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标准:

(一)商业银行各项风险监管指标;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

(四)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

第八十六条(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本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资料、数据、信息。

第八十七条(调查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涉嫌违法事项的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第八十八条(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十九条(风险评级和预警)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对采取监管措施的频率和范围,必要时将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九十条(早期纠正) 商业银行因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等原因影响存款安全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区分下列情形,对商业银行采取纠正措施: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出现大幅下降,但尚未低于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各项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责令提交资本管理计划等措施;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资本充足率其他监管要求的,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责令及时补充资本、限制担保负债、限制分红和其他收入、限制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控制资产增长、限制重大资产交易、控制重大交易授信等措施;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资本要求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责令出售部分资产、暂停部分业务、核销商业银行股权或者其他所有者权益、强制要求对各级资本工具及其他损失吸收工具进行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以及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措施。

第九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九十一条(重组) 商业银行出现严重风险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重组,或者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重组。重组由商业银行负责执行,重组方案应当有利于金融稳定和存款人保护。

商业银行申请重组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重组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接管条件) 商业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持续经营,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并成立或者指定接管组织,具体实施接管工作:

(一)资产质量持续恶化;

(二)流动性严重不足;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五)资本严重不足,经采取纠正措施或者重组仍无法恢复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形。

需要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应当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接管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纳。

第九十三条(接管决定) 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十四条(接管组织职责)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织代表被接管商业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经营管理权;

(二)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管理、处分资产、负债和其他财产;

(七)实施股份和债务减记、债转股;

(八)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被接管商业银行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履行职责,按照接管组织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十五条(终止净额结算) 被接管商业银行的交易对手依据法律规定和合约约定,要求按净额对金融合约项下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的,接管组织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净额结算,暂停期限最长为 2 个工作日。

第九十六条(过桥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成立过桥商业银行,阶段性收购或者承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

第九十七条(接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期限届满的;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撤销或者被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第九十八条(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九十九条(撤销)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一百条(破产) 接管组织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后,被接管商业银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接管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商业银行破产申请的,由接管组织担任该商业银行的管理人。

第一百零一条(结算最终性)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的,该商业银行自破产当日起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支付结算交易不得终止,已完成的支付结算交易不得撤销。

第一百零二条(破产清偿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商业银行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个人存款本金和利息;

(三)商业银行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贷款或者流动性形成的债权;

包含损失吸收条款的债务工具、资本债券等按照合同约定,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依次清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已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存款人未获保险部分的存款,根据本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和处置) 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恢复和处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侵犯客户财产权)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或者无故拖延、拒绝返还业务保证金、押金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业务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实施并购的;

(三)违反规定对应当报批的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五)未经批准开展须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

(六)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八)未经批准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九)其他违反本法开展业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罚则)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红和其他收入等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法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说明股权结构,或者未及时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变动情况的;

(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五)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的。

有前款行为,对商业银行发生风险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机构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给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一)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的;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银行的商业机会,接受与本银行交易有关的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本法规定有效执行资本与风险监管要求的。

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报告和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对商业银行董事长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妨碍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商业银行被采取纠正措施、重组、被接管或者破产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商业银行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执行纠正措施的;

(二)拒绝配合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接管组织工作的;

(三)未如实向接管组织说明有关情况的;

(四)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妨碍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安排的情形。

对商业银行发生风险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返还商业银行被采取纠正措施、被接管、重组或者破产清算前五年内发放的绩效薪酬和福利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检查和报送资料)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或者提供的报表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人民银行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办有关业务,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按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四)违反有关利率规定的;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人民银行业务规则之二)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

(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准备金的;

(三)违反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或者提供的报表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规收费和损害客户权益)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实施违规收费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直接责任人员)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区别不同情形,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一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四)禁止一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措施,或者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其他单位或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购买或者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发起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骗贷)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违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银行或者客户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为客户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明材料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强令放贷)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整改承诺)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符合要求的书面整改承诺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以暂缓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承诺期限完成整改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减轻、从轻处罚;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

第一百二十二条(过渡期) 本法施行后,不满足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一年内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一百二十三条(外资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综合化金融集团) 商业银行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邮政企业) 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可以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2:《证券时报》记者孙璐璐解读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相比起来,此次修改或新增的部分可分为三类:

一是根据现有的将已有的行业监管要求补充到《修改建议稿》,提升部门规章、监管新规的法律保障。如《修改建议稿》中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股东行为、资本补充、开业筹备申请、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银行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二是结合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点,修改删减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完善法律要求。如大幅提高银行注册资本门槛、新增设立银行要有信息科技架构和系统等要求、删除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和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等要求、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

三是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查,提升银行自主经营能力。如商业银行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由审查变为核准。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新增贷款自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对比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提出的以下规定值得注意:

1、扩宽银行业务营范围。新增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和离岸银行业务三项。

2、设立银行所需的注册资本大幅提高。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从10亿提高到100亿元,城商行从1亿元提高到10亿元,农商行从5000万提高到1亿元。

3、新增银行公司治理和主要股东资质、股东禁止行为要求,修改股权变动审批要求。相关规定主要是结合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以及过去险资“举牌”等问题,结合银保监会已经出台的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予以新增完善。

