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评价报告与验收评价报告是同一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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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加油站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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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闻中心-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磷化工产品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年产6万吨三氯化磷、3万吨三氯氧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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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磷化工产品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年产6万吨三氯化磷、3万吨三氯氧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新闻来源:&&&&点击数:1514&&&&更新时间: 14:45:09&&&&&&&&&&&&&&&&&&&&&&&&&&&&&&&&&&&&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汇报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磷化工产品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年产6万吨三氯化磷、3万吨三氯氧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类别&预评价 □ & 验收评价■&&&& 现状评价□  其他安全评价□项目简介(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98人,是一个集生产、开发及应用研究于一体的磷化工专业生产企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安全投入270万元。送审版时间:&& 2011.10&&&&&&&&&&&&&&& 备案版时间:
参与评价人员情况&&&&&&&&&&&&&&&&&& 姓名&&&&&&&&&&&& 职业证书编号&&&&&&&&&&&& 专业项目负责人&&&&&&&& 张学强&&&&&&&& 3555&&&&&& 资源勘查工程项目组成员&&&&&&&& 腾金龙&&&&&&&& 5758&&&&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王文明&&&&&&&& 4953&&&&&&&&& 管理工程&&&&&&&&&&&&&&&&& 徐& 扬&&&&&&&& 2018&&&&&&&& 工业自动化报告编制人&&&&&&& &腾金龙&&&&&&&& 5758&&&&&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报告审核人&&&&&&&& 何润渊&&&&&&&& 5743&&&&&&&& 城市燃气过程控制人&&&&&&&&&马清海&&&&&&& &7024&&&&&&&& 有机化学技术负责人&&&&&&&& 宋 &卓&&&&&&& &2921&&&&&&&& 电& 气技术专家&&&&&&&&&& 毛学文&&&&&&&&&&&&&&&&&&&&&&&&&&&&&&&&& 化学工程&
&现场调研人员情况姓名&证书类别&职业证书编号&专业&&&&&&评价报告情况
是否及时反映安全评价意见&是■ 否□&是否能够如实反映安全状况&是■ 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评价报告&是■ 否□&评价人员是否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是■ 否□安全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法 ■&&&&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风险度评价法■&&&&& 故障树分析法■& 预先危险分析法 ■&&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法 □&&&& 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分析法 □泄漏事故的后果分析 □&&&& 模糊评价数学模型分析 □&&& 概率风险分析 □& 指出项目的安全隐患多少项&10&提出隐患治理建议措施多少项&10
评价单位意见和建议&1、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发现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更换。2、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如在建设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建设不能保证安全条件的设施,应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企业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对本报告所列出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进行完善与维护。3、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企业应加强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测,确保安全生产。4、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的规定要求,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应在安全生产生产上,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其它方面企业应保持《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号文的要求,配备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企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号文的要求,新设立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实现标准化三级达标。安全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1.&部分工业管道涂色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中4.1、4.2、6.1条要求。2.&锅炉房内部分设备未保温不符合《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中4.1条要求。3.&锅炉房内泵缺少防护罩不符合《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的要求。4.&变配电室缺少网罩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中3.3.7条要求。5.&贮存、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的配备不足,不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中3.8条的要求。6.&氧气缓冲罐缺少安全阀。7.&三氯氧磷操作室内部分电器不防爆。8.&溶磷槽附近地沟缺少盖板。9.&三氯氧磷反应釜等设备二层平台基础周边空隙较大。10.&企业未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的有关规定,在厂区最高处设置风向标。安全评价的结论&11.&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12.&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安全条件要求,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能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1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的安全设施水平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基本采纳,已采用的安全设施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5.&3、建设项目试生产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16.&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其安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7.&4、建设项目试生产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总页数:2&&第&1&&页&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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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二硝基甲苯(DNT)技改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二硝基甲苯(DNT)技改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加入时间: 15:19:56&&
