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桥交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的在哪里

上海市虹口区政协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政策法规--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2011〕14号 &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经第7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  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进本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  一、基本原则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按照中央和市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养老金待遇要与本区的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市确定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  二、任务目标 &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起全面实施新农保。 &  三、参保范围 &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  四、基金筹集 &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  (一)个人缴费 &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市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以后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按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  (二)集体补助 &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  (三)政府补贴 &  1、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  2、区、镇(金山工业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目前缴费标准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相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以后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  3、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镇(金山工业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农村重度残疾无业人员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为其代缴500元;其他人员个人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即每人每年缴费45元,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为其代缴455元。 &  五、个人账户管理 &  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及其对应的利息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资助计入集体补助部分,区、镇(金山工业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政府补贴部分。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 &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记账利率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规定执行。 &  参保人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无法转移衔接等情况,需终止新农保关系的,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保或镇保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保或镇保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本区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七、养老金待遇 &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  (一)基础养老金。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款的人员,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55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款的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320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  (三)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  (四)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核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死亡或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等原因需要终止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  八、丧葬补助费 &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费,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200元。 &  九、补缴办法 &  (一)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新农保实施后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 &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缴费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  十、待遇调整 &  (一)养老金调整。本区建立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区政府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  (二)丧葬补助费调整。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  十一、基金管理 &  本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本市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做好新农保基金预决算管理。 &  十二、基金监管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基金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  镇(金山工业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督促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十三、政府补贴资金的承担方式 &  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除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缴部分外)、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扣除中央、市财政对本区补贴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各按50%承担,如有新的财政体制,按新体制执行。 &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额(或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集体补贴部分本息额(或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 &  (二)新老农保基金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全部转入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本市明确规定的基金列支范围统筹使用。“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全额支付。 &  (三)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待遇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  1、对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统筹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统筹养老金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  2、对于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  3、对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人员,按照实施办法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  (四)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即:务工缴费满10年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  (五)新农保实施起,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停止在老农保参保缴费,应当参加镇保或城保;其中,外资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保。 &  (六)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人员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领取养老金。” &  (七)其他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  十五、经办管理 &  本区新农保的经办工作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与各镇及金山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 &  区、镇及金山工业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以及购买村(居)委会协办人员服务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  要加强对镇和金山工业区、村(居)委会新农保经办工作的考核。 &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各镇、金山工业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区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规范运作、全面推进等工作。 &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  十七、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如与本区相关现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
来源网址:瑞安市陶山镇金山桥村
浙江省万村联网是农民信箱、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信息化的配套工程,截止目前已经建立$xncCount个行政村,$qyCount个经济主体,$njlCount个农家乐子网。
瑞安市陶山镇金山桥村
 领导班子
 劳务供需
瑞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瑞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瑞政办〔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和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政府今后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逐步过渡到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相应的缴费标准给予补贴,目前标准为:
  1.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2.按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5元缴费补贴;
  3.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元缴费补贴;
  4.按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5.按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元缴费补贴;
  6.按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
  7.按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持有效期内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级、二级)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市政府今后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六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我市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乡镇(街道)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到指定银行交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指定银行按年代为收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不足部分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三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建立个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实际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逐月扣减,个人账户金额支付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储存额本息余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可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四条&&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政府缴费补贴的平均额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本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标准、补缴年限的财政补贴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待到达60周岁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待到达60周岁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障机构发给《瑞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从服刑或者劳教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参加养老金待遇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刑满释放或者劳教期满次月起,按判刑或者劳教前标准恢复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被判处缓刑的,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缓刑期间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七条&&待遇调整。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调整,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死亡待遇。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保险关系,重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我市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若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而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我市当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上述内容,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管理服务和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工作,并负责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划拨、使用和管理,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制度,指导市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稽核工作;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按时编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及时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市人事及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经费,以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最佳使用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浏览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