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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将于今日召开,从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首次全国两会拉开帷幕。在备受瞩目的国企改革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成为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话题。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 即将递交的提案,就会涉及“以民企为主导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郭广昌建议应逐步形成以民企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模式,同时引入优先股等创新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建议设立独立的混合所有制评估与监管委员会。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在有政协委员认为应避免“一味强调国企退出”的观点的同时,不少民营企业也对话语权问题顾虑重重。全国政协常委李毅中则提出,不应将国企和民企对立起来,“若干年以后没有所有制的标签,都是社会化的企业。”
  政协委员热议混合所有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郭广昌就此表示,三中全会明确了未来中国国企改革的总体方向,为更快、更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议应逐步形成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模式。
  郭广昌建议国家明确民营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让民资充分发挥市场化的管理手段,改变部分国企低效的经营决策和人员管理方式。
  在“引入优先股等创新手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进国企改革”方面,郭广昌建议混合所有制不应当是简单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而应是通过更多元化的创新方式深入融合。
  “我建议可以推广杭州市的创新做法,即将国资以优先股的形式部分留存于改制后的企业中。”郭广昌认为,这样既满足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要求,又保证了民资拥有企业经营的话语权,还可以发挥优先股要求稳定回报的特点,一举多得。
  郭广昌还建议设立包括第三方专业人员及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国企改制评估委员会,作为“裁判员”观察、监督国企改制的全过程,同时赋予委员会“一票否决”权,从而避免利益输送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事实上,混合所有制并非新鲜事物,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界已有不少探索。在上周末举办的人民政协报社“财经智库沙龙”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石军说,目前全国已有90%的国企进行了公司股份制改造;央企70%的净资产已属上市公司;央企及其子公司引入非公资本的企业户数已占到总户数的52%;到2013年10月,全国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已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的80%以上,资产已经达90%以上。
  在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大潮中,对于民企如何同国企合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总结了现实中的三种方式。
  一种是民企发展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实力之后主动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第二种是有些家族企业为了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开放的人才机制;第三种是有些民企在进入垄断行业时遭遇各种“玻璃门”的阻碍,为了戴顶“红帽子”。
  对于长期存在的民企难以进入垄断领域的问题,李毅中建议,非公经济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垄断行业的改革要有具体安排,特别是特许经营领域要有大的进展。
  “垄断行业像能源、电力、铁路、电信,包括金融以及非工业的其他方面,要有具体安排。”李毅中说。
  如何看待国资控制力
  谈到混合所有制,就必然涉及国有企业如何进退的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厉以宁在“财经智库沙龙”中提到,认为现在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已经退到不能再退的地步,再退就要触犯底线,这个观点还是存在的。
  厉以宁认为,首先要明确看到,国有资本的力量不在现在资本的多少,控制的多少,而是在能够控制的究竟有多大。“比如100%国有的,1000亿就控制了1000亿,比如90%控股的,就控制1100亿,控股40%就能够做的话,可以控制的是2500亿。”厉以宁称。
  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标和任务,李毅中建议要明确到2020年,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少数国有企业外,都应当实行股份制。属于混合经济的应该明确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不控股的股权结构。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上月在《求是》杂志撰文称,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主要采取四种形式: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其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其三,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其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
  对于以往舆论在国企民企进退上争论不休的局面,一些政协委员都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要将国企和民企对立起来,一味强调国企退出,而是寻找二者融合的机会。
  作为曾经管理过国资领域的官员,李毅中就表示,当前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有一个问题是对国有资本的进退把握不准,尤其是把“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误读为“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如果误读的话,可能会导致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削弱。
  “我多年来提倡不要再说‘国退民进’,‘国进民退’,应该是‘国民共进’,协调发展,无谓的争论有些是不了解情况,有些人就跑去制造混乱,应该是互相尊重、加深了解、包容共进。”李毅中说。
  民企的担忧
  近期,央企巨舰中石化已经拿出了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方案,对中石化油品销售业务板块现有资产最大可拿出30%的比例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这也被外界视作央企推动混合所有制的标志性举措。
  考虑到混合所有制是一个双向进入的过程,李毅中认为,现在看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更主动。厉以宁则称,说民营经济不想走混合所有制道路,这也是误读。
  厉以宁在2月28日全国工商联举行的“中国民营经济大家谈”会议上说,他最近在外地考察,碰到一些民营企业家,他们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都很拥护,但总是感到不踏实。
  “他(指民营企业家)讲,如果国有企业还是现在这个样子,那我们怎么跟其合作?我们合作会不会把我们自己弄丢了、卖了?”厉以宁说。
  记者发现,厉以宁提出的这些忧虑,在民营企业家里确实普遍存在。今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显示在现有股份制企业中,存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民间资本没有控制权和发言权,难以发挥民间资本反应快、决策灵活等优势,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浙江省政协目前正组织开展如何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课题调研。”浙江省政协委员朱仁华表示,目前浙江民营企业普遍有三个担心:一是“会不会被控制”的问题;二是“谁混合谁”的问题;三是“怎么混合”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能说了算才投资,投资国企至少要能够派个董事,这是多数民企对于入股国企的基本态度。”庄聪生表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除了财务投资以外,一般要有一定的话语权,没有话语权被动的参与,会让很多民营企业有后顾之忧。”
  对于当前国企抛出的是“骨头”还是“肉”的争议,也有观点呼吁平衡看待。厉以宁认为,民营经济很多是从原来的小企业一步步发展起来的,还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观念。当前有必要把为什么要建立混合所有制,对国有企业有什么好处,对民营企业有什么好处,要讲透,要参照一些案例,培育一些混合所有制成功的案例。
  从合作方式上,也要探讨如何让民企“小个子”和国企“大个子”在一个层级上合作。因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资产动辄上万亿,少的也有几百亿,而民营企业多数规模小,用庄聪生的话说,这就好比让姚明和一个十多岁的小孩打篮球,是没法玩起来的。
