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签协议背景音乐可以代签有保障吗

  案例:  2007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子陈小某,每期保费12200元,缴费期间20年。首期保费通过陈某信用卡支付,第二期保费通过陈某妻子钱某的银行卡支付。2010年1月,陈某起诉至法院称,钱某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投保,保险单未由投保人亲自签名,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并由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24400元。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陈某与其妻子钱某均在场,首期保费通过陈某银行卡支付,同时,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均送达陈某住所地址并注明陈某收,因此陈某对合同是知晓并实际履行的。庭审中,经原告请求,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笔迹鉴定,确认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签名确非陈某所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钱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至今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首期保费从陈某银行卡账户中划转缴纳,第二期保费被告以原告为收件人发送催费通知后,从钱某账户中缴纳。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合同虽然不是原告所签,但原告应当知晓保险合同情况并实际履行了该合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不是有效。一般来说,所谓合同,即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其投保意愿的最好体现。那么,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一般可以授权由他人代理,或者本人在事后予以追认。在本案中,如果陈某之妻钱某在投保单上代签名的行为,事先取得陈某同意,那么是有效的代理行为,合同当然有效;如果陈某事先不知情,钱某应属无权代理,但陈某事后予以追认,合同依然有效。  本案中,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并结合常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证据足以证明保险合同虽不是陈某亲笔签名,但陈某应当知晓保险合同情况并实际履行了该合同,从而作出了合同有效的判决。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虽然代签名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但还是会带来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等方面的障碍,导致产生矛盾纠纷。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注重业务品质管理,严格禁止代签名现象。 安徽保监局 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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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06·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中途死亡
发布时间: 10:38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九江新闻网讯(吴柳华
记者朱淳兵)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后因被保险人死亡而引发理赔纠纷。昨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瑞昌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军(化名)保险金3.3万元。
日,周军的父亲周某某为周军的母亲刘某购买了瑞昌某保险公司产品康宁终身保险一份,约定受益人为周军。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为被保险人刘某填写了个人保险投保单,并代投保人周某某、被保险人刘某在投保单上签了名。
2006年春节,周某某、刘某从外地回家后,在投保单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该合同从日起生效,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标准保费为1012元,保险金额为1.1万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日,周军的母亲刘某因心脏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5日,周军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周军多次与该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只好上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未付保险金3.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法院查明,日及日期间,被保险人刘某多次在瑞昌市人民医院就诊时均诊断为患有风湿性心脏病。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是&和&否&一栏,内容均由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刘某某填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于被告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由被告业务员事先代签,但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对保险合同进行了补签确认,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公司的业务员违反规定,自行代签保险合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告知被保险人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事实,被告应对其业务员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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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代签合同续 平安自知理亏全额退保
  近日,半岛网报道了《保险业务员代签合同 投保人欲退保遭平安遭拒》一事,5月31日,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反映,保险公司已经将投保金全额返还给她。
  “昨天,平安保险的客服人员通知我去办理退保手续。”张女士告诉记者,该事件经过半岛网报道后,保险公司与她进行了沟通协商,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作为字迹鉴定使用,“工作人员告诉我鉴定要等十五个工作日才能出结果,但没想到这么快就通知办理退保了。”
  5月30日,张女士来到平安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让她填写了拿到现金的收据,很顺利的办理了退保手续。“公司退了将近3000元,剩余的差价是由业务员补上的。因为那个业务员知道是代签字,所以很配合的把钱放在那。”张女士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虽然这件纠纷已告一段落,但平安保险对于自己的业务员引导客户掩盖事实一事将如何处理?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又会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拨打了平安保险客服部电话,但截至发稿前,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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