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失业保险如何领取金期间,医疗保险是否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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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金期间可以不交医疗保险吗?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日 11:22 已有()人浏览
导读:详细内容:请问在领失业金期间是否可以不交纳医疗保险? 回复内容:您好! 按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详细内容:请问在领失业金期间是否可以不交纳医疗保险?&回复内容:您好!
按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失业后,原来的职工医疗保险最多可以停交多久?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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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个人帐户划拨资金,并暂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3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职工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南京市户籍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南京市户籍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同时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等材料。经确认已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审核次月起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将其基本医疗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个人帐户划拨资金,并暂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3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职工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南京市户籍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南京市户籍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同时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等材料。经确认已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审核次月起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将其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到《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含25日)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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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是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等待遇以及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最核心内容,否则,失业保险制度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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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 -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失业保险基金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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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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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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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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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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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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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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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报告),而是课题组的负责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最高的省份即使不再收取失业金,(失业保险基金)也能用30年。尽管失业险在缴费费率与基金总量上不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也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必上的保险之一,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通常所知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百分之二,个人缴纳百分之一。各地费率都有差别,以北京为例,单位方面,整体的缴费费率低于国家标准,但都不会高于工资的百分之三。虽然百分之三的失业险费率在和面前不算多,但根据褚福灵的统计,全国各地区2011年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却不是一笔小数目。在该书“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与基金收支”表格中,在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一栏里面,各地区的结余资金普遍达到了几十亿元。其中,北京是95.2237亿元、上海是107.1506亿元、天津是59.8492亿元、重庆是36.5005亿元,结余最高的达到了233.8752亿元。沿海发达省份的失业保险无论是收入还是结余都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浙江和江西为例,浙江2011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累计结余分别是64.1957亿元和187.3033亿元;而则是8.2323亿元和29.4698亿元。针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这一现象,褚福灵认为,失业保险基金是一个专项基金,就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待遇的,是一个过渡和支持基金,满足这个需要就是达到目的了,因此根据失业保险“自己统筹、收支平衡”的原则,过多的结余肯定不合适。报告显示,从2009年到2011年,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金额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0747亿元,累计结余亿元。而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39亿元,比2011年增长23.4%,尽管支出451亿元,比上年增长4.1%,但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929亿元,比上一年又多增加了将近7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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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
文字来源: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日&【&&】&浏览次数:
1、失业者: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我们个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该如何缴纳?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什么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的60%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但不为失业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
3、失业者: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病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为个人账户支付和统筹基金支付两部分。个人账户主要用以支付门诊的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以支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4、失业者: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后,我们如何续接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在最后一个月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工作人员会为其出具《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一个月内续接其医疗保险;超过一个月续接医疗保险的将产生半年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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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能否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可以缴纳保险。
  同时,根据《关于领取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1号)规定,您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并经资格审核后,由所属区县失业保险部门为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您无需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便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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