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税务处理税务问题

香港公司税务常见问题_乐收推广 >
> 详细信息香港公司税务常见问题 发布于: 10:53:27答:香港是一个税项少、税率底的自由港。企业每年必须交付的税只有利得税一项,所谓利得税是按照企业的所得,也就是按纯利的17.5%来计算的。比如一家企业一年的营业额是1000万,毛利200万,纯利100万。这家企业应交给政府的利得税是100万X17.5%=17.5万。
如果企业不盈利,企业就不需要交税。
问:香港公司的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报税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香港的税率是按照实际盈利的17.5%来计算的。 香港公司的习惯是以每年3月31日作为财政年结日,您可以顺延一年报税。
问:进出香港的产品是否要上税?
答:除了烟酒之外,一般进出香港的货物是不需要上税的。但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报关,报关费是按实际货价的 0.5%(47000 元以内) 和0.3%(47000以上) 收取。
问:公司注册登记时是否要交税?
答:有。成立香港公司时必须缴纳注册资本厘印税。注册资本厘印税是按照注册资本的1/1000来收取的。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应课税1000元。
问: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是由哪个部门制作的?
答:香港公司的发票收据不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印制发行的。发票收据及其它单据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负责人鉴署后就可生效。
问:每年公司会计账目、审核及报税将如何办理?
答:本公司可直接代办,你只须将资料提供予我们.我们就可以代办会计、审核及报税等事宜,费用方面会按实际工作量而定,但我们会在双方同意收费金额后才开始工作,不会有未经你方同意而先作账的情况出现。
问:香港税收制度为何?
答:香港的税收主要为三大类:-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物业税之税率乃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之百份之16.5计算。
薪俸税乃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负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之百份之16.5。
公司利得税税率为公司应课税利润之百份之17.5(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应课税利润乃指公司在本港经营及运作所赚取的利润。由于很多国内的客户,其香港公司都没有在香港经营 (例如并无在香港设办事处、写字楼或招聘员工) ,所以都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请注意,在本地银行户口有款项的往来及在香港有注册地址并不等同于「在港有经营及运作」。
问:有限公司注册后,何时需要开始向税务局报税呢?
答:每一间有限公司约成立后十八个月,会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日后每年四月份便收到报税表。
问:如何呈报利得税报税表呢?
答:有限公司的会计帐目必需经由一位执业会计师审核后,连同审核报告及利得税报税表一并呈交。
问:如何缴纳税款呢?
答:当报税表呈交到税务局,评税主任裁定所需缴交的税款后,会发出一份缴税通知书,公司需按照指定日期缴税。
问:过期缴纳税款,会有什麽后果?
答:如在限期前未能缴纳税款,初步附加费为税款5%;限期后六个月仍未缴清,则欠款额加10%附加费(包括初步附加费5%);最高刑罚,香港税务局可从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问:每一间有限公司是否一定需要纳税?
答:有限公司不一定需要纳税,但每年都需要报税,报税后香港税务局方可决定是否需要纳税。
问:什麽情况下需要纳税呢?
答:有限公司在营运下源自在本港产生的利润,就需要纳税。(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问:没有呈交利得税报税表,会有什麽后果?
答:如在限期前未能呈交报税表,初步罚款为数仟元或以上不等;最高刑罚,香港税务局将公司资料提交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问:如在应评税年度内,该公司尚未营业,收到报税表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尚未营业,报税表亦必须填妥后呈交到香港税务局。
问:如公司员工是国内人仕,是否需要填报“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呢?
答:不论该员工属任何国籍,于香港财政年度(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 内,其总入息高于港币$100,000.-,便要申报。
问:第一年报税后,收到税务局发出的三年不发税表通知书,即表示三年不用理帐及审核呢?