  庄聪生建议,大型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分层次、类型,通过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民企合作,寻找结合点和切入点,这样才能“门当户对”,实现真正融合,让混合所有制经济焕发出旺盛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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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德福、刘惠莲、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
法定代表人陈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荣、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德福,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刘惠莲,女,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连新团,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陈妙清,女,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友和,总经理。
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胜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日,苏德福(即借款人)与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即贷款人)(以下简称兴鑫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永兴借字0069号),合同主要约定:苏德福向兴鑫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建柿子加工厂;借款期限为伍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即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2.392%,每月15日为结息和付息日;借款人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被告刘惠莲系被告苏德福的配偶,签署声明同意共同承担该笔借款。
日、日,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新团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年永兴保字0069号、2013年永兴保字0069-1号),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新团愿意为被告苏德福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400万元人民币;2、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被告陈妙清系被告连新团的配偶,同意用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苏德福发放款项,但被告苏德福却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新团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苏德福、刘惠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欠息151768元,并支付截止至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392%计算的利息;2、被告苏德福、刘惠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000元;3、被告连新团、永定县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德福、刘惠莲的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1、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苏德福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间、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式、罚息的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的事实;
2、借款人配偶声明、结婚证各1份,证明被告苏德福与刘惠莲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刘惠莲同意共同承担债务的事实;
3、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证明被告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为被告苏德福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最高额保证,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实;
4、借款借据、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给付借款400万元的事实;
5、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9000元的事实。
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日,被告苏德福申请向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同日,被告苏德福的配偶被告刘惠莲签署声明知晓并共同承担该笔400万元借款。同日,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年永兴保字0069号);日,被告苏德福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永兴借字0069号),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苏德福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用途为建柿子加工厂;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即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2.392%,每月15日为结息和付息日;逾期还款,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同日,被告连新团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年永兴保字006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新团愿意为被告苏德福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400万元人民币;2、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被告连新团的配偶被告陈妙清承诺用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苏德福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苏德福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截止到日,被告苏德福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51768元。
本院认为,被告苏德福向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有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据,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51768元,并支付本金400万元从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刘惠莲承诺被告苏德福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系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被告陈妙清承诺与其配偶连新团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与被告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苏德福的借款提供担保,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德福、刘惠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51768元,并支付本金400万元从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2.39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德福、刘惠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000元;
三、、被告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连新团、陈妙清、永定县园区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406元,由被告苏德福、刘惠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良 武
人民陪审员 赖 利 祥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璐(代)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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