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有没有实行最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政策?老...

中国·张家口
冀政[200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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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基金的归集、调剂和管理,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管理达标活动,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确保发放工作的组织高度和监督管理,对确保发放不力发生新的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要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监控易发生拖欠县(市、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
  (四)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凡属国家及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目前仍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福利性补贴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企业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福利性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得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城镇劳动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要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的要求,制定扩面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任务,建立扩面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扩面任务完成。要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
  (六)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发挥部门优势,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组织都有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
  (七)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必备内容,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单位要定期向职工公示并向职代会报告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规范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八)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缴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缓解其参保缴费的困难。
  (十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企业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对其他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十二)从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日以前原计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变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运营收益率计息。具体利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以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实个人账户的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四)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新人&)、缴费(含视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退休(&中人&)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执行。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自行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
  (十七)职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十八)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十九)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尚未参保登记的企业要按当地规定时限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建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企业必须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追缴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和完善异地协查工作制度。积极推动稽核缴费诚信制度建设,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十)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要严格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地方政府负担的责任制,省政府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负担的基金收支缺口等资金应确保按时到位。
  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不得出台动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十一)实施破产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将破产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资产变现收入中第一序列予以清偿。对于确实无法清偿的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程序经破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定书,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未经批准自行核销的,核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补偿。
  (二十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核定缴费基数后因各种原因形成欠费的,应按规定从欠费之日起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后欠费期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记录。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个人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后,发现记账或缴费基数有误的,应在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对记账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正,属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及时补缴,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个人缴费基数,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二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制度。认真开展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托&金保工程&建立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加强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探索基金监督和反欺诈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严禁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管理和运营安全。对违规存放、挪用和诈骗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一级核算,计划数据直接核算到县(市、区);进一步增加互济功能,做实省、市两级调剂金。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省、市上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中央转移支付的调剂资金、缺口补助资金和各市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落实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县(市、区)在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后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由省、市调剂解决,对于没有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解决。
  (二十五)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一管理。从2006年起,三年内实现设区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市级集中管理。争取&十一五&期间实现全省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规范、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健全的规范的省级统筹制度。
  九、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六)凡属盈利企业原则上都应依法逐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转企的同时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级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发展企业年金。企业工会组织要把建立企业年金列入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经营者发展企业年金,增加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成本列支。
  (二十七)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企业职工利益。
  十、继续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八)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建设达标活动,努力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九)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一)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将分散设置的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省、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名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经办机构整合办法由省编委办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确定。对于实行基金由设区市一级统收统支的,应同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三十二)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省、市两级数据库和覆盖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的信息网络平台。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十三)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确保企业离退休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抓好落实。要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确保发放、扩面征缴、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经办业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新闻办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
  (三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每年年初,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年终对各市及省直扩面人数、申报核定增长额和征缴收入增长额等工作成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奖励。目标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十六)社会各界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推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反映群众意愿、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推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合力。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党和政府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宣传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广大职工维权意识。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从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10月25日,为增加市民对人社部门各项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进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市人社局在市人民广场举办人社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各项社会保险现行政策、全民参保登记及重新修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并现场解答市民咨询,教大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将市民关心的部分问题予以解答,以飨读者。 基本费只缴十五年就够了吗? 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这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在职时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越高。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 职工门诊特殊病的相关政策如何? 共17个病种,参保职工可申报其中一种门诊特殊病。具体为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心肌梗塞、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硬皮病、干燥综合症、糖尿病、帕金森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定点为门诊特殊病就诊医院,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予变更。 医保卡丢失或破损如何补办? 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须带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挂失申请单(医保卡)和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申请补办新卡。 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需哪些材料? 投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饭卡等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复印件。投诉材料应写明:投诉人姓名、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按照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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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答: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实行与其他养老保险的有机衔接和合法转移。
答: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将《参保表》、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其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留存,归档备案。
答: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1月至10月为缴费期,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参保人应于每年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存折。目前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乡村企业民主确定。
答: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答:参保人已按规定缴费的,年满60周岁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所在县区新农保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答: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要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所在村委会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金融机构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存折》,在较近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答: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个人缴费每年选择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缴费15年,平均年利率按3%计算,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为2417.86元,则其月应领养老金为72.40元。)
答: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对口帮扶乡村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答:个人账户对账单记录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通过各村委会向参保人员公布。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如本人参加新农保,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各项待遇。
答:新农保参保人跨县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成熟后转移。
答: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答:(一)保障对象
1、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2、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3、被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养老待遇
1、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按规定交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被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3、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按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4、养老金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参保人迁往外地定居,可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也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6、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经新就业企业的年金理事会同意,将参保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7、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也可退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8、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月领养老金标准的二个月计发丧葬费。
9、参保人员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基金筹集
1、按照个人交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额度以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分担。筹资比例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2、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3、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由村(居)委会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提留,交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转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已到领取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必须一次性缴清;未到领取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的,村(居)委会可与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二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分二次缴纳的,首次交费额不得低于应交费额的70%,第二次交费与首次交费的间隔不得超过二年;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5、保险费缴纳标准,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
缴纳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M: 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参保人每超过领取年龄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6、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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