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阳山县政府网医保参保人员如何购买抗排斥药,怎么报销?

现在医保报销力度大吗?_百度知道
现在医保报销力度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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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自负20%的比例,但是僧多粥少,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交通肇事。  其次,非急诊原因住院、免疫调节药品费用、参保职工出差,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而B类报80%、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药费不予报销、他人故意伤害,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流氓斗殴、探亲及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政策规定  1,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组织移植,那么就先减去500元。  5、健康体检。  第三;  10。
首先、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  7。  3、高血压病,超过上述标准;  4、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  9。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其购买器官,医保也有除外责任、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下面十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1、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酗酒致伤,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结核病;  8。  2,就先减去1000元,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美容、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职业病,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女工生育;  6怎么说呢、医疗事故;  3;  5,出差,其它医院?只能说广覆盖,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工伤,就先减去2000元,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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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疾病死亡后医保费如何补偿
死者生前有医保,送往医院抢救当天死亡,此情况医保部门是否有相应补偿。如有补偿多少?
08-12-09 &匿名提问 发布
那在上保险的时候不是有明确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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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单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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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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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社保的话,拿话费单到社保局去报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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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非因公死亡。非因公死亡的在职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可有2月工资作为丧葬费,6个月工资作为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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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辽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是,省直驻沈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 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的范围     副厅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含享受副厅级以上职务待遇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费用  1.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4年4月起,工资基数暂以2004年3月份应发工资额扣除岗位津贴、独生子女费、电话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后的余额为基数,下同;  2.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3.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也不需为其缴费。  四、学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划入个人帐户资金的工资基数     自2004年4月份起,至下一次调整工资基数为止,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基数,均以目前核定的基数为准。在此期间,参保人员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时,个人缴费基数均不予调整。  五、个人帐户资金额(即IC所显示的金额)是如何增加的?  1.不满46周岁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4%(包括个人缴纳的2%)。  2.满46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5%(包括个人缴纳的2%)。  3.退休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经省社保局核定的退休费的6%。  六、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它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它的支付范围主要有以下三项: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方式  个人帐户资金通过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的&社会保障卡&又称&IC卡&,在省直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八、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存放在IC卡中?  如要将个人帐户每月增加的资金存放在IC卡里,参保人员须持IC卡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由收款人员进行拨号上网,将读卡器与省社保局的计算机总机连接,然后再将IC卡插入读卡器进行读卡、刷新记录,即可将个人帐户增加的资金存入IC卡中,这一过程称之为&圈存&。  九、是否每月都需做&圈存&?  如果参保人员不需支付个人帐户资金,则不需要每月都去做&圈存&。即使间隔几个月后再去做&圈存&,也可以将以前所有没做&圈存&的资金一并存入&IC&卡中。  十、在某一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做&圈存&后,未能将个人帐户资金存入&IC&卡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问清楚收款人员是否进行了拨号上网操作,如果做了以上操作还是做不了有效地&圈存&,可再换一个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做一下&圈存&。如还未存入,则通过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与省社保局进行联系、处理。  十一、IC卡如何保管?  IC卡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箱等),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十二、IC卡丢失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现自己的IC卡丢失时,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的同志报告,并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准确地一并报告。如未找到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本人应立即打电话给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进行挂失,社保局接到报失电话一小时后停止该卡的使用或直接拨打96500进行电话挂失。(有关联系电话附后)  十三、IC卡报失又找到怎么办?  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参保人身份证到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恢复该IC卡的使用。  十四、IC卡由于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参保人员的IC卡由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应由单位的医疗保险经办人携带坏卡和参保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到省社保局办理补卡手续。每张IC卡省社保局收取25元制作工本费。  十五、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仅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叠、撕页、粘贴,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如发生丢失,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应在每月1-15日内携带介绍信到省社保局补办。  3.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定居应交回就医手册,携带相关手续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并为其办理帐户结余基金返还手续。  十六、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中...  注:医大一院、二院其付标准为1200元。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费用的急诊抢救的病情包括哪些范围?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就近就地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费用,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符合下列病情:  1.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4.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  5.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  6.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7.严重急性中毒;  8.中度以上烧伤;  9.其它经专家认定属急诊抢救范围的病情。  以上急诊抢救范围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症。  十八、对非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省社保局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的,参保人或家属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备案。备案时须带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2.急诊抢救病志原件以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另外,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的,如急诊后转住院的,给予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出院后携带门诊抢救病志原件、有效收据、出院小结到医院医保科结算。结算比例为:门诊抢救费用统筹支付60%,个人承担40%。门诊抢救后住院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60%,门诊抢救后死亡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70%  十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是如何结算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或死亡的,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需盖病案室印章)、有效收据、费用清单由本单位医保经办人到省社保局结算门诊急救费用和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补助40%;急诊抢救死亡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补助70%。  二十、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异地长期就医的条件  1、必须是经组织批准投靠配偶或子女以及回原籍安置,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的异地安置人员。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退休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比照异地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执行:①身边无子女或无配偶,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子女或配偶所在地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②经子女或配偶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长期居住,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  二十一、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如何审批?  1.