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的先后顺序以及他们的关系,请高人指点 贵人相助!!

问题:招投标的标底是否公开?
今天在查阅一个问题,大惑不解项目招投标中的标底是否公开?或者什么情况下公开?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根据以往经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开标的时候才知道标底。而最近,国内有少数工程招标项目被要求“公开标底”,下面是一个例子:长沙率先推出标底公开 1139宗交易零投诉请教家人,这两种的观点的分析是否正确?
刚刚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而现实工作,近期的做法是公开标底上面提到的长沙,还有陕西渭南:公开标底招投标等案例都表面了公开标底的趋势。高人指点下吧,多谢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而现实工作,近期的做法是公开标底上面提到的长沙,还有陕西渭南:公开标底招投标等案例都表面了公开标底的趋势。高人指点下吧,多谢
以前还真没有注意,经楼主一提,也顺藤摸瓜了一下,但是也只是个梗概,但是感觉好处还是大大的
北京市关于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最新规定——标底保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文号】京发改[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和使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和使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十一条
开标前,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开标时,标底应及时送达开标现场,置于招标人、投标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的视线范围内,由招标人当场打开密封并宣布标底。
  第十二条
在标底编制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在编制标底时,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标底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标底编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同时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标底编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或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标底投诉过程中,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标底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和使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创]回复:(紫微星)兼谈招投标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首先,在现行的法制法规中标底是否公开,这并不重要!一般来说在投标前,招标方都会在私低下向有机会中标的投标方泄漏标底,无论标底是否允许公开,这也是招投标双方存在的潜规则,也可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在当下的招投标中,在一项目中,如有一个投标人实力明显强于其他投标人,一般该投标人会故意抬高中标价格,另外会选择一些无关紧要的投标人人来陪标,以达到招标要求;另一种情况是各投标人实力相当,各投标人会事先通气,形成围标之势,结果也是抬高中标价格,也有少部分情况是,该围标利益集团出现两面三刀的“叛徒”,在投标时放低价格。为防止这两种情况,国内常见的招标在实际操作中,会选择可能中标人提前告知大致标底,当然这也不是白来的,如果投标人不事先作工作,你连成为可能中标人的机会都没有,也只有按照规矩办事,该公开标底则公开。你在圈子内吗?前段时间,公司投了一个标,以4000万的最低投标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问题出现了。必须交纳中标价的80%作为保证金,3200万左右的保证金,有谁给个解释。后来公司不愿意交纳,自动放弃。在这里我给大家交个底,这个工程所有费用大概就是3000万,4000万中标也能赚不少,直到其他的投标人,投标价格是多少吗?7000万,8000万,1亿,结果这个工程被中建的中标了。而且它们只需要交纳700万左右的保证金。(算法是,各投标方投标价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低于标准值一定标准的我公司交纳投标价的80%,中建基本就是标准值,只交纳投标价的10%),这个投标显然是除了我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形成围标,我公司其实事先也直到它们要围标,但没想到的是,这些公司这么黑,没办法,国家的钱嘛,让它们赚吧。没有障碍制造障碍中国的招投标,打交到最多的就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相信有这方面从业经验的家人都应该深有体会,射门局,什么处,什么部,这是老客户了。这也给在中国做生意制造无数的障碍,成本也相应的提高了。才看了《家书》第三期,有文章提出了“账面GDP”,相信政府也是为“账面GDP”作出了杰出贡献。
标底公开是目前中国现实状况下的无奈之举,谈不上什么科学,只会助长价格竞争的趋势。
公开招投标是为了什么?公证公平,在中国这么回答,完全是狗屁!~无论是提供产品,技术,服务(监理,设计等),就事论事吧,就拿标底公开与否说事,不公开的话,投标方的价格相差会是天上地下之别。无奈之举,要看政府有不有彻底惩治腐败的决心。任何形式主义,以点带面,杀鸡儆猴的做法,在当下当官不腐败便是傻子的时期都不会有成效,对于腐败就要用重典,为什么老毛的时代社会腐败现象少呢?你干犯,就杀头!事情,自然就好办了。期待震慑人心的解决办法。
非常感谢家人的分享理论与实践果然相距甚远,真是学到好多这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很让人汗颜。真希望能够有所改善,唉,我真是个理想主义,摆脱不了象牙塔的单纯如今的一些大工程是不是还是在往公平公开上努力呢??象鸟巢这样的工程,个人感觉从表面上看,招投标还是很公平的。
回复:(紫微星)
招投标的潜规则本就很多。像鸟巢这样的工程,可以分为几十上百个小的小工程。对于土建项目,也许你的公司在销售,公关,成功案例,售后都很强,但不能保证你全部做下这个项目。人吃肉,狗也得有骨头吃。不然狗急会跳墙。如果你拿到一个项目,其他竞争者没什么好处,他们就会和你死拼。你投标得了最高分,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好处给其他竞争者,第二名的也许会叫下面5,6,7,8名的联名去纪检部分投诉你,举报你。不要说你不怕,基本上谁的屁股上都是有屎的。
中国市场竞争机制也正逐步完善,这些潜规则的东西咱们不提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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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中,如何来防止串标?
