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需要哪些程序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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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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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大兴安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点击数:4495&&&&更新时间: 14:30:27&&&&&&&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台、港、澳商、华侨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企业职工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业务。&&& 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军队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和调整全区。&&& 企业的浮动费率及安全奖励工作;各县、区、局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着规定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负责人临时指派的与本企业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工作的。&&& 紧急情况系指突发的危及国家财产及人身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意外伤害的,以及由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致使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群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救治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职工由于下列行为造成负伤的、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酣酒。&&& (五)以造成伤害为目的的蓄意违章行为(此款必须与图简便、省事的违章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积极组织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5日内的,企业应持工伤报告书、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家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特殊情况,时间可延长至15日。&&& 第十条&& 职工患职业病,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15日内,由企业持职业病报告书、医疗档案、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书》和《职业病报告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企业应持飞工伤报告书》与遗属《因工死亡遗属抚恤待遇申请表》、医疗部门死亡证明、职工档案、遗属经济状况等合法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及因工死亡各项待遇。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核定享受遗属抚恤待遇人数、标准,核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证》。其遗属凭该证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各项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根据以下资料和情况进行:&&& (一)企业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报告书》。&&& (二)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救治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四)职业病职工档案及医疗档案。&&&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因工死亡确认。&&&&&&&&&&&&&&&&&&&&&&&&&&&&&&&&&&&&&&&&&&&&&&& 第三章劳动鉴定与工伤待遇审批&&& 第十五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以及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持以下书面材料组织工伤职工在指定时间到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进行劳动鉴定:&&&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意见书。&&& (二)工伤事故报告书。&&& (三)医疗档案。&&& (四)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劳鉴组织应按《工伤与职业将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职工工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第十八条&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证》。企业凭《工伤认定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及其他有效文件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职工凭《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证》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各项待遇。&&&&&&&&&&&&&&&&&&&&&&&&&&&&&&&&&&&&&&&&&&&&&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按规定报销。&&&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10元发给;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按照轻伤和重伤不同情况确定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经劳鉴机构批准,继续享受工伤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黑鉴[1981]12号文件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日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1-4级伤残人员改为享受伤残待遇;5-10级恢复工作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要护理的。从需要护理当月起按月享受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鉴机构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工具等补偿功能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分为1-10级。&&& (一)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l 、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相当于本人工资收入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相当于24、22、20、18个月本人工资收入。&&& 3、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亏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患病时由企业负担。&&& 4、易地安家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全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的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行李运输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未计入工资收入的各项补贴、待遇和企业的各种福利待遇。&&& 6、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金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伤残抚恤金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标准的,按当地平均养老金计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相当于本人16、14、12、10、8、6个月工资收入。&&& 2、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造成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企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5-6级伤残职工,如本人同意可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70%工资收入离岗休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离岗休养期间,企业为其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计发。&&& 4、7-10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自愿另外择业的,企业可发给相当子12个月本人工资收入为标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以下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费2000.00元。&&& 2、按月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其标准为:以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配偶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30%、孤寡老 人或孤儿50%,抚恤金分配比例不得超过10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以下每小一岁增加一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第二十七条& 职工供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 (三)男性扶养人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扶养人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必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同居者;&&& (四)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死亡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失去扶养人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六)孙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年满l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4级的,因病死亡时,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第二十九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本着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的项目及交通事故不赔偿的项目.