4、强调地方性银行应扎根当地,回归本源。《修改建议稿》新增要求,城市商业银 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5、强调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 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6、保留分业经营要求,维持现有法规提出的“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

7、新增多项保护客户权益的要求。如明确银行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应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捆绑销售,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8、延长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时间。由原有的商业银行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延长至四个月内提交相关报告。

9、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并明确要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四方面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监管标准。

10、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新增并细化银行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相关要求,这些内容与此前监管部门多次提及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思路一脉相承。如新增风险预警和评级、早期纠正、终止结算净额、过桥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和处置等要求,并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完善接管条件、接管组织职责、破产清偿顺序等有关要求。

11、加大银行和相关责任人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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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分析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上海 200011)

  摘要: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是征信,依靠大数据进行征信体系建设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课题。本文在互联网金融内涵和大数据特点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大数据

  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模式和技术,并提出政策建议。

  财产申报制度对防治腐败有效性的博弈分析

  刘细良 熊亚骅 彭 凯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要:被誉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兼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双重功能,通过对官员腐败行为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财产申报制度在一定条件下能防治腐败。基于博弈过程中潜在腐败官员和反腐部门双方的策略选择和期望收益,可以从推进财产申报法制化进程、健全基本框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来提高其对腐败防治的有效性。

  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研究

  (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凤凰城街道办事处,山东 东营 257400)

  摘要:中小型企业虽然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却也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取得了惊人的成绩。然而,在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融资困难、文化建设滞后、发展策略不明朗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研究新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创新型发展模式,从融资、文化建设和发展策略三个角度来分析,希望为中国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参考意见。

  海外铁路项目风险识别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31;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海外铁路项目风险识别,是对海外铁路项目中的各种风险根源或是不确定性因素按其产生的原因背景、表现特征和预期后果进行识别的过程。通过分析海外铁路项目风险来源及特点,进行海外铁路项目的风险识别,归纳海外铁路项目风险层级体系,为我国铁路“走出去”提供有益参考。

  浅谈新时期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策略——贵州省城镇化的政策路径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 都匀 558000)

  摘要:为了有效的推动贵州省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提高贵州省城镇化程度,本文从分析了贵州省城镇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增进社会保障公平、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州省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建立的方案。

  中部崛起与湖北可持续发展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近年来,为相应中央对中部经济崛起的政策号召,中部六省经济快速发展,在东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中部崛起成为了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本文以2013年中

  部各省的经济数据为基础,运用SPSS因子分析,对中部六省的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对比评价;再运用聚类分析对中部六省经济发展类型做分析,最后,在两种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进行

  了总结,并给出了经济发展建议。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探索

  (惠州市路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惠州 516008)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相关的概念和特点的介绍,总结出该研究的必要性,最后对具体的投融资模式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能够对其模式的探索有所帮助。

  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湖北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

  摘要:湖北省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亟待大规模的资金投入。传统的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的资金需求,PPP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投融资模式,可以改变湖北省投资主体单一和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本文对湖北省新型城镇化融资的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对湖北省PPP项目案例进行了研究,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入战略合作者和转变政府职能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盐城高等师范学校,江苏 盐城 22400)

  摘要:近年来,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大量跨国公司进驻我国,伴随而来的内部贸易也越来越多。本文着重分析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人民币贬值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分析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6)

  摘要:本文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2015年初人民币贬值开始进入人们视野的背景下,探究人民币贬值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文章主要运用数据图表的分析方法,首

  先从人民币国际化定义出发,探究人民币贬值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程度、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地位和对中国经济控制力的影响,其次从对外贸易的角度分析人民币贬值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最后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人民币国际化路径两个方面给出政策建议。

  互联网保险新业态下的保险产品开发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091)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大部分保险企业也非常重视互联网新渠道的建设,但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却显得十分乏力。能否开发根植于互联网市场需求和特色的好产品是保险企业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制胜之本,本文在阐述互联网保险内涵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理念、模式和策略。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分析

  (上海金融学院,上海 200135)

  摘要: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爆发性的发展势头,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以

  及传统金融业应对互联网金融影响的措施。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

  (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部,陕西 西安 710100)

  摘要:小额贷款作为小微企业及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金融服务,在解决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境方面发挥了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融资困境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现状的分析,从性质、监管、技术三方面提出了解决办法,并结合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小额贷款创新现象,提出利用互联网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的首要选择。

  浅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P2P网络信贷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身边的每个角落,尤其是与传统金融市场的结合所形成互联网金融,不仅为各个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也让我们的生活变的更加方便快捷。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了金融市场的研究重点。本文以我国P2P网络借贷为例,从概念、特点和发展现状入手,介绍其主要的商业模式,分析这种信贷方式的优势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为P2P网络信贷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于第二代支付系统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湖南 吉首 416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社会公众支付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态势,第一代支付系统业务功能和架构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人民银行在2009年12月2日正式启动了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建设工作,2014年11月底完成第二代支付系统的推广应用。本文主要阐述了一代支付系统的问题所在,并对第二代支付系统的新

