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会计分录录中怎么来确认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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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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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来这里想请教关于几张发票的账务处理的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行给我们开具了这样的几张发票,我不知该入什么科目好,所以来请教老师了
1:其他服务业---全过程造价咨询费40万元
2:其他服务业---单位现金管理服务费30万元
3:其他服务业---其他中间业务费5万元
共计75万元,(并根据上述金额签有相符的合同)已从银行帐扣除,请问老师:这几笔发票我该入什么科目?如何做会计分录?(实际是贷款的上浮利息)
谢谢!我急盼老师的指导。
问题补充: 17:41:32
您好老师!按上面发票上开的内容我该计入什么科目?这是我想请教的目的。再次谢谢了。请老师一定要赐教。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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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禾兑回答时间: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基于以上原则,既然明确知道是上浮利息,则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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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准备确认及其账务会计分录处理
9:56:52来源:会计网作者:【】
  一、商誉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合并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影响又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存在合并差额的情况下。企业首先应对企业合并成本及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在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并且确认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以后,剩余部分才构成商誉。
  [例1]20X9年6月30日,P公司在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取得了s公司80%的股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编制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报表。购买日s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其中存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63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
  (1)合并口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
  (2)合并日商誉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一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万元)
  二、商誉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每—会计年度期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即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计提之后。不能够转回。对商誉减值的处理是按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的处理原则来进行的,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具体的处理程序拟通过例2予以说明。
  [例2]甲公司有关商誉及其他资料如下:(1)甲公司在20×8年12月1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吸收合并了乙公司。在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负债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确认了商誉100万元。乙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两条生产线——A生产线(包括有x、Y、z三台设备)和B生产线(包括有s、T两台设备),A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x设备为400万元、Y没备500万元、z设备为600万元),B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s设备为300万元、n殳备为700万元),甲公司在合并乙公司后,将两条生产线认定为两个资产组。两条生产线的各台设备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均为5年,预计净残值均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甲公司在购买日将商誉按照资产组人账价值的比例分摊至资产组,l!llA资产组分摊的商誉价值为60万元,B资产组分摊的商誉价值为40万元。(3)20×9年,由于A、B生产线所生产的产晶市场竞争激烈,导致生产的产品销路锐减,因此,甲公司于年末进行减值测试。(4)20×9年末,甲公司无法合理估计A、B两生产线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经估计A、B生产线未来5年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计算确定的A、B生产线的现值分别为1000万元和82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估计x、Y、z和s、T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要求:分别计算确定甲公司的商誉、A生产线和B生产线及各设备的减值损失。
  首先,计算A、B资产组和各设备的账面价值:
  A资产组不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1200(万元)
  B资产组不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800(万元)
  其次,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和减值损失。
  (1)A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小于其不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1200万元,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0万元。
  (2)B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820万元,大于其不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800万元,不确认减值损失。
  最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和减值损失。
  (1)A资产组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60=1260,A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小于其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1260,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60.
  减值损失260万元应先抵减分摊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60,其余减值损失200再在x、Y、z设备之间按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x设备分摊的减值损失=200×320/,Y设备应分摊的减值损失=200×400/,z设备应分摊的减值损失=200×480/1200=80.
