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注册号就是组织机构代码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5〕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自日起,我市新设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实现"三证合一"。  三、改革举措  (一)减少审批要件。坚持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审批要件,对办理过程中重复提交的要件,提交一次即可;对予以保留的审批要件进行简化,删除不必要的填写项目,便利申请人填报。  (二)简化审批流程。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照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一窗发证",整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缩短办结时限,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加强联动协作。建立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披露、档案管理、效能督查制度,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限时办结,同步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共同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严格审批。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二)制定配套措施。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基础保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增加综合窗口和人员力量,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档案转送等工作顺畅运转。
建设全市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财政部门要对经费予以保障。  (四)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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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上面的注册号是不是组织机构代码
证是有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标注的号码才是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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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办了之后出证后才可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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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15〕
号),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gk./ConInfoParticular.jsp?id=15067
&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15〕 &号),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管辖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审批职能,依照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设立登记
  第四条 &实行数据共享,节约行政成本。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一份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电子档案各部门共享,纸质档案分别送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条 &实行&一口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由各级综合窗口统一接收&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分别审批,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审批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并交综合窗口颁发。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全部审批工作在综合窗口收件后,按照我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流程,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第七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同时换发载有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合伙人)、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记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不发生变化的,仍按原营业执照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登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第九条内容的,按原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二)市场主体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以及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号变更的税务变更登记事项,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变更登记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跨区县迁移,涉及登记管理机关调整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在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企业调档通知书后,到原注册地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迁移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迁移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申请人办理完税务注销登记后,到新注册地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流程同第十一条,营业执照予以收回。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二)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向综合窗口申报税务注销登记有关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税务登记部门,档案送税务登记部门。
  税务部门核准税务登记注销后,将有关信息发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递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材料。
  综合窗口接件,收缴营业执照后,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档案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需要,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协同监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黑名单信息以及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与&三证合一&业务系统共享,并在综合窗口录入信息时予以提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food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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