  变化进行详细介绍,进而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碳金融发展探析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要:碳金融是基于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的一种新型金融运作模式,在全国多省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试点的背景下,本文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碳金融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新疆发展碳金融的可行性并给出了预期的发展模式。在综合考虑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碳排放现状、目前发展碳金融主要方式、发展碳金融的优势以及制约因素之后,认为在有必要在新疆发展碳排放交易并建立区域性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中国式社区银行现状简析及前景展望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5)

  摘要:社区,这个行政区划当中的微小单元,这个逐渐被商业化分成低、中、高档的生活居所,这片百姓安居乐业、小微企业俯仰生息的小小天地,是城市金融的神经末梢。一旦

  这些神经末梢被激活,便可连接起整个城市的金融脉络,释放出强大的发展动能。在寻求创新与转型突围的今天,商业银行开始走进社区来到我们身边,细致入微关注个体需求,量体裁衣扶植微小企业,一场关于银行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的变革已是暗流涌动,金融微革命闪亮登场。

  互联网理财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探讨

  (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兴支行,湖南 郴州 423000)

  摘要:互联网理财具有门槛低、收益高、渠道广与流动性强等特点,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正在改变着公众的理财观念与理财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互

  联网理财逐步被公众所接受与采用,它的兴起对银行乃至整个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文阐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通过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比分析其对于银行造成的影响。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问题浅探

  塔 娜 云 卿 安世文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内蒙 呼和浩特 010020;西南石油大学,北京 100083)

  摘要:农村金融发展主要是建立在农村经济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农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对农村金融的概念界定及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其次,提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弱;新型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缺乏;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产品有限以及非正规金融受到严厉打压等。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多措并举,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商品,进一步满足农民个体融资的需求;扩大融资,拓宽新型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有效管理,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健康发展。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有效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源以及汇率制度选择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摘要:本文从上个世纪末至今一系列国际贸易和外交摩擦为背景,从人民币升值压力切入,从国内外两方面分析压力的根源,从中抽离出基于人民币汇率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建设问题,理论联系实际,以设计除压人民币升值、优化汇率制度选择的路径。

  立体视角下上海自贸区国际经验借鉴——基于上海自贸区现行问题的比较分析

  方竹瑞 郑家琳 柏 楠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过去一年以来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成果,并将成果主要概括成区域和功能定位、税收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金融服务建设这四个方面,接着论述了上海自贸区在取得以上成果的同时所暴露出的问题。随后,本文以对比的视角,从已指出的现实问题出发,多方面、多角度地将国外较为成熟的自贸区多个发展突出点与上海自贸区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建议。

  小微企业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几种融资渠道解析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摘要:本文主要从小微企业的立场出发解析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几种融资渠道。首先对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以及融资的诉求进行分析;接着在此基础上,从融资速度、资金成本、融资风险及增值效应四个方面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的选择进行了剖析;最后重点解析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五种融资渠道,并从融资速度、资金成本、融资风险及增值效应四个角度进行评价。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摘要:随着金融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日益严重,如何对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成为银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时代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在此基础上为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策略探讨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城口支行,重庆 405900)

  摘要:由于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银行的柜面业务操作中总是面临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风险。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就会对银行的正常发展和运营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本论文中,笔者首先对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进行了简单的概述,而后分析了其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了做好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研究

  闫 潇 王玲娟 吴 红 肖 雪 苗 芳

  (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摘要: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进行试点以来,到2015年已有五年多的时间,这阶段,在国家、各商业银行和境内外企业等各方的相互配合下,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发展迅猛。本文主要结合当今的发展形势,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背景及必要性、现状及影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切入点,探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发展的相关问题。

  基于VEC模型的河南省经济增长影响因素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河南 许昌 461000)

  摘要:本文利用VEC模型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金融发展、财政收支、产业结构对河南省经济增长的动态影响,结果表明:金融发展、财政收支、产业结构的联合作用比三者的单一作用更能显著引起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虽然金融发展因素对经济增长呈现出较高的贡献度,但存在金融发展效率不高的问题;财政投入对经济增长呈现出显著的短期拉动作用,但长期看,对民间投资存在“挤出效应”;税负水平短期内对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但长期持续的促进作用,表明税负水平总体上处于合理区间;中长期,就业结构、产值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超过了金融发展和财政收支,但过高的第一产业就业比重和产值比重对河南经济增长具有“负效应”。

  市民卡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战略转型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6)

  摘要:城市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银行业,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提出市民卡提供了城市商业银行新的发展机遇,分析了市民卡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重大意义,并以柳州银行的成功实践为例,介绍了柳州银行以市民卡为契机在城市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对于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变革及很多城市的普惠金融和智慧民生建设都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防范探究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 100050)

  摘要: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估值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能够推动企业充分发挥自主创新意识,以独特的优势实现资本的升值。但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资本具有结构性特点,在

  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为了进一步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实现企业资本的稳步增长,本文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状况着手,重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问题

  提出了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通过笔者努力,找到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不断发展的可靠途径,以供参考。

  构建基层央行战略匹配的价值增值型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湖南 吉首 416000)

