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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调研之窗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研究
作者:黄晓东 汤辉&&发布时间: 10:18:54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将此政策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国家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0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数以亿计的独生子女人口,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渐次跨入老龄行列,现实的养老困境和养老风险正在迫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和家庭,中国即将迎来&独子养老&时代。其中,独生子女空巢家庭,尤其是那些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可能会面临更多、更大的养老问题。文章基于现有研究所集中论述的问题做出评述,并就所关心的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问题;研究述评。
一、现有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发生的重大历史时间(改为事件)当属改革开放和人口控制。的确随着我国制定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率快速下降使得出生率稳定在一个较低水平,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数以亿计的独生子女人口。随着独生子女的父母陆续步入老龄行列,赡养父母的压力正在迫近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如何养老已成为影响我国人口政策乃至经济、社会政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独生子女家庭是空巢家庭的高发群体。当独生子女长大成年后,离开父母到外地生活,这个家庭便成为&空巢家庭&,父母便成了&空巢老人&;如果遇上不测,家庭出现意外,很可能就会变成&孤寡老人&或者&贫困老人&;年龄增大后,就成了&高龄老人&,这种现状将使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养老的困境,尤其是那些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养老更成问题。在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并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以及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养老风险无疑是独生子女家庭最为突出的一种风险。就目前的养老形式来看,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大多数家庭主要养老方式,而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基础非常薄弱,一旦唯一的子女离开父母,就会给其父母的晚年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相对于多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少子女带来的人力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的短缺,会直接影响其父母晚年的生活质量,必将成为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本文将具体探讨独生子女家庭及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对策。具体谈谈独生子女家庭的居住方式、养老方式、养老内容、养老意愿、养老观念、养老压力和困境、空巢和残缺家庭的养老风险等方面。
二、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
1、现有的养老方式。
养老首先会涉及&在哪养老&,即住在哪里或和谁居住的问题。我国传统的价值观非常重视家庭亲情和家庭团圆,独生子女父母和其子女共居还是分住会直接影响到父母晚年的衣食起居及其生活质量,因此,考察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居住方式十分必要。有调查显示,我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目前的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他们的家庭结构、居住方式与同龄非独生子女父母相比差异明显,子女的婚姻状况是影响上述差异的主要因素。独生子女婚后单独居住的比例高达&2/3,成为独生子女婚住方式的主流。与此对应的,已婚独生子女的父母单独居住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父母,已婚独生子女的身份、性别及其婚配对象的身份(即是否独生子女)对其父母的居住方式都有显著的影响。3/4&的独生子女父母和非独生子女父母都将生病照料和日常生活照料看做老年生活中的最大担忧。但独生子女父母对生病照料的担心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父母,也更多地表现出对子女赡养自己所面临的客观困难的理解。上述这些差异不仅意味着独生子女父母的空巢期长于同龄非独生子女父母,而且直接影响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方式的选择和家庭养老的支持力,特别是在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客观上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观念上变&依赖养老&为&独立养老&
家庭养老方式在中国社会传承数千年,但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单纯依靠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巨大风险。独生子女父母要有效选择养老方式,将不得不受制于个人收入与健康状况、子女婚后居住方式、子女实际提供的生活照料、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后首选养老方式仍是居家养老,然而独生子女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却在降低,特别是在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独生子女父母个人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自身健康状况及庭养老资源对养老质量起了更为重要的影响。目前相关研究一再表明,独生子女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在不断降低。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仅靠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已难以保证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的生活质量,必须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2、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方式的转变。
独生子女家庭对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有重大贡献的,面对这样的现实,国家对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应当高度重视,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有计划生育就应当有计划养老。从目前的养老形式来看,显然还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不仅仅在于老年人的养老观念有待进一步改变,更主要的是养老机构普遍不足,特别是一些公办的养老院,不仅条件差,而且床位少。国家民政部提出,&十二五&期间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要达到30张。可据统计,实际情况远远低于该标准。而私立的养老院收费普遍昂贵,有些地方的养老院是面向有钱人办的所谓&贵族养老院&,中低收入家庭根本不敢问津。再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许多地方的养老院都是建在市郊和远离人群的地点,不方便家人和亲友看望老人,这也使老年人有被遗弃的感觉,大多不愿入住。
