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奈唑胺药在不在农村合作农村医疗报销时间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范围_百度知道
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请教大家:我是四川来深圳的打工者.去年在深圳的北大医院做了扁桃体手术,今年在深圳南山第五人民医院手术急性阑尾炎,由于我在家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现在的问题是: 旦尝测妒爻德诧泉超沪 请问那些药品能够报销,比如:头刨,麻醉费,手术费,化验费,以及手术时候使用的仪器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那些是可以报销的.
还有就是报销时间在什么范围内有效.
谢谢大家的帮助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旦尝测妒爻德诧泉超沪、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请问我是在深圳打工的,是否可以拿发票回四川去报销呢?还有就是,我在深圳有买 社保 ,因为社保已经报了一部分. 象我这样的问题不知道能不能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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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汉南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遵照省卫生厅等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及《2011年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制定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区内户口和常住人口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加,&村可漏户、户不漏人&。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级统筹、区街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本区常住农业户籍的外来媳妇和女婿及其他合法身份人员的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注册登记。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区合管办为每个参合农户建立档案,发放《汉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七条 &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九条 &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区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街合管站,街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区合管办办理合作医疗注销手续。
第三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中央及各级地方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人年缴纳30元;中央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年补助108元;地方财政分别予以补助,其中省级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年补助64.2元、市级财政每人年补助31.4元、区级财政每人年补助31.4元。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从财政供养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特困人口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解决。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的宣传、筹资是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应承担组织、领导的责任,区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参与筹资工作。
第十五条 &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农税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负责,各街合管会配合征收,并及时转入区财政社保专户。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六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并用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如上门收缴、定时定点收缴或采取村民自治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形式,签订集体协议,参合农民自主缴费,村委会代收。每年的11月至12月底为合作医疗基金个人部分缴费月,可提前缴纳,但不能逾期补缴。12月份区合管办会同街合管站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发给《合作医疗卡》。根据省、市有关部门提出实施1+8城市圈新农合一卡通建设的指导意见,自2011年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卡,并凭合作医疗卡就医。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区统筹,实行全区一个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负责营运并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区合管办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区合管会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
(一)住院基金用于参加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按每人35元从筹资总额中提取,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和重症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偿,实行街道统筹,按比例进行补偿,每日限额,年度封顶。
(三)风险基金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累计提取至当年住院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在上年风险基金累计结转的基础上,2011年按当年筹资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至当年10%。
(四)自2010年起不再实施门诊家庭账户,原家庭账户余额在2010年已公告使用至当年12月31日止。鉴于仍有部分家庭账户余额基金沉淀,2011年继续延长家庭账户余额的使用时间,最后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仍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冲抵门诊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未使用完的转入门诊统筹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每月15日&20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将费用报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报区合管办审核。根据核查的实际支出情况,区合管办填写合作医疗资金拨付清单,报区财政社保部门,由财政社保部门审核后,每月上旬通知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 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由就医者凭收据持合作医疗证(卡)到户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直接补偿,按《汉南区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实施办法》实行。门诊统筹年人均累计报销封顶为200元,街道卫生院单日报销封顶为20元,村卫生室单日报销封顶为8元,报销比例均为实际门诊费用的30%。
第二十二条 &继续巩固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范围,不断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
第二十三条 &2011年,武汉市规范和统一了全市各区参合农民在全市市级以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政策标准,实现同等标准即时结报,具体表现为&六个统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除起付线按我区原标准执行外,其它补偿政策标准比照市级&六个统一&的政策内容同步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统一住院起付线标准。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区内街道卫生院的自付起付线为50元,区人民医院的自付起付线为400元;参合农民转诊到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自付起付线为800元,到区外市属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起付线为1200元,到区外专科医院自付起付线为1000元;参合农民经逐级转诊到省属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自付起付线为1500元。参合五保户住院报销免除起付线。
第二十五条 &统一住院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原则予以报销:
街道卫生院
起付线内费用不报销。起付线以上报销80%。
区人民医院
起付线内费用不报销。起付线以上报销70%。
二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内费用不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分两段报销:800至5000元,报销比例60%;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65%。
三级转诊综合医疗机构
起付线内不报销。起付线以上分为两段报销:1200至5000元(含),报销比例60%;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65%。
起付线内不报销。起付线以上分为两段报销:1000至5000元(含),报销比例60%;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65%。
