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
视频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我国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你是不是每次看法律法规也都两眼冒星,全是字!
别着急,小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重点给大家画出来了!
国务院全面领导防震减灾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与必要支持。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国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3.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4.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5.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
6.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7. 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
8.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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