在大力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重点应放在社区养老上,让参与社区养老的老年人可以不离开家庭,继续感受家庭的温暖,同时可以依托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网络和义工自愿养老服务,使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结合起来,使老年人住在家中能享受到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在自己熟悉的家庭环境中,得到生活和精神上的照料,两全其美。
显然,独生子女家庭对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有重大贡献的,面对这样的现实,国家对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应当高度重视,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有计划生育就应当有计划养老。因此,国家对独生子女户的家庭养老,应该出台指导性政策,以区别一般家庭的养老,要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特点,在医疗保障、社区关怀、家庭帮助,以及入住养老院、老人康复中心等养老机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这样做,一方面是对他们当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的贡献的肯定,另一方面,也体现国家在养老事业发展上的与时俱进。
三、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1、失独家庭现状。
正如前文所说,独生子女家庭成为空巢家庭的几率远高于多子女家庭。随着独生子女因求学、就业、结婚或其他原因而离开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会进入大部分或全部时间只剩下父母两人单独居住,或夫妇中只有一人居住的阶段。但是有这么一部分家庭比孤寡老人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他们就是失去唯一的子女,而且已经没有再生育可能的家庭,我们称之为失独家庭。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众多社会问题中不可忽视的一类,据相关报道显示,中国目前失独家庭已超过百万,并且还在以7.6万的速度逐年递增。这些家庭大部分经济状况一般,需要社会和政府的扶持,即使少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也面临住不上养老院的困境,先不说僧多粥少,养老院床位远远满足不了大众的需求,即使能够排到床位,很多失独父母都因为没有子女签字而被养老机构拒之门外。对于他们来说,不怕死却怕病,死了也就一了百了,病着却连个端茶倒水的人都没有。对于这类人群,除了经济扶持,精神慰藉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2、失独家庭的养老方式研究。
对于这部分特殊人群,&抱团取暖&是当前较为常见的做法。失独家庭遭受创伤后,往往不愿意融入社会,生怕触及自己不愿意面对的伤口。而具有同样经历的人才是他们愿意往来的对象。有人甚至提议建造特殊养老院,专门接收失去儿女的老人,但是这种做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失独家庭聚在一起,伤感的气氛往往会互相传染,并不利于老人们走出阴影、融入社会。而且目前的养老主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在这一点上政府和社区应当发挥更多的作用。现在很多社区都引进了社工项目,可以针对失独家庭开展特殊的心理干预工程,毕竟对于大部分失独家庭,经济状况远比不上心理创伤带来的痛。有了社工参与,可以联系到专业的心理医生,帮助失独父母减少或者走出子女去世的阴影。社区也可以通过搞活动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失独者&融入社会。有条件的街道、社区还可以利用社区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的&失独家庭&建立档案,定期组织这些家庭开展活动,经常与这些家庭联系,主动去关心他们。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失独家庭结为国策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甚至于可以联系社会上失去父母心有遗憾或者心有余力愿意赡养老人的年轻人和失独父母结成特殊家庭,由这些&社会儿女&承担起部分为失独父母养老的责任。有条件的&社会儿女&可以在双方协商好的前提下,将&失独&老人接到自家共同生活,或者两个家庭建立联系,定期地上门看望、帮忙料理家务、做心理辅导、节假日一起郊游等,为失独老人提供心理安慰。此外,政府也应当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目标人群,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疾病身故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残疾保险、烧伤保险以及女性重疾保险,重点解决这些家庭的养老和医疗困难,真正保障了这一人群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四、建立独生子女养老新机制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应坚持民本思想,积极探索推行&党政主导,法律保证,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新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应承担起主要责任。
要把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作为本级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制定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题规划,落实工作责任,统一领导,统一政令,统一协调,统一力量,合理配置资源,并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的考核内容。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力度,把该项资金投入作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确保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奖扶政策的落实。
2、各职责部门应主动配合,齐抓共管。
相关职责部门,要牢固树立&大人口&的理念,站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密切协作,搞好普惠政策和计生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整体上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为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提供有力后盾。
3、人口计生应发挥参谋协调作用。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争取有利政策。搞好社会宣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加强与相关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指导和帮助基层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方面存在的问题。
4、独生子女父母应转变对子女养老的依赖。
独生子女家庭中,老人大多有&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老窝&的说法,许多独生子女父母即使子女不便照料或身边无人照料,也不愿意离开家到条件比较好的老年公寓或敬老院。需要引导独生子女父母,确立&独立生活也没什么&的心态,经济上不依靠子女,生活上尽量自己照顾自己,充分理解子女的工作、生存压力,确立&到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养老也很正常&的心理。
5、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
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首先,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社会赞助&的资金筹集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城镇中的&社会人&,包括下岗、无业、无生活来源人员,建立政府出资补助制度,使每位老人都有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反向贷款&住房养老保险模式,用自己身故后的房产余值,来换取生前的较好生活。近年来,有的地方实施&独生子女父母,用旧房置换老年公寓养老,以解决老人经济来源不足&的做法也可一试。其次,要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着力构建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包括&紧急救助&体系,依托社区,发挥志愿者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浴、助行、助医等服务,以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照料不足的问题。再次,要研究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打破目前老年人医疗和社会福利的区域限制,实施更大区域的&一卡通&式服务,以方便老年人随子女到外地居住。
