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投融资事项决策和部署怎么写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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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确保我市继续在全省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头作用、继续走在全国重要城市前列,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创新投融资体制,着力解决重大项目投资领域的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和体制约束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提高要素保障能力、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健全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投资审批行为,以扎实有效的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素保障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  (三)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决策机制。成立杭州市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资、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概算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通过贴息等方式予以补助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提请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规划、计划和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后提出审议建议。  (四)优化重大项目科学决策体系。设立杭州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受市发改委的委托,承担应由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规划、计划和项目的评审工作,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和后评价职能。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出的评审意见作为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参考和市发改委的审批依据。依托杭州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建项目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吸收各行业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重大项目决策。投资项目评审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委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切实把握国家战略带来的发展机遇。抓住“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契机,认真审视我市在长江三角洲的定位,将我市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发展项目纳入国家级战略规划。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大规划、大战略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在用地空间上对杭州的支持。充分利用重大活动及盛事(赛事)的契机,通过省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项目,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追加用地指标,给予我市占补平衡优惠政策,或帮助统筹调剂一批水田占补平衡指标,保障我市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需要。  (六)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市领导联系项目制、督查督办制、挂牌亮灯制、拆迁承包制、考核奖励制等五大机制。对重点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协调管理,落实责任、打通关键、实现突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整合各类资源,以杭州整体优势招大商、招好商,通过精准招商、专业招商、联动招商,实现高端引进。重大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由市发改委统筹协调,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统一调配项目资金、土地指标等各项要素,促进项目尽早开工;项目开工后各项建设推进工作,由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推进。重大项目储备、PPP项目招商、国有平台打造等相关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专项重点工作督查考核范围及各区、县(市)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三、深化简政放权,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  (七)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最新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要求,修订完善《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八)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环保等部门要严格对照权力清单,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区县(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交由区、县(市)管理。对交由区、县(市)管理的项目,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九)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我市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和科研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改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力度。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交通、供水、污水处理、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股权投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各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民生保障类服务的范围,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四、强化政府引导,聚焦重点领域投资发展   (十一)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本地区、本行业未来5年的储备项目及当年度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要发挥好全市重大项目管理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经组织论证、综合平衡后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先入库再建设,凡未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不得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对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的社会投资项目,各部门要加强服务,优先办理各类审批服务手续。  (十二)优化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的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和扶持,促进社会资本进入。  五、加大整合力度,构建投资新空间和大平台  (十三)整合提升投资新空间。要把握发展新机遇,着重谋划打造未来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大空间、主平台。一是整合提升现有平台。加大力度推进园区整合提升工作,着力解决现有各级园区低、小、散,土地利用效率低,园区产业层次低,产出经济效益低的现状。二是谋划新的大平台。抓住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十三五”规划编制契机,利用好“两区”创建、杭州都市圈建设、新型城市化等机遇,充分考虑多规融合,谋划新的大平台,为杭州未来发展拓展新的空间。三是提升平台软、硬件建设水平。按照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服务功能。落实好“人才新政27条”,加大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产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十四)打造投资融资大平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分类,实现全市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和重组整合。探索设立以行业板块为依托的产融结合的新型投融资平台,形成企业市场化造血机制,降低资金成本,提升资本效率。由市国资委牵头,加快组建若干个不同功能的大型市级投融资平台,承担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建设任务,将拥有稳定回报、具有增值潜力以及适宜抵押、质押的土地和资产等注入新型融资平台。力争3―5年后,全市国有资本集中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公共服务行业和金融及金融服务业的比重达到80%以上。加大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引入战略投资者、国有资产重组整合等多元化改革,以资产证券化为抓手,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在竞争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对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增强市级投融资平台的功能,支持市级投融资平台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深化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合作,不断加大政策性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可持续增长的贡献力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15年提高到20%、2017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使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六、加强政企合作,发挥社会资本的建设管理能力  (十五)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市政府与企业合作(PPP)机制,针对经营类、准经营类和公益类等不同的政府投资项目,探索实施政企合作的不同路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发挥社会资本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能力。  (十六)加强政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市级PPP项目推进联审机制,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全市PPP项目,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担能力以及价格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审查。成立杭州市PPP项目中心,负责统筹全市PPP项目及政策研究、项目预筛选、评估及参与重大项目招商方案的研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PPP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PPP项目计划,负责PPP项目的谈判和推进工作,研究提出项目定价(调价)机制、政府补贴方案、监督评价机制等,确保制定最优的合作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定期报市发改委。