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过度期生病住院住院医保怎么报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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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出生的小孩,今年生病住院,今年医保没有赶上,能报销吗,怎么报销?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河南 - 郑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21 咨询人:10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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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你好,如果有工作单位,没有办理医保、生育保险,可以要求相关损失。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咨询社保部门了解详情。
回复时间: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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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了解
回复时间: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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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详细咨询社保局
回复时间: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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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所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内容,以相关部门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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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医保部门问问
回复时间: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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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详细咨询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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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转非法定结婚是多少
现代农转非法定结婚是多少
农村户口现在也可以办社保了,但男已年满60岁,女已年满55岁就不能办社保了。所以你父亲不能再办农村社保了。  你父亲能否在你的户口上办理社保的回答:按目前国家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不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但随着改善老龄人生活待遇的呼声高起,有些城市是可以办理的,具体的你需要问你户口所在社保局,看能不能办理,如果办理如何办理,费用多少。办理好了你父亲每个月可以领到的钱是多少。我看到的资料显示那笔钱是不是很多,每个月是200左右。所以你要慎重权衡下再办理。农村现在有很多的优惠,转成城市户口后就不能享受了。这是你要考虑的。  如果能办理社保,那需要把你父亲上户到你的户口上。  流程如下:  符合农转非社保政策人员向社保机构提交办理申请  ↓  社保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  ↓  审核后通知办理人员缴纳农转非保险费  ↓  根据办理人员情况选择办理退休或鉴定银行代扣协议  办理时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办理申请书  4.
由征地部门开具的农转非证明  5.
建设银行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限本人)  6.
办理时间:每月2-16日内周一至周四  希望可以帮到你
6条其他回答
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在本市工作且实际居住在本市的常住人口.  (户口是毕业后由长沙的学校直接迁入我中心的需提供毕业证原复印件)  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75%,即2008年低收入标准是1010元/月.人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凭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现居住地出具的在“长沙市居住房屋的租房合同”来我中心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受理情况公示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请审批表》(如配偶在长沙市以外的需当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按实填写好表格。  必须将公示表贴在本人(已婚的为夫妻双方)单位、现居住地社区、户籍地社区显著位置公示十五天;  将公示十五天后的公示结果,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复印件(需第二代身份证的正反面),和户口卡,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包括配偶的)、租房协议原复印件、结婚证、毕业证原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户口从原籍迁入长沙达到5年期限的认定,以长沙市内学校的毕业证发放时间和长沙市城镇户口本登记迁入时间为准。  未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已取得但过期的)需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无异议后,发放《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本人签名(已婚的需夫妻双方签名)后到工作单位及租住地社区等相关部门盖章  将盖好章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回我中心,我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报洞井街道复审  街道复审后,报市、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我中心届时将会通知本人可凭收据及本人身份证在洞井街道领取货币补贴凭证。  三、出具证明的要求:  租房合同:由现在租房居住地社区签核实意见盖章。  “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无收入的现居住地村或社区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系空挂户的出具空挂证明,未落户小孩必须凭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后办理。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由户籍地民政局出具(当月有效);已婚的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婚姻状况(初婚、再婚、离异、丧偶)、生育状况(是否生育小孩)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女方的户口在省人才中心的已婚人员其计生证明则由现单位出具)。  5、“公示结果”  未婚的:由本人工作单位、现居住地社区及户籍地社区分别在公示表上盖章认定,并留复印件备案。  已婚的:夫妻双方工作单位、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及户籍地社区分别在公示表上盖章认定,并留复印件备案。(夫妻分居且配偶无单位的由其现居住地公示)  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住房保障站  日
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但针对不同人群有特殊政策,比如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女性55岁退休,1996年以前缴费有工龄的灵活人员女50岁,96以后参保的55岁
可以,这是政策 :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和范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2007年底为界分为两大类型,分别制定办法进行处理。一是日至日期间,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是日以后,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缴费?待遇怎样确定?
  1.原征地人员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资金来源: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人员安置时间 政府补贴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年期间 80% 20%
  年期间 65% 35%
  年期间 55% 45%
  年期间 50% 50%   2.新征地人员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原征地人员对应年龄段人员相同。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是否享受死亡待遇,一次性缴费未用完的如何处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关于储蓄式养老保险问题?
  新征地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两个办法均从日起执行;原征地人员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再办理。:
重庆市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重庆市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   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41000(元)
农转非参加的是单位那种养老保险规定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至少交费满15年,这样就可以有养老金了,但是,如果只交15年,养老金是比较少的,有能力应该多交换句话说,不是强制你从明年开始交,你想什么时候开始交都行,但是得至少再交10年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女干部55(自己交的这种也是55岁退休),男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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