1.安全评价项目名称: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二硝基甲苯(DNT)技改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2.安全评价项目简介: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单位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河北省沧州化肥厂,是我国氮肥生产的大型骨干企业和TDI生产的主要企业,生产和销售合成氨、尿素、TDI、硝酸、烧碱等产品。2006年10月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进行资产重组,成为中国化工集团控股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开始在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一系列建设项目,并于日成立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主要承担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聚海分公司厂区内已建成投产5万吨/年TDI装置(包括原6万吨/年DNT装置)和新6万吨/年DNT装置,已建成的7万吨/年TDI装置正在试生产过程中,正在建设中的项目有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装置,规划拟建项目有10万吨/年硝酸装置。  聚海分公司两套DNT装置所生产的二硝基甲苯(DNT)是最终产品TDI的主要生产原料之一,现有正在运行的5万吨/年TDI工程(规划技术改造为8万吨/年TDI工程)和投入试运行的7万吨/年TDI工程,将形成15万吨/年TDI的生产规模,公司现有的两套6万吨/年二硝基甲苯(DNT)装置生产能力不能满足TDI生产装置的需要。因此,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将聚海分公司的两套6万吨/年二硝基甲苯(DNT)装置进行改造,装置扩产约45%,每套装置达到年产8.845万吨DNT的规模。本次技术改造分两期逐步实施,一期为含在5万吨/年TDI工程中的原6万吨/年二硝基甲苯(DNT)装置的技术改造,二期为新6万吨/年DNT装置的技术改造。本次验收的内容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二硝基甲苯(DNT)技术改造项目的一期工程。3.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张立娟  技术负责人:曹淑华  过程控制负责人:王琳  评价报告编制人:杨江明、许础⑺锕狻⒙砜⌒恕⒄沤ǘ  报告审核人:高韦丽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 张立娟、许础⑺锕狻⒀罱鳌⒙砜⌒恕⒄沤ǘ4.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时间:  2012年6月,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与河北华飞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洽,商谈其公司二硝基甲苯(DNT)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华飞公司委派相关人员于2012年6月赴聚海分公司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项目主要装置、生产规模、总平面布置、公用工程供应及周边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对本项目做了相关的风险分析。两公司有关人员经多次交换意见,形成了初步意向,初步明确了评价的对象和范围。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成员认真分析整理企业提供的以及现场收集的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单位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勘查了现场,请有关人员介绍了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对周边环境及厂址进行了详细考察,对本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对本项目存在的固有危险程度进行了定性定量评价,并对本项目的风险程度以及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分析,对本项目存在的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并与建设单位交换了意见,建设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形成了评价报告。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评价组人员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完善后已交付建设单位。
版权所有 河北华飞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商务A座九层
电话 9  传真 9  冀ICP备号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湘安监管一〔20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局令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外,本省境内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不包括生产矿井按批准设计进行的开拓延深或采区(区段、中段)的正常接替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
(一)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
(二)由省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设计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单一尾矿库项目或含有四级及以上尾矿库的矿山建设项目。
各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分级负责辖区内中央和省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含有四级以下(不包括四级)尾矿库的项目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以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一)地下开采的矿山;
(二)年采剥总量≥50万吨或设计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
(三)四级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凡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材料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完毕后,评价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可视同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地下开采矿山、年采剥总量≥50万吨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及各类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初步设计还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4)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九条 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应由具有国家局令第19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或者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关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专篇;
(六)主要附图;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四)选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五)对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
(七)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是否在内容和深度上达到要求;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本办法规定不需提供预评价报告的除外);
(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及主要附图等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如需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后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不需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本办法规定不需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除外);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十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四)安全标志及设置;
(五)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八)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九)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此发放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现场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危险程度及工艺,现场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一般程序;不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建设规模较小、工艺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于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确定专家组成员;
(二)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情况的介绍或说明;
(三)根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介绍或说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整改和完善情况;
(四)现场检查验收;
(五)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简易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确定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审查有关资料、图纸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同一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涉及不同管理权限的,由其中具有管理权限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对砖瓦粘土矿、河道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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