  摘要:深入探索基层央行增值型内部审计实现路径,是实现央行内审转型工作目标的客观要求。笔者从内部审计价值增值性分析入手,提出与战略匹配的价值增值型内部审计业务是内部审计增值效用实现的核心推动力。本文结合基层央行内审转型实践,就如何构建基层央行战略匹配的价值增值型内审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银行系统性风险成因分析及评价模型的建立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摘要:本文将整个银行体系分为央行、监管体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分析了新经济形势下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并结合ANP模型(网络分析法)构建了系

  统性风险评价模型,通过模拟真实的银行数据,得出各项指标在此问题中的权重,进而给出建议。

  生猪产业风险及其金融综合治理模式研究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摘要:我国生猪产业深陷“蛛网困境”,价格风险、疫情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成本风险、环境风险凸显,随着资本深化,生猪金融化成为产业发展趋势,同时成为治理风险的主要方式,即通过金融工具如投融资、期货期权、电子交易、保险,化解规避风险,转移分散风险,构建中国生猪产业风险金融化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城乡发展路径研究——以西安市发展为例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文章在论证城乡协调发展与主体功能区的建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的过程中,以西安市为例,利用主成分分析法了解西安各县区目前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再依据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进行合理路径选择,以实现城乡间的经济互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卓越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路径选择

  龙海明 申泰旭 周鸿卫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摘要:卓越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卓越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路径对我国现阶段金融人才培养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探索卓越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路径必须对卓越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作出客观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宏观把握改革的战略取向即实现三大转变,同时从微观上设计卓越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未来路径即校银合作的框架与机制。

  新时期中小企业融资研究

  (西京电气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65)

  摘要:作为国民经济的有机内容之一,中小企业在带动经济发展,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急剧发展,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契机。然而,因中国中小企业自由具有的不足,同时受到各种环境条件的制约,使其在融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发展。本文阐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指出其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其融资难的具体根源,在此基础上,主要从中小企业自身、政府以及金融机构等方面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策略。

  股指期货不同方法套期保值比率的实证研究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文章以沪深300指数中的IF1504合约为例,运用最小二乘法、双变量向量自回归模型、基于协整关系的误差修正模型对沪深300指数和IF1504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得出最佳套期保值比率,并比较各种方法的效率以及局限性。

  金融类会计准则与银行业监管分离的研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广东 梅州 514021)

  摘要:从现状看,金融类别特有的会计准则,从原初的分散状态,逐渐趋向统一。会计准则及多重行业特有的监管,应能设定明晰的分离规制。这种监管分离,密切关联着宏观

  态势下的经济进展,也折射着根本范畴内的会计需求。金融危机以后,国际建构的会计准则,凸显了偏大范畴的改动。例如:金融特性的工具、租赁及保险拟定的合同、公允价值依循的计量思路。从总趋势看,银行业平日之中的监管,应能与会计特有的准则分离。本文明晰了监管分离的路径。

  新常态下金融资源错配表征及优化策略

  (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陕西 榆林 719000)

  摘要: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资源型城市敏感性相对较强,特别是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形势下,以煤炭行业为支柱产业的陕西榆林市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产业结构调整阵痛期,煤炭黄金期终结后的风险暴露期“三期叠加”时期,金融资源错配问题凸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任务十分艰巨。

  浅谈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山东润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1)

  摘要: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是企业理论和实践中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不断完善,但也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制约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因此研究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发现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尤为重要。

  信贷结构视角下的货币供应量与通胀关系——基于OECD国家数据的实证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40;河南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河南 开封 475004)

  摘要:目前我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结构仍居主导地位,信贷投向结构集中于生产性贷款的现象一直存在。本文综合采用面板协整和面板误差修正模型对OECD国家

  的信贷结构与物价水平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揭示不同的信贷结构对通货膨胀及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OECD国家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与通货膨胀都存在较高的关联关系,并且消费性贷款对于均衡的偏离比生产性贷款更加敏感。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物价的走势仍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结合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发挥信贷渠道对物价传导的作用机制,逐步降解产能过剩,防范物价水平的剧烈波动。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比较研究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摘要:把相关资产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合同规定和契约范围内,条件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行为。按性质与目的划分租赁的种类,可以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拥有各自的优点,本文主要对这两种租赁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期望给予企业选择租赁方式多参考和借鉴。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风险预警模型初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四川 成都 610016;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金融系,四川 成都 611731)

  摘要:商业银行面临经济放缓、“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等因素挑战,传统的单纯依靠大客户生存的经营模式将逐步向同时发展大中小客户转化。然而小企业信贷风险高是业内共识,现行的小企业信贷风险预警模式又存在着人力投入大、成本高、预警不及时等弊端。本文站在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小企业信贷风险的影响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小企业信贷风险预警模型,提出了控制小企业信贷风险的基本策略,以期提升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

  论财务分析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应用

  (澳洲联邦银行,河北 邯郸 056000)

  摘要:银行信贷业务的财务分析既要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还要对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验证和确认,并结合实际分析相关财务指标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经营规律和行业特点,以揭示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最终确定授信风险。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存在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陕西 西安 710000;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65)

  摘要:融资难、贷款难以及结算难等问题是困扰小微企业的现实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积极结合小微企业发展现状,推出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选择民生银行作为研究对象,简要概述了小微企业贷款的内涵及主要特点,指出了民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存在问题,重点从准确定位服务群体,健全激励约束制度;建设专业化的队伍;建立高效地审批机制,提升贷款业务效率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民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近代西方经济理论的传入、传播、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后,在日益高涨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呼声中,中国开始了学习西方的艰难历程。在此期间,西方的经济学理论也经由新教传教士和回国

