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网不作价满监管期留自用要征税吗

注:该规定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关于发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所废止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署法发[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深圳市经贸局、厦门外资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传[200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规定了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有关程序。鉴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更好地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现就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时,仍按照《通知》和《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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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 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日 署法发[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深圳市经贸局、厦门外资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传[200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规定了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有关程序。鉴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更好地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现就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时,仍按照《通知》和《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以下试题来自:
判断题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为8年,监管期满应当复运出境,如需留用则即使监管期已满,也要补办进门手续,补缴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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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处理之再问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 关于问题编号【194140】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处理的问题答复已收悉,谢谢。还有些疑惑需解答,D手册核销结案了是否同时也意味着该手册下的进口设备也解除了监管?其次按回答的“理论上已解除监管的设备,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处理”是否意味着我司在实务操作中可以自行处理,没有必要去补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问题分类:[报关员]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D手册核销结案了,海关出具了结案通知书,意味着该手册下的进口设备也解除了海关监管。我们只能说那么多了,你懂的。
责编:chenjuan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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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233]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必须退运出境吗?
问:您好,我司是惠州的一家来料加工企业,我司2005年进口了一批不作价设备,监管期就到满了,请问该批设备一定要退运出境吗?是否可以留在我司继续使用呢?
答:根据,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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