申请享受长期异地居住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持以下手续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备案:①本人填写的异地就医审批表;②个人申请;③所在单位批准长期外地居住证明材料;④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户口登记手续。  2.退休人员长期外地居住地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重新备案。经批准享受异地就医待遇期间发生在沈阳市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如何报销?  1.经批准可在安置地就医的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应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基金,每季度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所在单位发放给本人。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手续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亲属以传真形式通过所在单位将住院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标准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每季度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以前在安置地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未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就医(产前检查、节育、生育住院)费用如何结算和报销?  (一)产前检查  1.怀孕的参保职工从立卡到分娩前常规检查项目,其费用在妊娠终止后,按人次定额报销,定额为500元。  2.参保职工在妊娠终止后,由所在单位持怀孕职工检查费用的有效收据、计划生育准生证原件、各种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及病志(分娩住院)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报销。  3.产前检查费用在定额内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据实支付,超定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4.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应在产后六个月之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二)计划生育(节育)   定点医院持卡就医,否则不予报销。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50%,其余由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95%。   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请在术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医保手册封皮复印件,门诊记录复印件,开药处方,检查报告单及手术记录)到校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并上报省医保管理部门审定。   (三)生育住院   定点医院就医,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50%,其余由公务员补助基金和统筹基金支付。  二十四、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  2.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因急、危重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单位经办人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外地住院的费用,于医疗终结当月到省社保局结算。结算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3.外出学习和出差期间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在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探亲期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30%,超过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探亲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费用,没有公务员医疗补助。  4.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就医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就医。一地多处就医只报销一处医院的医疗费用(法定传染病除外)。  二十五、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什么规定?  转往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200元以上,省直参保单位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转出医疗机构负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省直参保单位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二十六、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诊、转院是如何规定的?  本地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从低级医院转往高级医院治疗的,由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医疗费;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下一等级或同等级专科医院的,不再重新收取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十七、转诊、转院、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能力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同意和主管院长批准,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方可转院治疗。  二十八、参保人员如何申请治疗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有困难但又需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批准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二十九、治疗型家庭病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终结时,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IC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60%,其余40%由参保人员自负。个人负担部分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即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十、如何申请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特殊病种是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糖尿病(具有合病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这三种疾病,可随时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理程序如下: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选择一个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填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组做出医疗鉴定,提出认定意见,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患者就可以持证就诊了。  2.凡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这三种慢性病的参保职工,需持个人书面申请、近两年病志资料(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红章)、《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表》,一寸照片2张,每季度的第二月报到校人事处医保办,有人事处医保办统一报到省社保局先审核,再由省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省社保局凭检查结果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职工持证就可以就诊了。此三种病省社保局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的第二月为学校报送材料期,第三月体检,审查合格发证。  三十一、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1.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伤、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付的费用。  三十二、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职工如何就医?  从日开始,参保人到医院就医购药所需的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如需住院治疗的,凭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医保IC卡就可以直接住院治疗了。  三十三、在定点医院门诊急诊抢救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后未住院的,费用自理。经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或死亡的,其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有效收据、费用清单由参保人直接到该定点医院医保科结算门诊抢救费用。结算办法: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补助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抢救死亡的,其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70%。  三十四、参保职工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1、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在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即4.4万元)以上至19.4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其余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2. 当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的80%(即3.52万元)时,应通过单位医保经办人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管理。   三十五、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是如何支付的?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2003年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另3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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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保手续办理如下:参保人员(或监护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参保本人身份证(新生儿不需提供);户口簿;《柳州市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在村、居委会领取或地税网站下载)。由各村、居委会汇总个人登记信息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个人(或监护人)到办理登记的村、居委会领取一卡通委托号,任意选择一家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地税部门在每年6月份通过银行扣费。在学校申请参保的,由学校统一办理医疗IC卡。学校应在4月6日至5月20日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对参保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按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年只要交80元。低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甚至可以免缴。这部分人缴费标准也已经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者要在5月30日前完成一卡通委托才能确保6月份开始扣费。因此,参保个人务必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一卡通委托申请,确保6月份扣费。因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一年一缴,每年的6月从委托账户一次性扣缴下一社保年度应缴的医疗保险费金额。故6月6日前未存够保费的,将视为未缴费医保基金将不支付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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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山县水口镇拒绝办理合作医疗报销,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清远市阳山县水口镇拒绝办理合作医疗报销,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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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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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当地人大代表,让他和你一起去说理。
阳山有水口镇吗?我在阳山一年多了怎么没找到?
