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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鸿宣自动化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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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鸿宣自动化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董怀碧
注册资本无需验资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经销批发
员工数量11 - 50 人
主要市场大陆;
客户类型电子行业
所属行业输送机;
电子电器生产线;
烘干固化设备;
产品信息自动化输送设备; 流水线配件; 皮带输送机; 三倍速装配线; 滚筒线; 链板线; 电子插件线;
行业信息 -
区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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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14: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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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鸿宣自动化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位于江苏 昆山市,主营 自动化设备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缺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地址中国江苏 昆山市 鹿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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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与***、***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洛民终字第3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闫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唐天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庆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以下简称洛阳中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洛阳恒通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百事通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洛阳百事通公司在洛阳市××路与景华路交叉口开办有门店,李林林为店长,同时李林林与洛阳中旅公司之间签订有挂靠协议,协议期限为日至日,李林林丈夫持有洛阳中旅公司门店的营业执照。日,在洛阳市××路与景华路交叉口的门店内,***及史丹丹二人共同与该门店内工作人员王翠丽签订《洛阳市中旅总计调部组团协议》一份,就二人参加旅行社的团队前往洛阳栾川伏牛山滑雪一日游的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甲方签字为张红丽,乙方显示负责人“李琳琳”,并加盖“洛阳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确认章”公章。当日,***及史丹丹交纳团费340元,王翠丽为张红丽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显示收款人为“王翠丽”,并加盖“***预付款专用章”公章。日,李林林联系洛阳恒通公司旅游车辆,恒通公司派郭聪聪为司机驾驶豫c×××××号车辆将***等一行人送往旅游地栾川县,在途经嵩县时,车辆前部撞到左侧护坡上后侧翻到路上,造成本案***、史丹丹、张红丽、介瑞、韩小娟、陈国庆、于转利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日,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嵩公交认字(2014)第03011号事故认定书,结论为:郭聪聪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嵩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双侧额叶脑挫裂伤;3.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4.额骨、颞骨、双侧眼眶内侧壁、左侧眼眶外侧壁、双侧鼻骨骨折;5.左侧动眼神经损伤;6.颅底骨折伴双侧脑脊液耳鼻漏;7.全颌面部软组织损伤;8.多发软组织损伤,原告支出医疗费2608.72元。***当天转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2.多发颅骨骨折;3.左侧额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脑脊液耳鼻漏;6.肺挫伤;7.肾挫伤;8.左眼视神经挫伤;9.左眼后极部视网膜浅脱离;10.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于日出院,共住院32天,期间陪护3人(解玮、王亚生、张万生),在该院的医疗费为43575.90元,出院医嘱:1.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定期复查头颅、胸部、眼部及肾部;3.不适随诊。出院当天,***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疗治疗,诊断为:1.脑外伤后脑脊液鼻漏;2.左侧视神经损伤;3.嗅神经损伤,于日出院,共住院45天,***支出医疗费元,出院医嘱:1.建议到上级医院诊疗;2.禁止擤鼻、剧烈咳嗽,保持大便通畅;3.继续营养神经治疗;4.3月后复查;5.不适随诊。日,***前往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451.22元。***出院后,陆续在门诊接受治疗,支出医药费16606.20元。根据***申请,受该院委托,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于日作出结论为:***左眼损伤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脑脊液耳漏评定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800元。***在治疗期间共支出大便椅、凳子等住院物品费用323元,交通费、住宿费12734元。
  ***与史丹丹在事发时系男女朋友关系,日,***的父亲王亚生代表***、史丹丹与王翠丽签订《共同办理***、史丹丹二人洛阳新区院出院手续》一份,载明:1.***在洛阳新区院住院总费用41243.50元,洛阳中旅公司预交款24200元,家长预交款17000元、补交43.50元;2.史丹丹在洛阳新区院住院总费用4009.80元,洛阳中旅公司预交款500元,家长预交款3500元、补交9.80元;3.以上二人住院收费发票原件由洛阳中旅公司保存,家长留复印件;4.家长收洛阳中旅公司现金29500元,扣除家长以上预交款和补交款20553.30元,实收现金8946.70元。该《手续》由王翠丽与王亚生签字、捺印,上面记载王翠丽为洛阳中旅公司的代理人,但并未有洛阳中旅公司的公章。
  另查明:李林林经该院询问认可《洛阳市中旅总计调部组团协议》上显示的“李琳琳”为其本人,协议上及收据上所盖印章系洛阳中旅公司派发的。***为洛阳市西工区鸿宣建材商行店长,2013年10月至12月平均工资为每月3450元。陪护人员解玮为宜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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