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领取失业金医保显示暂停参保可以交农村合作医疗吗?

距离2019年结束,只有6天了!!

车辆年检、违章查询及处理

(电子)驾驶证、行驶证

住房公积金、 户口迁移

如果你也想了解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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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taxweb/;(2)通过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在各行政村、社区配置的智能POS机缴费;(3)通过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缴费;(4)通过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柜台缴费。

其 他 保 险 问 题

1.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2019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取消人脸建模手续,同时取消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月签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只需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本人凭身份证、社保卡、一寸免冠照片2张,即可在市民之家二楼失业保险中心办理。

2.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除了参加城乡医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之外,还能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吗?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即可,也可到市民之家2楼人社窗口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疗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规定年限。

4.浏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2019年灵活就业的职工养老保险低档次为6468元,职工医疗保险为1941.04元。

5.市民反馈,他父亲20年前领过失业保险,从2017年起又缴纳了灵活养老保险,想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再领取失业金。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经查,当事人缴纳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未缴纳失业保险,所以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1.夫妻首套商品房一次性付清了,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装修?

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公积金贷款装修,一次性付款购买夫妻名下第一套商品房,自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具之日起24 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资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地为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异地缴存情况证明等。

2 .之前在广东工作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在浏阳进行转移?

如果新单位已为其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民可以在工作日期间带上身份证到浏阳市民之家人社局窗口开接收函,然后到广东把公积金转移过来。但如果回浏阳后没有新工作单位开户缴存公积金的话,则无法进行转移。

3 .市民咨询,浏阳人在广州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浏阳购买房产?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和广州签订异地使用合作协议,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浏阳户籍在浏阳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是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还贷期间若工作变动影响公积金缴存,只要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即可,不需要转为商业贷款。

4 .名下有一套商品房,继承一套自建房,现在想买一套商品房,契税如何算呢?

如果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当事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同时,配偶名下也没有房产的话,那么现在买90 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契税稅率就是1.5% 90 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就是1% 。如果当事人或者其配偶名下已有一套房的话,那么购买90 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契税税率是2% 90 平方米以下是1%

5 .购房后在哪里可查询到房屋信息?

市民可持有效证件到市民之家窗口进行查询。

6 .农村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7 .村民宅基地分配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如需建房,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经相关部门审批建房,新产生的户主如需兑换土地,需要当事人双方协议兑换,并由相关的村、组、镇政府公正盖章方可生效。

8 .如何开具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证明。

市民持有效身份证到市民之家浏阳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查询后可办理未享受政府福利分房和房改住房补贴的证明。

9 .如何申请危房补助金?

申请危房改造的方式为:唯一住房为C D 级危房或无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及经济相对困难、唯一住房为C D 级危房的非4 类重点对象,自愿向村级组织提交农村危房改造书面申请。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联合审核、三级公示、函告农户的程序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1.残疾证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需要重新办理吗?

需要重新办理。市民需携带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三张两寸彩色证件照,于每周三上午到市残联办证窗口申请重新办理。

2.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事宜。

残疾人两项补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浏阳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可申请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市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浏阳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社会保障“一卡通”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3 .如何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年满65 周岁的市民,持二代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 张,到市民之家二楼民政窗口即可办理。优待证可由他人代办。

4 .老年人高龄补贴。

具有浏阳户籍、年满80 周岁未满90 周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 元;年满90 周岁未满100 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 元;年满100 周岁以上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 元。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受理并审查,审批之后即可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5 .退休金发放政策。

2019 1 1 日起,退休人员调整增加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 元。在此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3 元,缴费年限不满1 年的记为1 年。同时,对2018 12 31 日前满70 周岁以上至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 元;对2018 12 31 日前年满8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 元。

6.患有鼻咽癌是否有补助?

市民可以携带医院诊断书、出院记录、医疗发票、住院报销结算单等带公章的证明,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提交大病救助申请,是否有补助以及补助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 .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低保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本市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户主需要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到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办理。

8 .浏阳公交有哪些付款方式?

9 .新生儿如何上户口?

根据《湖南省户政管理规范》的规定,新生儿报出生需携带准生证、出生医学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即可申报户口。

10 .外地身份证快到期了,能否在浏阳重新办理?

