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龄的计算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增加百分之五还有吗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增加5%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文件中规定的_百度知道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增加5%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文件中规定的
不是增加你的工资
而是父母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 增领5%的退休金以下是该规定的文献资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增加5%——实行计划生育、且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现在或者说在日以前(日年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退休或者内退的职工,退休费增加5%的问题,一些企业单位没有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职工对此颇多怨言。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则出发。我们据此刊发了这一强烈的呼声,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
当年从提倡、推行到后来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时候,从省革命委员会到市、区革命委员会,推出的奖励政策正是五花八门,各有重招。但就职工夫妻双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费的比例有5%的,还有10%的。只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简直什么样的愿都可以许,什么样的大话可以说。我曾经目睹当时提倡计划生育年间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
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到后来的几个条例,不知是忘记了这个承诺,还是什么原因,把年老退休时退休费增加的条款废止了。日公布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当年的承诺作废了:“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5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和1982年11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夫妇年年老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的条款。
直到1997年的时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户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后并可加发退休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一次性奖金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但是,刊发省设备安装公司职工反映问题的时候,他们不在这个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前他们就退休或者内退了。现在这个公司就借口新的条例的第三十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千元,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企业以政府至今没有具体规定拒绝履行法规。然而,这些职工就享受不到法规赋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这个法规,不理解的是这个法规实施时间已经过了两年零十个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么出台不了一个“另行规定”呢?
虽然,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西安市劳动局的复函回答了这个问题,但随着日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认,企业经营虽有千差万别,但必须认账,可以向职工欠账,绝对不可以赖帐。不能当儿戏打折,更不能一风吹。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况且是经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保了的。别的企业没有执行,那你就可以不执行吗?别人违法,你就可以成为违法的理由吗?真是岂有此理!
这些企业职工认为:法律规定的奖惩是平等的,公平的。他们就弄不明白,假如职工违犯了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处理是否这样的消极?那绝对不会的,可以说处理是绝对“不过夜”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还要罚几万元钱,过去规定还要征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费什么的,至于大小会检讨过关那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到现在兑现奖励的时候就一拖几年,甚至十几年呢?没有兑现呢?不可理解的是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兑现法律的承诺!他们问:法规会失信于民吗?!
这些问题如何?作为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要构建和谐社会,怎么样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付诸实际行动,使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感到事关重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那么确保国策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随意性,更不能食言当初的承诺;同样,我们执行法规也不能有随意性,法律作为恒定社会的原则,就必然有连续性、严肃性和带有强制性,这就是法治社会运行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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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的仅是陕西地区的,据了解河南等地也有实行,个人哗单糕竿蕹放革虱宫僵觉得陕西比较平困都实行了该制度 发达地区的福利只会更好 不可能更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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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边的人
发表于: 17:23
常州市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时,工龄已经达到100%计算退休工资的年限,独生子女再提高5%的政策就不再体现,属于剥夺独生子女家长该享受的权力!一些企业没把退休金提高5%,而是享受一次性补贴,不论你工龄多少,这也算是让独生子女家长享受了相应的权力,难道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家长就不能享受敬爱的党撒给所有听党的话,只生一个的人员吗?荒谬的政策谁订哒?工龄长者,所作贡献肯定多,反而不得奖励,制定这个政策的人脑子是不是进水啦!退休工资跟独生子女奖励是两码事,弱智都辩得清。响应政府的号召只生一个,拿到了14年的独生子女费560元,老来倒要让孩子一个人承担养多个老人的责任。这就是听政府的话得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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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对,不能这么比。100%工龄长的优势已体现。难道你想要105%,按 ..
九品芝麻官
可见一斑&&黑暗哇
虽然是事业单位的事,但权利也不能说剥夺就剥夺的!与民争利太差劲!
九品芝麻官
这个不对,不能这么比。100%工龄长的优势已体现。难道你想要105%,按你的逻辑,那毕业晚工龄短就该少拿啊!
运河边的人
回 4楼(邮递小爷) 的帖子
独生子女津贴跟工资是两码事,请楼上的搞清楚再说。
1、独生子女津贴跟工资是两码事2、听党的话,永远跟党走
拿了100%还叫,你去跟工人比,你说合理不合理!
你们这邦人还好意思在这叫,多拿的时候怎么就不说别人被你们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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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现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奖励制度存在问题
21:56 发表
作者简介:陈恩,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李丽,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学系。转载《中国社会学网》
1、资金来源无保障
在实行奖励制度的22个省市区中,有些没有规定明确的经费来源,有的即使做了地方财政支付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哪级财政负担。奖励经费没有明确经费列支渠道,企业难以操作。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属于挤占其他经费,财政未列入预算,未来财政制度“预算中未设置的项目不能支付”将使机关事业单位挤占渠道失去。一些地方计划生育奖励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主要依赖征收社会抚养费。
2、投入主体不合理
各地现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作为奖励的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省级规定由市级制定具体支付办法,市级又做出由区县财政具体支付的规定,导致层层推诿,最终推到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干脆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完全由企业承担不尽合理。一些企业法人认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企业已按章纳税,没有义务再承担计划生育奖励费用。
、体制外人员落实难
从全国情况来看,非公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面临关、停、并、转和破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基本上没有兑现奖励。奖励兑现依赖对象所在单位,无单位人员的奖励落实不好。条例未规定失业和无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失业和无业人员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无法落实。还有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意兑现,效益差的企业没有能力兑现,甚至有一些企业将独生子女父母提前辞退,以免发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金;部分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由于没到退休年龄,已造成退休的事实,计划生育奖励同样无法兑现。
4、部门协调难度大
奖励政策出台和执行过程中部门协调难度很大。财政部门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奖励,比如引导育龄群众放弃生育指标的奖励,而不愿对年老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补偿性奖励。中直与省直企业奖励政策落实也不好;财政厅认为,计划生育是属地管理,不予拨款;当地政府认为这些企业的税收都由上面拿走了,上面应该解决。此外,一些地方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5%退休金,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法规有冲突。如,某省原先考虑把奖励纳入社保,但是社保部门认为社保不含有奖励的色彩,不能从社保资金支付计生奖励,否则属于挪用社保基金。
5、奖励存在不公平
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规定的奖励标准和范围却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企业退休的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城镇无业和失业人员则没有此项奖励。另外,按固定比例奖励产生不公平问题。由于不同群体的工资基数不一样,5%的固定比例导致所得奖励绝对数相差很大,同样执行计生政策,所得奖励却不一样,群众相对剥夺感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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