起付线内不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分两段报销:1500至5000元(含),报销比例55%;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60%。
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属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市级比照同级正常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按350元人均标准执行,病理产科住院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按一人的年度封顶线计算。
0至14岁(含14岁)参合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按《湖北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鄂卫发[2010]50号)相关精神执行。
使用中草药及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同段范围内提高5%。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提高5%的报销比例。
因同一种疾病在市属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内反复多次住院治疗,报销补偿时只支付一次最高级别起付线。
按照省卫生厅、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有关要求》(鄂卫发〔2011〕10号)文件精神,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补偿人群主要是在汉南区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因器质性疾病引起的残疾。
第二十六条&统一封顶线标准。2011年,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封顶线达到辖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我区住院报销封顶线为6万元。
第二十七条 &统一报销药物目录。2011年,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严格按级别统一执行《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将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部分)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办发[号)要求。
第二十八条&统一住院报销范围。根据《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分为7类:
(一)药品类: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住院、诊疗费:按《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项目,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三)辅助检查:单次检查费用&200元的辅助检查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200元的部分,按50%标准纳入报销范围;大型检查项目报销费用封顶线为1500元;
(四)手术费:按《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项目,纳入补偿范围;
(五)一次性材料:费用&500元的一次性材料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500元的部分,按50%标准纳入报销,一次性材料报销封顶线为2000元;
(六)其它类诊疗项目:以下《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临床诊疗类中&其它类别&医疗项目的费用,其总费用的50%纳入报销范围:
1、腔镜、腹腔镜、胸腔镜、宫腔镜、膀胱镜、关节镜、颅内镜、鼻腔镜等的使用费;
2、氩气刀、双极电凝、超声刀、超高频刀、LEEP刀、矛头刀、等离子刀、伽马刀等特殊手术刀具的使用费;
3、显微手术加收;
4、神经手术导航系统费用。
(七)临床用血:参合农民临床正常用血的费用补偿,原则上按《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急性重症患者和白血病、再障、血友病、骨异常增生综合症等造血机能障碍类疾病患者使用全血或成份输血等费用,50%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九条&统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比例。我区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需转诊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病人,应由区人民医院审核签批,并报区合管办审核备案。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到市、省级医院就诊的参合农民,原则上不予报销。我区参合农民区外就诊率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此指标被市卫生局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意外伤害患者的补偿办理。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身份,仔细询问发生经过,在病史上如实记录意外伤害原因,并在病人入院24小时内向辖区内经办机构备案。市级及市级以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意外伤害病例不实行直报,由本人或家属提供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正规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到区合管办办理。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机动车伤害以及凡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所致医药费用;
(二)美容、矫形、镶牙、脱发、腋臭、减肥、增胖、增高、不孕、变性、激光、近视等项目等所致医药费用;
(三)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四)公(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用药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六)街道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村卫生室使用《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第三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七)参合农民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转诊制度
第三十二条&需转诊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病人,应由区人民医院审核签批,并报区合管办审核备案。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
第三十三条 &急危重症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应在4个工作日持急诊病历资料前往区人民医院和区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区人民医院经过审查病历资料,认定所患疾病可以在该院就诊治疗的,可不予补办转诊手续。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期间转诊转院视作急危重症病人程序管理。癌症、放疗、化疗、精神、白血病、透析等,根据上次住院病历、上次转诊审批单复印件前往区合管办办理转诊。
第三十四条 &区外暂住人员(包括务工、上学、投亲)因病住院的,应在4日内向区合管办来人或来电备案;武汉市内的需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合作医疗卡、户口本、暂住证明(工作证、学生证、居委会证明等)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正常标准实行出院直报,不能直报的可回区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市外及市郊就医的按新农合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报销。
第三十五条 &同年度住院报销必须在同年度内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
第六章&重症门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重症门诊病种为20种:慢性重症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类恶性肿瘤、中风后遗症(并半身不遂)、重症糖尿病、风湿性心瓣膜病(并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慢性肾功衰需透析及肾移植抗排、重症精神疾病、血友病、以及因器质性疾病引起的残疾人康复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种。
第三十七条 &确定湖北省中山医院为我区重症鉴定医院。患者提交病历资料,残疾人康复项目的重症患者提交残疾证经区合管办初审,填写汉南区慢性病重症审批表,再经湖北省中山医院按确认标准鉴定同意后,持省中山医院意见回区合管办登记备案,可享受重症门诊报销。
第三十八条 &慢性病重症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区人民医院、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街道卫生院及其它药品批发店、药店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大额门诊医疗药费补偿比例为50%,凭门诊收据报销年限额为1500元,同时患两种以上重病的,补偿限额增加1000元,为2500元。对于慢性肾功衰需透析(含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血友病等需长期门诊就医的病人年封顶线为1.5万元。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合管会会同区卫生局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合管会会同区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
&&& 第四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四)因本人不遵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五)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区合管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由区合管办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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