浏阳市民之家二楼窗口可受理国内异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市民只需带有效证件前往申请换领即可。

11 .毕业生开具调档函,能否在网上查询详情?

人事档案寄出一个月后,市民可登录长沙市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网上办理中心查询到档情况。

12 .因身体状况,适龄儿童需要申请延缓入学,该如何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1 )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 )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3 )应征入伍的。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

13 .户口迁移如何申请办理?

首先,需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迁移的原因,比如购房落户、夫妻投靠、工作调动、毕业等等。其次,应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比如是购房落户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是夫妻投靠的,应提供结婚证等。具体事项可以直接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详细咨询。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的,双方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相关文件,到浏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15 .办理结婚证未持户口簿仅持本人户口页,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只有当事人的户口是集体户口时,才可凭集体户口的本人页办理婚姻登记。户口不属集体户口,须持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16 .农村合作社是否有相关补助扶持政策。

目前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业政策贴标准为:确定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 给予最高4 万元项目扶持;带动就业人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经专家评审组评定为特别优秀的,可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 给予最高8

17. 借款有立字据并写明归还日期,但未还款应如何处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市民要注意诉讼时效,及时向借款人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咨询

四合乡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公共服务承办机构咨询电话

17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由乡卫生院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体系;

2、对60岁以上老人、妇女、儿童分别建档,实现一户一档;

3、做好定期随访及体检安排。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卫妇社发〔2005〕11号):(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法律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运行机制。……(六)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农民送医药、送知识。加强农村流动人口和乡镇企业工人就业前健康教育培训。结合农村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至2010年试点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50%。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利用宣城电视台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二)组织开展健康巡讲;

(三)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四)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175、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76、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177、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1、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质监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工商质监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17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1、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质监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工商质监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179、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

3、保存数据及书面告知申请者。

180、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181、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阅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182、食品安全宣传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

183、安全用药宣传月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

184、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与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文字材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明确、具体的诉求。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185、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86、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由相应的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责任;

3、开展评估预查,防范到位;

4、全程监控,责任到位。

187、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确定每年“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活动通知;

(三)协调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188、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3、做好信息上报及协助查处传销行为工作。

189、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190、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申请。

(一)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内容;

(二)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三)印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191、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192、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省人大内司工委、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意见》(皖人常字内司[2009]2号)精神,市人大内司工委、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每年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感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确定每年“江淮普法行”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193、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乡综合执法中心、乡司法所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乡司法所申请;

(二)受理:乡司法所宣传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三)核实:乡司法所审核申请材料,协调相关牵头人员开展组织、开展活动;

(四)通知:乡司法所配合牵头人员将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194、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

辖区内全体公民,将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学校,帮助学生树立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的观念。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青团等部门、组织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按照《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教学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要积极推进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2、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社区,提高社区禁毒宣传教育服务能力。共青团组织要继续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维权服务岗、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组织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部门要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以社区为依托,针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城中村、城镇周边聚居常住人员、流动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配合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和社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禁毒宣传教育辅导员、社区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等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教育进社区活动,逐步壮大活跃在社区、热心禁毒教育和戒毒帮教的禁毒志愿者队伍。共青团组织要继续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家庭,完善家庭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功能。妇联组织要以“平安家庭”创建为依托,继续做好“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使毒品预防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进一步扩大“无毒家庭”覆盖面,积极引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推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毒品预防教育;要加强妇女禁毒协会和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涉毒家庭和妇女为重点,会同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深入居民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教育和帮教活动;要利用家长学校和家庭文明指导中心等阵地,组织禁毒志愿者、家长、戒毒专家和青少年参加禁毒讨论会和培训班,提高家庭防范毒品意识,帮助克服家人吸食毒品的危机和困难。

4、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单位,帮助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认识和预防毒品危害。工会组织要继续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利用健全的工会组织网络,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面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

5、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场所,提高流动人口和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能力。各级党委宣传、禁毒、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深入开展面向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要重点在公共场所推进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广泛发动禁毒志愿者,采取流动宣传车、宣传小分队等形式,深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繁华街区、交通枢纽、大型建筑工地等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咨询和宣讲活动。

6、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195、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师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按规定选聘法治辅导员;

2、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治教育。

196、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居民户口簿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197、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198、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199、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办案单位案件材料。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200、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接处警记录。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201、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202、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或提供公民个人基本信息。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分局派出所办理申请。