6、转变养老观念,关注老人精神健康。
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文化慰藉需求,加强社区人口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活动,丰富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精神生活。建立&老年谈心站&、心理咨询中心、婚姻介绍所等,帮助老人排遣心理烦闷和心理寂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鼓励、支持、督促独生子女经常回家探望,对父母不仅从经济上帮助,生活上照料,还要从精神上慰藉。有条件的单位逢年过节还可以组织独生子女父母大聚会,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确保老人有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
7、逐步建立对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的救助制度。
在落实好独生子女死亡、病残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特别扶助费的基础上,试行对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的救助。可以参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城镇低保独生子女家庭每人每月给予数额的救助。
五、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解决独生子女养老问题,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的作用极其薄弱,投入不足,参保率低,覆盖面窄,部分农民不愿意投保,总认为养儿防老最可靠。独生子女父母面朝黄土背朝天跟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为国家生产了许多农副产品,到老了却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做保障,还要为自己的生计发愁。在欠发达地区的山区农村,有的老人七、八十岁了还要顶着烈日在田间劳作。在一些独生子女外出打工的家庭,老人生活无人照料,有了疾病得不到及时救治,个别的甚至病故在家里好多天也人知晓。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相比一般家庭,家庭养老面临着更多的风险,独生子女意外情况的发生,不但给老人带来心里伤害,而且&无人养老&的问题也立即显现出来。一些独生子女伤亡、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晚景凄凉。
因此,要突出农村这个重点,分步推进,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模式,逐步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这个问题解决好,确保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这也是实现科学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1、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参照新农合的经验,采取&个人拿一块,政府补一块&的办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社保范围,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要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使其在思想上主动接受,行动上积极参与。从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入手,使土地收益的大部分都转入农民手中,逐步提高农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能力。建议将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标准后,转为独生生子女意外伤害和父母养老保险的一部分,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实际效用。同时,随着医疗改革,加快农村医疗体系建设,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大公立医院对独生子女父母健康保障的力度,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减少后顾之忧。
2、大兴尊老爱老助老好风尚。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弘扬正气,倡导对老人尊敬、爱戴、赡养,引导全社会认识到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主要形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独生子女责任更大,担子更重。有关部门可采取手段,如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明确子女赡养义务和责任,巩固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合法权益。对老人不关心、不赡养、虐待甚至遗弃的,应受到道德遣责以至法律制裁。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法律援助机制。对侵犯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家庭权益的行为给予一定制裁,防止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无儿户家庭受歧视、受欺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建立&邻里互助&制度。
基层村庄不妨建立照看老人的&邻里互助&制度,在子女不在身边或子女没有时间照看的情况下,发动邻居对其进行照看,聊天拉家常,帮助干家务活,处理紧急事务,其子女对提供帮助的邻里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不但能增加老人的幸福感,而且能增进邻里之间的友谊。还可仿效一些先进地区的做法,开办&养老劳务储蓄银行&,形成一种村庄内的&劳务互助&,使劳务不断得到回报与升值,以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问题。
4、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基地的建设。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降低独生子女父母的入住门槛,给他们一个安定的生活场所,让他们能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为满意的服务。
六、扩大奖扶范围,加大奖扶力度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情况,扩大奖扶范围,加大奖扶力度,不断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能力
这几年,我们阜阳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十分重视,采取了许多资助措施,不仅认真落实了国家和省各项奖励扶助政策,今年还自行推出了双女绝育户奖励政策,开展免费为城乡享受低保的育龄妇女健康查体等,受到群众好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现有奖励扶助政策措施也有许多局限性。调查中,基层干部及群众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一是奖励扶助覆盖面不广,大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还没有得到奖励。现行的优待措施主要针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作为最早响应党的号召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也应当得到奖励扶助。二是奖励扶助金额偏少,难以解决经济困难。目前实行的计生特困家庭救济一般在每年500元左右,对特困家庭无异于杯水车薪;农村奖励扶助每人每月只有60元,随着物价上涨,金额显得少了些。目前,有近一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要赡养2-3位甚至更多老人,在经济上感觉压力很大。倘若遇到父母重病住院等意外情况,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就会受到更大的冲击。三是一些普惠政策与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不协调。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在入学、就业、就医、住房等方面,基本没有优先优惠;农村在征地补偿、宅基地分配时,有的是按人头计算,独生子女家庭所得数额明显少于多子女家庭。近年来推行的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农村低保及医疗保障等,独生子女家庭并没有从中得到特殊利益,有的反而吃了亏,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生育意愿。
