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存款可靠吗?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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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有存款我要怎样转移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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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广东 - 汕头 悬赏:20分 咨询时间: 02:19 咨询人:m812949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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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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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几年了
才知道他有家庭还有了孩子
已经为他打过两次胎了 又意外怀孕了 不想再去医院
这样的情况受法律保护吗
男女双方恋爱四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但是女方怀孕后要求结婚时 男方不愿结婚并提出分手 却不愿做出任何补偿 请问该怎么维护女方的权益 男方只所以不愿结婚时因为他同时又谈了个小姐
我和男朋友谈了三年,现在有了宝宝,他不想结婚,这种情况我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吗
与男友交往一年半,在海外相识,实际同居一年,见过双方父母及亲属,原本有结婚计划,名义上说是未婚妻,但未举行任何正式的订婚仪式。当我发现我怀孕后提出结婚条件要求被拒,我希望他们补偿我,遭到恶言相向,让我自己解决,然后现在完全不接电话没有任何说法。我想去他们家对质但我在异地(他们家在广州我是上海),无亲无故,深怕遭受不测。请问有任何法律途径可以保护自己吗? 而且刚发现怀孕的时候是他坚持让我把孩子留着,直到抚养费问题的分歧后翻脸不认人,让他父亲和我说...
日写了封邮件提出辞职,发给各位领导,公司不同意,未回复。一直工作到12月中旬,又口头向领导说辞职的事,领导口头答应了,一直也未到人接手我的工作,我在12月30号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现在是我肯定是不愿意辞职了,现在也没有人来接我工作,并且我们是交接之后才会写公司的离职书,请问,我现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留在公司,是否受法律保护?
日写了封邮件提出辞职,发给各位领导,公司不同意,未回复。一直工作到12月中旬,又口头向领导说辞职的事,领导口头答应了,一直也未到人接手我的工作,我在12月30号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现在是我肯定是不愿意辞职了,现在也没有人来接我工作,并且我们是交接之后才会写公司的离职书,请问,我现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留在公司,是否受法律保护?
女朋友怀孕了 她想要 可她父母坚决要打
在打是第二次了 她是双子宫 不能打的 可她家人非逼着她打
和男朋友恋爱时怀孕了,人流了,他就分手。期间他还用了我很多钱,现在我可以找他家赔偿吗
怀孕妇女在放射室隔壁工作,向单位领导要求调换岗位一直未果,该怎么办?
怀孕期间男方在外乱搞,当小孩无所谓,现在不准备要这个孩子了,可能从此女方就没有生育能力,这种情况受法律保护吗?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赔偿吗?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求生下这孩子,可女方家里非逼女方去打掉,男方能受到法律保护吗&&&&寒心,原名聂志义,原任《文化时报》资深记者。
&&& 现任老记见证网、 商都网、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强强联手推出的《老记见证》联合报道总策划、&资深记者、主持人, 也是2006发现河南形象大使,郑州大学、农业大学等多所大学客座教授、讲师、社会学者。十多年的记者生涯,寒心发现河南的很多文化遗迹和民俗文化正在被现代的人们逐渐淡忘,寒心很心寒,那些或美丽、或神秘、活怀古的文化不能就这样沉没!寒心决定将用毕生精力为之而奋斗,以尽匹夫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是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表明土地征收、征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且缺一不可: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3、必须给予被征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 9:24:36
&& 一个政府的两个“衙门”对同一问题给了两个相反的结论,究竟谁是谁非?
  从1996年第一次拆迁到2008年二次施工迟到12年马拉松式的拆迁补偿款,何日给付?
  一个原本生意红火兴隆的民营企业,为了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挥泪忍痛扒房毁厂。可是,因为没有及时得到应得到的政府赔偿而烟销“魂”散,谁该来为政府诚信买单?
  为修村路动员群众拆迁本无可厚非,可是,一不赔偿,二不安置,三不解释。任数十户百余口人,居无定所、充耳不闻,就不能不让人愤瞒了。  村民无居怎能乐业,向上级反映情况却屡屡遭受棍棒、火焚之灾。难怪镇领导面对记者提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时,不但丝毫不知,反说该村很安定不会有这等骇人听闻的事情。
  支书威胁受访群众,阻挠记者采访。前往镇政府采访途中,遭遇派出所民警协数十名彪形大汉,拦堵采访车辆,围攻记者,毁坏采访设备。  镇长出面一会说是不知身份歹徒,一会又说是镇里退休职工,而民警执法搜查记者却说,警官证在所里没法出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是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表明土地征收、征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且缺一不可: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3、必须给予被征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河南项城荒唐拆迁叫板《物权法》&
 敢问,谁在拿百姓利益开涮?