答:收到三年不发税表通知书,不表示三年不用理帐及核数,只代表税务局不主动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如在任何一个评税年度内,公司发生任何利润,链接地址:相关信息
17:21:27钟鼎红广州公司注册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工商经纪等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雄厚的知识体系,丰富的操作经验,并与各级工商、财税、税务等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可为广大客户提供代办各类型公司注册(以及各...联系信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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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约占GDP的1/3。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08,面临全球经济发展趋缓,美元持续贬值,通货膨胀风险不减,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走高等多重叠加因素,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市场和利润空间受到挤压,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化解与减缓 “三率两价”(人民币汇率、出口退税率、贷款利率、劳动力价格、原材料价格)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冲击,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成为税收促进经济、服务民生的当务之急。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中央与江苏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2003年起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二)营业税方面: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瓶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在税收政策上,江苏省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小型微利工业企业税率降到20%。  2、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自日起,农、林、牧、渔业的应税所得率下调为3%,制造业为6%,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交通运输业 7%,建筑业 9%,饮食业 9%,娱乐业19%,其他行业10%,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都有不同幅度的下降。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五)个人所得税方面:  1、自号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由此消除了由主体范围交叉带来的双重收税及税负不公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财税[2008]65 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综合减免类方面: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标准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对中小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问题  但是,必须看到的是,目前,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无论是在税制设计上,还是在政策落实、税收征管方面均存在许多问题。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确立正确的修正目标,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深化相关改革。  1、增值税政策缺陷导致的税收歧视。现行增值税政策主要按照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等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法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由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组成主体(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与销售受到双重影响。由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购货方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从而严重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  2、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偏重。在现行增值税政策框架中,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收,大大低于增值税法定税率17%、13%的标准。但是,由于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35%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商业4%的征收率是按23.5%的增值额换算的,实际上,一般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很难达到35%的增值额,商业企业一般增值额也高不过20%,小规模纳税人6%和4%的水平常常高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同时,由于采取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生产时,进项税额由于不能抵扣而变成含税成本;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征收率计收增值税,这样,即等于征了两道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价格高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仍较低。近年来,虽然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仅从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来看,按从事商业零售业15%的毛利率来算,也相当于毛利率达到300元时即达到了起征点。即便是江苏历年来都按起征点的最高额度5000元算,达到750元时也即达到了起征点。显而易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税后收入水平相当低。  4、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与发展。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推动技术创新的生力军。目前,我国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无论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还是在信息咨询、创意设计、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都十分活跃。同时,中小企业也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众多中小企业已从早期的加工、建筑、运输、商贸等领域扩展到基础设施、机电制造、高新技术等新兴领域,不断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造成固定资产价值重复征税,既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也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5、新旧企业所得税衔接中产生了新问题。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旧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扩大了其优惠范围,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但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来说,不仅没能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反而提高了2%的税率。  6、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缺位。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弱,难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通过股票上市等手段融资,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近年来,我国银行贷款增长迅速,但主要投向了大企业、大集团,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6%。而在其它渠道上,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也相当困难,弊端较多。据相关调查显示:2008年,中小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中小企业融资三者之比为54:18:28,大量的民间资本在缓解部分企业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为这些民间贷款的利率通常是银行利率的4倍左右,个别的甚至是10倍。但是,目前,我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投资税收优惠力度却严重不足,对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与专项基金的税收支持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缺位现象,迫切需要相关政策作出积极的对应与改革。  7、税收政策不稳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自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12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缓解外贸顺差过大问题,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出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但是,也因此增加了企业生产和流通成本、压缩了企业利润,对中小企业的外贸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以纺织服装业为例,近年来,我国纺织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仅有3%,中小企业则更低。这意味着,人民币每升值1%就会带来纺织行业2%―6%的利润下降,而出口退税下调1%,行业利润将下降4.6%。为有限地解决纺织行业的生产与出口面临的困境,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第111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调整到13%。 