由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并补齐所缺项目。&&& 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保险支付应付的工伤待遇。&&& (三)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费、工伤津贴等费用。&&& 第三十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失踪者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全部退回。&&& 第三十一条& 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或死亡时,应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外方索赔。&&& 对外输出劳务或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单位,应代表出境职工签订工伤保险合同。境外给付的赔偿金除偿还有关单位垫付费用外,归当事人或亲属所有。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不再重复享受国内工伤保险待遇。但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国内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 享受伤残抚恤金者到境外定居,可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如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可按现行待遇标准领取60个月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每半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三十三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或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生存证明的。&&& (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 1、祖父母、父母得到其他人员供养。&&& 2、配偶再婚或有固定收入。&&& 3、子女、孙子女和弟妹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已经就业的。&&& (三)伤残人员未按规定或拒绝进行康复检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因公致残的,可重新评定伤残等级,核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证》,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社会统筹。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仍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适当储备,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开卢银行代扣,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工伤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转入基金。&&& 工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垫付。&&&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企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不同事故发生频率的幅度,按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的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差别费率标准缴纳:&&& (一)漠河县、塔河县、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十八站、图强、阿木尔、韩家园、加林局、古莲河煤矿、电业局、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单位,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缴纳;&&& (二)呼玛县、加格达奇区、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地区直属企业等单位,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 第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工伤保险费用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凡当年生产伤亡事故严重,支出工伤费用超过当年缴纳费用的企业每超过10%.差别费率从超支10%的当月起增提0.1个百分点,但企业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2%。企业当年发生工伤支出的工伤保险费低于当年缴 纳费用的,每低于10%,差别费率从下年起降低0.1个百分点,但差别费率最低不低于0.5%。&&& 第四十三条& 企业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从其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总额中按15%提取奖励费;企业当年发生工伤支出的工伤保险费低于当年缴纳费用20%的,可从结余80%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按10%提取奖励费用;企业当年发生工伤支出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低于当年缴纳费用50%的,可从结余50%的工伤保险总额中按7%提取奖励费用;企业当年发生工伤支出的工伤保险费低子当年缴纳费用70%的,可从结余30%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按5%提取奖励费用。具体奖励数额和人员由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和比例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 (二)工伤预防、安全宣传教育、劳动安全科研费用。&&& (三)职业康复费用10%。&&& (四)风险储备金5%,其中省级储备金2%,市(地)级储备金3%。 &&& (五)安全奖励费用。&&&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0.5%。&&&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支付的各项费用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四十六条& 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法规、标准,通过科研、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奖惩等措施,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其费用由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按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4%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费用专款专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计划,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四十七条& 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其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工伤保险统计工作。&&& (三)确认、审定工伤及其保险待遇,核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证》。&&&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制定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六)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七)审定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范围、标准及工伤预 防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由管理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承办,其职责是:&&& (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 &&& (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七)每季度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八)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事宜。&&& (九)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第四十九条& 工伤救治应在指定医院进行,紧急时可以就近医院救治。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劳鉴机构审批后,经工伤保险机构审核。&&& 第五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每年向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循私舞弊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犯规定减免、增加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违反规定减发或增发工伤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企业和职工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新建企业或企业招录职工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劳动者被招收为企业职工时,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依法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及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自然情况,及时报告工伤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了解工伤事故情况时,企业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和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过户手续。&&& 第五十六条& 企业破产或合同期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费缴纳不足10年的,要从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费中一次性缴纳应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部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第五十八条& 职工、离退休人员被借调或聘用期间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或转换工作岗位时,企业应为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第六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的。