建议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倾斜力度。独生子女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时,适当增加对他们的补助标准,在其报销住院医疗费时,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10%,优先享受大病医疗补助。涉农部门在按人头落实惠农政策时,只要政策允许,不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计算。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各类经济补偿时,独生子女家庭也可以按2个子女数计算。建立计划生育补偿机制,向超生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明确划分出一定比例用于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助。
建立独生子女特困家庭的救助机制。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夭折、伤残、重病等情况,要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救助,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借鉴已有的好的做法,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捐助、群众受益&的企业冠名公益金,确保资金来源。
试行&独生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每个成年或就业的独生子女在自己的月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钱,加上政府、集体的补帖(个人拿多少,政府就补贴多少),存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帐户中,父母退休后或满60周岁后便可以随时支取。
人口的老龄化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催生的双独家庭,必然会带来养老理念的革新。而不断改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为双独家庭减轻压力,创造有利于下一代成长的环境,才能构建更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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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小涛松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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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家庭 父母可在退休后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松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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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市计划生育各类政策的普及和人口计生工作的不断开展,很多家庭选择了只生一个宝宝,这些父母都有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样的独生子女分布在我市的城镇和农村。今天我们将要介绍的是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享受的奖励待遇。
  符合以下三类条件&&可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在我市,能够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待遇,需符合以下三类条件,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首先,独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是持有吉林省非农业户口,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第二,独生子女父母达到60周岁,持有吉林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另外,如果是离婚、再婚未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已经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符合上述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也可以享受奖励待遇。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下,独生子女父母是不可以享受奖励待遇的,这些情况是指:日(含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还有一些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都是不能享受奖励待遇的。
  奖励待遇谁来支付&&我们帮您分类理清
  如果您经确认符合了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条件,那么接下来您就应该了解您的奖金是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发放。
  如果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的时候双方都有单位,那么可以分别享受奖励待遇,由退休单位发放奖励费;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由有单位的一方发放奖励费;双方都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那么在—方年满60周岁后,可以由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机构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发放奖励,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将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是已经加发的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另外,符合奖励条件,但在《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原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予以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结算清楚的,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郑红玉)
(责任编辑:王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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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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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主题:
再婚家庭退休后还能享受独生子女费吗?
来信内容:
再婚家庭 各带了个孩子,退休后自己的孩子还能拿到独生子女费吗
来信已转受理单位,正在处理中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 您好。原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家庭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从来信描述的情况看,如果您夫妇双方再婚前所生育的子女,都在再婚后的家庭中,则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优待。您也可就详细情况拨打我市阳光计生热线12356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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