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每月交多少580元的平安保险有吗

我父母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和养老的平安保险每年交六千元交十年这份保险好吗?怎么样个保法_百度知道
我父母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和养老的平安保险每年交六千元交十年这份保险好吗?怎么样个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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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平安的万能保险,具体还得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盲目判断!
按照您的描述,您父母可能给您购买的是智胜人生/智盈人生万能型保险。年交6000连存10年。这款保险年轻人存特别合适,因为这款保险的理财账户一年复利12次,后期收益还是很可观的。有事挡事没事养老。保障一般来说就是15W身价,10W重疾,10意外伤害,100到1W的意外医疗。如果感觉保额低的话还可以调高。
您好!我估计是平安的万能险吧?希望您详细阅读保险内容,请注意事项1.都有哪些保障、保额是多少、2.缴费的真实情况。据我了解是终身缴费;3.保险期间;4.保单的账户价值;5.今后的升值情况等等,每款保险产品都有其优劣,要看看是否适应。适应的概念是:家庭的长期收入是否能保障今后的保费缴纳,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家族的健康遗传等。祝平安健康!
要看你说的那款保险,是万能吗,你父母多大年龄了,年龄太大不建议投了,因为没有多大的收益了
你好!你应该买的是万能险吧。万能保险是一款不错的产品,不知道你父母多大岁数,通常如果超过40岁的客户,我们建议最少交15年,才能达到养老的目的。这款保险有四大功能:身故保障(意外或疾病),大病保障,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还可附加住院型保险(年龄有要求)。
当你能在网上提到你父母的时候,我估计你父母的年龄应该上了50岁,对于这个每年交6000的保险,估计说的是万能险,我不建议你给父母投这款保险,因为这款保险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每年所扣的风险保险费相当高。这款保险如果投在你身上应该还可以,毕竟你年龄相对来说要小一些,风险保费所扣的也会低一些。我不知道你们其他保障型的保险是否已经购买,建议先根据自己家庭的风险来做合适的保障,比如意外,健康医疗。如果你们手上的资金有很多闲置或者说年收入特别高,你选择这样的保险倒还不错。
您好!您购买的可能是平安的万能险,具体可以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公司的金悦人生是一款长期抗通胀的养老保险,适合您妈妈的情况具体价我的qq进行交流参考:太平人寿品牌优势 
你好,买的应该是平安的万能险,这个保险很好,它有四个保障+住院医疗,具体情况你看看保单上面,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你的保单代理人,或是拨打客服电话95511查询
朋友好:买保险,买对保险是关键,会买很重要。买保险是帮我们解决问题,买了保险,不知道自己的利益,跟不知道自己想解决什么问题,是第一没有找对代理人,第二服务不到位,如果刚买还是有犹豫期的,赶快找个专业的,买保险时间很长一定要慎重,希望对您有帮助,详情点击我的网页电联我或QQ留言,很希望为您提供咨询服务,祝好!
你好;你说的有点含糊,具体是哪一种我不太清楚,平安的产品很多。各有各的好。以我的经验来说你父母交的应该是平安的智胜人生。这是一款很好的险种,买的很好。是一个全方面的险种。意外。重疾。住院都包括了。具体的问题你可以和我QQ聊,祝全家平安
您好!没有险种名称不能帮您做详细的分析,请您看一下保险单的封面那上边有险种名称,再有你父母是哪年购买的,当时投保时的年龄是多大,您父母的职业是什么,保障是多少,知道这些我们才能帮您做具体的分析,祝您及家人幸福平安!
您好:您可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了解一下您所存保险的保险利益和责任,或者再找您的业务人员叫他给您做一下保单讲解。我感觉你说的是平安的万能险智胜人生。假如是的话,这款险种很不错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您把险种名字写出来,大家可以帮您分析,个人推测,您投保的可能是平安的万能险。
平安万能险,前期高保障,中期买收益,后期管养老,
智胜人生的,还是很不错的。
您好: 父母今年多大年纪?保的是哪个险种?想通过这个险种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另外保险合同上都有保项,请详细说明,帮您做准确的分析。
可能是平安的万能险,它是一款有病治病无病养老的好产品.怎么样保法,可私聊!
你好,你说的是智胜人生吗,你可以说一下你的保险名称吗,我们好为你分析一下如何,如果不清楚,可以上平安网,打开你父母的一财通看一下,上边有具体的保险责任的
万能险,但不知道设计的保额是多少,如果想兼顾养老的话建议你交20年
以你父母的年龄购买万能的话,如果再加上身价和重疾保障的话。那到最后账户里面就没有多少钱了,也就是说你的六千元类似于消费型的保险
我也买了一份,6500每年,交20年,越来越感觉这保险乱七八糟的,说的也不清不楚,而且他们的服务人员态度超差的,所以上个月申请退掉了
您好!照你说的应该是平安的万能,这个产品是理财加保障的,年龄越大扣的保障成本越高,保险没有说好坏,只是看你需求点在哪!
没有足够的信息,建议您自己先详细看下保险合同,或者列明父母年龄、保障信息,让伙伴们给您i意见!!
一看便知是智胜人生,该产品很好,放心使用,怎么保看保单!
您好!很高兴为您提供咨询.请您把险种名称说哈,这样才能给您最准确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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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导读]: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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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491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10000,难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请注意,这1189是最低基数,在1189之上还有最高基数,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数好象是8000多,具体我也忘记了,反正如果你的工资每个月在1189元以下,单位也必须按照1189元为你交%=491元,而你自己每个月最少也要交=236元,这个就是1189作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之所在了:哪怕你一个月拿1000或者800块,你每个月最低也必须要按照这1189交钱!