中,长期存在如下串标问题:
1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
3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
4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
?请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所谓“串标”,是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般发生在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中,设计、监理等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性较强,投标人相对较少,一般不易发生),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让他们其中的投标者中标的目的。也叫“抬标”、“围标”。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投标结果的行为。它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包括其它投标人)的利益。与前述投标人之间的现象异曲同工,都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一个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一次按招标要求投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标段,并在报价中合理调整其利润率,报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差别价格,即所谓的“一高一低”报价法,只要其成本构成合理,单价分析有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不应该视为“串标”。
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串通行为一旦介入其中,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
所谓“串标”,是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般发生在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中,设计、监理等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性较强,投标人相对较少,一般不易发生),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让他们其中的投标者中标的目的。也叫“抬标”、“围标”。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投标结果的行为。它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包括其它投标人)的利益。与前述投标人之间的现象异曲同工,都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一个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一次按招标要求投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标段,并在报价中合理调整其利润率,报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差别价格,即所谓的“一高一低”报价法,只要其成本构成合理,单价分析有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不应该视为“串标”。
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串通行为一旦介入其中,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招标者的利益,并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危害甚大。
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是一种十分恶劣的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与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它更具隐蔽性,更加难以察觉。有时,即使发现也让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无可奈何,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此,它对于建立健康的建设市场的危害是严重的:
2.1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不仅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也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2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2.3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3.1法制环境原因。从法制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笔者认为处罚偏轻,操作起来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似有含糊不清之嫌。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再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会只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从什么角度出发?何为“严重”?很难界定。一般是人为认定,处理结果往往因人、因部门甚至时间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一个通病,就是定性多,定量少,缺乏唯一性)。
与法规不完善相对应的,就是执法的薄弱。归纳起来就是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招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不能有效的扮演“主角”,有时还要看有关部门眼色行事。因为这些部门都得罪不起。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3.2诚信缺失原因。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当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个别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3.3招标操作原因。鉴于以上原因,招标人(业主)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招标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是业主的利益。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串标等行为的办法等,都会导致串标的产生。举例来说,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4.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近几年,串标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案件的审理也不断见诸报道。问题在于对于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怎样认定和处置。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不妨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4.2实行最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最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4.3 强化监督。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使之无所遁形。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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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步骤: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复会顺带将招标批复一并下达,其中有张表格,内容有,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自此招标正式开始;4、根据招标批复内容,确定是否委托招标,是则先进确定代理机构,如果不是则进入自主招标流程;5、代理机构确定后,则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除确定中标人和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以外一切事务;6、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可以同时进行);7、设计单位交付初步设计时,简单工程就此可以进行施工招标,若较为复杂工程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才进行施工招标;8、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9、发布招标公告;10、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11、现场踏勘,答疑(若有)投标保证金递交,以及补遗书发布;12、接收投标文件文件;13、开标,此时停止接受投标文件,邀请投标人和监督单位到现场参加,首先请到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然后招标人或则代理机构当众开启标书,唱标,并记录。14、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15、评标报告出来后公示中标候选人;16、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17、中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18、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9、招投标资料备案。
那么资格预审环节具体是怎么做的呢?s
那么资格预审环节具体是怎么做的呢
资格预审程序(没有分哪一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修改;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合格制、有限数量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发出招标邀请;后面的步骤就和施工设备招标招标报名后的程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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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知道招标步骤,还是投标步骤?招标步骤分为公开招标步骤和邀请招标步骤。公开招标还分为国有资金还非国有资金。步骤略有区别。
招标步骤,详细的步骤,每一个环节是怎么进行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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