  (2)B资产组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40=840,B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820,
  B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820小于其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840.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抵减分摊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20,B资产组可辨认资产未发生减值损失。
  综上分析,应确认商誉减值准备=60+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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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
16:56:38来源: 无忧会计网作者:【】
  [摘要]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于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影响
  一、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界定的差异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并于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收入”都作出了界定。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显然,《税法》与《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收入总额的确认不同
  《税法》不仅包括企业的基本收入(日常活动形成)。还涵盖各种利得,这些都作收入处理。
  (二)确认条件不同
  《准则》只对“日常活动”形成的收入作收入处理,其他利益来源或作所有者权益,或直接作利得计入损益。且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则没有这些限制条件。
  (三)在特定条件下,确认收入的方式与时点也存在差异
  如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时,《企业准则》认为具有融资性质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确认收入。
  二、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实质上是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定价款的现值确定其现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压财务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二四条(一)款明确:“以分散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确认明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影响企业的纳税时点,而且最终在纳税总额上也存在不同。这主要是由二者在确认上的差异造成的。《准则》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而税法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一)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的特点
  1 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在某一时点上的现值作为收入确认。
  2 差额作融资收益处理。
  例如:日,×公司采取分散收款方式向光华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益税歉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则该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那么。合同价与确认收入之差额400万元形成的融资收益如何处理呢?按《准则》第14号规定显然应在今后5个会计年度内按实际利率×摊余成本冲减压财务费用。其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如下:
  (1)求实际利率r
  由400×(P/A,r,5)+340=0得400×(P/A,r,5)=1600。(P/A,r,5)=4;查表知(P/A,7%,5)=4.1002,(P/A,8%。5)=3,9927。
  用插值所得:r:7%+(4.1002-4)/(4.7)×(8%-7%)=7.93%。
  (2)求财务费用人摊额(见表1)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3)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一光华公司
    银行存款 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3)—每期末收取贷款及融资
  费用财务处理与2)类似,不再重述。财务费用冲销额见计算表。
  (二)分期收款销售下收入确认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处理的特点
  不计算现值,也不计算融资费用,而是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即约定的收现时点的价值于实现时作收入处理。上例中在计算申报所得税时按每年确认400万元收入即可。
  那么,会计准确规定确认收入的改变会对纳税造成什么影响呢?仍以上例为例。假定企业没有其他业务,也不考虑其他费用、利得的影响,则日应确认的利润是1668800元。应纳税所得额应为(00000)÷5=880000元。二者相差788800元。按现行税法25%计算出时间性差异为197200元,应作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2006年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为(应为冲减费用。暂定为收入)1052200元,税法确认的利润是880000元,二者相差172200元,税额相差43050元作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2007年末。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818500元。与税法上确认的所得880000元。相差61500元正好与前两年相反应作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损。以后年度与此相似,不再复述。
  三、新会计准则下分期发出商品销售确认对纳税的影响
  (一)计算更加复杂,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原准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点确认收入,发出时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不确认收入,待取得实际收款时按约定价款计入收入。如上例中,只需作会计分录“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每年年末,“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46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比现会计处理简单且便于理解。
  (二)所得税核算更加繁琐
  从上例可以发现,在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方式下的收入与税法上的规定自期初即存在差异,且每个纳税期都要作纳税调整。逐步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假如企业会计人员中途因故变更。则有可能在连续出现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情况下因计算失误造成多计税款或少计税款的情况。
  (三)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准则下,会计确认收益的提前以及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造成的与税法确认收益不同,要求企业必须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同时必须要求税务人员随时掌握企业已作调整尚未转的所得税负债,避免税收流失。
  四、对新准则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确认收入的认识
  (一)新准则下对此种方式下收入的确认存在观念的不足
  从财务的角度看,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必须在发出商品之初就必须确认收入。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到未来收款的某一个时点,那么该时点上的价值就是收款额或应收金额,而且并不违背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
  (二)新准则下收入确认容易造成人为调节利润
  如前面列举的第一年收入已确认1600万元,与税法的差异又不纳税。假如购销双方有一定关联,而交易又是公允的。在销售方给购买方商品一段时间后,购买方以资金出现困难等借口采用某种方式将产品交换回原销售公司。则有可能原确认的收益超过实际收益。
  (三)收入的提前确认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若企业前3年对已确认的收入与税法差异作了纳税调整。而后2年因某种原因忽略了差异的转回,则实质上对未转回的部分会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发生。
  总之,新准则应在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对特殊方式销售商品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列示,尽量在符合财务报告使用者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核算,以符合现阶段财务人员及各方管理之需要,尽快适应现代企业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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