&&& (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不按规定或非法免除工伤保险责任或在职工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瞒报、虚报或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及 职工名册、保险卡片和工资总额的。处罚措施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勒令停业、限期整改和罚款。具体处罚办法按《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企业无故拒缴、拖欠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公告或其它书面形式发出缴费通知,公告或通知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从送达公告或通知之日起10日内企业必须按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欠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20%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职工应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当事人应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 第六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已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而拒不工作的,企业可按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者在失去或变更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当月,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报告,瞒报、冒领待遇,应如数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2倍的罚款。&&&&&&&&&&&&&&&&&&&&&&&&&&&&&&&&&&&&&&&&&&&&&&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八条& 职工对劳鉴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鉴办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鉴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劳鉴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 第七十条&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可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待遇。其它待遇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七十一条& 个体经济组织及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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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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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上接三版)规划到2015年,全区小学和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比例达到2∶3,&80%以上的公办中心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  ——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结合地区小城镇建设,整合、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实现规模办学。加快各类学校危旧房改造,建设校舍安全重点工程。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教学仪器设备、教育教学管理达到标准。加快推进“光纤”到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实现“班班通”,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规划到2015年,全区中小学校标准化率达到100%。  ——实施学前教育普及工程。坚持幼儿教育公益化原则,充分利用中小学网点布局调整富余的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县、镇和村幼儿园。到2015年,全区人口较多的乡镇、林场均建立一所公办幼儿园,争取将呼玛县中心幼儿园和塔河县幼儿园建设成省级示范幼儿园。&&  ——实施高中教育提档工程。将地区高级中学创建成省级示范高中,漠河县高级中学、塔河县第二中学、呼玛县高级中学建成达标学校。规划到2015年,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等院校建设,有计划增设一批专业,将职业学院建设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将技术学校建设成为技师学院。以富民为主题、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培养农业、医药、信息网络、旅游开发等方面的人才,为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培养各类实用人才和专业人才。  (二)改革医药卫生体制,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以医药卫生体制“五项改革”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整体改革,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到2015年,传染病网络直报率县区达到100%,乡镇达到85%,免疫计划五苗免疫接种率96%。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推动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全覆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着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推进加格达奇区、漠河县公立医院改革为试点,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  ——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保证用药安全。完善顺畅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和价格监管机制,改革药品供应体系,降低药品成本,降低医药价格。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和政府补偿政策,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解决百姓医药负担重的问题。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县、乡、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每个县区建设1个标准化医院,每个村建设1个卫生室,每个社区建设1个服务中心(站),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覆盖。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确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建立全民健康档案,实施农村改水、改厕等公共卫生服务工程,强化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  ——加强医疗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地区120紧急救援中心设施建设,建立呼中、漠河、呼玛、塔河紧急救援站,形成覆盖全区的医疗应急救援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通过定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体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统筹解决林区人口问题  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深化计划生育服务,全面开展“惠家工程”,提高林区人口健康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入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幸福惠万家”工程,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早期教育纳入到政府惠民工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强化出生缺陷预防,开展胎教和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促进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  ——开展生殖保健普查,增进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整合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开展生殖道感染干预,深入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推广男性生殖健康检查,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手术并发症和事故报告制度,建立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减少非意愿妊娠,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完善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结构性矛盾。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全面推进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使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免费服务。  (四)大力实施就业工程,努力实现社会充分就业  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加大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帮扶力度。到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  ——强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各县区局和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推进地区大型劳动力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地区就业项目建设,推进劳动力市场服务的网络化和现代化。  ——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培训模式,加大林业产业工人转岗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安排各类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培训经费的投入。整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源,重点建设大兴安岭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培训中心和大兴安岭技工学校实训基地。  ——建立创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建设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补,育有所贴、失有所得”的大保障格局。