特别重大的PPP合作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改委委托PPP项目中心直接参与方案制定和招商谈判。  七、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新型投资方式  (十七)创新投资模式。设立杭州城市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投资和管理效率,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社会资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改革现有财政对企业的扶持方式,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用于产业专项基金的设立以及产业扶持的竞争性分配,重点支持各类产业平台建设及符合杭州产业导向的重大优质产业项目融资,同时配合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基金,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八)积极利用资本市场。以资本为纽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度。通过创新发行项目收益债,继续扩大企业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获得长期、稳定、低廉的资金,解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难题。加强与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的合作,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支持国有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加快现代企业改造,主动适应国际金融规则,赴海外招募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推进政、企、银合作,积极向银行争取重点项目贷款额度。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八、提升要素保障,破解用地指标制约  (十九)开发低丘缓坡。高度重视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全市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的考核激励机制,编制低丘缓坡开发专项规划,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每年对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0%以上,引导建设项目少占耕地,并将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对无水田后备资源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安排占用耕地(水田)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经信、林水、环保、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林地占补、生态防护、地灾防范、产业引进等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  (二十)盘活存量用地。根据有保有压、按效分配原则,精准配置增量土地指标,按产出效益确定新增用地优先次序,强化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监督考核。同时加大节地挖潜力度,推进亩产倍增、空间换地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各城区和用地主体加大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力度,加强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的督查考核,将新增用地安排与批而未供土地盘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未完成年度盘活目标任务的,扣减相应新增用地指标,进一步提高供地率和提升已批土地的产出效益。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快工作推进,形成有效合力,共同促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及扩大有效投资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日
全国经信委系统
北京市经信委
浙江省经信委委
安徽省经信委委
四川省经信委委
天津市经信委
福建省经信委委
重庆市经信委
河北工信厅
山东省经信委委
上海市经信委
吉林工信厅
湖北省经信委委
山西省经信委委
云南省经信委委
甘肃工信委
==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市机关事务局
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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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资发(2006)7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股权投资;
&&&(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需审核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如有不同意见,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二)国资委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审核,主要对其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非主业项目;
&&&&2.参股项目;
&&&&3.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项目;
&&&&4.收购兼并项目;
&&&&5.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项目。
&&&&第十条&&需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投资项目方案决议;
&&&&(三)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一条&&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报告;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的投资项目预案(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四)有关投资方的财务状况说明;
&&&&(五)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和省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和省及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报告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
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十五条&&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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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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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威科技:对外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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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
  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三条
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根据投
  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需报股东大会审议的短期投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还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总经理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如下基本措施,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发。
  第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
  出投资建议, 提交公司总经理;
  (二)按照公司总经理的初步审核意见,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组织公司专业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 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各部门在评估时要从各自分管的范围认真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部门意见, 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需报股东大会审议的长期投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还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经理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可以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
  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收益、投资风险等进行论证。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
  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
  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与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
  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合作方动态、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
  权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形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票据贴现
  等)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
  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程序:
  (一) 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织公司专业部门、财务
  部等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初步评估及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资产重组项目建议书;
  (二) 资产重组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对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需报股东大会审议的资产重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还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
  (三) 总经理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由
  董事会批准,不及下述标准的投融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
  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及融资的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
  督并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
  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
  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由董事会提出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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