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和营业收入一样吗

高分:农民销售自种苗木 园林绿化林木种植销售的财务税收问题 在线等答案_百度知道
高分:农民销售自种苗木 园林绿化林木种植销售的财务税收问题 在线等答案
1、农民种植绿化苗木,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2、园林绿化企业将上诉农户苗木买回种植护理,我认为如果是小苗护理成大苗等有了自己种植的成本在里面,是不是可以考虑是销售自己直接种植的苗木,同样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买回直接销售,那就得按13%缴纳增值税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第一个问题:1增值税:农民种植的绿化苗木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符合增值税第十八条免征增值税规定。2、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税法第二条是对列举的11种情况下秘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种植的绿化苗木属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但税法只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未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民,税法没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人理解也属于不缴个人所得税范围。
第二个问题:园林绿化企业出售苗木是属于企业的经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所以园林绿化企业出售苗木如果是一般...
关于税务,各地各不相同的,你最好去当地的税务局咨询一下。
今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
参考资料:
我觉得不用交税吧。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园林绿化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的位置:
2014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27)
作者:中华会计网编辑部 |
5.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12.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
14.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7.第17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18+19+&+25行的金额。
18.第18行&(一)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19.第19行&(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0.第20行&(三)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1.第21行&(四)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2.第22行&(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3.第23行&(六)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4.第24行&(七)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5.第25行&(八)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6.第26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第27+28+&+32行的金额。
27.第27行&(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8.第28行&(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9.第29行&(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0.第30行&(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第31行&(五)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2.第32行&(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3.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第7列填报第34行+35行的金额。
| 会计学习推荐
中华会计网-中国会计考试权威网站 QQ:
Copyright &更多法律知识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政策。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4.第13行“其他”:填报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优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个回复】
【4个回复】
【2个回复】
【1个回复】
【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般纳税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