首先弄清楚你报销的是门诊还是住院?如果是门诊就没得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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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清远市阳山县农村合作医疗保俭报销范围和比例_百度知道
清远市阳山县农村合作医疗保俭报销范围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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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报销,照着上面提供的你们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的电话打过去你把你的参合证拿出来,如果不能依据的什么政策,并且因为新农合是以县为单位统筹的,让他给你都说清楚,一条一条的问清楚,这是你的权利,各县政策都不一定一样,所以你们当地合管中心的解释应该是最权威的,如果能需要带上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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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居民医保政策须知
  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为此,记者就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采访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
  1.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均可参加诸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婚娶嫁入人员和在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2013年出生的新生儿需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统筹标准为年人均650元,其中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统筹费20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0元。
  弱势群体不用缴费就可享受医保待遇: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或《诸暨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城乡孤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和镇乡(街道)财政各承担50%;
  持《计生优惠证》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含18周岁)本人及其父母个人缴费部分,每人由市财政补贴30元。
  3.每年的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居民医保费按年收缴,一次性缴清,当年度享受,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
  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10日。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居民医保的,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按全年标准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复员军人、回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婚娶嫁入人员,从迁入本市户籍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后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乡(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财政按全年标准补贴。缴费后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定点医疗机构有:绍兴市范围内镇乡(街道)卫生院(含所辖核准公布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以上医疗机构,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特约医疗机构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肿瘤医院、省新华医院、解放军一一七医院、解放军一一三医院、浙江省武警总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宁波市肝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大附属瑞金医院、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等。
  5.转外就医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因病情需要转绍兴市外就医的,在转院前凭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核准手续,原则上只转入省内特约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疗机构(需当地医保定点)治疗的,需由省内定点(特约)的三级医院出具转院意见,并经市社保局核准;急诊转院需10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外出期间突发急诊,在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10日内向市社保局报告,并在30日内凭住院医疗诊断证明、当地暂(居)住证(社区或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6.报销范围呢?
  答:居民医保报销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包括: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以下属于不予报销的情形: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7.哪些属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答:①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②尿毒症门诊肾透析;
  ③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
  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
  ⑤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
  ⑥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⑦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⑧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⑨系统性红斑狼疮;
  ⑩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血友病;
  -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8.报销标准怎样?
  答:(1)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起付线:年度内须先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总额,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每年度计1次。
  报销比例:成年人在本市城区外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院)医疗的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75%;未成年人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80%,8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90%。
  参保人员在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特约(定点)医院自理10%、非特约医院自理30%后,再按规定结算。一年内可多次报销、累加计算。
  (2)门诊报销:除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保院、市计生指导站、市疾控中心外,参保人员在本市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0%;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50%;药店购药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的累计净报销限额为450元。
  9.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和报销办法?
  答:(1)待遇享受时间: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日一12月31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开始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
  (2)报销办法:
  ①普通门诊或住院(特殊病门诊)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刷卡实时结算报销。普通门诊只限实时刷卡报销。
  ②特殊病种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实行核准制度。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特殊病种需门诊医疗时,需带市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近两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等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市社保局申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凭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身份证可在市内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限选定1家)直接刷卡报销,未刷卡者由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凭发票、证明、病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材料,到市社保局窗口办理报销。
  ③市外就医报销:核准转绍兴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有效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核准的转院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代报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报销。
  (3)报销截止时间:2013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必须在日前报销,逾期不再办理报销。
  (4)年度结转报销:对于住院期间跨年度的连续参保人员,本次住院费用按出院结账时年度的报销标准计算(上年度已超过封顶线的部分扣除)。
  10.参保人员能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吗?
  答:参保人员可在参保所在地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2年1次(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人1年1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健康体检项目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11.如果违反居民医保的规定,会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社会保障卡等行为,通过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用报销的,暂停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并依有关规定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其他还有哪些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事项?
  答:(1)外伤事由证明单:因外伤引起的应出具外伤事由证明单,说明外伤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经村(居)、镇乡(街道)负责人调查核实,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或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必要时市社保局再行调查核实)。外地外伤须由发生地派出所(交警)出具调查证明,再由户口所在地村(居)、镇乡(街道)负责人核实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居民医保中途不得退保:居民医保费用按年度收缴,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办法,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3)社会保障卡如遗失需补办或错卡需修改,请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市社保局窗口办理,社保卡补办需支付工本费20元。
编辑:陈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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