& 资深记者 聂志义 实习记者 吴娟 摄影报道
刊发在《经济生活》周刊上的报道。
荒唐拆迁之一:
  提起郭月平,在项城当地可是很有名气的人物。早在二十年前,他就开始了自己创业,在90年代初期,由于正逢党的富民政策雨露的滋润,郭月平的企业也有过去的小作坊小商铺,正式经当时的项城县计划委员会批准,购买了项城县城郊的胡营村土地5.5亩成立了小有规模的项城县制革企业。当时已经拥有固定资产两千多万元,企业正式职工127人,企业的效益和规模也在不断的稳步发展着,光每年给国家上缴税金就有几百万元之多。之后,由于郭月平的产品质量可靠,信誉高。郭月平的个人品牌信任度高等原因,他的企业先后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受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金盾制革厂,后又以外商联合发展组成了:河南震寰制革有限公司,并且在此基础上郭月平已经准备把眼光瞄准了海外市场。可是正当郭月平准备挥膊上阵大干一场的时候,一个让他一生都难以挥去的意外出现了。
  据郭月平讲:1994年3月,郭月平的皮革厂接到了项城县政府城建指挥部的通知,为“规划”一条所谓的“路”,要拆迁郭月平的制革厂,这条路正好从我的厂房中间通过,把制革厂的5.5亩土地占去了3.6亩。当时正值该制革厂发展蒸蒸日上之时,并且国外投资方已完成投资考察阶段,正处于国外资金注入的关键时候。  得知项城政府要拆厂房,创办人郭月平感到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立即找当时负责拆迁指挥长刘协富,提出政府如果拆迁制革厂,必须要解决该厂土地使用问题、安置问题、搬迁问题及赔偿等问题,这位刘局长承诺要为郭月平征购土地,并承诺向郭月平支付搬迁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安置费等费用。但是承诺过后就是不见落实,无奈郭月平就三天俩头找城建委催问,可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虽然问题没有解决,然而浩浩荡荡强行大拆迁却开始了,郭月平的厂房,设备全都被强行拆除,制革厂被迫停产了,职工无法得到安置被迫放假了。被承诺的土地及拆迁费、赔偿费等一切问题却迟迟未得到解决。没有了厂房厂地,原与外商的合资落空了,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下去,厂里的数千万资产、价值上千万的设备就这样闲置至今,现已无法使用,成了一堆废铁,造成的损失已达一亿多元。  拆迁问题还没有解决,1999年4月项城政府组织了由城建局、工商局、公安局、法院等单位参加的三百多人,将制革厂的170多万块砖用生产车、货运汽车全部拉走瓜分,没有给当事人任何补偿。不仅如此,这些人还利用项城市电视台,在项城市电视台将郭月平当作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并一连播出了一周。
  无奈郭月平只好开始了他的四处反映情况之路,于是,他又由原来的带头致富奔小康的名人,变成了当地有名的上访专业户。
  虽然有着各级领导的层层批示,原本看到了希望的郭月平却又一次次失落而归,就在这一次次的反复之中,不但他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最近,又得到新消息,城建部门又要“征用”他剩下的一点厂区和厂房了,说是要开发临街门面商业楼。经过咨询后,老郭就又想不通了,为什么自己的房产,就算是按照城建部门的要求也不能翻盖,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条件出售,并且不是给钱而是拿他的地皮盖成商品楼,给他几间房子。而郭月平要想自己盖也要和房产商一起参加竞标。把自己的地产再买回来才行。这真是一折未平一折又起。
  为了解这连记者都无法理解的问题,记者预约了项城市城建局的张书记,在刚刚搬进新楼的办公室里,张书记说,关于十几年前的拆迁和补偿问题,他不知道,但是他再三保证,那时候的建设指挥部肯定不会有问题的。据他了解,原来征用郭月平的厂房土地的补偿款都给过了并且都有收条为证,更多情况让记者去找当时的建设指挥部人了解。在提出现征用郭月平厂区和厂房的问题上,该书记说:郭月平的土地使用不合法,所该房屋也属非法建筑,本应依法拆除,考虑到其他因素,城建局才没有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如果,郭月平有诚意相谈也可以,但是,几次都没谈成,关键是在补偿方面差距太大。
  当记者拿着有关部门给记者提供的一摞材料复印件,就有关文件要求看原件时,却被以负责档案室人不在为由拒绝了。