  的留学生传入中国。19世纪60-70年代,洋务运动中开办的新式学校开始开设经济学学科。进入到20世纪以后,借助经济学专著的译本和国人的自撰等形式,西方经济理论开始在中国广泛地传播并发展开来。西方经济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对近代中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财政分权与政府职能目标相关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时间序列模型和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税系,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以政府职能为依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以税种属性划分政府间财政收入的规律是各国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出发点,政府间财政收入和支出分权应有利于各级政府职能目标的实现。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基本按照税种属性完成了财政收入划分格局,但财政支出分权格局基本延续94年之前中央地方财政支出划分范围。我国财政收支分权的不尽合理势必会影响各级政府职能目标的实现。对此本文将从实证角度进行证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内融资模式比较研究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04)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突出,而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与融资模式紧密相关。本文简要概述国际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分类及典型代表国家,进而重点分析目前中国市场上出现的四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从而对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及融资渠道单一问题提供参考。

  财务比率视角论剩余价值率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现有的财务比率分析方法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分析,而没有把对企业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纳入到财务比率的分析中去,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经营,而且也造成财务信息的失真,不利于经济利益相关者做出有效的经济决策。因此,该文章从财务比率角度出发,证明剩余价值率在财务比率分析中的重要经济意义以及在实际企业经营中实施的可能性,提出把剩余价值率纳入到财务比率中去的意见和建议,弥补财务分析在该方面的空白,使得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效率的同时,对外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为准确有用的信息。

  关于摊余成本的深入解读——基于利息理论的视角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摘要:摊余成本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2007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但是摊余成本的概念和定义晦涩难懂,我国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解读,有的从计量属性的角度来看,有的从定义本身是否合理和精确来看,有的从简化摊余成本的计算角度来看,但是仍然无法找到清晰的理解其定义和核算过程的逻辑基础。本文试图从欧文费雪《利息理论》的视角来深刻考察摊余成本的后续计量过程。

  促进区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研究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 南昌 330063)

  摘要: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一般而言,金融发展程度高的地区都位于经济发达地区。金融是发展区域经济的助推力。通过许多发展改革的实践得知,二者是共同发展、彼此促进的关系。要发展区域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随着世界各国区域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区域金融作为金融表现形式中的主角,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已引起广泛关注,区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基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金融的视角,深入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此来推动区域经济与金融的协调发展。

  股权激励能提高企业业绩吗?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摘要:本文采用配对法选取数据,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研究实施股权激励与未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业绩成长性之间的差异性与相关性。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明显,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具有更好的经营绩效。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

  新常态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研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2013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的流动性持续偏紧,虽然局部松绑,但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刺激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紧张的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盈利能力。本文借鉴国外流动性管理的国际经验,剖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低金融杠杆、高监管的金融新常态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若干建议。

  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薪酬激励与企业价值相关性研究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摘要:本文以经济增加值EVA作为公司价值的评价指标,从EVA总量和EVA动量两个维度探究了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发现高管年度薪酬与企业价值无显著相关关系,说明薪酬激励并没有提升企业价值,目前部分国企高管薪酬设定的合理性值得考究。本文的贡献是为薪酬激励效应研究提供了新的评价指标,有利于为完善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确定机制提供政策启示。

  论当代社会客户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山东 烟台 264000)

  摘要:目前,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的走向纵深发展的阶段,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富于变化、不断成长的市场。思考当代社会背景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是商业保险突破发展瓶颈、获取更深层次市场的关键所在。文章将从商业保险发展视角,分析当代社会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对我国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也得到迅猛发展。近几年随着中国固定资产的增长速度加快,中国经济市场对国际大宗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国际大宗商品的期货价格这几年的波动幅度非常大,这种价格的波动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股票市场是中国经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传导机制分析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为今后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与我国股票市场的关联研究提供一些理论参考依据。

  从劳动力质量分析工资差异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本文从工资差距的角度来看待贫富差距的拉大,并以劳动力质量为划分标准,从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的思想角度讨论其工资理论的优点和缺点以及替代性的问题。深入分析工资差异理论,也就是在分析工资决定理论。在新古典工资决定理论中,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解释了劳动力质量不同造成的工资差异,但未能解释劳动力质量相同时的工资差异现象。而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对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价格进行了区分,能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差异做出更符合实际的解释。

  金融生态环境对区域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摘要:金融生态是对金融的生态特征和规律的系统性抽象,反映了金融内外部各因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的价值关系,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增长有重要的影响。本文根据金融生态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有关理论,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来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建立协整模型,分析金融生态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并通过省际间的比较,对金融生态建设相对落后的省份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北非银行业发展进程及现状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近年来,因政局不稳而遭受重创的北非经济正在逐渐恢复,其经济在非洲的重要性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也受到广泛关注。如果把南非排除在外,北非的银行业发达程度在非洲要高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其中以埃及和摩洛哥两国的银行业规模为最大。本文对北非银行体系的构成、发展现状以及发展态势予以介绍和分析。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计量及转回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首先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拥有的资产和应偿还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具体数额,然后根据税法对资产和负债的相应规定算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则统称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确定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之上,就可以确定出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里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数额具体是多少。之前的相关文献主要讨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而没有阐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方式,本文首先讨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然后试图讨论其转回的方式。