2、受理:分局派出所受理后审核。

3、发放:分局派出所立即开具相应证明。

203、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宣城市辖区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按照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分局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户籍民警受理后立即审核。

2、发放:分局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204、新生儿重名查询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查询并告知。

205、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工作证件。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206、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2、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4、婴儿父母婚姻证明原件。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3、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持外国护照的婴儿除外。

  1.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08、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对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内没有人像信息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等材料。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采像、采集指纹。

3、办结:30工作日之内辖区派出所发证,加快的15个工作日(省公安制证中心按申请人指定的收件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30个工作日,加快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20元,补办40元,加快的由邮政部门收取邮寄费用

209、居住证换发、补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1、申请,本人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所属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3、审核,派出所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3、审批,县(区)治安大队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210、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报立户登记的,直接签发;

2、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重新签发;

3、遗失的,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申报。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11、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户主持身份证件来派出所补办。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12、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丢失户口迁移证的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九条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房地产权证》;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发放的房屋使用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4、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1. 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向属地派出所申请学校集体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4、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4、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村(居)委会出具分家析产及居住情况证明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1、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首次免费,补办6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六条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高校学生集体户户籍证明,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医院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2、被注销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成年子女未婚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21、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直接办理。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1、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2、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1、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2、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223、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迁移至当地。其他城市的迁移政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一年);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224、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225、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审核: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26、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1、就业报到证、毕业(肄业)证明,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凭学校相关文件原件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227、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服务指南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1、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跨年度需出具未婚证明(本人是集体户口的不需要出具此项证明)。

2、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现就业地)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市级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本市无住房证明(市产权登记处出具)。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换发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31、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民警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3、办结:条件符合,当场办理。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232、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 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3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34、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35、出国(境)定居、加入外籍人员注销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籍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他国国籍证书或者他国护照等。对申请人取得外国国籍、在外国定居有疑问的,应书面征求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意见。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36、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条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37、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持定居证件和使用;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获得准回内地定居的公民。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审批,30日内办结。

238、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经审批,予以办结。

239、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40、外国人入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经审批,30日内予以办结。

241、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 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
  3. 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42、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撤销宣告判决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 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43、异地办理身份证服务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居民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谐警民关系,市局决定自6月1日起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范围内跨辖区居住、就业、就学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就近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提出异地申请

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1、申请: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审核。

3、发放:派出所受理后办理,普通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发放、快证十个工作日发放。

普通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快证十个工作日。

244、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

  1.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2. 《关于深化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皖公治安〔2014〕25号):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措施,以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为工作目的,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送达到户付费业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现场填写投递信息: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并签字确定自愿办理。

1、在派出所或户政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自愿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业务,登记表填写投递信息等项目。

2、制证中心根据相关速递信息,分类制作。

3、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根据投递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将制作好的证件直接投递到户,并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由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收取。

245、户口登记政策咨询服务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二)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和省公安厅统一格式的户政服务监督板,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开通微博、QQ、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公安网站及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各类户口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咨询后,应当场予以答复。对疑难问题,应当记录完整,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请示上级公安机关,主动联系予以解答。

246、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

2、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

1、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2、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医疗保险是我们人人都需要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或是疾病,能够报销很大一部分费用,帮助我们减轻不少经济负担。

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疗保险就是用来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重要

无单位的个人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具体有以下3种选择: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只要有当地户口就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这也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它适用于所有未参加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所有人群,无论是新生婴儿还是学生,无业人员老年人员,都可以参保。

目前我国的医保覆盖率已达到95%,身边几乎人人有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非常低,全国多数地区为个人每年缴费320元,而且缴费方式灵活,去到所在街道、镇、区的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部门或者医保中心就可以完成参保。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保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保,去户籍地医保部门交费,待遇和职工社保一样,一般包括职工医保和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地方支持异地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由选择交费档次,一般由当地医保部门设定不同比例的缴费档次,具体可以参考当地医保局。

大多数地区的缴费标准为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最高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

举例:以山东济宁为例,2021年济宁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下五档:19012元、17284元、11523元、5762元、3457元,医疗保险缴费比例9%。假设小张为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他想选择最低一档的缴费基数,那么他2021年度的医保费总共需要缴纳3457×9%×12=/xzzs/1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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