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险

2014最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内容(2)-养老保险政策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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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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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
  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同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是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人员如何交纳保险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变换工作时,农民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转移
  根据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但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保障农民工的权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参加了老农保,新农保政策实行后,他们又参加了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
  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符合政策吗
  我35岁,25岁前到我们县城打工,单位为我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县也实行了新农保政策,家人打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新农保,我该怎么办?
  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你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的筹资模式是什么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相对老农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尝试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实际上施行的是自我储蓄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以及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有哪些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为原则。其交费方式犬体面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例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第二种是不定期交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第三种是一次性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此外,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实在没有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保险费。当经济情况好转时,应当恢复交费。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齐。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个人统筹与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巾列支;街道补 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如何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例如,2005年4月青岛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中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交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交纳。农民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交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交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交。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愈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交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同时交纳养老保险费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以上规定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交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如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变更和注销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过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人本人重新参保地。当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过本人书面申请,即可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可见,农民工可有三种途径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第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再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人本人重新参保地。第二,当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第三,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过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于身份转变,养老保险也一起发生变化。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转为城镇居民的,改按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另外,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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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以吉林省为例
&&&&刘鸣霁&&&&【摘要】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逐渐降低,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吉林省应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减弱的情况下,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构建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倡导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关键词】吉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来临,我国原有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基于此背景,吉林省应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积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决新时期农村养老的实际需要。&&&&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吉林省于199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参保意识比较强,而且有稳定的收入,在农村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所以当时主要将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范围之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参保对象定位准确,工作方法比较合理,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吉林省迅速建立起来。截至1993年底,这项业务已在省内的48个地区展开,参保人员达到6万多人,缴纳保费共750万元。&&&&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参保人数增速较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截至1998年,全国共有8200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保险基金达到166亿元。其中,吉林省的参保人数只有19.1万人,养老保险金累计为7329万元。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其后的几年里,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新增保险人员增长缓慢,退保人员增加,保险金收入下降,逐渐呈现出全面萎缩的态势。2005年初,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加,吉林省推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其中包括明确各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到2009年底,吉林省各地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但是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依然增速缓慢,今后还需要制定更为行之有效的政策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目前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干部、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认识不足。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各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要就国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领会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共财力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政府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险制度,诠释了政府部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农村居民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实施,提高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客观条件均已具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储蓄型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完全依靠参保人员的储蓄额度来保障未来的养老金支付,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保险基金的数额会逐年增加,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将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现有的保险基金缺乏多样的投资途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同时,对抗通货膨胀的能力较差,保险基金容易缩水,对农民未来的物质保障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较低,退保现象不断增加。&&&&&农民个人收入增长缓慢,参保能力有限。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及参保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最近几年,吉林省的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幅度较小。同时,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及购买生产资料,以便进行下一年度的农业生产。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剩余较少。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长幅度降低,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不仅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有一部分参保人员被迫退出保险,把基金变现,用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制约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由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吉林省的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提供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集体养老面临诸多困难。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社会优抚、社会救助以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了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程度的降低。目前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已难以承担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辅助作用。&&&&&吉林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提高认知程度,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明确,吉林省应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增加省级试点,争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的农村养老问题涉及面广、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整合现有各类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过渡和衔接。同时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热情,鼓励农民积极参保。&&&&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划出部分基金用于互济来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投入部分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便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能力,能够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应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将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基金由县级政府部门管理,一部分进行集中管理,主要用于投资国家可以制定一些保护性的投资项目,将集中管理的基金向收益高、风险低的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业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低与农业收益关系密切。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是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水平的经济前提,增加农民收入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增加农民收入主要应从继续落实国家的各种农业政策入手,保证农民在增产的情况下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应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从而使农民的实际收入得到有效提高,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拥有必要的物质保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前提。经济的发展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目前分散的农业生产进行集中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积累。除此以外,还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结构调整,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建立基层财务公开制度,通过减少消耗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同时应制定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水平。&&&&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会需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证农民分享社会进步成果,使农民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因此,吉林省应加快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本文系吉林省四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四平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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