  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与融资风险规避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对推动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逐步展开,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和调整。因此,关注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风险难控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研究——基于山东日照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山东 日照 276826)

  摘要: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对海洋经济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风险、金融支持的困境和障碍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ACS上线运行对基层央行会计业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青海 黄南 811301)

  摘要:ACS——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于2014年在全国推广运行,将对基层央行的会计业务管理带来深层次、全方位的影响。为了加深对ACS的理解与认识,加强基层央行应对ACS上线以来带来的会计业务管理职能的深刻变化,本文结合基层央行会计业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析了数据集中对基层央行会计业务管理的影响,提出了加强会计管理的建议,提升基层央行会计业务核算质量和金融服务职能。

  基于ECSRE分析法探析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计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郑州分局,河南 郑州 450016)

  摘要:银行是高风险行业,风险防控便是商业银行重点工作之一。其中信贷业务因是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核心,特别是法人信贷业务涉及金额大、期限长、范围广,因此成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以加强企业管理(ECSRE)的方法为基础,结合信贷业务审计实践,提出商业银行在对法人贷款审查中应关注的重点,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传统零售“触电”后的财务转型探析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0)

  摘要: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过程中,传统零售业的市场份额被不断侵蚀。根据最新发布的零售行业分析及市场研究报告,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对传统零售行业的生存及发展有巨大的影响。本文深入分析传统零售业当前存在的问题,探讨传统零售业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如何寻求突破,谋求创新与发展。

  我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刍议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青海 西宁 810001)

  摘要:现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优化了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调节并推动了经济的区域协调发展,但目前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湖南省返程投资企业投资及经营状况探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湖南 长沙 410005)

  摘要: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进一步便利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有力推动了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的进程。本文结合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报申报情况,对湖南省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进行状况进行了简要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思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问题研究——以山东省X市为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 青岛 266001)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改善农民健康状况,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将会阻碍其健康发展。因

  此,本文以山东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设计调查问卷收集关于农民参合情况的信息,运用二元logistic模型对影响农户参合行为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来证实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并给出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建议。

  通过宪法仪式实现宪法权威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摘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理智的选择,崇尚宪法权威是践行依法治国的逻辑推演,而宪法仪式则是实现宪法权威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宪法

  宣誓”这种宪法仪式,这对于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从宪法、宪法权威、宪法仪式的内在逻辑及国外宪法仪式实践经验来看,我国的宪法仪式还处于初步阶段,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宪法誓词,宣誓形式,违背宪法誓言的责任以及宪法仪式的宣传规模和主题都应当予以确定。

  烟草行业跨国并购的时机选择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9)

  摘要:中国烟草国际化“三步走”战略正在顺利布局,追赶烟草跨国公司前三名的雄心壮志正在坚定执行。完成国际化和追赶烟草跨国公司前三名的主要措施就是跨国并购。而要进行跨国并购需要选择好时机,从而能够在并购对象处于低估值状态进行并购。本文对中国烟草跨国并购的有利时机按照宏观和微观进行了分类概述,从国际、国家、行业和企业层面对中国烟草跨国并购的时机选择做出理论探讨。

  浅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3)

  摘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其股份制改革方向已确立,服务水平及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但其在业务发展中在人员管理、收入分配、金融产品及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各式各样的瓶颈问题,影响其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对制约发展的问题进行归类和总结,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办法和措施。

  浅析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以贵州省毕节市为例

  (贵州省毕节市委党校,贵州 毕节 551700)

  摘要:农村金融发展缓慢,是制约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是推动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本文以毕节市为例,通过分析毕节市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构建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路径。

  人民银行国库监督工作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 武汉 430071)

  摘要:对于央行与财政部在国库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能,持不同观点的相关部门和学者之间的争辩一直存在。新版预算法虽然维持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表述,但同时也明确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因此,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就国库监管工作的博弈仍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本文从央行国库管理的实务出发,分析了目前国库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农信社改革成效、障碍及深化路径——以益阳市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益阳 413000)

  摘要:自2004年湖南省启动农信社改革以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在消化历史包袱、制度体系构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凸显。经过央行票据置换以及扩股增资,农信社改制农商行的愿望迫切,随着2013年1月实施的新资本管理办法,农信社改制农商行也将面临更多的障碍,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本文以益阳市为例,深刻剖析农信社改革取得的成效及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为下阶段深化农信社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

  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以鹰潭市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江西 鹰潭 335000)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内容,如何发挥好金融作用,服务农村土地改革已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本文以鹰潭市为例,分析了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并围绕金融支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交易市场、风险补偿和金融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经济下行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财务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以三明市农信社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福建 三明 365000)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特殊阶段,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金融风险逐步显现。本文以三明市为例,分析经济下行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财务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基层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情况调查——以张家界市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湖南 张家界 427000)

  摘要:在以客户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下,银行理财产品迅速发展。本文调查了张家界市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深入分析了理财产品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规范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与建议。

