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期满后退还本金吗

近年来,癌症发病患者日趋年轻化,国内发现最年轻的子宫颈癌患者为26岁。这些数字不能不让一向重视健康与美丽的女性朋友感到恐慌。很多保险公司都已经看到了女性保险未来发展潜力很大,推出了女性专属的重疾险,其中平安推出了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优势非常突出,既涵盖女性疾病保障,又有全面的人身保障。疾病保障方面,28种重大疾病保障,特别关注您的身体健康;重大疾病分类给付,节约您的保费支出。

目前女性疾病已经成为现代都市女性的一大困扰,许多重大妇科疾病已呈现出发病率提高、发病时间提前的趋势。针对此情况,平安人寿推出了康顺终身女性重疾险,那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第一,它是平安人寿推出的一款女性专属疾病保险,大品牌保险公司,产品专业度和后期服务更加值得信赖。
  第二,在保险责任方面,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优势非常突出,既涵盖女性疾病保障,又有全面的人身保障。疾病保障方面,28种重大疾病保障,特别关注您的身体健康;重大疾病分类给付,节约您的保费支出。同时,产品还提供保费豁免条款,即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充分体现人性关爱……

平安为提高女性保障,推出了康顺女性重疾险,那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这款产品为您提供疾病、意外、身故方便的保障,以爱心和责任为您全家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

平安人寿推出的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深受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不过,消费者若想顺利投保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还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主险投保等方面。投保时,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和保额,以免得不偿失。
  1、通常而言,消费者投保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时可以自主选择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这就需要消费者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若您对健康保障的需求高,且经济条件好,可选择高保额、一次性缴费或短期缴费;若您的经济一般,最好选择适中保额,且以较长期的年交方式为首选。
  2、订立合同时,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投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时,除了要了解投保年龄、除外责任等事项,还应该关注理赔事宜,那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怎么赔?
  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0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 周岁至50 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 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 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 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 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 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 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 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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