  但是如果你工资比1189要高,比如你一个月拿3000块,那单位去劳动局给你交保险的时候就声明,那么劳动局就会以3000块为缴纳基数来扣你单位和你的钱然后打到你的社保帐户上,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就应该为你交%=1239元,而你个人每个月就该交=580元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1189交;
  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上,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10000而最高基数是8000的话,你和你单位就都按照8000交在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无耻做法,这些公司每个月可能给你好几千的工资,但是他们去劳动局申报你的基数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报,
  比如你如果每个月拿3000块,他们去劳动局可能说你只拿1189块,然后劳动局每个月只扣你=236元,你恐怕还高兴的很,因为你觉得扣你的钱少,你实际拿到手的钱多。公司缴纳的钱是你的2倍多,所以你交的越少他们也交的越少!
  如果按照你的实际工资3000来算,他们每个月该给你交%=1239元的社保费,而按照1189来算的话,他们每个月只为你交%=491元
  要确定单位为你到底缴纳的基数是多少很简单:如果你每个月扣300块的社保,那你的基数差不多就是300&19%&1578元,你看看你工资是不是这个数,如果你工资明显比1578高,比如
  每个月你其实拿3000或者4000,那肯定你已经被公司给欺负了。
  再次说明的是,各个地方的社保构成比例不一样,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缴费比例很可能不是19%,但是肯定不会差太多,比如你的基数可能是20%或22%
1.5×(50000.0+累积红利保额)
2.5×(50000.0+累积红利保额)
按申请的金额给付
1.96万元和保单账户价值的较大值
3000.00元(60岁前);3600.0元(60岁后)
所交保险费
200万元(未满75周岁);100万元(年满75周岁)
首期保险费*10%(首次),1.56万元(以后)
1.72万元(首次),1.87万元(以后)
所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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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精彩文章推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骏,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建兵,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某。
  原审被告陈某某。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8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骏,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兵、康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8时05分许,在本市宝山区友谊路、铁峰路路口,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956XX的小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陈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孙某某受伤后住院85.5天,共支付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649.3元(其中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077.4元)。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孙某某右肩部损伤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分别为210-240日、90日、90日。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说明,内容为:孙某某目前右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是在原有右肩关节退变的基础上遭受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共同作用所致。外伤与其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等级的参与度拟为45%-55%。孙某某支出了鉴定费1,500元、查档费40元、停车装运费41元及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律师费。孙某某于2010年11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医疗费59,64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20元/天×89天)、交通费1,237元、误工费19,504元(2,438元/月×8月)、护理费3,600元(1,200元/月×3月)、营养费3,600元(1,200元/月×3月)、残疾赔偿金115,352元(28,838元/年×20年×20%)、被抚养人生活费31,488元、车辆修理费2,295元、停车装运费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优先受偿)、鉴定费1,500元、律师费16,000元、查档费40元的赔偿款项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份由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对陈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另查明,孙某某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春雷路331弄某号601室,户籍性质为非农。孙某某在中国二十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分公司工作。孙某某的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经上海锦正保险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孙某某的车辆损失为2,000元。事发后,陈某某为孙某某支付了医药费1,329.6元,并向孙某某支付现金9,000元。
  原审庭审中,孙某某提交了税单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孙某某受伤前月工资3,300元,受伤后单位每月发放生活费900余元。
  原审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称孙某某在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中有10,000元系由其转帐支付。第三人民医院出入院登记处出具清单,该清单显示孙某某的住院期间医药费均系现金及POS方式支付,并无平安保险公司所称转帐的10,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有责的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陈某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李某某应对陈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某主张的误工费19,504元、护理费3,600元、鉴定费1,500元、停车装运费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查档费4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扣除孙某某医疗费中的住院期间伙食费,医疗费金额为58,571.9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孙某某的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71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孙某某的伤情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800元。关于营养费,根据孙某某伤情,营养费按每月30元/天计算,根据孙某某鉴定结论中认定的营养期限,酌情认定营养费为2,7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孙某某的伤残等级及外伤参与度,法院酌情确认残疾赔偿金为57,676元。孙某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修理费,根据评估报告,确认车辆维修费为2,000元。关于律师费,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律师费6,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64,142.9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9,504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物损费2,000元。超出部分由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562.9元,扣除陈某某已支付的现金9,000元后,陈某某还应支付孙某某51,562.9元,李某某对陈某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平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共计103,580元。二、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某律师费、鉴定费、停车装运费、查档费、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562.9元,扣除陈某某已支付的现金9,000元后,陈某某还应支付孙某某51,562.9元(不含陈某某已支付的医药费)。李某某对陈某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日,上诉人通过银行向第三人民医院转帐10,000元用于孙某某在该院发生的医疗费,故在原审法院确定由上诉人赔偿的103,580元中应扣除医药费10,000元。现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对原审法院的其余判决主文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孙某某辩称:被上诉人在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自行以现金及POS方式支付,并取得相应的付款凭证。不同意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陈某某述称:同意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李某某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当庭出示了第三人民医院出入院登记处出具的清单,清单显示孙某某在该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以现金及POS方式支付。经质证,平安保险公司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审审理中,平安保险公司亦表示对孙某某在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系现金及POS方式支付没有异议。本节事实,有原审法院日的法庭审理笔录、本院日的法庭审理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要求在原审法院确定由其赔偿的103,580元中扣除医药费10,000元,对此诉称,平安保险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支付10,000元用于孙某某在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付款给第三人民医院10,000元且已由第三人民医院用于支付孙某某的医疗费。同时,平安保险公司对孙某某在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均以现金和POS机方式支付并无异议。因此,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在本案中扣除医疗费10,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 佐代理审判员  季 磊代理审判员  郑 璐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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