  浅谈邮政单设汇兑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新建县支行,江西省 南昌市 330100)

  摘要: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后,办理汇兑业务的邮政单设汇兑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对邮政单设汇兑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性、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探讨和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探索特殊体制下邮政单设汇兑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新思路。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内控流程优化路径

  (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洛阳 4713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信贷内控流程经常会出现问题。下面本文首先对信贷内控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对信贷内控流程的优化路径选择进行分析,最后对优化信贷内控流程政策提出建议。

  监察审计人员派驻制对基层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思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 海口 570125)

  摘要:现今国有企业基本上都建立和实施了企业统一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具体实施时存在诸如一言堂,内部控制制度形式化等诸多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使得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国有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内部控制目标难以真正实现。监察审计人员派驻制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内控制度问题的研究,探讨监察审计人员派驻制对国企内控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优化核查方案设计探究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4)

  摘要: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始终是国家相关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任务,由于事业单位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财政资金,因此深入探讨与研究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查优化方案设计十分重要,有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控制与利用。本文通过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新旧核查管理方式进行对比,指出了当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查管理的不良形势,进而提出了有效的优化核查方案,希望通过该项设计方案能够为广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帮助,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深入改革。

  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措施的探讨

  (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四川 眉山 620020)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会计核算作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对于企业的整体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管理是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从企业会计核算的概述出发,对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讨,并针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参考。

  关于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大有机电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503100)

  摘要:随着信息化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复杂和增大,企业建立良好的内控系统,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以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势在必行。本文在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依据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内部控制框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对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企业构建系统、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长效机制提供指引和帮助。

  基于风险管控角度的医院内部控制研究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广西 百色 53300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程度逐渐增大。医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原有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原有的可控性风险逐渐超过了医疗机构的风险承受范围,通过医疗纠纷、财务舞弊事件等社会事件呈现在人们面前。对此本文对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从风险管控角度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给出了相关建议。

  议建筑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21)

  摘要:建筑企业会计工作开展是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会计工作的开展就是为了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管理内容,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做好企业资源合理优化和配置,同时对于推动整个建筑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市场经济正在不断渗入到每一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断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成为了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因此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对于推动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摘要】:丁某与银行协商未果,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我国关于中央银行的第一部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章和命令。

掌握的职责、组织机构、业务;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掌握《法》的适用范围、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业务规则及;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接管和终止;掌握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

银行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

某城市商业银行A支行柜员张某在2009年5月的一天在前台营业厅值班时,客户丁某拿来80万元现金来办理为期一年的,张某办好储蓄存款手续后,将一张面额80万元为期一年的定期存单交给了丁某。随后张某神秘失踪。一年后,丁某携带80万元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银行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丁某只有存款30万元,而不是80万元,因此,银行拒绝支付。丁某与银行协商未果,遂以银行为被告向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试问:该银行是否承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商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另外,依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银行承担证明存单、进账单、入账单、存款合同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同时银行还要承担证明存款是否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

存单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款合同的有效证明。只要存单形式要件齐全,银行不能提供否定存单记载内容的有力证据,就应依存单记载承担责任。本案例中,银行提供的相应手续上的记载是银行的自制凭证,不能单独作为存款合同内容的

有效证明。因此银行不能依据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抗辩丁某存单上的内容。

因此,法院认定定期存单真实有效,银行应按存单记载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资料改编来源:韩良:《论存单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河北法学》2002年第20期。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是中国体系中的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第三次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关于中央银行的第一部法律。2003年12月27日,十届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政策,防范和化解,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其在经营目的、资金来源、、业务对象、业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具有特殊性。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与提供服务,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业务。其不仅依靠行政手段,还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为国家的调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承担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具体履行以下的职责: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7.对关系人贷款限制规则

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即与商业银行有着利害关系的人。界定的关系人的范围是: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案例3-3】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银行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钱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钱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

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案例解析】Y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限制性的规定:①《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钱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钱某以及钱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自律管理

1.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只有通过银行内部的严格制度才能起作用。商业银行内部必须机构完备、制度严密,有合理有效的操作规程以及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合法有效是监督管理当局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对于一个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业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是很难发挥作用的。

2.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建立、健全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的稽核、检查制度是对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要求。内部稽核、检查是对商业银行自身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为标准,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检查的一种内部经济监督方式。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有利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并使之有效运作。

1.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参见第一节第五部分)。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3.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规定,国有的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接管的概念

商业银行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对于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银行资金无法收回,存款人到期存款不能兑现,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接管措施。

2)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有的商业银行虽然从目前的经营状况看还可以支付到期的债务,但是由于发生重大事项,该银行将没有能力支付存款人存款,比如,某商业银行的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必然会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在这种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接管措施。

(2)接管的目的。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不是法律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强制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接管或者不接管。接管也不是商业银行破产前的必经程序。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采取接管措施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接管决定。接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②接管理由;③接管组织;④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做出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使被接管银行的存款人、客户及广大公众能了解该银行已经被接管的情况,从而能够配合接管组织采取的相关措施。

根据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间,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组织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接管措施。

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接管工作停止。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商业银行终止的概念

