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存款可靠吗?是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护吗?

女孩当“刷客”被骗光存款 律师: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南方日报日 12:03
  原标题:女孩当“刷客”被骗光存款 当事人已报警,律师称真“刷客”不受法律保护  帮网店刷销量,单单可提成,月入轻松过万。日前,在广州打工的18岁女孩阿婷,在网上找到这样一份“刷客”工作。24日,她连续“刷”了三单商品,半小时内花光自己的全部存款4000多元。不过,对方却以种种借口拒绝退还本金和佣金,甚至诱惑其继续下单,她终于意识到这是一场骗局并报警。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如果阿婷为真“刷客”,由于参与了商家进行的欺诈,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资金也不予返还。  以“月入过万”招兼职“刷客”  阿婷称,24日,她上网看到一则“刷客”兼职招聘广告,工作内容是:像正常网购一样拍下指定商品,用自己的钱付款,但不用确认收货,只是帮公司“刷”商品销量。“刷客”把支付成功的页面截图发给公司后,公司将在10分钟内返还“刷客”佣金和刚刚支付的本金。  高额佣金承诺打动了阿婷:一单400元到600元的任务,佣金15至25元,10分钟可完成一单任务,每天保底工资150元到300元,轻松月入过万。  阿婷加了招聘广告中的QQ号,一个昵称“兼职萱萱”的人要求她提供姓名、年龄、银行卡号和个人存款等信息,其中个人存款信息的用途是“更好地安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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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转让一个三皇冠淘宝店,如果以后找到买家了,签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02-23 13:40&&悬赏 5&&发布者:a79167……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6)
店名字起的不错,也是我呕心沥血经营起来的,怕遇到骗子..
因为淘宝方面规则是禁止转让淘宝店...这样的话我和买家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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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3时44分
您好!可能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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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你们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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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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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签一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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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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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 黑龙江 - 哈尔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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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女孩当“刷客”被骗光存款 律师: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南方日报日 12:03
  阿婷在对方指导下开工。对方发来一个网址,记者后来调查发现,这不是商品付款链接,而是一个名为“XX点卡”的购买链接。  “3单之后,我全部存款四千多块全转出去了!”阿婷催促对方返还货款、佣金,对方仍称“还没完成任务无法转款”。  阿婷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提出宁可不要佣金,只要返还本金,对方坚持不肯,接下来几天里还一直劝说阿婷继续下单。27日,阿婷向公安机关报警。  她的遭遇并非个案。在南方网南方论坛上,不少网友发帖讲述兼职“刷客”被骗的经历,被骗金额由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假“刷客”被骗3000元可立案  记者了解到,所谓“刷客”,是通过虚假交易,对卖家的商品做出好评及诱导性评论,以帮助卖家提高信誉度和销量,“刷客”从每次的虚假交易中拿到相应的佣金。  某网店老板向记者透露,真正“刷客”的收入并不高,操作一单要20多分钟,“一单佣金也就几块钱,如果‘刷客’真的月入过万,我们哪有那么多钱支付?”这样看来,阿婷等被骗者很可能是假“刷客”。  广东宏安信律师闫耀起说,真假“刷客”的维权结果也不一样,“真‘刷客’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其他商家来说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资金也不予返还。
相关新闻->->债券回购受法律保护吗?_百度知道
债券回购受法律保护吗?
债券回购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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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的债券回购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他们是正规的公司,是由中国监测会批准的,公司也相当具备实力,口碑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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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民间借贷受保护,非法集资要打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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