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补助申请资金补助的请示要进行投资审核吗

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耕地开垦激励机制,引导市县科学开发补充耕地,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耕地开垦激励机制,引导市县(区)科学开发补充耕地,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2008年至2012年,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补助市县(区)补充耕地的40亿元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改造为耕地的土地。
  第四条&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总量控制;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三)因素分配,注重绩效。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用途
  第五条 &补助范围
  2008年1月1日之后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包括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核发确认函的市县级自筹资金补充耕地和按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08〕74号文规定的验收方式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联合核发确认函的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投资的补充耕地。
  第六条&补助标准
  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每亩由省补助2000元。
  第七条&资金用途
  省级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等支出,工作经费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程序
  补充耕地经核发验收确认函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请示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补充耕地抽查的反馈意见;
  (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函。
  第十条&资金分配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一)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地级以上市组织专家验收不合格的补充耕地,不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级抽查合格的补充耕地列入补助范围;省级抽查不合格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按照时间、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又好又快完成的补充耕地,根据补充耕地的质量、面积等因素在40亿元省级补助资金额度内优先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四章&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本级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对其可行性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4.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1.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所报补充耕地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定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
  3.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省级补助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 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2. 分配和转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3.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二)省财政厅职责。
  1.按规定筹集省级补助资金;
  2.对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3.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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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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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09〕12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17:02:01 来源:市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 《从化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附件:从化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从化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为了贯彻“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开发整理我市的耕地后备资源,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做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广州市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实施细则》(穗国房字〔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4、江河水源保护范围、土地权属有争议、灌溉水源与道路交通无法保证以及25度以上园地山坡地等,不得用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5、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6、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有偿转让。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我市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二)、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三)、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土地以及25度以下园地山坡地等易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四)、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我市两年内计划开发50000亩园地山坡地为耕地的目标。计划安排2009年开发20000亩,2010年开发30000亩。
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成立由从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各镇(街)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共同组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编制我市补充耕地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编制本市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负责使用社会资金、从化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负责广州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台帐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2、市财政局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编制本市补充耕地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从化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州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按规定落实、拨付和监督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负责补充耕地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3、市农业局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编制本市补充耕地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使用社会资金、从化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做好广州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验;负责指导、跟踪补充耕地种植。
4、市林业局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编制本市补充耕地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做好使用社会资金、从化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做好广州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做好本市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5、市发改局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做好补充耕地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参与本市专项规划编制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建设工作。
6、市环保局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编制本市补充耕地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
7、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行政监察。
8、市审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广东省、广州市审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成立由镇(街)一把手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镇(街)农办、国土所等组成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镇(街)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项目前期调查、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抓好跟踪补充耕地种植管理。
成立由村委会干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主要负责配合市、镇(街)在本村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实施工作。
1、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根据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农业普查、社会经济等资料,查清从化市能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的耕地后备资源和耕地后备资源(包括25度以下的园地、山坡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评估分析土地开发整理的可行性,确定项目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完成从化市后备耕地图斑的图形和属性数据入库。为进一步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提供基础信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项目评估提供依据,为从化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中补充耕地项目的落实提供数据服务。
2、编制从化市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
在对适宜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市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并建立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经从化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上报省、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改、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3、每年11月底前,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将本市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广州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改、财政部门。
根据我市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等情况,依据每年的补充耕地开发计划,从经批准的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组织材料进行年度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
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有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地块图件位置(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权属单位同意开发证明等。
1、项目资金来源于广州市财政资金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联合申报,并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资金来源于从化市财政资金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前期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准后的审核材料上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备案。
3、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资金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业局、林业局联合进行前期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准后的审核材料上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备案。
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或镇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承办(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并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省市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1、项目资金来源于广州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并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广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2、项目资金来源于从化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审批后设计预算材料上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备案。
3、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审批后设计预算材料上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备案。
根据我市每年上报广州市的年度项目开发计划以及市财政自筹资金项目开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并将批准的年度项目开发计划,以任务指标下达到各镇(街)执行落实。
1、项目资金来源于广州市财政资金的,在项目前期审核、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农用土地开发整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项目资金来源于从化市财政资金的,在项目前期审核、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由我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农用土地开发整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3、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资金的,市国土房管局每年有计划地从项目库中选择部分项目,在项目前期审核、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项目实施:
(1)由市国土房管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并与其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2)土地权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进行补充耕地的,投资收益补偿方式等事宜由市国土房管局与其具体协商,并与其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4、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农用土地开发整理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具体施工项目、各项目施工工程数量、金额以及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等。
5、项目承办单位(包括社会投资者)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同时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的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理,并定期出具监理报告。
6、 审计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责任。审计单位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严格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7、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开发或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从化市国土房管局汇报。
8、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审核、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公告制度。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检查工作,对各项目的施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根据省市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市级全面验收和省级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1、初步验收
由我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在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工作。
2、市级全面验收
在接到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广州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和抽取专业技术人员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配合广州市各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工作。
3、省级抽查验收
广州市验收合格后,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集中批次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抽查申请,广东省国土厅会同省农业厅、林业局、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负责项目实地抽查(随机抽查项目总数10%以上),并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抽查意见。
4、项目验收的内容有: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项目管理保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等。
5、项目批次验收有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待建设单位全面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省级抽查。项目批次抽查验收均合格的,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广州市农业局、林业局联合核发项目验收确认函。
6、项目经广州市核发验收确认函后,补充耕地应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正式移交给土地权属单位耕种或外包耕种,并由市农业局负责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7、对已竣工的项目,实行三年回访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定期组织到现场察看,如发现地块出现荒废现象的,将不再给予项目承办单位承办项目的资格。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中,项目其他费用由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组成。
(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根据市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财政投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
(四)财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预留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五)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补偿方式有两种:1、分配补充耕地指标:由投资者与从化市政府按不低于6:4的比例进行分配;2、现金补偿:投资者所分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由从化市政府按每亩1元进行补偿。
(六)社会资金投资者所获得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其自主在省内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归投资者。转让前,社会资金投资者应将转让意向及价格书面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在转让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从化市政府有优先受让权。
(七)财政投资项目要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余资金用于我市农用土地开发项目的有关支出。
资金补助措施
为提高镇(街)对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我市设立补充耕地补助资金:
(一)镇(街)承办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亩2500元的标准补助给镇(街)。
(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补助给镇(街)。
补充耕地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补充耕地和耕地保护有关的支出,包括补充耕地业务工作经费(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所涉及村社集体的补助资金由镇(街)统筹安排,具体资金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是破解土地瓶颈制约、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具体体现。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在加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根据耕地补充和保护目标,充分利用土层较厚、并具备有效灌溉和农作物种植条件的园地、山坡地开发整理为耕地,开拓补充耕地的新途径。要科学建立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数据库,既要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又不能限制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在开展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中,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遇到问题时,马上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1、本方案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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