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十大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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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研究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公司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公司既是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及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复合体,也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家富强、百姓富庶与社会和谐的载体。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竞争力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看其有无完善的公司法治环境。  
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已与现代公司法逐步接轨,但是,在公司清算方面的规定仍存在很多缺陷,而现实生活中又有大量的未经清算的名存实亡的公司存在,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诸多麻烦与困惑。因此,探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既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从追求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以平衡公司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为基点,采取公司理论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的方法,着重探讨公司清算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在概述公司清算的一般理论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主要探讨了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不足及改进之处,尤其是从完善公司清算事务执行人制度、建立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强化公司清算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健全公司清算监督体系四个方面重点探讨了完善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完善公司立法尽绵薄之力。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公司清算的一般性理论问题。正如自然人从呱呱坠地到寿终正寝一样,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也有一个从出生到消亡的过程。如果说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那么清算是公司消灭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未经依法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终止。公司清算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包括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的特征、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的分类、公司清算的内容以及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公司清算的理论依据与制度价值。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完善,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并与前人思想资源的积累和当前理论创新的需求相呼应,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出现也不例外。任何一项法律的完善,都离不开对其制度价值的探索。公司清算制度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制度,关系到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有序发展。在这部分,笔者阐述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国家干预经济思想是公司清算的理论依据的观点,并进而论证了公司清算的五大制度价值,即对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维护、对投资人利益的保障、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督促以及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在这部分,笔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最新修订时,增加41条,删除46条,修改137条,保留的条文不到总数的10%,其修改内容之广、改动幅度之大、涉及条文之多,在新中国立法史实属罕见,由此使《公司法》从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脱胎换骨成为与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相对适应的法律。其中,有关公司清算方面的规定虽然有了较大进步,但立法的逻辑性不够严密,一些条款不够周延或显得过于简单,不少重要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甚至没有作出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这种状况对公司清算无疑将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对任何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其最终的价值和意义在于能妥善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方式、方法。因此,本部分成为全文的重中之重,用全文一半左右的篇幅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设想,即通过完善公司清算事务执行人制度来明确清算人的任职、选任、解任及其权利义务;通过建立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来解决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公司清算,以便更好地确保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公司清算的民事法律责任来进一步规范公司清算活动,使不同的相关主体明确法律之界与义务之边,确保公司清算活动依法、有序、高效进行;通过健全公司清算监督体系来保障清算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公开清算、合法清算、和谐清算,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总之,日起施行的我国新《公司法》,既有理论上的突破,又有制度上的创新,是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接轨的公司法。但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的学习、理解、消化、吸收需要一定的时间,对这部法律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把握还需要一个探索与完善的过程。如果说现行《公司法》经过2005年的修订,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准入制度,极大地鼓励了投资并促进了发展,那么,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保公司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的制度,交易风险的压力未能有效排除,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没有强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公司法》乃是一部只有“善始”而没有“善终”的公司法律。为此,本文重点从“善终”的角度探讨了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并就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肤浅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完善公司立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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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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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概念
公司清算法律实务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存在不同。
公司的清算是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对公司的资产享有的义务主体。
中国公司法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的范围为公司的、、、债务的审查。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公司清算可按清算程序不同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清算需要出具《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1]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启动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公司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在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公司清算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程序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和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应交股东会通过。因违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还要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偿还公司债务,一般没有先后顺序,但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三、在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于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公司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公司清算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两合公司、无限公司。
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对公司财产的清算有顺序规定,法定清算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依程序消灭。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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