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妥善做好城乡低保对象采暖的专项救助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全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城市低保标准达到3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1800元/年。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到2015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到城镇各用人单位,全区城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6.6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33182人,农民领取养老金标准达到每月50元以上。  (六)积极发展文体事业,加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  加强文化精品生产创作,大力发展印刷、演艺娱乐、文化艺术等文化事业。继续实施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等重大文化工程,逐步建成覆盖全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建立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保护。搞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以国家森林公园为依托,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立健全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重点发展冰雪体育运动,把大兴安岭打造成全国知名的冰雪体育运动盛地。  八、实施民主法治建设工程,加快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坚持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加强党的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文明富裕和谐新林区。  (一)加强社会民主政治,构建和谐林区  ——加强基层党建。贯彻执行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和发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多种手段,落实《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组织对所属支部的党员普遍轮训一遍,对未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基层党员轮训一遍。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加强社会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保证林区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保证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加强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公务人员的勤政廉政意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树立勤政廉政的政府形象。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构筑安定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深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和完善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体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新机制,强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稳定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增强城乡警务效能,大力开展群防群治,不断充实和壮大专(兼)职和义务治安员队伍。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加快进行封闭式改造和管理,各主要街道、路口、重要场所、重点部门和单位、农村主要村民集中地安装监控报警系统。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对重点人员和高危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帮教和管控工作,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严格落实公共安全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整治各种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重大和有影响的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深化“平安兴安”建设,积极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区公众安全感要保持在95%以上。  ——全面构建社会应急预警预案机制。全面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完善“一案三制”,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综合规划》,建立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和地区应急物资储备库,不断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等方面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工程建设达到地震设防标准。提升我区的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建设和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气象预报预测体系、气象综合观测体系,建设现代化气象体系。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风尚  挖掘、保护和传承具有历史和地域特色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力度,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创建“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的“三优”文明地区为目标,深入开展以“凝神聚力、加快发展”为主题的大兴安岭精神教育,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林区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握创建工作规律,建立并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全面深化各项改革,构建体制机制创新保障体系  ——以“三分开”为总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林业体制改革。按照《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东北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要求,依靠国家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林区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内部政企分开,强化大兴安岭行署政府职能,推动林业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将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城建环卫、供热供水、广播电视等社会职能从森工企业剥离出来,移交当地政府,纳入财政供养范围。在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下,强化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依法完善林业局监管森林资源和森林防火的职能,推进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管与经营利用分开。  ——坚持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全面推进林业企业机制创新。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主辅分离改革、股份制改革、森工中小企业改革。加快优势企业、优势资源、优势资产重组步伐,重点组建国林矿业集团、绿色食品产业集团、木结构建筑产业集团、生态旅游产业集团,采取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健全法人财产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上市融资进程,构建股权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管理机制规范化的优势产业集团,打造一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加快推进林区经济转型步伐。  ——增强经济发展活力,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行中小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优势中小企业向科技型、加工型、集团型方向发展,加快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力度,扶持中小企业加大资本金投入、扩大再生产,迅速发展壮大一批优势中小企业。围绕中小企业资金、原料、运输等“瓶颈”制约,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推行中小企业联保制度。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平台,促进区内外中小企业人才、物资、信息的合理流动。强化市场监督和组织监管,积极营造中小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推进全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保障体系  ——建立区域规划衔接机制。根据资源禀赋相似、地理位置相邻、产业结构相同的特点,对内构建错位化、差别化发展的县域经济新格局,对外构建与内蒙古呼伦贝尔、哈大齐工业走廊、黑河、伊春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加强与俄远东、呼伦贝尔、黑河、齐齐哈尔等重大规划、重大事件、重大项目布局的协商沟通,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合理配置。  ——建立行政首长定期会晤机制。建立与俄罗斯远东地区行政首长定期会晤机制,推动中俄跨境通道建设,开辟对俄投资新领域,推动我区木材采运加工、矿产资源开采冶炼、农副产品加工输出、旅游资源开发的经贸合作战略升级。利用东北三省一市行政首长定期会晤机制,推动优势资源整合、优势企业战略重组、旅游线路整合和区域航线开通,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协会、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与俄罗斯、哈尔滨、大庆、呼伦贝尔、黑河、伊春等地市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在重大项目审批、产品价格变动、市场需求波动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发布,形成区域经济利益共同体、实现区域合作双赢。  三、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构建政策支撑保障体系  ——抢抓新的战略机遇期,实现重大政策争取新突破。依托《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重点争取国家级低碳经济示范区、经济转型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在低碳产业发展、林业碳汇试点、清洁能源示范基地建设、生态移民、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得到国家支持。