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束,即退出市场的行为。商业银行的终止会对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秩序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商业银行没有自行决定其终止的最终权利,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才能依法终止。

2.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商业银行会因合并、分立或者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被依法解散。在商业银行因分立或者合并被解散的,原商业银行被依法终止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银行承担。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被解散时,一般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出现可以解散的情况时,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同时,还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2)因被撤销而终止。因被撤销而终止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商业银行设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管目标、原则、监管对象与内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和监管原则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含在境外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为两类,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监管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坚持依法原则。

公开原则即透明度原则,是指监管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银监会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者。

效率原则是指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活动中要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监会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管信息共享原则是指银监会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各自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信息互相进行交流的一种制度安排。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是指在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协调合作机制。

4.国际合作与跨境监管原则

跨境监督管理是指各国的银行监管当局要同时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监管和对本国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即在一些情况下担当母国监管者的角色,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担当东道国监管者的角色。同时,任何一个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都要同时接受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监管当局的双重监督管理。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2.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一)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和规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

1.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银监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③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案例3-4】200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接到群众举报,在某酒店挂有“中国富民银行江南分行筹备处”的招牌,经查举报属实。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采取了取缔行动。案件主要事实如下:2008年初,贾某谎称贾氏家族在美国花旗银行有3.3亿美元存款,预谋非法筹备组建“中国富民银行”。贾某伙同汪某起草了“中国富民银行”的文件及一份虚假的5.5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书,并委托他人伪造了国务院的批文,非法印制了“中国富民银行”字头的公文纸和非法刻制的印章。贾某将所有文件、印章交给魏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魏某实际运作。魏某结识了A市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马某,授意马某筹建“中国富民银行江南分行”,并以拨给开办费1000万美元为诱饵,以收取办理注册手续费和金融许可证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50万元,在魏某的授意下,A市某实业公司制作了“中国富民银行江南分行”的印章和招牌。

根据案例试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是否可以设立银行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取缔“中国富民银行江南分行筹备处”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1.不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一性质表明,我国法律不允许存在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商业银行。

2.没有法律依据,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A市派出机构负责取缔。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作出特殊的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股东资格,重点审查其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诚信状况,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股东资格的审查分为设立时的股东资格审查和股东变更时的资格审查。

3.批准或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品种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4.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非现场监管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方面的内容。合规性监管要素包括: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合规性内容。风险性监管的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

现场检查,是指金融监管人员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通过实地查验,全面、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现场检查可分为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全面现场检查涵盖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及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评价。专项现场检查则是对金融机构的一项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并表监督管理,是指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对银行集团的总体经营和所有风险进行监管。这里的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又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

4.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对该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及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定量分析及主观定性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该机构监督管理评级的方法和过程。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判断和评价后,将其与特定的风险控制标准进行比较,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5.报告、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6.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

开展和统计分析,可以为中央银行和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7.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的行业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监管机构应给予行业协会以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开展与银行业监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通过开展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1.要求按照规定报送各种报表资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有非现场监管和金融调查统计的职责,为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基于审慎监管的现场检查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强制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和监管,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这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5.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

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使其业务经营的性质、规模与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相适应,从而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的一种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银监会或者其省级监管局提交报告。监管机构在审查整改报告后,认为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6.接管或者重组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7.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8.限制相关人员行为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同时,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以限制其行为。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是一国金融法体系中的基本法。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业务。其不仅依靠行政手段,还通过强有力的经济手段,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4.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6.商业银行的设立是商业银行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7.商业银行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

8.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束,即退出市场的行为。

9.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管目标、原则、监管对象与内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含在境外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监管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1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的监管职责是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和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

1.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

A.稳定物价     B.充分就业

C.平衡国际收支   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  )任命。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

C.委员长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   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4.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

A.服务职能    B.调控职能

C.领导职能    D.管理和监督职能

5.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

A.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B.向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C.为单位提供担保     D.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6.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7.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

8.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  )。

9.下列可以充当贷款合同保证人的是(  )。

A.法人的分支机构     B.国家机关

C.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   D.人民银行

10.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  )。

A.税金      B.存款利息

C.单位存款    D.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是(  )。

A.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B.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C.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D.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2.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

A.存款准备金       B.再贴现政策

C.公开市场业务      D.利率

3.货币发行根据其性质可分为(  )。

A.统一发行      B.财政发行

C.集中发行      D.经济发行

4.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有(  )。

A.国民收入     B.利率

C.汇率       D.货币供应量

5.货币政策按照其内容和调控措施,可分为(  )。

A.信贷政策     B.金融政策

C.利率政策     D.外汇政策

6.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A.依法经营原则    B.安全性原则

C.流动性原则     D.盈利性原则

7.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是(  )。

A.负债业务    B.资产业务

C.中间业务    D.贷款业务

8.储蓄存款的原则(  )。

A.存款自愿    B.取款自由

C.存款有息    D.为储户保密

9.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扣押

10.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由以下方面构成(  )。

A.商业银行内部监督 B.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C.全国人大的监督 D.审计机关的监督

1.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国务院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非金融机构提供有担保的贷款。(  )

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  )

5.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6.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7.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8.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

9.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

10.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

2008年2月某城市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副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副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2009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2009年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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