日再次发出通知,从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这也从另一方面显示大起大落的税收政策变化屡屡给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扰,不利于中小企业稳定发展。  8、税收政策执行难以落实到位。应当说,《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个人所得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上的“对接”,它的实施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但是,囿于征纳双方的多重因素,这一问题在短时期内还难以彻底解决。一方面,从纳税人自身来说,由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承受因为建账而聘请专业会计的费用,记账凭证也不能达到按账纳税的要求,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核定征收的旧有模式。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方面来说,由于近些年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增长速度非常快,税务机关征管户数与日俱增,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出于组织财政收入与规范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仍然对众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核定的办法征税。因此新的扣除标准实际上只对一小部分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实际意义,对大部分因为没有建账而按照核定方式纳税的中小企业来说,很难立即从65号文获得实惠。  三、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体系  税收扶持是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针对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我国也应该更充分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通过多种手段构筑起一个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速发展、跨规模发展的税收扶持体系。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流传税政策,努力消除中小企业税赋不公问题。其一,适当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其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建账建制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实现小规模纳税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同率抵扣,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其三,以增值税转型改革为契机,对中小企业的初始投资与技术投资实施消费性增值税,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调整。其四,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按23.5%的增值额换算,将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到4%,按17%左右的增值额换算,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到2%,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减负。其五,适当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与企业的经营成本,合理界定纳税对象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按次纳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切实降低经营规模不大、营业额较少、增值率较低的核定征收企业与个人的困难。  对中小企业实施轻税原则,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所得税特殊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中小企业的工资、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得以在税前扣除,使其所得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同时,对中小企业实施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丰富的税收优惠方式,也起到了引导中小企业转变结构,以“调高调优调轻”为取向,实现企业规模与效应的优化升级。但是,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各国都有针对中小企业而在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单独立法惯例,因此,我们也应当更加充分地研究与借鉴相关举措,制定适应于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特别条款,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特惠性税收扶持,更有力地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如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初期及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在税收减免与返还上,法国对新建的中小企业实施免税3年的所得税优惠,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公司免征三年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在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上,德国将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对一些特定的固定资产制订特殊折旧政策,将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25%。加拿大政府规定,对大公司在加拿大境内使用的应税资本征收0.225%的大公司税(LargeCorporationTax;LCT),但对应税资本低于1000加元的中小企业则免税;如果把退休基金投资于加拿大中小企业,其在国外投资的限额可从20%提高到40%;此外,如果中小企业全球应税所得低于3万加元,则不需注册缴纳商品与服务税(GST)。为激励中小企业发展,日本规定中小企业主退休时出售企业获利可部分免税,中小企业主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可税前列支,中小企业主将企业交由后代继承可在50万马克(约200万人民币)内免遗产税等等。  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激励和引导, 积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中普遍存在的成本与风险“双高”问题,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浙江、江苏、广西和河北等四省区和部分地市相继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财政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我们要密切关注并认真研究总结这些经验,积极探讨有关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税收优惠措施;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提取的可行性对策;积极探讨运用投资亏损结转政策,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净资本损失在一定的比例内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以此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支持,鼓励和刺激金融机构更多地为中小企业贷款。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与税后利润再投资,对增加自有资金与将所得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此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社会投资者取得中小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利息所得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以提高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  稳定政策、优化服务,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方面,要切实增强税收政策调整的预见性与统筹性,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避免政策大起大落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当影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深化服务内容,积极引导小规模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一是进一步简化资料、整合流程,简并申报期,在纳税时间上,对中小企业实施一定的宽限政策,对收入少的小企业提供更长的交税宽限期,以此减少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数与时间。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全面采集、一次调查办结,切实解决因税收管理环节繁多、程序复杂导致中小企业涉税负担过重的问题。二是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积极创造条件,为服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业务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能力和税收筹划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办税涉税事项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采用金融卡、网上申报和邮寄申报等多元申报方与自动划款、电子结算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纳税创造更便利的条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纳税辅导、信息公开,让中小企业最大限度地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以此减少中小企业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种种失误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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