依托《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争取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西林吉镇、加格达奇加北乡、呼玛镇、塔河镇和新林塔源镇5个城镇享受省级重点开发区优惠政策。依托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突出营林产业建设,全面建设国家级生态安全保障区。  ——积极争取既有优惠政策,实现政策范围和深度上的新突破。争取全面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在资源税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积极争取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项目和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全区产业发展能力。  ——积极争取国家宏观调控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利用新突破。积极争取国家扩大内需优惠政策,谋划一批基础设施、产业和民生项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抢抓国家和省重点扶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推动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积极争取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工程优惠政策,争取在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方面得到支持,促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  四、建立健全融资平台,构建多元化融资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优势企业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按照企业上市准入要求,推进国林矿业集团、寒带生物产业集团、木结构建筑产业集团、旅游产业集团吸收优质资产,完善信用评级,实现上市融资。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培养林格贝公司、超越野生浆果公司、北极冰蓝莓酒庄等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争取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  ——加快推进发行政府和企业债券融资。及时跟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向,做大做强城投公司,补充划拨优良资产,推进规范运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加快推进林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合理负债结构,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启动多期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创新金融机构系统性贷款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与企业对接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建设,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大力推进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创新,构建政府推动、企业主导、金融部门服务、多方参与、上下联动的融资机制。  ——大力引进战略性合作伙伴。依托资源、政策、区位、环境优势,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以政招商、以商引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重点在发达地区或境外开展定向招商,引进龙头企业落户我区,吸引企业总部落户我区,吸引国际性组织机构到我区设立办公机构。  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科技支撑保障体系  ——实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型企业独立组建研发中心,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突破制约企业或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引进、推广和应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创新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创造和保护,重点支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培育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实施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在职业学院建立大学科技园,支持农林科学院建立农林科学院综合实验楼,进一步完善马铃薯脱毒种薯工程技术中心和黑龙江嫩江源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支持林格贝公司建立省级寒带生物技术研发中心,组建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蓝莓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鹿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黑木耳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优质发展环境和服务,积极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实施生物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重点实施“青蒿、荨麻、松树皮、菊苣、柳兰等林下植物提取物(医药中间体)分离纯化技术产业化研究与示范”、“林木剩余物生产生物质能源燃料乙醇产业化技术研究与示范”及“医药中间体下游产品生物医药终端产品开发研究”等生物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建立黑龙江省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科技产业基地,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科技产业集群。  ——实施蓝莓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以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相关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实施“野生蓝莓人工抚育增产增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抗逆耐寒野生蓝莓转基因育种”、“蓝莓功能性保健食品研发”等蓝莓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促进蓝莓产业做精做深做大做强。  ——实施食(药)用菌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以省微生物研究所和农林科学院为技术依托,大力实施“黑木耳优良品种选育与精深加工技术产业化研究与示范”、“木灵芝、北虫草等珍贵药用真菌人工培育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及“食(药)用菌功能性保健食品研发”等科技创新项目,促进食(药)用菌产业提档升级。  ——实施特种养殖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以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高校院所为依托,大力实施“鹿、狐、貂新品系培育技术及精深加工产业化研究”、“森林猪、鸭、鹅标准化养殖及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三花、五罗、鲶鱼等珍贵冷水鱼养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蜂蜜酒产业化开发”等科技创新项目,加大生物技术引进应用力度,促进特种养殖产业提档升级。  ——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以东北林业大学等高校院所为依托,大力实施“大兴安岭寒温带明亮针叶林碳汇功能及增汇技术研究与示范”、“&大兴安岭森林资源恢复与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西伯利亚红松、黑云杉等珍稀树种的营造林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及“固体生活垃圾转化燃料油等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示范”等科技创新项目,促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多样性,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六、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建人才支撑保障体系&  ——实施人才“三大战略任务”。以全面推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开发为重点,以突出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开发为关键,统筹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六类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培育计划、激励计划,积极引进培养各类高端紧缺人才,每年引进100名大学生或紧缺专业人才,五年引进人才500名,不断扩大人才总量,提高人才质量,全面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提升人才服务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着力将人才输出型城市转型为人才输入型城市,打造新兴人才聚集区。  ——推进人才“三项机制创新”。围绕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重点推进人才管理体制、人才发展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党委、政府“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目标责任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各环节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创新人才投入优先保证政策、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促进人才发展的服务政策,搭建人才服务平台,为留住现有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发挥人才作用营造优良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实现人才效益最大化。  ——实施人才“十个重点项目”。以实施重点人才项目为牵动,加大对重点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集聚,大力培养、引进产业急需人才、现代服务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高技能人才,重点实施生态功能区人才集聚项目、新兴产业人才铸基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先发展项目、专业技术人才激励项目、高技能人才优化项目、边疆文化人才开发项目、国际商务人才引进开发项目、党政人才素质提升项目、现代服务业人才开发项目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开发十个重点人才项目,切实解决我区人才缺乏、智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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