  记者发现当郭月平看到这些所谓如山铁证时的表情很是诧异,他看了几遍后终于开口了,他说:原本给我们的不到19万元的拆迁费,怎么这里有了30多万。我们的企业不是农场,怎么会有10多万元的青苗费,并且还写的是补偿胡营村青苗费。如果补偿给胡营村的怎么会算到我的帐里来呢?再一个,就是据城建部门称在拆迁前就曾数次口头和书面通知过郭月平,并还说有说面通知书为证,可是奇怪的是,在给记者的提供的拆迁通知书上很多重要的地方都是空白,没有编号。没有领导人签字,也没有日期。更让老郭气愤的是一份标明项建字『1996』10号的项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金盾制革厂违法占地建厂和郭月平违法建筑房情况的调查。”在这份“调查”中,称:郭月平原来购买的胡营村土地没有经土地部门批准,建设时也没有经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所以,根据《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用地属违法占用土地。郭月平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在现金盾制革厂南,买城郊乡胡营行政村土地一点三二亩建个人住宅,既没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用地许可证,在建设时也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四十四条之规定,该建设属违法建设。
  也就是这份“调查”使得,不管郭月平告到哪里都在回复上面的调查和批示时显现出了它的权威,以至于,在后来的2004年,又是这个项城市建设委员会,又一次依照此调查,以文件的形式制造了:项建字『2004』45号,“关于郭月平到建设部反映违规征地拆迁不予补偿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所以说,为什么在记者采访时那位局领导一边要求郭月平拿出真诚谈判,一边却又很坚决地说郭月平是违法占地了。
  可是,为什么郭月平说他手续齐全,可人家又说他违法呢?  在郭月平的办公室记者看到了一份原始文件,更有说服力的是一份具有现在法律依据的房产证。据,郭月平讲,因为,他购买胡营村土地时,项城县根本就没有土地局和建设局,自然就不会有人给他颁发什么许可证了。就比如,一对现在已经八十岁儿孙满堂了的老夫妇,由于是在解放前结的婚,他们没有新中国的结婚证,你就认定人家是非法婚姻么?这个“调查”报告蒙蔽着一批又一批不了解情况的领导,才以至于,他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除了向记者反映情况,借助媒体为其讨个说法外,郭月平准备将他的维权进行到底,他很乐观的地说:“我反映情况有几个特点,一、不违法违规,二、不做过激行为、三、什么时候我都准备做出极限范围内的让步、四、把我的告状之路,像搞我的企业一样,当做事业来做,五、就是要乐观,不能急也不能气。要有愚公移山的劲头。要相信真的就是真的,要相信法律和人民的政府,所以,我相信我的问题肯定会有人管的。”
老郭说,这个文件就是他土地使用的合法证明,
因为,那个时候政府还没有设立建委和土地部门。
这就那份没有日期的通知书
挖掘机的隆隆声中强制拆迁正在进行。
这些都是老郭的近代正在使用合法的房屋证件
项城市建设委员会的书记一边说老郭的厂房是违法的,
一边却说只要老郭有诚意,可以商谈。
  荒唐拆迁之二:&&&&&&& 作为项城市贾岭镇张辛庄行政村,是河南省最边缘的一个穷村子,它与安徽省临泉县交界,是一个有着几千口人的大村子,作为,这个行政村路边为邻的路张庄自然村的百姓,历来这里的百姓都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淳朴老实的庄稼人。一个家庭的收入本来就很低,要想盖间新房子就自然成了几代人积攒所有的血汗钱还要东挪西借的大事情。可是,由于,政府要修建公路,他们还是把自己的利益服从了大局利益。然而,修完了路剩下来的事情,却让他们怎么也想不通。
据这里的群众反映说:&&&&&&&& 日,项城市贾岭镇张辛庄行政村路张庄自然村的数十户村民都接到政府拆迁通知,通知内容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贾岭镇城镇建设综合整治方案》要求你(单位)×××(房子位置大小)需要拆迁,限你在06年4月11日前拆迁处理完毕。否则,除强行拆除外,并按照《贾岭镇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从这张的限定日期上看,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呀。可是,此次拆迁不但没有提到拆迁补偿,也没提到百姓房屋拆迁后百姓的居住安置事宜。自日拆迁至今,关于拆迁群众的安置,所有拆迁户的村民到镇政府跑了好几趟,镇政府领导们都不予理睬,更没有明确的答复和解释,一直拖延至今。村民得不到自己所应得到的补偿。
&&&&&&&& 当记者来到该村采访时,群众都无奈的叹息道:“我们这里离省会远,有很多事情都不能得到解决,能见到记者更是不容易。你们可一定给我们讨个说法来呀。我们现在有很多人可都是寄宿在邻居、亲戚家呀,政府拆了房子也不给补偿不说,也不说我们把房子盖在哪里。没办法,我们只好又把原来拆下来的旧砖和木头再堆起来,先住着,快两年了不好熬呀。还有许多人一看家没了,就只好含着眼泪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了。”&&&& &&&&&&& 正当记者在采访、拍照时,有一伙人冲了出来,一面威胁接受采访的群众,一面阻挠记者采访。后来在群众的暗中保护下记者才得以脱身,正当记者驾车,准备就群众反映的问题采访当地镇政府领导时,在离镇政府不远的地方。有一名身着警服的人带领几十个壮汉,用一两面包车横在路上,拦着了记者的去处,记者的车刚被迫停下,就有人强行拉开车门问:是谁叫你们来的,把你们的证件拿出来。把相机交出来等。正当记者正在同这伙人交涉的时候,有另一伙人趁机拉开了采访车的另一边的车门抢夺记者的证件和相机。看到相继被摔在了地上镜头摔了下来,才悻悻地离开。记者刚刚把掉在地上的镜头放好正在拨打“110”报警电话时,那个带头的警察来到记者的旁边,向记者索要证件,当记者请他出示警官证时,该警官却称你没看见我的制服么,我们是派出所的,警官证在所里,当记者质问,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在执行公务,旅行职责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向被执法人出示证件呢?这个警官一边说你不老实我叫所长来,一边打手机求援,这是周围的那伙人去在一边叫嚷着,狂啥狂,你也没看这是什么地方,修理他。正在这时随行的同行联系上了项城市委宣传部的领导,这是出来了一个自称是镇长的人,一边自我介绍一边,向那些人吼道,“你们干什么呢?都去一边。”回过头对记者说那些人都是不明身份的人。后在接听了项城市委宣传部领导,“再不放人后果自负后,”该镇长却拉着记者非要去吃饭。记者一行好不容易才摆脱了纠缠得以踏上回程。
&&&& 当记者刚刚回到郑州,项城市贾岭镇的书记就追到了省会,在和记者见面的一个小时里,该书记一面说要不是记者提出,他根本就不知道还有拆迁群众利益受损的事情,又说那个闹事的支书原来也因打击报复上访群众被镇里处理过,可是,村民选举的时候又被选上了,还为难的说:现在是村民自治,镇里也不好说啥。  据项城市贾岭镇张辛庄行政村村民反映:&&&&& & 现任该村村支书的张斌善,自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指使人纵火烧毁6家该村村民的居所。但至今,项城刑侦队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日晚11点,张斌善指使其侄张东明、次子张爱华放火烧毁张廷珍的诊所,屋内人员被及时救出,药品损失达5万多元。日晚11点,张斌善指使其侄张东明、次子张爱华放火烧毁寨张庄张麦林的房子。日晚8时许,张斌善指使其侄张东明、次子张爱华带着杀猪刀,对路张庄上访人员常保军实施放火烧房,并将常保军的妻子和孙子堵在屋内,造成严重后果。此次纵火,有7位证人和现场遗留的一把杀猪刀,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项城市公安局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    张斌善还给上访人员张国庆在深圳的儿子张建华打电话说:“告诉你爹别再上访我了,常保军的房子已经被烧,我让他过不好年。”  张斌善自1997年开始担任村支书以来,因违反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贪污公款、侵占救灾物资、农业税和出卖集体可耕地,借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之名,敲诈农民,市场带着家人殴打村民的行为遭到村民的强烈愤慨,群众联名于2004年依法向各级领导上访反映,张斌善不仅不悔改,对上访人员逐个威胁、恐吓说:“如不停止上访,我将一个一个收拾你们。”
    纵观,从民营企业家的闻名当地郭月平,到被逼无奈成为上访专业户也著名于当地的郭月平,加上,张辛庄行政村路张庄自然村的数十户村民的利益被任意侵害,可见项城市的一些官员的官僚主义和法盲现象的随意性。  有关本报道有关事件的进展,记者将做追踪报道。
这里是河南省最为边缘的一个小村子
它的外面就是安徽省临泉县
村民们激动的拿着自己合法的宅基证向记者展示。
看着按在之上的求助信上的红红指印,
就会感到他们的心里在滴血。
村民情趣激动的向记者倾诉被压抑已久的委屈
拿着政府发的本本,可就是不管用。村民们困惑了。
这就是镇政府让村民们限期搬迁的最后通牒
这个阻挠记者采访,威胁受访群众的,
就是这里的“最高级别长官”--村支书。
没有法子,马上就要到雨季了,只好再用碎砖头把老屋再对付起来吧
被围攻中的记者偷拍的画面
老汉怒斥村支书指使亲属防火,烧了他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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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民间借贷受保护,非法集资要打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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